序号 | 事项类型 | 部门 | 编码 | 职权名称 | 依据 | 责任事项 | 问责依据及监督方式 | 备注 |
1 | 行政许可 | 清远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 00729995701200020003441800 | 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核发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2001年国务院令308号)第三十五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1994年)第三十三条。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和受理条件;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在规定时间内组织考试并提出评审意见。 3.决定责任:根据达到卫生部颁发的《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基本条件》; 并且理论考试及操作考核成绩合格,同意许可。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送达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 5.事后监管责任:通过年度考核工作以及不定期的检查工作,加强对获准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的从事母婴保健技术服务人员的监督管理。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①《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七十三、七十四、七十五条;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③其他问责依据。2.监督方式:清远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办公室,3370770 | 1.省级权限: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的母婴保健技术人员合格证核发。 2.市级权限:婚前医学检查技术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核发。 3.县级权限:助产技术服务、结扎手术、终止妊娠手术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核发。 |
2 | 行政许可 | 清远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 00729995701200010003441800 | 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核发 | 1.《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将一批省级行政职权事项调整由各地级以上市实施的决定》(粤府令第248号)。 2.《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2001年国务院令308号)第三十五条。 3.《广东省母婴保健管理条例》(2010年修正)第五条。 4.《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1994年)第三十二条。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和受理条件;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在规定时间内通遴选专家,组织现场论证,形成《专家组评审报告》,提出评审意见。 3.决定责任:根据专家组论证意见,同意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意见。不予许可的,应当及时、书面明确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执法送达许可证书,按规定报国家备案,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通过3年一度的校验工作以及不定期的检查工作,加强对获准开展母婴保健服务技术的机构的监督管理。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①《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七十三、七十四、七十五条;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③其他问责依据。2.监督方式:清远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办公室,3370770 | 1.市级权限: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等方面的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婚前医学检查技术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核发。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等方面的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核发为委托事项。 2.县级权限:助产技术服务、结扎手术、终止妊娠手术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核发。 |
3 | 行政许可 | 清远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 00729995701200030003441800 | 医疗机构设置审批和执业许可 | 1.《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1994年卫生部令第35号)第八十五条。 2.《广东省卫生计生委关于进一步规范医疗机构审批管理的通知》(粤卫规〔2017〕6 号)。 3.《卫生部关于医疗机构审批管理的若干规定》(卫医发〔2008〕35号)。 4.《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2000年卫生部、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令第11号)第十、十一条。 5.《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将一批省级行政职权事项调整由各地级以上市实施的决定》(粤府令第248号)。 6.《医疗机构校验管理办法(试行)》(卫医政发〔2009〕57号)。 7.《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50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3〕27号)。 8.《医疗机构管理条例》(1994年国务院令第149号)第九、十一、十七、二十、二十一、二十二条。 9.《关于进一步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0〕58号)第一条。 |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对材料进行审核,提出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承诺时限内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不予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法定告知。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送达文书;信息公开。 5.事后阶段责任:开展后续监督管理,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①《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七十三、七十四、七十五条;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③其他问责依据。2.监督方式:清远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办公室,3370770 | 1.市级权限:市管权限内的医疗机构设置审批和执业许可。 2.县级权限:县管权限内的医疗机构设置审批和执业许可。 3.省管权限内的医疗机构设置审批和执业许可委托地级以上市。 |
4 | 行政许可 | 清远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 00729995701200040003441800 | 血站执业、单采血浆站许可证核发 | 1.《单采血浆站管理办法》(2008年卫生部令第58号)第十三、十七、十八、十九条。 2.《血液制品管理条例》(1996年国务院令第208号)第七条。 3.《血站管理办法》(2005年卫生部令第44号)第三、十三、十六条。 4.《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1997年)第八条。 |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对材料进行审核,提出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承诺时限内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不予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法定告知。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送达文书;信息公开。 5.事后阶段责任:开展后续监督管理,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①《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七十三、七十四、七十五条;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③其他问责依据。2.监督方式:清远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办公室,3370770 | 1.省级权限:血站执业、单采血浆站许可证核发。 2.市级权限:单采血浆站许可证审核。 3.县级权限:单采血浆站许可证审核。 |
5 | 行政许可 | 清远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 00729995701200080003441800 | 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卫生许可 | 1.《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50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3〕27号)。 2.《广东省人民政府第四轮行政审批事项调整目录》(2009年粤府令第142号)。 3.《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1996年建设部、卫生部令第53号)第二十一条。 4.《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将一批省级行政职权事项调整由各地级以上市实施的决定》(粤府令第248号)。 5.《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国务院令第412号)。 |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对材料进行审核,提出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承诺时限内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不予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法定告知。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送达文书;信息公开。 5.事后阶段责任:开展后续监督管理,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①《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七十三、七十四、七十五条;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③其他问责依据。2.监督方式:清远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办公室,3370770 | 市级为委托实施事项。 |
6 | 行政许可 | 清远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 00729995701200090003441800 | 饮用水供水单位卫生许可 | 1.《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2013年修正)第二十九条。 3.《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国务院令第412号)。 |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对材料进行审核,提出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承诺时限内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不予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法定告知。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送达文书;信息公开。 5.事后阶段责任:开展后续监督管理,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①《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七十三、七十四、七十五条;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③其他问责依据。2.监督方式:清远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办公室,3370770 | |
7 | 行政许可 | 清远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 00729995701200100003441800 | 放射诊疗许可 | 1.《放射诊疗管理规定》(2006年卫生部令第46号)第四、十一、十四条。 2.《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将一批省级行政职权事项调整由各地级以上市实施的决定》(粤府令第248号)。 3.《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将一批省级行政职权事项调整由广州、深圳市实施的决定》(粤府令第241号)。 4.《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16年修正)第八十七条。 |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对材料进行审核,提出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承诺时限内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不予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法定告知。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送达文书;信息公开。 5.事后阶段责任:开展后续监督管理,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①《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七十三、七十四、七十五条;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③其他问责依据。2.监督方式:清远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办公室,3370770 | 省管权限放射诊疗许可委托地级以上市实施。 |
8 | 行政许可 | 清远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 00729995701200110003441800 | 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 | 1.《消毒管理办法》(2002年卫生部令第27号修订)第二十条。 2.《广东省人民政府第四轮行政审批事项调整目录》(2009年粤府令第142号)。 3.《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国务院令第412号)。 4.《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将一批省级行政职权事项调整由各地级以上市实施的决定》(粤府令第248号)。 5.《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2013年修正)第二十九条。 |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对材料进行审核,提出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承诺时限内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不予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法定告知。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送达文书;信息公开。 5.事后阶段责任:开展后续监督管理,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①《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七十三、七十四、七十五条;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③其他问责依据。2.监督方式:清远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办公室,3370770 | 市级为委托实施事项。 |
9 | 行政许可 | 清远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 00729995701200120003441800 | 医师执业证书核发 | 1.《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将一批省级行政职权事项调整由各地级以上市实施的决定》(粤府令第248号)。 2.《医师执业注册管理办法》(2017年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13号)。 3.《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1998年)第八、十三、十七条。 |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对材料进行审核,提出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承诺时限内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不予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法定告知。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送达文书;信息公开。 5.事后阶段责任:开展后续监督管理,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①《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七十三、七十四、七十五条;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③其他问责依据。2.监督方式:清远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办公室,3370770 | 省管权限医疗机构内医师执业证书核发(不含中医类别医疗机构内的医师)委托地级以上市实施。 |
10 | 行政许可 | 清远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 00729995701200150003441800 | 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认定 | 1.《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卫监督发〔2012〕25号)。 2.《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11号)。 3.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公告(2015年)第三号。 4.《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将一批省级行政职权事项调整由各地级以上市实施的决定》(粤府令第248号)。 5.《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16年修正)第八十七条。 |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对材料进行审核,提出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承诺时限内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不予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法定告知。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送达文书;信息公开。 5.事后阶段责任:开展后续监督管理,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①《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七十三、七十四、七十五条;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③其他问责依据。2.监督方式:清远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办公室,3370770 | 市级为委托实施事项。 |
11 | 行政许可 | 清远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 00729995701200160003441800 | 外籍医师来华短期行医核准 | 1.《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暂行管理办法》(1992年卫生部令第24号)第八条。 2.《广东省人民政府2012年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事项目录(第一批)》(2012年粤府令第169号)。 3.《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国务院令第412号)。 |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对材料进行审核,提出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承诺时限内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不予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法定告知。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送达文书;信息公开。 5.事后阶段责任:开展后续监督管理,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①《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七十三、七十四、七十五条;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③其他问责依据。2.监督方式:清远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办公室,3370770 | |
12 | 行政许可 | 清远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 00729995701200180003441800 | 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印鉴卡审批 | 1.《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印鉴卡管理规定》(卫医发〔2005〕421号)第二条。 2.《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2013年国务院令第645号修正)第三十六条。 |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对材料进行审核,提出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承诺时限内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不予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法定告知。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送达文书;信息公开。 5.事后阶段责任:开展后续监督管理,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①《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七十三、七十四、七十五条;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③其他问责依据。2.监督方式:清远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办公室,3370770 | 已委托县(市、区)实施。 |
13 | 行政许可 | 清远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 00729995701200230003441800 | 医疗广告审查证明(不含中医医疗广告)核发 | 1.《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将一批省级行政职权事项调整由各地级以上市实施的决定》(粤府令第248号)。 2.《医疗广告管理办法》(2006年国家工商总局、卫生部令第26号)第八条。 3.《广告管理条例》(国发〔1987〕94号)第十一条。 4.《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2015年修订)第四十六条。 |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对材料进行审核,提出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承诺时限内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不予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法定告知。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送达文书;信息公开。 5.事后阶段责任:开展后续监督管理,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①《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七十三、七十四、七十五条;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③其他问责依据。2.监督方式:清远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办公室,3370770 | 市级为委托实施事项。 |
14 | 行政许可 | 清远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 00729995701200250003441800 | 港澳台医师来内地短期行医核准 | 1.《广东省人民政府2012年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事项目录(第一批)》(2012年粤府令第169号)。 2.《台湾地区医师在大陆短期行医管理规定》(2008年卫生部令第63号)第五条。 3.《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医师在内地短期行医管理规定》(2008年卫生部令第62号)第五条。 |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对材料进行审核,提出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承诺时限内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不予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法定告知。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送达文书;信息公开。 5.事后阶段责任:开展后续监督管理,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①《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七十三、七十四、七十五条;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③其他问责依据。2.监督方式:清远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办公室,3370770 | |
15 | 行政许可 | 清远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 00729995701200280003441800 | 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许可证核发初审、审批 | 1.《大型医用设备配置和使用管理办法》(卫规财发〔2004〕474号)第十四条。 2.《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2017年国务院令第680号)。 |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对材料进行审核,提出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承诺时限内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不予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法定告知。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送达文书;信息公开。 5.事后阶段责任:开展后续监督管理,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①《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七十三、七十四、七十五条;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③其他问责依据。2.监督方式:清远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办公室,3370770 | |
16 | 行政许可 | 清远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 00729995701200300003441800 | 护士执业证书核发 | 1.《广东省第二批扩大县级政府管理权限事项目录》(2011年省政府令第161号)。 2.《护士条例》(国务院令第517号)第八、十条。 |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对材料进行审核,提出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承诺时限内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不予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法定告知。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送达文书;信息公开。 5.事后阶段责任:开展后续监督管理,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①《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七十三、七十四、七十五条;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③其他问责依据。2.监督方式:清远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办公室,3370770 | |
17 | 行政许可 | 清远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 00729995701610010003441800 | 中医医疗机构的设置审批及执业许可 | 1.《关于进一步规范医疗机构设置审批管理的通知》(粤卫〔2006〕303号)第二条。 2.《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1994年卫生部令第35号)第二十九条。 3.《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50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3〕27号)。 4.《关于进一步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0〕58号)第一条。 5.《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2000年卫生部、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令第11号)第十、十一条。 6.《医疗机构管理条例》(1994年国务院令第149号)第九、十一、十五、十七、二十、二十一、二十二条。 7.《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将一批省级行政职权事项调整由各地级以上市实施的决定》(粤府令第248号)。 |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对材料进行审核,提出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承诺时限内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不予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法定告知。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送达文书;信息公开。 5.事后阶段责任:开展后续监督管理,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①《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七十三、七十四、七十五条;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③其他问责依据。2.监督方式:清远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办公室,3370770 | 1.市级权限:市管权限内的医疗机构设置审批和执业许可。 2.县级权限:县管权限内的医疗机构设置审批和执业许可。 3.省管权限内的医疗机构设置审批和执业许可委托各地级以上市实施。 |
18 | 行政许可 | 清远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 00729995701610020003441800 | 中医医疗机构执业医师注册发证 | 1.《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将一批省级行政职权事项调整由各地级以上市实施的决定》(粤府令第248号)。 2.《医师执业注册管理办法》(2017年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13号)第九、十八、十九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1998年)第十三条。 |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对材料进行审核,提出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承诺时限内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不予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法定告知。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送达文书;信息公开。 5.事后阶段责任:开展后续监督管理,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①《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七十三、七十四、七十五条;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③其他问责依据。2.监督方式:清远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办公室,3370770 | 1.市级权限:市管权限中医医疗机构执业医师注册发证。 2.县级权限:县管权限中医医疗机构执业医师注册发证。 3.省管权限中医医疗机构内医师执业证书核发委托各地级以上市实施。 |
19 | 行政许可 | 清远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 00729995701610030003441800 | 医疗广告(中医类)审查证明核发 | 1.《广告管理条例》(国发〔1987〕94号)第十一条。 2.《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将一批省级行政职权事项调整由各地级以上市实施的决定》(粤府令第248号)。 3.《医疗广告管理办法》(2006年国家工商总局、卫生部令第26号)第三、四、八条。 4.《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2015年修订)第四十六条。 |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对材料进行审核,提出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承诺时限内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不予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法定告知。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送达文书;信息公开。 5.事后阶段责任:开展后续监督管理,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①《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七十三、七十四、七十五条;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③其他问责依据。2.监督方式:清远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办公室,3370770 | 市级为委托实施事项。 |
20 | 行政处罚 | 清远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 00729995702201930003441800 | 对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未依法履行传染病监测职责、通报疫情、故意泄露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传染病病人、密切接触者涉及个人隐私的有关信息、资料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1.[行政法规]《艾滋病防治条例》(2006年国务院令第 457 号)第五十六条第一款。 2.[法律]《传染病防治法》(2013年修订)第六十八条。 |
1.立案阶段责任:依法立案或不予立案(不予立案应当告知理由),制发立案文书。 2.调查阶段责任:依法进行勘验(查)、鉴定、询问、保存证据,按规定举行听证;依法调查(检查)和收集证据。 3.决定阶段责任: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履行法定告知义务。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文书并送达被处罚人、利害关系人(举报人)或有关单位;信息公开。 5.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 清远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办公室,电话: 3370770 | |
21 | 行政处罚 | 清远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 00729995702202270003441800 | 对经依法批准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的实验室的设立单位未建立健全安全保卫制度,或者未采取安全保卫措施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1.[行政法规]《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2014年国务院令第424号)第六十一条。 |
1.立案阶段责任:依法立案或不予立案(不予立案应当告知理由),制发立案文书。 2.调查阶段责任:依法进行勘验(查)、鉴定、询问、保存证据,按规定举行听证;依法调查(检查)和收集证据。 3.决定阶段责任: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履行法定告知义务。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文书并送达被处罚人、利害关系人(举报人)或有关单位;信息公开。 5.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 清远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办公室,电话: 3370770 根据《传染病防治法》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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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 行政处罚 | 清远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 00729995702202260003441800 | 对非法为他人施行计划生育手术、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进行假医学鉴定、出具假计划生育证明违法行为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1.[地方法规]《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6年修正)第四十七条。 2.[法律]《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自2002年9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六条 。 |
1.立案阶段责任:依法立案或不予立案(不予立案应当告知理由),制发立案文书。 2.调查阶段责任:依法进行勘验(查)、鉴定、询问、保存证据,按规定举行听证;依法调查(检查)和收集证据。 3.决定阶段责任: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履行法定告知义务。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文书并送达被处罚人、利害关系人(举报人)或有关单位;信息公开。 5.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 1、清远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办公室,电话: 3370770 2、根据《母婴保健法》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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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 行政处罚 | 清远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 00729995702200390003441800 | 对使用非医疗气功人员开展医疗气功活动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1.[部门规章]《医疗气功管理暂行规定》(2000年 卫生部令 第12号)第二十四条。 2.[部门规章]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17年国家卫计委令第12号 修改)第八十一条 。 |
1.立案阶段责任:依法立案或不予立案(不予立案应当告知理由),制发立案文书。 2.调查阶段责任:依法进行勘验(查)、鉴定、询问、保存证据,按规定举行听证;依法调查(检查)和收集证据。 3.决定阶段责任: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履行法定告知义务。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文书并送达被处罚人、利害关系人(举报人)或有关单位;信息公开。 5.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 清远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办公室,电话: 3370770 根据《中医法》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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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 行政处罚 | 清远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 00729995702200380003441800 | 对港澳医师在内地短期行医期间发生医疗事故争议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1.[部门规章]《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医师在内地短期行医管理规定》(2008年 卫生部令第62号)第十六条。 2.[行政法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2002年 国务院令第 351号)第五十五条第二款。 |
1.立案阶段责任:依法立案或不予立案(不予立案应当告知理由),制发立案文书。 2.调查阶段责任:依法进行勘验(查)、鉴定、询问、保存证据,按规定举行听证;依法调查(检查)和收集证据。 3.决定阶段责任: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履行法定告知义务。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文书并送达被处罚人、利害关系人(举报人)或有关单位;信息公开。 5.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 清远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办公室,电话: 3370770 根据《台湾地区医师在大陆短期行医管理规定》 《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医师在内地短期行医管理规定》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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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 行政处罚 | 清远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 00729995702200370003441800 | 对台湾医师在大陆短期行医期间发生医疗事故争议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1.[行政法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2002年 国务院令第 351号)第五十五条第二款。 2.[部门规章]《台湾地区医师在大陆短期行医管理规定》(2008年 卫生部令第63号)第十六条。 |
1.立案阶段责任:依法立案或不予立案(不予立案应当告知理由),制发立案文书。 2.调查阶段责任:依法进行勘验(查)、鉴定、询问、保存证据,按规定举行听证;依法调查(检查)和收集证据。 3.决定阶段责任: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履行法定告知义务。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文书并送达被处罚人、利害关系人(举报人)或有关单位;信息公开。 5.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 清远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办公室,电话: 3370770 根据《台湾地区医师在大陆短期行医管理规定》 《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医师在内地短期行医管理规定》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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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 行政处罚 | 清远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 00729995702200360003441800 | 对医疗机构发生医疗事故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1.[行政法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2002年 国务院令第 351号)第五十五条第一款。 |
1.立案阶段责任:依法立案或不予立案(不予立案应当告知理由),制发立案文书。 2.调查阶段责任:依法进行勘验(查)、鉴定、询问、保存证据,按规定举行听证;依法调查(检查)和收集证据。 3.决定阶段责任: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履行法定告知义务。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文书并送达被处罚人、利害关系人(举报人)或有关单位;信息公开。 5.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 清远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办公室,电话: 3370770 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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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 行政处罚 | 清远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 00729995702200350003441800 | 对消毒产品的命名、标签(含说明书)和宣传内容不符合有关规定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1.[部门规章]《消毒管理办法》(2017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 第18号)第三十一条 。 |
1.立案阶段责任:依法立案或不予立案(不予立案应当告知理由),制发立案文书。 2.调查阶段责任:依法进行勘验(查)、鉴定、询问、保存证据,按规定举行听证;依法调查(检查)和收集证据。 3.决定阶段责任: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履行法定告知义务。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文书并送达被处罚人、利害关系人(举报人)或有关单位;信息公开。 5.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 清远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办公室,电话: 3370770 根据《医疗广告管理办法》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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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 行政处罚 | 清远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 00729995702200340003441800 | 对医疗机构违反《医疗广告管理办法》发布医疗广告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2015年4月24日修订)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 。 2.[部门规章]《医疗广告管理办法》(2015年修订卫生部令第26号)第十九条第一款。 |
1.立案阶段责任:依法立案或不予立案(不予立案应当告知理由),制发立案文书。 2.调查阶段责任:依法进行勘验(查)、鉴定、询问、保存证据,按规定举行听证;依法调查(检查)和收集证据。 3.决定阶段责任: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履行法定告知义务。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文书并送达被处罚人、利害关系人(举报人)或有关单位;信息公开。 5.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 清远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办公室,电话: 3370770 根据《医疗广告管理办法》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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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 行政处罚 | 清远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 00729995702200330003441800 | 对使用后的一次性医疗用品、一次性医疗器械、输液瓶、产妇胎盘不按规定进行收集、处理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1.[地方性法规]《广东省医疗废物管理条例》(2007年修订)第三十一条。 |
1.立案阶段责任:依法立案或不予立案(不予立案应当告知理由),制发立案文书。 2.调查阶段责任:依法进行勘验(查)、鉴定、询问、保存证据,按规定举行听证;依法调查(检查)和收集证据。 3.决定阶段责任: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履行法定告知义务。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文书并送达被处罚人、利害关系人(举报人)或有关单位;信息公开。 5.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 清远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办公室,电话: 3370770 根据《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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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 行政处罚 | 清远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 00729995702200320003441800 | 对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未对从事医疗废物收集、运送、贮存、处置等工作的人员和管理人员采取职业卫生防护措施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1. 第三十五条。 |
1.立案阶段责任:依法立案或不予立案(不予立案应当告知理由),制发立案文书。 2.调查阶段责任:依法进行勘验(查)、鉴定、询问、保存证据,按规定举行听证;依法调查(检查)和收集证据。 3.决定阶段责任: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履行法定告知义务。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文书并送达被处罚人、利害关系人(举报人)或有关单位;信息公开。 5.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 清远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办公室,电话: 3370770 根据《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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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 行政处罚 | 清远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 00729995702200310003441800 | 对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的机构和承担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超出资质认可或者批准范围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或者职业病诊断的,不按照本法规定履行法定职责的,出具虚假证明文件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17年修订)第八十条 。 2.[部门规章]《职业健康检查管理办法》(2015年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5号) 第二十四条 。 |
1.立案阶段责任:依法立案或不予立案(不予立案应当告知理由),制发立案文书。 2.调查阶段责任:依法进行勘验(查)、鉴定、询问、保存证据,按规定举行听证;依法调查(检查)和收集证据。 3.决定阶段责任: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履行法定告知义务。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文书并送达被处罚人、利害关系人(举报人)或有关单位;信息公开。 5.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 清远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办公室,电话: 3370770 根据《职业病防治法》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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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 行政处罚 | 清远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 00729995702200300003441800 | 对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未按照使用计划将第一类疫苗分发到下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乡级医疗卫生机构的,未依照规定建立并保存疫苗购进、储存、分发、供应记录的,接收或者购进疫苗时未依照规定索要温度监测记录,接收、购进不符合要求的疫苗,或者未依照规定报告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1.[行政法规]《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2016年国务院令第668号)第五十八条第一款。 |
1.立案阶段责任:依法立案或不予立案(不予立案应当告知理由),制发立案文书。 2.调查阶段责任:依法进行勘验(查)、鉴定、询问、保存证据,按规定举行听证;依法调查(检查)和收集证据。 3.决定阶段责任: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履行法定告知义务。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文书并送达被处罚人、利害关系人(举报人)或有关单位;信息公开。 5.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 清远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办公室,电话: 3370770 根据《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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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 行政处罚 | 清远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 00729995702200290003441800 | 对乡级医疗卫生机构未依照规定将第一类疫苗分发到承担预防接种工作的村医疗卫生机构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1.[行政法规]《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2016年国务院令第668号)第五十八条第二款。 |
1.立案阶段责任:依法立案或不予立案(不予立案应当告知理由),制发立案文书。 2.调查阶段责任:依法进行勘验(查)、鉴定、询问、保存证据,按规定举行听证;依法调查(检查)和收集证据。 3.决定阶段责任: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履行法定告知义务。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文书并送达被处罚人、利害关系人(举报人)或有关单位;信息公开。 5.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 清远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办公室,电话: 3370770 根据《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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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 行政处罚 | 清远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 00729995702200280003441800 | 对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违反《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规定,未通过省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采购疫苗的,违反《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规定,从疫苗生产企业、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购进第二类疫苗的,接种疫苗未遵守预防接种工作规范、免疫程序、疫苗使用指导原则、接种方案的,发现预防接种异常反应或者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未依照规定及时处理或者报告的,擅自进行群体性预防接种的,未依照规定对包装无法识别、超过有效期、脱离冷链、经检验不符合标准、来源不明的疫苗进行登记、报告,或者未依照规定记录销毁情况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1.[行政法规]《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2016年国务院令第668号)第六十条。 |
1.立案阶段责任:依法立案或不予立案(不予立案应当告知理由),制发立案文书。 2.调查阶段责任:依法进行勘验(查)、鉴定、询问、保存证据,按规定举行听证;依法调查(检查)和收集证据。 3.决定阶段责任: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履行法定告知义务。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文书并送达被处罚人、利害关系人(举报人)或有关单位;信息公开。 5.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 清远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办公室,电话: 3370770 根据《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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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 行政处罚 | 清远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 00729995702200270003441800 | 对违反《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规定发布接种第二类疫苗的建议信息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1.[行政法规]《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2016年国务院令第668号)第六十七条。 |
1.立案阶段责任:依法立案或不予立案(不予立案应当告知理由),制发立案文书。 2.调查阶段责任:依法进行勘验(查)、鉴定、询问、保存证据,按规定举行听证;依法调查(检查)和收集证据。 3.决定阶段责任: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履行法定告知义务。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文书并送达被处罚人、利害关系人(举报人)或有关单位;信息公开。 5.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 清远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办公室,电话: 3370770 根据《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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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 行政处罚 | 清远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 00729995702200260003441800 | 对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违反《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规定进行群体性预防接种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1.[行政法规]《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2016年国务院令第668号)第七十一条。 |
1.立案阶段责任:依法立案或不予立案(不予立案应当告知理由),制发立案文书。 2.调查阶段责任:依法进行勘验(查)、鉴定、询问、保存证据,按规定举行听证;依法调查(检查)和收集证据。 3.决定阶段责任: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履行法定告知义务。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文书并送达被处罚人、利害关系人(举报人)或有关单位;信息公开。 5.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 清远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办公室,电话: 3370770 根据《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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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 | 行政处罚 | 清远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 00729995702200250003441800 | 对医疗机构未建立或者未落实医院感染管理的规章制度、工作规范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1.[部门规章]《医院感染管理办法》(2006年卫生部令第48号)第三十三条。 |
1.立案阶段责任:依法立案或不予立案(不予立案应当告知理由),制发立案文书。 2.调查阶段责任:依法进行勘验(查)、鉴定、询问、保存证据,按规定举行听证;依法调查(检查)和收集证据。 3.决定阶段责任: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履行法定告知义务。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文书并送达被处罚人、利害关系人(举报人)或有关单位;信息公开。 5.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 清远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办公室,电话: 3370770 根据《传染病防治法》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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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 | 行政处罚 | 清远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 00729995702200240003441800 | 对个体或私营医疗保健机构瞒报、缓报、谎报传染病疫情或突发性公共卫生事件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1.[部门规章]《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办法》(卫疾控发〔2006〕332号修订)第四十一条。 |
1.立案阶段责任:依法立案或不予立案(不予立案应当告知理由),制发立案文书。 2.调查阶段责任:依法进行勘验(查)、鉴定、询问、保存证据,按规定举行听证;依法调查(检查)和收集证据。 3.决定阶段责任: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履行法定告知义务。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文书并送达被处罚人、利害关系人(举报人)或有关单位;信息公开。 5.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 清远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办公室,电话: 3370770 根据《传染病防治法》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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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 | 行政处罚 | 清远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 00729995702200230003441800 | 对医疗卫生机构在运送过程中未按照医疗废物进行管理和处置医疗废物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1.[部门规章]《医疗废物管理行政处罚办法》(2004年总局令 第21号)第七条第一款第一项。 2.[行政法规]《医疗废物管理条例》(2011年 国务院令第380号)第四十七条第一项。 |
1.立案阶段责任:依法立案或不予立案(不予立案应当告知理由),制发立案文书。 2.调查阶段责任:依法进行勘验(查)、鉴定、询问、保存证据,按规定举行听证;依法调查(检查)和收集证据。 3.决定阶段责任: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履行法定告知义务。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文书并送达被处罚人、利害关系人(举报人)或有关单位;信息公开。 5.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 清远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办公室,电话: 3370770 根据《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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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 | 行政处罚 | 清远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 00729995702200220003441800 | 对医疗卫生机构未按照医疗废物进行管理和处置医疗废物、污水、传染病病人和疑似传染病病人的排泄物、生活垃圾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1.[部门规章]《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2003年卫生部令第36号)第四十一条。 |
1.立案阶段责任:依法立案或不予立案(不予立案应当告知理由),制发立案文书。 2.调查阶段责任:依法进行勘验(查)、鉴定、询问、保存证据,按规定举行听证;依法调查(检查)和收集证据。 3.决定阶段责任: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履行法定告知义务。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文书并送达被处罚人、利害关系人(举报人)或有关单位;信息公开。 5.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 清远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办公室,电话: 3370770 根据《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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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 行政处罚 | 清远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 00729995702200210003441800 | 对不具备集中处置医疗废物条件的农村医疗卫生机构未按照要求处置医疗废物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1.[部门规章]《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2003年卫生部令第36号)第四十五条。 |
1.立案阶段责任:依法立案或不予立案(不予立案应当告知理由),制发立案文书。 2.调查阶段责任:依法进行勘验(查)、鉴定、询问、保存证据,按规定举行听证;依法调查(检查)和收集证据。 3.决定阶段责任: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履行法定告知义务。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文书并送达被处罚人、利害关系人(举报人)或有关单位;信息公开。 5.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 清远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办公室,电话: 3370770 根据《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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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 行政处罚 | 清远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 00729995702200200003441800 | 对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处置和使用的医疗废物运送工具不符合要求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1.[部门规章]《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2003年卫生部令第36号)第四十条。 |
1.立案阶段责任:依法立案或不予立案(不予立案应当告知理由),制发立案文书。 2.调查阶段责任:依法进行勘验(查)、鉴定、询问、保存证据,按规定举行听证;依法调查(检查)和收集证据。 3.决定阶段责任: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履行法定告知义务。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文书并送达被处罚人、利害关系人(举报人)或有关单位;信息公开。 5.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 清远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办公室,电话: 3370770 根据《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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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 行政处罚 | 清远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 00729995702200190003441800 | 对医疗卫生机构发生医疗废物流失、泄漏、扩散时,未采取紧急处理措施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1.[部门规章]《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2003年卫生部令第36号)第四十三条。 |
1.立案阶段责任:依法立案或不予立案(不予立案应当告知理由),制发立案文书。 2.调查阶段责任:依法进行勘验(查)、鉴定、询问、保存证据,按规定举行听证;依法调查(检查)和收集证据。 3.决定阶段责任: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履行法定告知义务。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文书并送达被处罚人、利害关系人(举报人)或有关单位;信息公开。 5.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 清远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办公室,电话: 3370770 根据《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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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 | 行政处罚 | 清远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 00729995702200180003441800 | 对医疗机构自行建有医疗废物处置设施但未定期对医疗废物处置设施的卫生学效果进行检测、评价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1.《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2003年卫生部令第36号))第三十九条第六项。 |
1.立案阶段责任:依法立案或不予立案(不予立案应当告知理由),制发立案文书。 2.调查阶段责任:依法进行勘验(查)、鉴定、询问、保存证据,按规定举行听证;依法调查(检查)和收集证据。 3.决定阶段责任: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履行法定告知义务。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文书并送达被处罚人、利害关系人(举报人)或有关单位;信息公开。 5.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 清远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办公室,电话: 3370770 根据《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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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 | 行政处罚 | 清远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 00729995702200170003441800 | 对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阻碍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执法人员执行职务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1.[部门规章]《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2003年 卫生部令 第36号)第四十四条。 2.[部门规章]《医疗废物管理行政处罚办法》(2004年 总局令 第21号)第十二条 有《条例》第五十条规定的情形,。 3.[行政法规]《医疗废物管理条例》(2011年 国务院令第380号)第五十条。 |
1.立案阶段责任:依法立案或不予立案(不予立案应当告知理由),制发立案文书。 2.调查阶段责任:依法进行勘验(查)、鉴定、询问、保存证据,按规定举行听证;依法调查(检查)和收集证据。 3.决定阶段责任: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履行法定告知义务。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文书并送达被处罚人、利害关系人(举报人)或有关单位;信息公开。 5.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 清远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办公室,电话: 3370770 根据《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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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 | 行政处罚 | 清远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 00729995702200160003441800 | 对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未建立、健全医疗废物管理制度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1.《医疗废物管理行政处罚办法》(2004年 总局令 第21号))第二条第一项。 2.《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2003年 卫生部令 第36号)第三十九条第一项。 3.《医疗废物管理条例》(2011年 国务院令第380号))第四十五条第一项。 |
1.立案阶段责任:依法立案或不予立案(不予立案应当告知理由),制发立案文书。 2.调查阶段责任:依法进行勘验(查)、鉴定、询问、保存证据,按规定举行听证;依法调查(检查)和收集证据。 3.决定阶段责任: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履行法定告知义务。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文书并送达被处罚人、利害关系人(举报人)或有关单位;信息公开。 5.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 清远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办公室,电话: 3370770 根据《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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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 | 行政处罚 | 清远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 00729995702200150003441800 | 对政府有关部门采取的预防、控制措施不予配合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1.[行政法规]《血吸虫病防治条例》(2006年国务院令第463号)第五十二条第二项。 |
1.立案阶段责任:依法立案或不予立案(不予立案应当告知理由),制发立案文书。 2.调查阶段责任:依法进行勘验(查)、鉴定、询问、保存证据,按规定举行听证;依法调查(检查)和收集证据。 3.决定阶段责任: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履行法定告知义务。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文书并送达被处罚人、利害关系人(举报人)或有关单位;信息公开。 5.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 清远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办公室,电话: 3370770 根据《传染病防治法》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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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 | 行政处罚 | 清远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 00729995702200140003441800 | 对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发现急性血吸虫病疫情或者接到急性血吸虫病暴发、流行报告时未及时采取措施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1.[行政法规]《血吸虫病防治条例》(2006年国务院令第463号)第四十九条。 |
1.立案阶段责任:依法立案或不予立案(不予立案应当告知理由),制发立案文书。 2.调查阶段责任:依法进行勘验(查)、鉴定、询问、保存证据,按规定举行听证;依法调查(检查)和收集证据。 3.决定阶段责任: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履行法定告知义务。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文书并送达被处罚人、利害关系人(举报人)或有关单位;信息公开。 5.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 清远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办公室,电话: 3370770 根据《传染病防治法》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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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 | 行政处罚 | 清远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 00729995702200130003441800 | 对医疗卫生机构购进消毒产品未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1.[部门规章]《消毒管理办法》(2017年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18号修订)第七条。 |
1.立案阶段责任:依法立案或不予立案(不予立案应当告知理由),制发立案文书。 2.调查阶段责任:依法进行勘验(查)、鉴定、询问、保存证据,按规定举行听证;依法调查(检查)和收集证据。 3.决定阶段责任: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履行法定告知义务。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文书并送达被处罚人、利害关系人(举报人)或有关单位;信息公开。 5.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 清远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办公室,电话: 3370770 根据《传染病防治法》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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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 | 行政处罚 | 清远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 00729995702200120003441800 | 对医疗卫生机构工作人员未按规定严格执行消毒隔离制度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1.[部门规章]《消毒管理办法》(2017年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18号修订)第五条 。 |
1.立案阶段责任:依法立案或不予立案(不予立案应当告知理由),制发立案文书。 2.调查阶段责任:依法进行勘验(查)、鉴定、询问、保存证据,按规定举行听证;依法调查(检查)和收集证据。 3.决定阶段责任: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履行法定告知义务。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文书并送达被处罚人、利害关系人(举报人)或有关单位;信息公开。 5.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 清远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办公室,电话: 3370770 根据《传染病防治法》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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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 行政处罚 | 清远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 00729995702200110003441800 | 对医疗卫生机构未定期开展消毒与灭菌效果检测工作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1.[部门规章]《消毒管理办法》(2017年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18号修订)第四条。 |
1.立案阶段责任:依法立案或不予立案(不予立案应当告知理由),制发立案文书。 2.调查阶段责任:依法进行勘验(查)、鉴定、询问、保存证据,按规定举行听证;依法调查(检查)和收集证据。 3.决定阶段责任: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履行法定告知义务。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文书并送达被处罚人、利害关系人(举报人)或有关单位;信息公开。 5.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 清远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办公室,电话: 3370770 根据《传染病防治法》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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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 | 行政处罚 | 清远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 00729995702200100003441800 | 对医疗卫生机构使用的进入人体组织或无菌器官以及医疗器械用品未达到灭菌和消毒要求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1.《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2013年卫生部令第91号)。 |
1.立案阶段责任:依法立案或不予立案(不予立案应当告知理由),制发立案文书。 2.调查阶段责任:依法进行勘验(查)、鉴定、询问、保存证据,按规定举行听证;依法调查(检查)和收集证据。 3.决定阶段责任: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履行法定告知义务。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文书并送达被处罚人、利害关系人(举报人)或有关单位;信息公开。 5.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 清远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办公室,电话: 3370770 根据《传染病防治法》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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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 | 行政处罚 | 清远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 00729995702200090003441800 | 对医疗卫生机构未及时对使用后的一次性医疗用品进行无害化处理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1.[部门规章]《消毒管理办法》(2017年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18号修订)第六条第二款。 |
1.立案阶段责任:依法立案或不予立案(不予立案应当告知理由),制发立案文书。 2.调查阶段责任:依法进行勘验(查)、鉴定、询问、保存证据,按规定举行听证;依法调查(检查)和收集证据。 3.决定阶段责任: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履行法定告知义务。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文书并送达被处罚人、利害关系人(举报人)或有关单位;信息公开。 5.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 清远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办公室,电话: 3370770 根据《传染病防治法》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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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 | 行政处罚 | 清远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 00729995702200080003441800 | 对医疗卫生机构发生感染性疾病暴发、流行时,未及时报告和采取有效消毒措施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1.[部门规章]《消毒管理办法》(2017年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18号修订)第九条 。 |
1.立案阶段责任:依法立案或不予立案(不予立案应当告知理由),制发立案文书。 2.调查阶段责任:依法进行勘验(查)、鉴定、询问、保存证据,按规定举行听证;依法调查(检查)和收集证据。 3.决定阶段责任: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履行法定告知义务。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文书并送达被处罚人、利害关系人(举报人)或有关单位;信息公开。 5.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 清远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办公室,电话: 3370770 根据《传染病防治法》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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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 | 行政处罚 | 清远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 00729995702200070003441800 | 对医疗卫生机构的环境、物品、排放废弃的污水、污物、运送传染病病人及其污染物品的车辆、工具不符合国家有关规范、标准和规定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1.[部门规章]《消毒管理办法》(2017年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18号修订)第八条。 |
1.立案阶段责任:依法立案或不予立案(不予立案应当告知理由),制发立案文书。 2.调查阶段责任:依法进行勘验(查)、鉴定、询问、保存证据,按规定举行听证;依法调查(检查)和收集证据。 3.决定阶段责任: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履行法定告知义务。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文书并送达被处罚人、利害关系人(举报人)或有关单位;信息公开。 5.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 清远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办公室,电话: 3370770 根据《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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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 | 行政处罚 | 清远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 00729995702200060003441800 | 对消毒服务机构消毒后的物品未达到卫生标准和要求的行政处罚 | 1.《执业医师法》(无)第三十九条。 2.《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无)第四十四条。 |
1.立案阶段责任:依法立案或不予立案(不予立案应当告知理由),制发立案文书。 2.调查阶段责任:依法进行勘验(查)、鉴定、询问、保存证据,按规定举行听证;依法调查(检查)和收集证据。 3.决定阶段责任: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履行法定告知义务。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文书并送达被处罚人、利害关系人(举报人)或有关单位;信息公开。 5.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 清远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办公室,电话: 3370770 根据《消毒管理办法》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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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 | 行政处罚 | 清远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 00729995702200780003441800 | 对生产、销售《广东省查处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条例》第十条第一、二、三、四、五、六项所列商品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1.[地方性法规]《广东省查处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条例》(2012年修订)第五十五条第一款。 |
1.立案阶段责任:依法立案或不予立案(不予立案应当告知理由),制发立案文书。 2.调查阶段责任:依法进行勘验(查)、鉴定、询问、保存证据,按规定举行听证;依法调查(检查)和收集证据。 3.决定阶段责任: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履行法定告知义务。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文书并送达被处罚人、利害关系人(举报人)或有关单位;信息公开。 5.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 1、清远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办公室,电话: 3370770 2.根据《《广东省查处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条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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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 | 行政处罚 | 清远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 00729995702200770003441800 | 对实验室负责人、实验室工作人员、负责实验室感染控制的专门机构或者人员未依照规定报告、采取控制措施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1.[行政法规]《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2014年国务院令第424号)第六十五条。 |
1.立案阶段责任:依法立案或不予立案(不予立案应当告知理由),制发立案文书。 2.调查阶段责任:依法进行勘验(查)、鉴定、询问、保存证据,按规定举行听证;依法调查(检查)和收集证据。 3.决定阶段责任: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履行法定告知义务。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文书并送达被处罚人、利害关系人(举报人)或有关单位;信息公开。 5.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 清远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办公室,电话: 3370770 根据《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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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 | 行政处罚 | 清远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 00729995702200760003441800 | 对违反《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规定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1.《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2014年国务院令第424号)第六十三条。 |
1.立案阶段责任:依法立案或不予立案(不予立案应当告知理由),制发立案文书。 2.调查阶段责任:依法进行勘验(查)、鉴定、询问、保存证据,按规定举行听证;依法调查(检查)和收集证据。 3.决定阶段责任: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履行法定告知义务。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文书并送达被处罚人、利害关系人(举报人)或有关单位;信息公开。 5.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 清远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办公室,电话: 3370770 根据《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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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 | 行政处罚 | 清远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 00729995702200750003441800 | 对违反《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规定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1.《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2014年国务院令第424号)第六十二条。 |
1.立案阶段责任:依法立案或不予立案(不予立案应当告知理由),制发立案文书。 2.调查阶段责任:依法进行勘验(查)、鉴定、询问、保存证据,按规定举行听证;依法调查(检查)和收集证据。 3.决定阶段责任: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履行法定告知义务。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文书并送达被处罚人、利害关系人(举报人)或有关单位;信息公开。 5.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 清远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办公室,电话: 3370770 根据《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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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 | 行政处罚 | 清远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 00729995702200740003441800 | 对违反《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条规定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1.[行政法规]《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2014年国务院令第424号)第六十条。 |
1.立案阶段责任:依法立案或不予立案(不予立案应当告知理由),制发立案文书。 2.调查阶段责任:依法进行勘验(查)、鉴定、询问、保存证据,按规定举行听证;依法调查(检查)和收集证据。 3.决定阶段责任: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履行法定告知义务。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文书并送达被处罚人、利害关系人(举报人)或有关单位;信息公开。 5.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 清远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办公室,电话: 3370770 根据《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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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 | 行政处罚 | 清远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 00729995702200730003441800 | 对违反《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规定,在不符合相应生物安全要求的实验室从事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1.[行政法规]《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2014年国务院令第424号)第五十九条。 |
1.立案阶段责任:依法立案或不予立案(不予立案应当告知理由),制发立案文书。 2.调查阶段责任:依法进行勘验(查)、鉴定、询问、保存证据,按规定举行听证;依法调查(检查)和收集证据。 3.决定阶段责任: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履行法定告知义务。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文书并送达被处罚人、利害关系人(举报人)或有关单位;信息公开。 5.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 清远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办公室,电话: 3370770 根据《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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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 | 行政处罚 | 清远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 00729995702200720003441800 | 对三级、四级实验室未依照《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取得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的资格证书,或者已经取得相关资格证书但是未经批准从事某种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或者疑似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1.[行政法规]《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2014年国务院令第424号)第五十六条。 |
1.立案阶段责任:依法立案或不予立案(不予立案应当告知理由),制发立案文书。 2.调查阶段责任:依法进行勘验(查)、鉴定、询问、保存证据,按规定举行听证;依法调查(检查)和收集证据。 3.决定阶段责任: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履行法定告知义务。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文书并送达被处罚人、利害关系人(举报人)或有关单位;信息公开。 5.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 清远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办公室,电话: 3370770 根据《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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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 | 行政处罚 | 清远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 00729995702200710003441800 | 对暂缓校验的医疗机构违反规定擅自开展诊疗活动或发布医疗服务信息广告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1.[规范性文件]《医疗机构校验管理办法(试行)》(卫医政发〔2009〕57号)第二十五条。 |
1.立案阶段责任:依法立案或不予立案(不予立案应当告知理由),制发立案文书。 2.调查阶段责任:依法进行勘验(查)、鉴定、询问、保存证据,按规定举行听证;依法调查(检查)和收集证据。 3.决定阶段责任: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履行法定告知义务。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文书并送达被处罚人、利害关系人(举报人)或有关单位;信息公开。 5.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 清远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办公室,电话: 3370770 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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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 | 行政处罚 | 清远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 00729995702200700003441800 | 对盲人医疗按摩所及其工作人员违反《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1.[规范性文件]《盲人医疗按摩管理办法》(卫医政发〔2009〕37号)第十七条。 |
1.立案阶段责任:依法立案或不予立案(不予立案应当告知理由),制发立案文书。 2.调查阶段责任:依法进行勘验(查)、鉴定、询问、保存证据,按规定举行听证;依法调查(检查)和收集证据。 3.决定阶段责任: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履行法定告知义务。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文书并送达被处罚人、利害关系人(举报人)或有关单位;信息公开。 5.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 清远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办公室,电话: 3370770 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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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 | 行政处罚 | 清远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 00729995702200690003441800 | 对盲人医疗按摩所聘用非盲人开展医疗、预防、保健活动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1.[规范性文件]《盲人医疗按摩管理办法》(卫医政发〔2009〕37号)第十五条第一项。 |
1.立案阶段责任:依法立案或不予立案(不予立案应当告知理由),制发立案文书。 2.调查阶段责任:依法进行勘验(查)、鉴定、询问、保存证据,按规定举行听证;依法调查(检查)和收集证据。 3.决定阶段责任: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履行法定告知义务。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文书并送达被处罚人、利害关系人(举报人)或有关单位;信息公开。 5.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 清远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办公室,电话: 3370770 根据《中医法》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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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7 | 行政处罚 | 清远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 00729995702200680003441800 | 对未按照核准登记的医学检查科下设专业诊疗科目开展临床检验工作、未按照相关规定擅自新增医学检验科下设专业、超出已登记的专业范围开展临床检验工作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1.[部门规范性文件]《医疗机构临床实验室管理办法》(卫医发〔2006〕73号)第四十五条。 |
1.立案阶段责任:依法立案或不予立案(不予立案应当告知理由),制发立案文书。 2.调查阶段责任:依法进行勘验(查)、鉴定、询问、保存证据,按规定举行听证;依法调查(检查)和收集证据。 3.决定阶段责任: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履行法定告知义务。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文书并送达被处罚人、利害关系人(举报人)或有关单位;信息公开。 5.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 清远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办公室,电话: 3370770 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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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8 | 行政处罚 | 清远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 00729995702200670003441800 | 对医疗卫生机构未依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的规定履行职责、拒不服从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调度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1.[行政法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2010年国务院令第588号修正)第五十条。 |
1.立案阶段责任:依法立案或不予立案(不予立案应当告知理由),制发立案文书。 2.调查阶段责任:依法进行勘验(查)、鉴定、询问、保存证据,按规定举行听证;依法调查(检查)和收集证据。 3.决定阶段责任: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履行法定告知义务。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文书并送达被处罚人、利害关系人(举报人)或有关单位;信息公开。 5.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 清远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办公室,电话: 3370770 根据《传染病防治法》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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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9 | 行政处罚 | 清远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 00729995702200660003441800 | 对医疗机构违反建设项目卫生审查、竣工验收有关规定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17年修订)第六十九条。 2.《放射诊疗管理规定》(2016年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8号修订)第四十条。 |
1.立案阶段责任:依法立案或不予立案(不予立案应当告知理由),制发立案文书。 2.调查阶段责任:依法进行勘验(查)、鉴定、询问、保存证据,按规定举行听证;依法调查(检查)和收集证据。 3.决定阶段责任: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履行法定告知义务。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文书并送达被处罚人、利害关系人(举报人)或有关单位;信息公开。 5.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 清远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办公室,电话: 3370770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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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 | 行政处罚 | 清远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 00729995702200650003441800 | 对执行职务的医疗卫生人员瞒报、缓报、谎报传染病疫情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1.[部门规章]《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办法》(2003年卫生部令第37号)第四十条。 |
1.立案阶段责任:依法立案或不予立案(不予立案应当告知理由),制发立案文书。 2.调查阶段责任:依法进行勘验(查)、鉴定、询问、保存证据,按规定举行听证;依法调查(检查)和收集证据。 3.决定阶段责任: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履行法定告知义务。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文书并送达被处罚人、利害关系人(举报人)或有关单位;信息公开。 5.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 清远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办公室,电话: 3370770 根据《传染病防治法》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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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 | 行政处罚 | 清远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 00729995702200640003441800 | 对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未按规定调查上报疫情或报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1.[部门规章]《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办法》(2003年卫生部令第37号)第三十九条。 |
1.立案阶段责任:依法立案或不予立案(不予立案应当告知理由),制发立案文书。 2.调查阶段责任:依法进行勘验(查)、鉴定、询问、保存证据,按规定举行听证;依法调查(检查)和收集证据。 3.决定阶段责任: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履行法定告知义务。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文书并送达被处罚人、利害关系人(举报人)或有关单位;信息公开。 5.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 清远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办公室,电话: 3370770 根据《传染病防治法》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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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 | 行政处罚 | 清远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 00729995702200630003441800 | 对医疗机构未建立传染病疫情报告制度、未指定相关部门和人员负责传染病疫情报告管理工作、瞒报、缓报、谎报发现的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病人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1.《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办法》((2003年卫生部令第37号))第三十八条。 |
1.立案阶段责任:依法立案或不予立案(不予立案应当告知理由),制发立案文书。 2.调查阶段责任:依法进行勘验(查)、鉴定、询问、保存证据,按规定举行听证;依法调查(检查)和收集证据。 3.决定阶段责任: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履行法定告知义务。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文书并送达被处罚人、利害关系人(举报人)或有关单位;信息公开。 5.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 清远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办公室,电话: 3370770 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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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 | 行政处罚 | 清远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 00729995702200620003441800 | 对医疗机构放射性职业病危害控制不符合规定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1.[部门规章]《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2007年卫生部令第55号)第四十一条。 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17年修订)第七十五条 (八)违章指挥和强令劳动者进行没有职业病防护措施的作业的。 第八十七条 对医疗机构放射性职业病危害控制的监督管理,由卫生行政部门依照本法的规定实施。。 3.[部门规章]《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2007年卫生部令第55号)第四十一条。 |
1.立案阶段责任:依法立案或不予立案(不予立案应当告知理由),制发立案文书。 2.调查阶段责任:依法进行勘验(查)、鉴定、询问、保存证据,按规定举行听证;依法调查(检查)和收集证据。 3.决定阶段责任: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履行法定告知义务。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文书并送达被处罚人、利害关系人(举报人)或有关单位;信息公开。 5.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 清远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办公室,电话: 3370770 根据《职业病防治法》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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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 | 行政处罚 | 清远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 00729995702200610003441800 |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二条、放射人员职业健康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1.[部门规章]《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2007年卫生部令第55号)第四十条。 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17年修订)第七十二条。 |
1.立案阶段责任:依法立案或不予立案(不予立案应当告知理由),制发立案文书。 2.调查阶段责任:依法进行勘验(查)、鉴定、询问、保存证据,按规定举行听证;依法调查(检查)和收集证据。 3.决定阶段责任: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履行法定告知义务。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文书并送达被处罚人、利害关系人(举报人)或有关单位;信息公开。 5.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 清远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办公室,电话: 3370770 根据《职业病防治法》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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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 | 行政处罚 | 清远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 00729995702200600003441800 | 对护士执业注册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护士执业注册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1.[部门规章]《护士执业注册管理办法》(2008年 卫生部令第59号)第二十条。 |
1.立案阶段责任:依法立案或不予立案(不予立案应当告知理由),制发立案文书。 2.调查阶段责任:依法进行勘验(查)、鉴定、询问、保存证据,按规定举行听证;依法调查(检查)和收集证据。 3.决定阶段责任: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履行法定告知义务。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文书并送达被处罚人、利害关系人(举报人)或有关单位;信息公开。 5.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 清远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办公室,电话: 3370770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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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6 | 行政处罚 | 清远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 00729995702200590003441800 | 对医师外出会诊违反《执业医师法》有关规定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1.[法律]《执业医师法》(2009年修订)第三十七条。 2.[部门规章]《医师外出会诊管理暂行规定》(2004年 卫生部令第 42 号)第二十条第二款。 |
1.立案阶段责任:依法立案或不予立案(不予立案应当告知理由),制发立案文书。 2.调查阶段责任:依法进行勘验(查)、鉴定、询问、保存证据,按规定举行听证;依法调查(检查)和收集证据。 3.决定阶段责任: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履行法定告知义务。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文书并送达被处罚人、利害关系人(举报人)或有关单位;信息公开。 5.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 清远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办公室,电话: 3370770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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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7 | 行政处罚 | 清远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 00729995702200580003441800 | 对医疗机构违反《医师外出会诊管理暂行规定》第六条、第八条、第十五条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1.《医师外出会诊管理暂行规定》(2004年 卫生部令第 42 号)第十九条。 2.[部门规章]《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17年国家卫计委第12号令修改)第八十条 。 3.[行政法规]《医疗机构管理条例》(2016年国务院令第666号)第四十七条。 |
1.立案阶段责任:依法立案或不予立案(不予立案应当告知理由),制发立案文书。 2.调查阶段责任:依法进行勘验(查)、鉴定、询问、保存证据,按规定举行听证;依法调查(检查)和收集证据。 3.决定阶段责任: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履行法定告知义务。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文书并送达被处罚人、利害关系人(举报人)或有关单位;信息公开。 5.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 清远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办公室,电话: 3370770 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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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8 | 行政处罚 | 清远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 00729995702200570003441800 | 对中外各方未经批准成立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并开展医疗活动或以合同方式经营诊疗项目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1.[部门规章]《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2000年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令 第 11 号)第三十三条第二款 (二) 擅自执业的人员为非卫生技术专业人员; (三) 擅自执业时间在三个月以上; (四) 给患者造成伤害; (五) 使用假药、劣药蒙骗患者; (六) 以行医为名骗取患者钱物; (七) 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
1.立案阶段责任:依法立案或不予立案(不予立案应当告知理由),制发立案文书。 2.调查阶段责任:依法进行勘验(查)、鉴定、询问、保存证据,按规定举行听证;依法调查(检查)和收集证据。 3.决定阶段责任: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履行法定告知义务。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文书并送达被处罚人、利害关系人(举报人)或有关单位;信息公开。 5.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 清远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办公室,电话: 3370770 根据《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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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9 | 行政处罚 | 清远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 00729995702200560003441800 | 对违反《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的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1.[部门规章]《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2000年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令 第 11 号)第三十二条。 |
1.立案阶段责任:依法立案或不予立案(不予立案应当告知理由),制发立案文书。 2.调查阶段责任:依法进行勘验(查)、鉴定、询问、保存证据,按规定举行听证;依法调查(检查)和收集证据。 3.决定阶段责任: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履行法定告知义务。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文书并送达被处罚人、利害关系人(举报人)或有关单位;信息公开。 5.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 清远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办公室,电话: 3370770 根据《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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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 | 行政处罚 | 清远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 00729995702200550003441800 | 对为申请参加实践技能考试的执业医师出具伪证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1.[部门规章]《医师资格考试暂行办法》(1999年 卫生部令第4号)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 |
1.立案阶段责任:依法立案或不予立案(不予立案应当告知理由),制发立案文书。 2.调查阶段责任:依法进行勘验(查)、鉴定、询问、保存证据,按规定举行听证;依法调查(检查)和收集证据。 3.决定阶段责任: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履行法定告知义务。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文书并送达被处罚人、利害关系人(举报人)或有关单位;信息公开。 5.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 清远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办公室,电话: 3370770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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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 | 行政处罚 | 清远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 00729995702200540003441800 | 心理咨询人员从事心理治疗或者精神障碍的诊断治疗、从事心理治疗的人员在医疗机构以外开展心理治疗活动、专门从事心理治疗的人员从事精神障碍的诊断、专门从事心理治疗的人员为精神障碍患者开具处方或者提供外科治疗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1.[法律]《精神卫生法》(2012年修订)第七十六条第一款。 |
1.立案阶段责任:依法立案或不予立案(不予立案应当告知理由),制发立案文书。 2.调查阶段责任:依法进行勘验(查)、鉴定、询问、保存证据,按规定举行听证;依法调查(检查)和收集证据。 3.决定阶段责任: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履行法定告知义务。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文书并送达被处罚人、利害关系人(举报人)或有关单位;信息公开。 5.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 清远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办公室,电话: 3370770 根据《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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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 | 行政处罚 | 清远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 00729995702200530003441800 | 对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规定实施约束、隔离等保护性医疗措施的,强迫精神障碍患者劳动的,对精神障碍患者实施外科手术或者实验性临床医疗的,侵害精神障碍患者的通讯和会见探访者等权利的,违反精神障碍诊断标准,将非精神障碍患者诊断为精神障碍患者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1.[法律]《精神卫生法》(2012年修订)第七十五条。 |
1.立案阶段责任:依法立案或不予立案(不予立案应当告知理由),制发立案文书。 2.调查阶段责任:依法进行勘验(查)、鉴定、询问、保存证据,按规定举行听证;依法调查(检查)和收集证据。 3.决定阶段责任: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履行法定告知义务。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文书并送达被处罚人、利害关系人(举报人)或有关单位;信息公开。 5.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 清远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办公室,电话: 3370770 根据《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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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 | 行政处罚 | 清远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 00729995702200520003441800 | 对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拒绝对送诊的疑似精神障碍患者作出诊断、对依法实施住院治疗的患者未及时进行检查评估或者未根据评估结果作出处理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1.[法律]《精神卫生法》(2012年修订)第七十四条。 |
1.立案阶段责任:依法立案或不予立案(不予立案应当告知理由),制发立案文书。 2.调查阶段责任:依法进行勘验(查)、鉴定、询问、保存证据,按规定举行听证;依法调查(检查)和收集证据。 3.决定阶段责任: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履行法定告知义务。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文书并送达被处罚人、利害关系人(举报人)或有关单位;信息公开。 5.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 清远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办公室,电话: 3370770 根据《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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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 | 行政处罚 | 清远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 00729995702200510003441800 | 对放射工作单位未给从事放射工作的人员办理《放射工作人员证》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1.[部门规章]《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2007年卫生部令第55号)第三十九条。 |
1.立案阶段责任:依法立案或不予立案(不予立案应当告知理由),制发立案文书。 2.调查阶段责任:依法进行勘验(查)、鉴定、询问、保存证据,按规定举行听证;依法调查(检查)和收集证据。 3.决定阶段责任: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履行法定告知义务。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文书并送达被处罚人、利害关系人(举报人)或有关单位;信息公开。 5.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 清远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办公室,电话: 3370770 根据《放射诊疗管理办法》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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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5 | 行政处罚 | 清远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 00729995702200500003441800 | 对放射工作单位未按照规定组织职业健康检查、未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或者未将检查结果如实告知劳动者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17年修订)第七十一条。 2.[部门规章]《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2007年卫生部令第55号)第三十八条。 |
1.立案阶段责任:依法立案或不予立案(不予立案应当告知理由),制发立案文书。 2.调查阶段责任:依法进行勘验(查)、鉴定、询问、保存证据,按规定举行听证;依法调查(检查)和收集证据。 3.决定阶段责任: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履行法定告知义务。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文书并送达被处罚人、利害关系人(举报人)或有关单位;信息公开。 5.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 清远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办公室,电话: 3370770 根据《放射诊疗管理办法》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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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6 | 行政处罚 | 清远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 00729995702200490003441800 | 对放射工作单位的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结果、职业病防治管理措施、劳动者个人职业病防护、职业病危害有关的化学材料未按照规定执行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17年修订)第二十条。 2.[部门规章]《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2007年卫生部令第55号)第三十七条。 |
1.立案阶段责任:依法立案或不予立案(不予立案应当告知理由),制发立案文书。 2.调查阶段责任:依法进行勘验(查)、鉴定、询问、保存证据,按规定举行听证;依法调查(检查)和收集证据。 3.决定阶段责任: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履行法定告知义务。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文书并送达被处罚人、利害关系人(举报人)或有关单位;信息公开。 5.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 清远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办公室,电话: 3370770 根据《职业病防治法》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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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7 | 行政处罚 | 清远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 00729995702200480003441800 | 对医疗机构发生放射事故隐瞒不报或者弄虚作假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1.[部门规章]《放射事故管理规定》(2001年卫生部公安部令第16号)第二十四条。 |
1.立案阶段责任:依法立案或不予立案(不予立案应当告知理由),制发立案文书。 2.调查阶段责任:依法进行勘验(查)、鉴定、询问、保存证据,按规定举行听证;依法调查(检查)和收集证据。 3.决定阶段责任: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履行法定告知义务。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文书并送达被处罚人、利害关系人(举报人)或有关单位;信息公开。 5.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 清远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办公室,电话: 3370770 根据《放射诊疗管理办法》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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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8 | 行政处罚 | 清远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 00729995702200470003441800 | 对医疗机构未取得放射工作许可登记证件使用、储存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造成放射事故且尚不构成犯罪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1.[部门规章]《放射事故管理规定》(2001年卫生部公安部令第16号)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
1.立案阶段责任:依法立案或不予立案(不予立案应当告知理由),制发立案文书。 2.调查阶段责任:依法进行勘验(查)、鉴定、询问、保存证据,按规定举行听证;依法调查(检查)和收集证据。 3.决定阶段责任: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履行法定告知义务。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文书并送达被处罚人、利害关系人(举报人)或有关单位;信息公开。 5.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 清远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办公室,电话: 3370770 根据《放射诊疗管理办法》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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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9 | 行政处罚 | 清远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 00729995702200460003441800 | 对医疗机构因违反国家有关规定而发生放射事故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1.[部门规章]《放射事故管理规定》(2001年卫生部公安部令第16号)第二十一条。 |
1.立案阶段责任:依法立案或不予立案(不予立案应当告知理由),制发立案文书。 2.调查阶段责任:依法进行勘验(查)、鉴定、询问、保存证据,按规定举行听证;依法调查(检查)和收集证据。 3.决定阶段责任: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履行法定告知义务。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文书并送达被处罚人、利害关系人(举报人)或有关单位;信息公开。 5.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 清远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办公室,电话: 3370770 根据《放射诊疗管理办法》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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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 | 行政处罚 | 清远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 00729995702200450003441800 | 对职业病诊断机构未建立职业病诊断管理制度、不按照规定向劳动者公开职业病诊断程序、泄露劳动者涉及个人隐私的有关信息、资料等违反《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1.[部门规章]《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2013年卫生部91号令)第五十八条。 |
1.立案阶段责任:依法立案或不予立案(不予立案应当告知理由),制发立案文书。 2.调查阶段责任:依法进行勘验(查)、鉴定、询问、保存证据,按规定举行听证;依法调查(检查)和收集证据。 3.决定阶段责任: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履行法定告知义务。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文书并送达被处罚人、利害关系人(举报人)或有关单位;信息公开。 5.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 清远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办公室,电话: 3370770 根据《职业病防治法》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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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 | 行政处罚 | 清远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 00729995702200440003441800 | 对医疗卫生机构未按照规定报告职业病、疑似职业病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1.[部门规章]《职业健康检查管理办法》(2015年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5号) 第二十五条 。 2.《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2013年卫生部令第91号)第五十七条。 3.[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17年修订)第七十四条 。 |
1.立案阶段责任:依法立案或不予立案(不予立案应当告知理由),制发立案文书。 2.调查阶段责任:依法进行勘验(查)、鉴定、询问、保存证据,按规定举行听证;依法调查(检查)和收集证据。 3.决定阶段责任: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履行法定告知义务。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文书并送达被处罚人、利害关系人(举报人)或有关单位;信息公开。 5.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 清远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办公室,电话: 3370770 根据《职业病防治法》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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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 | 行政处罚 | 清远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 00729995702200430003441800 | 对未取得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资质认可擅自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医疗卫生机构未经批准擅自从事职业病诊断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1.《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2013年卫生部令第91号)第五十五条。 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17年修订)第七十九条 。 3.[部门规章]《职业健康检查管理办法》(2015年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5号) 第二十三条 。 |
1.立案阶段责任:依法立案或不予立案(不予立案应当告知理由),制发立案文书。 2.调查阶段责任:依法进行勘验(查)、鉴定、询问、保存证据,按规定举行听证;依法调查(检查)和收集证据。 3.决定阶段责任: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履行法定告知义务。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文书并送达被处罚人、利害关系人(举报人)或有关单位;信息公开。 5.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 清远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办公室,电话: 3370770 根据《职业病防治法》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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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3 | 行政处罚 | 清远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 00729995702200420003441800 | 对不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医疗机构擅自从事精神障碍诊断、治疗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1.[法律]《精神卫生法》(2012年修订)第七十三条 不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医疗机构擅自从事精神障碍诊断、治疗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停止相关诊疗活动,给予警告,并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或者责令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开除的处分;对有关医务人员,吊销其执业证书。。 |
1.立案阶段责任:依法立案或不予立案(不予立案应当告知理由),制发立案文书。 2.调查阶段责任:依法进行勘验(查)、鉴定、询问、保存证据,按规定举行听证;依法调查(检查)和收集证据。 3.决定阶段责任: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履行法定告知义务。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文书并送达被处罚人、利害关系人(举报人)或有关单位;信息公开。 5.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 清远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办公室,电话: 3370770 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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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4 | 行政处罚 | 清远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 00729995702200410003441800 | 对医疗气功人员在医疗气功活动中违反医学常规或医疗气功基本操作规范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2009年修订)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 2.[部门规章]《医疗气功管理暂行规定》(2000年 卫生部令 第12号)第二十五条。 |
1.立案阶段责任:依法立案或不予立案(不予立案应当告知理由),制发立案文书。 2.调查阶段责任:依法进行勘验(查)、鉴定、询问、保存证据,按规定举行听证;依法调查(检查)和收集证据。 3.决定阶段责任: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履行法定告知义务。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文书并送达被处罚人、利害关系人(举报人)或有关单位;信息公开。 5.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 清远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办公室,电话: 3370770 根据《中医法》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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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5 | 行政处罚 | 清远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 00729995702200400003441800 | 对非医师开展医疗气功活动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1.[行政法规]《医疗机构管理条例》(2016年国务院令第666号)第四十四条。 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2009年修订)第三十九条。 3.[部门规章]《医疗气功管理暂行规定》(2000年 卫生部令 第12号)第二十二条。 |
1.立案阶段责任:依法立案或不予立案(不予立案应当告知理由),制发立案文书。 2.调查阶段责任:依法进行勘验(查)、鉴定、询问、保存证据,按规定举行听证;依法调查(检查)和收集证据。 3.决定阶段责任: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履行法定告知义务。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文书并送达被处罚人、利害关系人(举报人)或有关单位;信息公开。 5.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 清远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办公室,电话: 3370770 根据《中医法》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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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6 | 行政处罚 | 清远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 00729995702202530003441800 | 对医疗机构未经批准擅自开展新生儿遗传代谢病筛查实验室检测的行为进行行政处罚 | 1.《新生儿疾病筛查管理办法》(2009年卫生部令第64号)第十六条、十七条。 |
1.立案阶段责任:依法立案或不予立案(不予立案应当告知理由),制发立案文书。 2.调查阶段责任:依法进行勘验(查)、鉴定、询问、保存证据,按规定举行听证;依法调查(检查)和收集证据。 3.决定阶段责任: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履行法定告知义务。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文书并送达被处罚人、利害关系人(举报人)或有关单位;信息公开。 5.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 1、清远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办公室,电话: 3370770 2、根据《母婴保健法》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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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7 | 行政处罚 | 清远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 00729995702202520003441800 | 对医疗机构未经批准擅自开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1.《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2001年卫生部令第14号)第二十一条。 2.《医疗机构管理条例》(2016年修正版)第四十七条。 3.《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17年修正版)第八十条。 |
1.立案阶段责任:依法立案或不予立案(不予立案应当告知理由),制发立案文书。 2.调查阶段责任:依法进行勘验(查)、鉴定、询问、保存证据,按规定举行听证;依法调查(检查)和收集证据。 3.决定阶段责任: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履行法定告知义务。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文书并送达被处罚人、利害关系人(举报人)或有关单位;信息公开。 5.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 清远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办公室,电话: 3370770 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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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8 | 行政处罚 | 清远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 00729995702202510003441800 | 对台湾医师未取得《台湾医师短期行医执业证书》行医或者未按照注册的有效期从事诊疗活动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1.《台湾地区医师在大陆短期行医管理规定》(2009年卫生部令第63号)第十八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2009年修正版)第三十九条。 |
1.立案阶段责任:依法立案或不予立案(不予立案应当告知理由),制发立案文书。 2.调查阶段责任:依法进行勘验(查)、鉴定、询问、保存证据,按规定举行听证;依法调查(检查)和收集证据。 3.决定阶段责任: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履行法定告知义务。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文书并送达被处罚人、利害关系人(举报人)或有关单位;信息公开。 5.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 清远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办公室,电话: 3370770 根据《台湾地区医师在大陆短期行医管理规定》 《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医师在内地短期行医管理规定》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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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9 | 行政处罚 | 清远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 00729995702202500003441800 | 对医疗机构聘用未经大陆短期行医执业注册的台湾医师从事诊疗活动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1.《医疗机构管理条例》(2016年修正版)第四十八条。 2.《台湾地区医师在大陆短期行医管理规定》(2009年卫生部令第63号)第十七条。 |
1.立案阶段责任:依法立案或不予立案(不予立案应当告知理由),制发立案文书。 2.调查阶段责任:依法进行勘验(查)、鉴定、询问、保存证据,按规定举行听证;依法调查(检查)和收集证据。 3.决定阶段责任: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履行法定告知义务。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文书并送达被处罚人、利害关系人(举报人)或有关单位;信息公开。 5.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 清远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办公室,电话: 3370770 根据《台湾地区医师在大陆短期行医管理规定》 《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医师在内地短期行医管理规定》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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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 | 行政处罚 | 清远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 00729995702202490003441800 | 对港澳医师未按照注册的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从事诊疗活动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1.《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医师在内地短期行医管理规定》(2009年卫生部令第62号)第十九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2009年修正版)第三十七条。 |
1.立案阶段责任:依法立案或不予立案(不予立案应当告知理由),制发立案文书。 2.调查阶段责任:依法进行勘验(查)、鉴定、询问、保存证据,按规定举行听证;依法调查(检查)和收集证据。 3.决定阶段责任: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履行法定告知义务。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文书并送达被处罚人、利害关系人(举报人)或有关单位;信息公开。 5.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 清远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办公室,电话: 3370770 根据《台湾地区医师在大陆短期行医管理规定》 《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医师在内地短期行医管理规定》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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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 | 行政处罚 | 清远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 00729995702202480003441800 | 对港澳医师未取得《港澳医师短期行医执业证书》行医或者未按照注册的有效期从事诊疗活动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2009年修正版)第三十九条。 2.《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医师在内地短期行医管理规定》(2009年卫生部令第62号)第十八条。 |
1.立案阶段责任:依法立案或不予立案(不予立案应当告知理由),制发立案文书。 2.调查阶段责任:依法进行勘验(查)、鉴定、询问、保存证据,按规定举行听证;依法调查(检查)和收集证据。 3.决定阶段责任: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履行法定告知义务。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文书并送达被处罚人、利害关系人(举报人)或有关单位;信息公开。 5.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 清远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办公室,电话: 3370770 根据《台湾地区医师在大陆短期行医管理规定》 《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医师在内地短期行医管理规定》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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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 | 行政处罚 | 清远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 00729995702202470003441800 | 对医疗机构聘用未经内地短期行医执业注册的港澳医师从事诊疗活动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1.《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医师在内地短期行医管理规定》(2009年卫生部令第62号)第十七条。 2.《医疗机构管理条例》(2016年修正版)第四十八条。 |
1.立案阶段责任:依法立案或不予立案(不予立案应当告知理由),制发立案文书。 2.调查阶段责任:依法进行勘验(查)、鉴定、询问、保存证据,按规定举行听证;依法调查(检查)和收集证据。 3.决定阶段责任: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履行法定告知义务。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文书并送达被处罚人、利害关系人(举报人)或有关单位;信息公开。 5.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 清远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办公室,电话: 3370770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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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 | 行政处罚 | 清远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 00729995702202460003441800 | 对医务人员未遵守诊疗护理规范、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丢失、隐匿、伪造或者销毁病历资料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1.《广东省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办法》(2013年粤府令第186号)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三款、第四十九条。 |
1.立案阶段责任:依法立案或不予立案(不予立案应当告知理由),制发立案文书。 2.调查阶段责任:依法进行勘验(查)、鉴定、询问、保存证据,按规定举行听证;依法调查(检查)和收集证据。 3.决定阶段责任: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履行法定告知义务。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文书并送达被处罚人、利害关系人(举报人)或有关单位;信息公开。 5.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 清远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办公室,电话: 3370770 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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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 | 行政处罚 | 清远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 00729995702202450003441800 | 对医疗机构诊疗活动超出核准登记范围、未建立相应规章制度、未按要求书写并妥善保管病历资料等违反《广东省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办法》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1.《广东省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办法》(2013年粤府令第186号)、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十四条、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十八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第三款、第四十八条。 |
1.立案阶段责任:依法立案或不予立案(不予立案应当告知理由),制发立案文书。 2.调查阶段责任:依法进行勘验(查)、鉴定、询问、保存证据,按规定举行听证;依法调查(检查)和收集证据。 3.决定阶段责任: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履行法定告知义务。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文书并送达被处罚人、利害关系人(举报人)或有关单位;信息公开。 5.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 清远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办公室,电话: 3370770 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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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 | 行政处罚 | 清远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 00729995702202440003441800 | 对医疗机构或者其他有关机构承担尸检任务的机构没有正当理由,拒绝进行尸检的;涂改、伪造、隐匿、销毁病历资料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1.《医疗事故处理条例》(2002年国务院令第351号)第五十八条。 |
1.立案阶段责任:依法立案或不予立案(不予立案应当告知理由),制发立案文书。 2.调查阶段责任:依法进行勘验(查)、鉴定、询问、保存证据,按规定举行听证;依法调查(检查)和收集证据。 3.决定阶段责任: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履行法定告知义务。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文书并送达被处罚人、利害关系人(举报人)或有关单位;信息公开。 5.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 清远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办公室,电话: 3370770 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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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 | 行政处罚 | 清远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 00729995702202430003441800 | 对中医医疗机构不符合中医医疗机构设置标准、获得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资格未按照规定向参保人员提供基本医疗服务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条例》(2003年国务院令第374号)第三十二条。 |
1.立案阶段责任:依法立案或不予立案(不予立案应当告知理由),制发立案文书。 2.调查阶段责任:依法进行勘验(查)、鉴定、询问、保存证据,按规定举行听证;依法调查(检查)和收集证据。 3.决定阶段责任: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履行法定告知义务。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文书并送达被处罚人、利害关系人(举报人)或有关单位;信息公开。 5.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 清远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办公室,电话: 3370770 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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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 | 行政处罚 | 清远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 00729995702202420003441800 | 对医师未取得处方权或者被取消处方权后开具药品处方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1.《处方管理办法》(2006年卫生部令第53号)第五十七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2009年修正版)第三十七条。 |
1.立案阶段责任:依法立案或不予立案(不予立案应当告知理由),制发立案文书。 2.调查阶段责任:依法进行勘验(查)、鉴定、询问、保存证据,按规定举行听证;依法调查(检查)和收集证据。 3.决定阶段责任: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履行法定告知义务。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文书并送达被处罚人、利害关系人(举报人)或有关单位;信息公开。 5.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 清远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办公室,电话: 3370770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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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 | 行政处罚 | 清远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 00729995702202410003441800 | 对医师和药师未未按规定开具、使用、调剂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处方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1.《处方管理办法》(2006年卫生部令第53号)第五十六条。 2.《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2016年修正版)第七十三条。 |
1.立案阶段责任:依法立案或不予立案(不予立案应当告知理由),制发立案文书。 2.调查阶段责任:依法进行勘验(查)、鉴定、询问、保存证据,按规定举行听证;依法调查(检查)和收集证据。 3.决定阶段责任: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履行法定告知义务。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文书并送达被处罚人、利害关系人(举报人)或有关单位;信息公开。 5.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 清远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办公室,电话: 3370770 根据《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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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9 | 行政处罚 | 清远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 00729995702202400003441800 | 对医疗机构未按照规定保管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处方,或者未依照规定进行专册登记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1.《处方管理办法》(2006年卫生部令第53号)第五十五条。 2.《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2016年修正版)第七十二条。 |
1.立案阶段责任:依法立案或不予立案(不予立案应当告知理由),制发立案文书。 2.调查阶段责任:依法进行勘验(查)、鉴定、询问、保存证据,按规定举行听证;依法调查(检查)和收集证据。 3.决定阶段责任: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履行法定告知义务。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文书并送达被处罚人、利害关系人(举报人)或有关单位;信息公开。 5.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 清远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办公室,电话: 3370770 根据《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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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 | 行政处罚 | 清远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 00729995702202390003441800 | 对医疗机构使用未取得处方权的人员、被取消处方权的医师开具处方、使用未取得药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从事处方调剂工作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1.《处方管理办法》(2006年卫生部令第53号)第五十四条。 |
1.立案阶段责任:依法立案或不予立案(不予立案应当告知理由),制发立案文书。 2.调查阶段责任:依法进行勘验(查)、鉴定、询问、保存证据,按规定举行听证;依法调查(检查)和收集证据。 3.决定阶段责任: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履行法定告知义务。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文书并送达被处罚人、利害关系人(举报人)或有关单位;信息公开。 5.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 清远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办公室,电话: 3370770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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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 | 行政处罚 | 清远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 00729995702202380003441800 | 对医疗机构未建立抗菌药物管理规章制度、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混乱、未执行抗菌药物分级管理、医师抗菌药物处方权限管理、药师抗菌药物调剂资格管理或者未配备相关专业技术人员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1.《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2012年卫生部令第84号)第四十九条。 |
1.立案阶段责任:依法立案或不予立案(不予立案应当告知理由),制发立案文书。 2.调查阶段责任:依法进行勘验(查)、鉴定、询问、保存证据,按规定举行听证;依法调查(检查)和收集证据。 3.决定阶段责任: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履行法定告知义务。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文书并送达被处罚人、利害关系人(举报人)或有关单位;信息公开。 5.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 清远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办公室,电话: 3370770 根据《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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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 | 行政处罚 | 清远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 00729995702202370003441800 | 对医疗机构使用未取得抗菌药物处方权的医师或者使用被取消抗菌药物处方权的医师开具抗菌药物处方、未对抗菌药物处方、医嘱实施适宜性审核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1.《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2012年卫生部令第84号)第五十条。 |
1.立案阶段责任:依法立案或不予立案(不予立案应当告知理由),制发立案文书。 2.调查阶段责任:依法进行勘验(查)、鉴定、询问、保存证据,按规定举行听证;依法调查(检查)和收集证据。 3.决定阶段责任: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履行法定告知义务。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文书并送达被处罚人、利害关系人(举报人)或有关单位;信息公开。 5.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 清远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办公室,电话: 3370770 根据《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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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 | 行政处罚 | 清远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 00729995702202360003441800 | 对医师未按照《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规定开具抗菌药物处方、使用未经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抗菌药物、使用本机构抗菌药物供应目录以外的品种、品规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2009年修正版)第三十七条。 2.《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2012年卫生部令第84号)第五十二条。 |
1.立案阶段责任:依法立案或不予立案(不予立案应当告知理由),制发立案文书。 2.调查阶段责任:依法进行勘验(查)、鉴定、询问、保存证据,按规定举行听证;依法调查(检查)和收集证据。 3.决定阶段责任: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履行法定告知义务。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文书并送达被处罚人、利害关系人(举报人)或有关单位;信息公开。 5.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 清远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办公室,电话: 3370770 根据《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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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 | 行政处罚 | 清远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 00729995702202350003441800 | 对药师未按照规定审核、调剂抗菌药物处方,情节严重的;未按照规定私自增加抗菌药物品种或者品规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1.《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2012年卫生部令第84号)第五十三条。 |
1.立案阶段责任:依法立案或不予立案(不予立案应当告知理由),制发立案文书。 2.调查阶段责任:依法进行勘验(查)、鉴定、询问、保存证据,按规定举行听证;依法调查(检查)和收集证据。 3.决定阶段责任: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履行法定告知义务。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文书并送达被处罚人、利害关系人(举报人)或有关单位;信息公开。 5.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 清远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办公室,电话: 3370770 根据《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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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 | 行政处罚 | 清远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 00729995702202330003441800 | 对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组成人员收受职业病诊断争议当事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17年修改)第八十一条。 |
1.立案阶段责任:依法立案或不予立案(不予立案应当告知理由),制发立案文书。 2.调查阶段责任:依法进行勘验(查)、鉴定、询问、保存证据,按规定举行听证;依法调查(检查)和收集证据。 3.决定阶段责任: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履行法定告知义务。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文书并送达被处罚人、利害关系人(举报人)或有关单位;信息公开。 5.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 清远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办公室,电话: 3370770 根据《职业病防治法》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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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6 | 行政处罚 | 清远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 00729995702202320003441800 | 对未按照规定对公共场所进行卫生检测和未按照规定对顾客用品用具进行清洗、消毒、保洁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1.《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17年修改)第三十六条。 |
1.立案阶段责任:依法立案或不予立案(不予立案应当告知理由),制发立案文书。 2.调查阶段责任:依法进行勘验(查)、鉴定、询问、保存证据,按规定举行听证;依法调查(检查)和收集证据。 3.决定阶段责任: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履行法定告知义务。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文书并送达被处罚人、利害关系人(举报人)或有关单位;信息公开。 5.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 清远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办公室,电话: 3370770 根据《消毒管理办法》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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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7 | 行政处罚 | 清远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 00729995702202310003441800 | 对用于传染病防治的消毒产品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规范导致或者可能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1.《消毒管理办法》(2016年修改)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2013年修正)第七十三条。 |
1.立案阶段责任:依法立案或不予立案(不予立案应当告知理由),制发立案文书。 2.调查阶段责任:依法进行勘验(查)、鉴定、询问、保存证据,按规定举行听证;依法调查(检查)和收集证据。 3.决定阶段责任: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履行法定告知义务。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文书并送达被处罚人、利害关系人(举报人)或有关单位;信息公开。 5.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 清远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办公室,电话: 3370770 根据《消毒管理办法》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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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8 | 行政处罚 | 清远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 00729995702202300003441800 | 对生产经营无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或新消毒产品卫生许可批准文件的、产品卫生安全评价不合格或产品卫生质量不符合要求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1.《消毒管理办法》(2016年修改)第三十二条 。 |
1.立案阶段责任:依法立案或不予立案(不予立案应当告知理由),制发立案文书。 2.调查阶段责任:依法进行勘验(查)、鉴定、询问、保存证据,按规定举行听证;依法调查(检查)和收集证据。 3.决定阶段责任: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履行法定告知义务。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文书并送达被处罚人、利害关系人(举报人)或有关单位;信息公开。 5.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 清远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办公室,电话: 3370770 根据《消毒管理办法》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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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9 | 行政处罚 | 清远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 00729995702202290003441800 | 对自报新生儿死亡但不能提供合法证明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1.[地方性法规]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6修正)第四十九条第二款 。 |
1.立案阶段责任:依法立案或不予立案(不予立案应当告知理由),制发立案文书。 2.调查阶段责任:依法进行勘验(查)、鉴定、询问、保存证据,按规定举行听证;依法调查(检查)和收集证据。 3.决定阶段责任: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履行法定告知义务。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文书并送达被处罚人、利害关系人(举报人)或有关单位;信息公开。 5.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 1、清远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办公室,电话: 3370770 2、根据《母婴保健法》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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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 | 行政处罚 | 清远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 00729995702202280003441800 | 对伪造、变造、买卖计划生育证明的;使用虚假计划生育证明的;以不正当手段取得计划生育证明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1.《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八条。 |
1.立案阶段责任:依法立案或不予立案(不予立案应当告知理由),制发立案文书。 2.调查阶段责任:依法进行勘验(查)、鉴定、询问、保存证据,按规定举行听证;依法调查(检查)和收集证据。 3.决定阶段责任: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履行法定告知义务。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文书并送达被处罚人、利害关系人(举报人)或有关单位;信息公开。 5.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 1、清远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办公室,电话: 3370770 2、根据《母婴保健法》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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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 | 行政处罚 | 清远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 00729995702202250003441800 | 对饮用水供水单位供应的饮用水、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用于传染病防治的消毒产品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规范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1.[行政法规]《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1991年卫生部令第17号)第六十八条。 2.[部门规章]《消毒管理办法》(2017年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18号修订)第三十一条 。 3.《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2016年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31号修订)第二十五条 。 4.[法律]《传染病防治法》(2013年修订)第七十三条。 |
1.立案阶段责任:依法立案或不予立案(不予立案应当告知理由),制发立案文书。 2.调查阶段责任:依法进行勘验(查)、鉴定、询问、保存证据,按规定举行听证;依法调查(检查)和收集证据。 3.决定阶段责任: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履行法定告知义务。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文书并送达被处罚人、利害关系人(举报人)或有关单位;信息公开。 5.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 清远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办公室,电话: 3370770 根据《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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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2 | 行政处罚 | 清远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 00729995702202240003441800 | 对医疗机构未经批准擅自设置人类精子库,采集、提供精子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1.部门规章]《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卫生部令第35号,1994年9月1日起施行)第八十条。 2.[部门规章]《人类精子库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15号,2001年8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三条。 3.[行政法规]《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49号,1994年9月1日起施行) 第四十七条 。 |
1.立案阶段责任:依法立案或不予立案(不予立案应当告知理由),制发立案文书。 2.调查阶段责任:依法进行勘验(查)、鉴定、询问、保存证据,按规定举行听证;依法调查(检查)和收集证据。 3.决定阶段责任: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履行法定告知义务。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文书并送达被处罚人、利害关系人(举报人)或有关单位;信息公开。 5.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 清远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办公室,电话: 3370770 根据《人类精子库管理办法》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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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3 | 行政处罚 | 清远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 00729995702202230003441800 | 对组织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胚胎、胎儿性别鉴定或者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1.[地方性法规]《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6年修订)第四十九条第一款 。 |
1.立案阶段责任:依法立案或不予立案(不予立案应当告知理由),制发立案文书。 2.调查阶段责任:依法进行勘验(查)、鉴定、询问、保存证据,按规定举行听证;依法调查(检查)和收集证据。 3.决定阶段责任: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履行法定告知义务。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文书并送达被处罚人、利害关系人(举报人)或有关单位;信息公开。 5.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 清远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办公室,电话: 3370770 根据《人类精子库管理办法》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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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4 | 行政处罚 | 清远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 00729995702202220003441800 | 对非医疗机构未经批准擅自设置人类精子库,采集、提供精子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1.[部门规章]《人类精子库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15号,2001年8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三条。 2.[行政法规]《医疗机构管理条例》(2016年修正版)第四十四条 。 3.《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17年修改)第八十条。 |
1.立案阶段责任:依法立案或不予立案(不予立案应当告知理由),制发立案文书。 2.调查阶段责任:依法进行勘验(查)、鉴定、询问、保存证据,按规定举行听证;依法调查(检查)和收集证据。 3.决定阶段责任: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履行法定告知义务。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文书并送达被处罚人、利害关系人(举报人)或有关单位;信息公开。 5.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 清远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办公室,电话: 3370770 根据《人类精子库管理办法》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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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5 | 行政处罚 | 清远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 00729995702202210003441800 | 对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对使用后的医疗废物运送工具或者运送车辆未在指定地点及时进行消毒和清洁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1.[部门规章]《医疗废物管理行政处罚办法》(2004年 总局令 第21号)第二条第四项 。 2.[行政法规]《医疗废物管理条例》(2011年 国务院令第380号)第四十五条。 |
1.立案阶段责任:依法立案或不予立案(不予立案应当告知理由),制发立案文书。 2.调查阶段责任:依法进行勘验(查)、鉴定、询问、保存证据,按规定举行听证;依法调查(检查)和收集证据。 3.决定阶段责任: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履行法定告知义务。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文书并送达被处罚人、利害关系人(举报人)或有关单位;信息公开。 5.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 清远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办公室,电话: 3370770 根据《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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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6 | 行政处罚 | 清远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 00729995702202200003441800 | 对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未对医疗废物进行登记或者未保存登记资料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1.[部门规章]《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2003年 卫生部令 第36号)第三十九条第三项。 2.[行政法规]《医疗废物管理条例》(2011年 国务院令第380号)第四十五条第四项 。 3.[部门规章]《医疗废物管理行政处罚办法》(2004年 总局令 第21号)第二条第三项。 |
1.立案阶段责任:依法立案或不予立案(不予立案应当告知理由),制发立案文书。 2.调查阶段责任:依法进行勘验(查)、鉴定、询问、保存证据,按规定举行听证;依法调查(检查)和收集证据。 3.决定阶段责任: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履行法定告知义务。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文书并送达被处罚人、利害关系人(举报人)或有关单位;信息公开。 5.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 清远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办公室,电话: 3370770 根据《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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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7 | 行政处罚 | 清远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 00729995702202190003441800 | 对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未对从事医疗废物收集、运送、贮存、处置等工作的人员和管理人员采取职业卫生防护措施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1.[部门规章]《医疗废物管理行政处罚办法》(2004年 总局令 第21号)第四条。 2.[行政法规]《医疗废物管理条例》(2011年 国务院令第380号)第四十五条第三项。 3.[部门规章]《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2003年 卫生部令 第36号)。 |
1.立案阶段责任:依法立案或不予立案(不予立案应当告知理由),制发立案文书。 2.调查阶段责任:依法进行勘验(查)、鉴定、询问、保存证据,按规定举行听证;依法调查(检查)和收集证据。 3.决定阶段责任: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履行法定告知义务。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文书并送达被处罚人、利害关系人(举报人)或有关单位;信息公开。 5.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 清远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办公室,电话: 3370770 根据《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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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8 | 行政处罚 | 清远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 00729995702202180003441800 | 对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未对有关人员进行相关法律和专业技术、安全防护以及紧急处理等知识的培训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1.[行政法规]《医疗废物管理条例》(2011年 国务院令第380号)第四十五条第二项。 2.[部门规章]《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2003年 卫生部令 第36号)第三十九条第二项。 3.[部门规章]《医疗废物管理行政处罚办法》(2004年 总局令 第21号)第二条第二项。 |
1.立案阶段责任:依法立案或不予立案(不予立案应当告知理由),制发立案文书。 2.调查阶段责任:依法进行勘验(查)、鉴定、询问、保存证据,按规定举行听证;依法调查(检查)和收集证据。 3.决定阶段责任: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履行法定告知义务。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文书并送达被处罚人、利害关系人(举报人)或有关单位;信息公开。 5.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 清远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办公室,电话: 3370770 根据《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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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9 | 行政处罚 | 清远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 00729995702202170003441800 | 对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未按照的规定对污水、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的排泄物,进行严格消毒,或者未达到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排入污水处理系统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1.[行政法规]《医疗废物管理条例》(2011年 国务院令第380号)第四十七条第五项。 2.[部门规章]《医疗废物管理行政处罚办法》(2004年 总局令 第21号)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 |
1.立案阶段责任:依法立案或不予立案(不予立案应当告知理由),制发立案文书。 2.调查阶段责任:依法进行勘验(查)、鉴定、询问、保存证据,按规定举行听证;依法调查(检查)和收集证据。 3.决定阶段责任: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履行法定告知义务。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文书并送达被处罚人、利害关系人(举报人)或有关单位;信息公开。 5.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 清远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办公室,电话: 3370770 根据《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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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0 | 行政处罚 | 清远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 00729995702202160003441800 | 对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对收治的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产生的生活垃圾,未按照医疗废物进行管理和处置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1.[行政法规]《医疗废物管理条例》(2011年 国务院令第380号)第四十七条第六项。 2.[部门规章]《医疗废物管理行政处罚办法》(2004年 总局令 第21号)第七条第一款第三项。 |
1.立案阶段责任:依法立案或不予立案(不予立案应当告知理由),制发立案文书。 2.调查阶段责任:依法进行勘验(查)、鉴定、询问、保存证据,按规定举行听证;依法调查(检查)和收集证据。 3.决定阶段责任: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履行法定告知义务。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文书并送达被处罚人、利害关系人(举报人)或有关单位;信息公开。 5.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 清远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办公室,电话: 3370770 根据《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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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1 | 行政处罚 | 清远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 00729995702202150003441800 | 对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在医疗废物管理中贮存设施或者设备不符合环境保护、卫生要求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1.[部门规章]《医疗废物管理行政处罚办法》(2004年 总局令 第21号)第五条第一项。 2.[行政法规]《医疗废物管理条例》(2011年 国务院令第380号)第四十六条。 |
1.立案阶段责任:依法立案或不予立案(不予立案应当告知理由),制发立案文书。 2.调查阶段责任:依法进行勘验(查)、鉴定、询问、保存证据,按规定举行听证;依法调查(检查)和收集证据。 3.决定阶段责任: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履行法定告知义务。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文书并送达被处罚人、利害关系人(举报人)或有关单位;信息公开。 5.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 清远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办公室,电话: 3370770 根据《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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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2 | 行政处罚 | 清远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 00729995702202140003441800 | 对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未使用符合标准的专用车辆运送医疗废物或者使用运送医疗废物的车辆运送其他物品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1.《医疗废物管理条例》(2011年 国务院令第380号)第四十六条第三项。 2.《医疗废物管理行政处罚办法》(2004年 总局令 第21号)第五条第三项。 |
1.立案阶段责任:依法立案或不予立案(不予立案应当告知理由),制发立案文书。 2.调查阶段责任:依法进行勘验(查)、鉴定、询问、保存证据,按规定举行听证;依法调查(检查)和收集证据。 3.决定阶段责任: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履行法定告知义务。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文书并送达被处罚人、利害关系人(举报人)或有关单位;信息公开。 5.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 清远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办公室,电话: 3370770 根据《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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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3 | 行政处罚 | 清远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 00729995702202130003441800 | 对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在医疗废物管理中未将医疗废物按照类别分置于专用包装物或者容器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1.[行政法规]《医疗废物管理条例》(2011年 国务院令第380号)第四十六条第二项。 2.[部门规章]《医疗废物管理行政处罚办法》(2004年 总局令 第21号)第五条第二项。 |
1.立案阶段责任:依法立案或不予立案(不予立案应当告知理由),制发立案文书。 2.调查阶段责任:依法进行勘验(查)、鉴定、询问、保存证据,按规定举行听证;依法调查(检查)和收集证据。 3.决定阶段责任: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履行法定告知义务。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文书并送达被处罚人、利害关系人(举报人)或有关单位;信息公开。 5.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 清远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办公室,电话: 3370770 根据《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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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4 | 行政处罚 | 清远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 00729995702202120003441800 | 对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发生医疗废物流失、泄漏、扩散时,未采取紧急处理措施,或者未及时向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1.[行政法规]《医疗废物管理条例》(2011年 国务院令第380号)第四十九条。 2.[部门规章]《医疗废物管理行政处罚办法》(2004年总局令 第21号)第十一条。 |
1.立案阶段责任:依法立案或不予立案(不予立案应当告知理由),制发立案文书。 2.调查阶段责任:依法进行勘验(查)、鉴定、询问、保存证据,按规定举行听证;依法调查(检查)和收集证据。 3.决定阶段责任: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履行法定告知义务。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文书并送达被处罚人、利害关系人(举报人)或有关单位;信息公开。 5.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 清远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办公室,电话: 3370770 根据《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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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5 | 行政处罚 | 清远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 00729995702202110003441800 | 对医疗机构违反《放射诊疗管理规定》购置、使用不合格或国家有关部门规定淘汰的放射诊疗设备、未按照规定使用安全防护装置和个人防护用品违反《放射诊疗管理规定》 | 1.[部门规章]《放射诊疗管理规定》(2016年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8号修订) 第四十一条 。 |
1.立案阶段责任:依法立案或不予立案(不予立案应当告知理由),制发立案文书。 2.调查阶段责任:依法进行勘验(查)、鉴定、询问、保存证据,按规定举行听证;依法调查(检查)和收集证据。 3.决定阶段责任: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履行法定告知义务。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文书并送达被处罚人、利害关系人(举报人)或有关单位;信息公开。 5.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 清远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办公室,电话: 3370770 根据《放射诊疗管理规定》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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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6 | 行政处罚 | 清远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 00729995702202100003441800 | 对医疗机构使用不具备相应资质的人员从事放射诊疗工作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1.[部门规章]《放射诊疗管理规定》(2016年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8号修订)第三十九条 。 |
1.立案阶段责任:依法立案或不予立案(不予立案应当告知理由),制发立案文书。 2.调查阶段责任:依法进行勘验(查)、鉴定、询问、保存证据,按规定举行听证;依法调查(检查)和收集证据。 3.决定阶段责任: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履行法定告知义务。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文书并送达被处罚人、利害关系人(举报人)或有关单位;信息公开。 5.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 清远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办公室,电话: 3370770 根据《放射诊疗管理规定》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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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7 | 行政处罚 | 清远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 00729995702202090003441800 | 对医疗机构未取得放射诊疗许可从事放射诊疗工作的,未办理诊疗科目登记或者未按照规定进行校验的,未经批准擅自变更放射诊疗项目或者超出批准范围从事放射诊疗工作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1.[部门规章]《放射诊疗管理规定》(2016年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8号修订)第三十八条 。 |
1.立案阶段责任:依法立案或不予立案(不予立案应当告知理由),制发立案文书。 2.调查阶段责任:依法进行勘验(查)、鉴定、询问、保存证据,按规定举行听证;依法调查(检查)和收集证据。 3.决定阶段责任: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履行法定告知义务。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文书并送达被处罚人、利害关系人(举报人)或有关单位;信息公开。 5.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 清远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办公室,电话: 3370770 根据《放射诊疗管理规定》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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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8 | 行政处罚 | 清远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 00729995702202080003441800 | 对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医疗机构及其人员未依法履行疫情报告职责,隐瞒、缓报或者谎报的,拒绝服从卫生行政部门调遣的,未按照规定及时采取预防控制措施的,拒绝接诊病人或者疑似病人的,未按照规定履行监测职责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1.[部门规章]《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管理办法》(2003年卫生部令第35号)第三十七条。 |
1.立案阶段责任:依法立案或不予立案(不予立案应当告知理由),制发立案文书。 2.调查阶段责任:依法进行勘验(查)、鉴定、询问、保存证据,按规定举行听证;依法调查(检查)和收集证据。 3.决定阶段责任: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履行法定告知义务。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文书并送达被处罚人、利害关系人(举报人)或有关单位;信息公开。 5.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 清远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办公室,电话: 3370770 根据《传染病防治法》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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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9 | 行政处罚 | 清远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 00729995702202070003441800 | 对有关单位和人员对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病原体污染的污水、污物、粪便不按规定进行消毒处理,生产、经营、使用消毒产品、隔离防护用品等不符合规定与标准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1.[部门规章]《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管理办法》(2003年卫生部令第35号)第三十八条。 |
1.立案阶段责任:依法立案或不予立案(不予立案应当告知理由),制发立案文书。 2.调查阶段责任:依法进行勘验(查)、鉴定、询问、保存证据,按规定举行听证;依法调查(检查)和收集证据。 3.决定阶段责任: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履行法定告知义务。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文书并送达被处罚人、利害关系人(举报人)或有关单位;信息公开。 5.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 清远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办公室,电话: 3370770 根据《传染病防治法》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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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0 | 行政处罚 | 清远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 00729995702202060003441800 | 对采供血机构未按照规定报告传染病疫情,或者隐瞒、谎报、缓报传染病疫情,或者未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导致因输入血液引起经血液传播疾病发生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1.[法律]《传染病防治法》(2013年修订)第七十条第一款。 |
1.立案阶段责任:依法立案或不予立案(不予立案应当告知理由),制发立案文书。 2.调查阶段责任:依法进行勘验(查)、鉴定、询问、保存证据,按规定举行听证;依法调查(检查)和收集证据。 3.决定阶段责任: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履行法定告知义务。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文书并送达被处罚人、利害关系人(举报人)或有关单位;信息公开。 5.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 清远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办公室,电话: 3370770 根据《传染病防治法》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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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1 | 行政处罚 | 清远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 00729995702202050003441800 | 对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和从事病原微生物实验的单位,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条件和技术标准,对传染病病原体样本未按照规定进行严格管理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1.[法律]《传染病防治法》(2013年修订)第七十四条。 |
1.立案阶段责任:依法立案或不予立案(不予立案应当告知理由),制发立案文书。 2.调查阶段责任:依法进行勘验(查)、鉴定、询问、保存证据,按规定举行听证;依法调查(检查)和收集证据。 3.决定阶段责任: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履行法定告知义务。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文书并送达被处罚人、利害关系人(举报人)或有关单位;信息公开。 5.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 清远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办公室,电话: 3370770 根据《传染病防治法》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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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2 | 行政处罚 | 清远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 00729995702202040003441800 | 对医疗机构将未达到国家规定标准的污水、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的排泄物排入城市排水管网的,造成传染病传播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1.[行政法规]《医疗废物管理条例》(2011年 国务院令第380号)第四十八条。 |
1.立案阶段责任:依法立案或不予立案(不予立案应当告知理由),制发立案文书。 2.调查阶段责任:依法进行勘验(查)、鉴定、询问、保存证据,按规定举行听证;依法调查(检查)和收集证据。 3.决定阶段责任: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履行法定告知义务。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文书并送达被处罚人、利害关系人(举报人)或有关单位;信息公开。 5.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 清远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办公室,电话: 3370770 根据《传染病防治法》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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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3 | 行政处罚 | 清远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 00729995702202030003441800 | 对发生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被盗、被抢、丢失案件的单位 违反《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的规定未采取必要的控制措施或者未依照《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的规定报告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1.[行政法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2016年修订 国务院令第442号)第八十条。 |
1.立案阶段责任:依法立案或不予立案(不予立案应当告知理由),制发立案文书。 2.调查阶段责任:依法进行勘验(查)、鉴定、询问、保存证据,按规定举行听证;依法调查(检查)和收集证据。 3.决定阶段责任: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履行法定告知义务。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文书并送达被处罚人、利害关系人(举报人)或有关单位;信息公开。 5.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 清远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办公室,电话: 3370770 根据《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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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4 | 行政处罚 | 清远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 00729995702202020003441800 | 对处方的调配人、核对人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对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进行核对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1.《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2016年修订 国务院令第442号)第七十三条第三款。 |
1.立案阶段责任:依法立案或不予立案(不予立案应当告知理由),制发立案文书。 2.调查阶段责任:依法进行勘验(查)、鉴定、询问、保存证据,按规定举行听证;依法调查(检查)和收集证据。 3.决定阶段责任: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履行法定告知义务。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文书并送达被处罚人、利害关系人(举报人)或有关单位;信息公开。 5.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 清远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办公室,电话: 3370770 根据《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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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5 | 行政处罚 | 清远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 00729995702202010003441800 | 对未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资格的执业医师擅自开具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1.[行政法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2016年修订 国务院令第442号)第七十三条第二款。 2.[部门规章]《处方管理办法》(2007年 卫生部令 第53号)第五十六条第一项。 |
1.立案阶段责任:依法立案或不予立案(不予立案应当告知理由),制发立案文书。 2.调查阶段责任:依法进行勘验(查)、鉴定、询问、保存证据,按规定举行听证;依法调查(检查)和收集证据。 3.决定阶段责任: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履行法定告知义务。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文书并送达被处罚人、利害关系人(举报人)或有关单位;信息公开。 5.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 清远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办公室,电话: 3370770 根据《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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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6 | 行政处罚 | 清远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 00729995702202000003441800 | 对执业医师未按照临床应用指导原则的要求使用第二类精神药品 或者未使用专用处方开具第二类精神药品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1.[行政法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2016年修订 国务院令第442号)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
1.立案阶段责任:依法立案或不予立案(不予立案应当告知理由),制发立案文书。 2.调查阶段责任:依法进行勘验(查)、鉴定、询问、保存证据,按规定举行听证;依法调查(检查)和收集证据。 3.决定阶段责任: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履行法定告知义务。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文书并送达被处罚人、利害关系人(举报人)或有关单位;信息公开。 5.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 清远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办公室,电话: 3370770 根据《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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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7 | 行政处罚 | 清远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 00729995702201990003441800 | 对执业医师违反《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的规定开具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或者未按照临床应用指导原则的要求使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1.[部门规章]《处方管理办法》(2007年 卫生部令 第53号)第五十六条第二项 。 2.[行政法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2016年修订 国务院令第442号)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
1.立案阶段责任:依法立案或不予立案(不予立案应当告知理由),制发立案文书。 2.调查阶段责任:依法进行勘验(查)、鉴定、询问、保存证据,按规定举行听证;依法调查(检查)和收集证据。 3.决定阶段责任: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履行法定告知义务。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文书并送达被处罚人、利害关系人(举报人)或有关单位;信息公开。 5.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 清远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办公室,电话: 3370770 根据《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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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8 | 行政处罚 | 清远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 00729995702201980003441800 | 对取得印鉴卡的医疗机构未依照规定购买、储存、备案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1.[行政法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2016年修订 国务院令第442号)第七十二条。 2.[部门规章]《处方管理办法》(2007年 卫生部令 第53号)第五十五条。 |
1.立案阶段责任:依法立案或不予立案(不予立案应当告知理由),制发立案文书。 2.调查阶段责任:依法进行勘验(查)、鉴定、询问、保存证据,按规定举行听证;依法调查(检查)和收集证据。 3.决定阶段责任: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履行法定告知义务。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文书并送达被处罚人、利害关系人(举报人)或有关单位;信息公开。 5.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 清远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办公室,电话: 3370770 根据《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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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9 | 行政处罚 | 清远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 00729995702201970003441800 | 对实施人体器官移植手术的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违反《人体器官移植条例》规定,未对人体器官捐献人进行医学检查或者未采取措施,导致接受人因人体器官移植手术感染疾病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1.[行政法规]《人体器官移植条例》(2007年 国务院令 第491号)第二十七条第二款。 2.[行政法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2002年 国务院令第 351号)第五十五条。 |
1.立案阶段责任:依法立案或不予立案(不予立案应当告知理由),制发立案文书。 2.调查阶段责任:依法进行勘验(查)、鉴定、询问、保存证据,按规定举行听证;依法调查(检查)和收集证据。 3.决定阶段责任: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履行法定告知义务。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文书并送达被处罚人、利害关系人(举报人)或有关单位;信息公开。 5.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 清远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办公室,电话: 3370770 根据《人体器官移植条例》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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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0 | 行政处罚 | 清远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 00729995702201960003441800 | 对从事人体器官移植的医务人员参与尸体器官捐献人的死亡判定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1.行政法规]《人体器官移植条例》(2007年 国务院令 第491号)第三十条。 |
1.立案阶段责任:依法立案或不予立案(不予立案应当告知理由),制发立案文书。 2.调查阶段责任:依法进行勘验(查)、鉴定、询问、保存证据,按规定举行听证;依法调查(检查)和收集证据。 3.决定阶段责任: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履行法定告知义务。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文书并送达被处罚人、利害关系人(举报人)或有关单位;信息公开。 5.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 清远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办公室,电话: 3370770 根据《人体器官移植条例》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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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1 | 行政处罚 | 清远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 00729995702201950003441800 | 对未经卫生调查进行施工或者未按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意见采取必要的传染病预防、控制措施在国家确认的自然疫源地兴建水利、交通、旅游、能源等大型建设项目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1.《传染病防治法》(2013年修订)第七十六条。 |
1.立案阶段责任:依法立案或不予立案(不予立案应当告知理由),制发立案文书。 2.调查阶段责任:依法进行勘验(查)、鉴定、询问、保存证据,按规定举行听证;依法调查(检查)和收集证据。 3.决定阶段责任: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履行法定告知义务。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文书并送达被处罚人、利害关系人(举报人)或有关单位;信息公开。 5.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 清远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办公室,电话: 3370770 根据《传染病防治法》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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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2 | 行政处罚 | 清远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 00729995702201940003441800 | 对医疗机构未按照规定承担本单位的传染病预防、控制工作、医院感染控制任务和责任区域内的传染病预防、未报告传染病疫情、泄露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传染病病人、密切接触者涉及个人隐私的有关信息、资料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1.《性病防治管理办法》(2012年卫生部令第89号)第四十八条第二款。 2.[行政法规]《艾滋病防治条例》(2006年国务院令第 457 号)第五十六条第一款。 3.[法律]《传染病防治法》(2013年修订)第六十九条。 4.[部门规章] 《医院感染管理办法》(2006年卫生部令第48号)第三十四条。 |
1.立案阶段责任:依法立案或不予立案(不予立案应当告知理由),制发立案文书。 2.调查阶段责任:依法进行勘验(查)、鉴定、询问、保存证据,按规定举行听证;依法调查(检查)和收集证据。 3.决定阶段责任: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履行法定告知义务。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文书并送达被处罚人、利害关系人(举报人)或有关单位;信息公开。 5.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 清远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办公室,电话: 3370770 根据《传染病防治法》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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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3 | 行政处罚 | 清远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 00729995702201920003441800 | 对托幼机构未按要求设立保健室、卫生室或者配备卫生保健人员、招收未经健康检查或健康检查不合格的儿童入托幼机构的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1.[部门规章]《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2010卫生部令第76号)第十九条第一款。 |
1.立案阶段责任:依法立案或不予立案(不予立案应当告知理由),制发立案文书。 2.调查阶段责任:依法进行勘验(查)、鉴定、询问、保存证据,按规定举行听证;依法调查(检查)和收集证据。 3.决定阶段责任: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履行法定告知义务。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文书并送达被处罚人、利害关系人(举报人)或有关单位;信息公开。 5.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 清远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办公室,电话: 3370770 根据《传染病防治法》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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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4 | 行政处罚 | 清远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 00729995702201910003441800 | 对托幼机构未按照规定履行卫生保健工作职责,造成传染病流行、食物中毒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1.[部门规章]《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2010卫生部令第76号)第二十一条第一款。 2.[法律]《传染病防治法》(2013年修订)。 |
1.立案阶段责任:依法立案或不予立案(不予立案应当告知理由),制发立案文书。 2.调查阶段责任:依法进行勘验(查)、鉴定、询问、保存证据,按规定举行听证;依法调查(检查)和收集证据。 3.决定阶段责任: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履行法定告知义务。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文书并送达被处罚人、利害关系人(举报人)或有关单位;信息公开。 5.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 清远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办公室,电话: 3370770 根据《传染病防治法》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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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5 | 行政处罚 | 清远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 00729995702201900003441800 | 对托幼机构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设立卫生室,进行诊疗活动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1.[部门规章]《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2010卫生部令第76号)第二十条。 2.[行政法规]《医疗机构管理条例》(1994年)第四十四条 。 |
1.立案阶段责任:依法立案或不予立案(不予立案应当告知理由),制发立案文书。 2.调查阶段责任:依法进行勘验(查)、鉴定、询问、保存证据,按规定举行听证;依法调查(检查)和收集证据。 3.决定阶段责任: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履行法定告知义务。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文书并送达被处罚人、利害关系人(举报人)或有关单位;信息公开。 5.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 清远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办公室,电话: 3370770 根据《医疗机构执业法》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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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6 | 行政处罚 | 清远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 00729995702201890003441800 | 对供学生使用的文具、娱乐用品、保健用品达不到国家有关卫生标准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1.[行政法规]《学校卫生工作条例》(1990年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10号、卫生部令第1号)第三十五条。 |
1.立案阶段责任:依法立案或不予立案(不予立案应当告知理由),制发立案文书。 2.调查阶段责任:依法进行勘验(查)、鉴定、询问、保存证据,按规定举行听证;依法调查(检查)和收集证据。 3.决定阶段责任: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履行法定告知义务。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文书并送达被处罚人、利害关系人(举报人)或有关单位;信息公开。 5.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 清远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办公室,电话: 3370770 根据《学校卫生工作条例》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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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7 | 行政处罚 | 清远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 00729995702201880003441800 | 对从事人体器官移植的医务人员违反《人体器官移植条例》规定,泄露人体器官捐献人、接受人或者申请人体器官移植手术患者个人资料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1.[行政法规]《人体器官移植条例》(2007年 国务院令 第491号)第二十七条第三款。 |
1.立案阶段责任:依法立案或不予立案(不予立案应当告知理由),制发立案文书。 2.调查阶段责任:依法进行勘验(查)、鉴定、询问、保存证据,按规定举行听证;依法调查(检查)和收集证据。 3.决定阶段责任: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履行法定告知义务。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文书并送达被处罚人、利害关系人(举报人)或有关单位;信息公开。 5.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 清远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办公室,电话: 3370770 根据《人体器官移植条例》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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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8 | 行政处罚 | 清远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 00729995702201870003441800 | 对买卖人体器官或者从事与买卖人体器官有关活动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1.[行政法规]《人体器官移植条例》(2007年 国务院令 第491号)第二十六条第一款。 |
1.立案阶段责任:依法立案或不予立案(不予立案应当告知理由),制发立案文书。 2.调查阶段责任:依法进行勘验(查)、鉴定、询问、保存证据,按规定举行听证;依法调查(检查)和收集证据。 3.决定阶段责任: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履行法定告知义务。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文书并送达被处罚人、利害关系人(举报人)或有关单位;信息公开。 5.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 清远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办公室,电话: 3370770 根据《关于规范活体器官移植的若干规定》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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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9 | 行政处罚 | 清远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 00729995702201860003441800 | 对医疗机构违规摘取人体器官、摘取活体器官、对摘取器官完毕的尸体未进行符合伦理原则的医学处理,恢复尸体原貌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1.[行政法规]《人体器官移植条例》(2007年 国务院令 第491号)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
1.立案阶段责任:依法立案或不予立案(不予立案应当告知理由),制发立案文书。 2.调查阶段责任:依法进行勘验(查)、鉴定、询问、保存证据,按规定举行听证;依法调查(检查)和收集证据。 3.决定阶段责任: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履行法定告知义务。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文书并送达被处罚人、利害关系人(举报人)或有关单位;信息公开。 5.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 清远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办公室,电话: 3370770 根据《关于规范活体器官移植的若干规定》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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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0 | 行政处罚 | 清远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 00729995702201850003441800 | 对医务人员违规摘取人体器官、摘取活体器官、对摘取器官完毕的尸体未进行符合伦理原则的医学处理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1.[行政法规]《人体器官移植条例》(2007年 国务院令 第491号)第二十八条。 |
1.立案阶段责任:依法立案或不予立案(不予立案应当告知理由),制发立案文书。 2.调查阶段责任:依法进行勘验(查)、鉴定、询问、保存证据,按规定举行听证;依法调查(检查)和收集证据。 3.决定阶段责任: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履行法定告知义务。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文书并送达被处罚人、利害关系人(举报人)或有关单位;信息公开。 5.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 清远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办公室,电话: 3370770 根据《关于规范活体器官移植的若干规定》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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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1 | 行政处罚 | 清远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 00729995702201840003441800 | 对未取得产前诊断类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的个人,擅自从事产前诊断或超越许可范围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1.[部门规章]《产前诊断技术管理办法》(2003年卫生部令第33号)第三十一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2009年修正版)第三十七条 。 |
1.立案阶段责任:依法立案或不予立案(不予立案应当告知理由),制发立案文书。 2.调查阶段责任:依法进行勘验(查)、鉴定、询问、保存证据,按规定举行听证;依法调查(检查)和收集证据。 3.决定阶段责任: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履行法定告知义务。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文书并送达被处罚人、利害关系人(举报人)或有关单位;信息公开。 5.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 清远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办公室,电话: 3370770 根据《母婴保健法》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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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2 | 行政处罚 | 清远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 00729995702201830003441800 | 对医疗保健机构未取得产前诊断执业许可或超越许可范围,擅自从事产前诊断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2017修订)第三十五条 。 2.[部门规章]《产前诊断技术管理办法》(2003年卫生部令第33号)第三十条。 |
1.立案阶段责任:依法立案或不予立案(不予立案应当告知理由),制发立案文书。 2.调查阶段责任:依法进行勘验(查)、鉴定、询问、保存证据,按规定举行听证;依法调查(检查)和收集证据。 3.决定阶段责任: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履行法定告知义务。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文书并送达被处罚人、利害关系人(举报人)或有关单位;信息公开。 5.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 清远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办公室,电话: 3370770 根据《母婴保健法》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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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3 | 行政处罚 | 清远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 00729995702201820003441800 | 对非医疗保健机构未经批准擅自开展产前诊断技术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1.[部门规章]《产前诊断技术管理办法》(2003年卫生部令第33号)第二十九条。 |
1.立案阶段责任:依法立案或不予立案(不予立案应当告知理由),制发立案文书。 2.调查阶段责任:依法进行勘验(查)、鉴定、询问、保存证据,按规定举行听证;依法调查(检查)和收集证据。 3.决定阶段责任: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履行法定告知义务。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文书并送达被处罚人、利害关系人(举报人)或有关单位;信息公开。 5.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 清远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办公室,电话: 3370770 根据《母婴保健法》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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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4 | 行政处罚 | 清远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 00729995702201810003441800 | 对开展新生儿疾病筛查的医疗机构违反《新生儿疾病筛查技术规范》的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1.[部门规章]《新生儿疾病筛查管理办法》(2009年卫生部令第64号)第十七条。 |
1.立案阶段责任:依法立案或不予立案(不予立案应当告知理由),制发立案文书。 2.调查阶段责任:依法进行勘验(查)、鉴定、询问、保存证据,按规定举行听证;依法调查(检查)和收集证据。 3.决定阶段责任: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履行法定告知义务。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文书并送达被处罚人、利害关系人(举报人)或有关单位;信息公开。 5.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 1、清远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办公室,电话: 3370770 2、根据《新生儿疾病筛查技术规范》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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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5 | 行政处罚 | 清远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 00729995702201800003441800 | 对从事母婴保健工作的人员出具有关虚假医学证明或者进行胎儿性别鉴定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2017修订)第三十七条。 2.[地方性法规]《广东省母婴保健管理条例》(2010年修订)第二十七条。 3.[行政法规]《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2017修订)第四十一条。 |
1.立案阶段责任:依法立案或不予立案(不予立案应当告知理由),制发立案文书。 2.调查阶段责任:依法进行勘验(查)、鉴定、询问、保存证据,按规定举行听证;依法调查(检查)和收集证据。 3.决定阶段责任: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履行法定告知义务。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文书并送达被处罚人、利害关系人(举报人)或有关单位;信息公开。 5.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 1、清远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办公室,电话: 3370770 2、根据《母婴保健法》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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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6 | 行政处罚 | 清远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 00729995702201790003441800 | 对无资质从事婚前医学检查、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或者医学技术鉴定、施行终止妊娠手术、出具有关医学证明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1.[地方性法规]《广东省母婴保健管理条例》(2010年修正)第二十九条。 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2009修正)第三十五条第一款。 3.[行政法规]《《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2001年 国务院令第308号)第四十条。 |
1.立案阶段责任:依法立案或不予立案(不予立案应当告知理由),制发立案文书。 2.调查阶段责任:依法进行勘验(查)、鉴定、询问、保存证据,按规定举行听证;依法调查(检查)和收集证据。 3.决定阶段责任: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履行法定告知义务。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文书并送达被处罚人、利害关系人(举报人)或有关单位;信息公开。 5.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 1、清远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办公室,电话: 3370770 2、根据《母婴保健法》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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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7 | 行政处罚 | 清远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 00729995702201780003441800 | 对学校未给参加劳动的学生提供必要的安全和卫生防护措施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1.[行政法规]《学校卫生工作条例》(1990年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10号、卫生部令第1号)第三十四条, 。 |
1.立案阶段责任:依法立案或不予立案(不予立案应当告知理由),制发立案文书。 2.调查阶段责任:依法进行勘验(查)、鉴定、询问、保存证据,按规定举行听证;依法调查(检查)和收集证据。 3.决定阶段责任: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履行法定告知义务。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文书并送达被处罚人、利害关系人(举报人)或有关单位;信息公开。 5.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 1、清远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办公室,电话: 3370770 2.根据《学校卫生工作条例》处理 |
|
168 | 行政处罚 | 清远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 00729995702201770003441800 | 对普通中小学校使学生接触有毒有害物质或者从事不安全工种的作业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1.[行政法规]《学校卫生工作条例》(1990年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10号、卫生部令第1号)第三十四条。 |
1.立案阶段责任:依法立案或不予立案(不予立案应当告知理由),制发立案文书。 2.调查阶段责任:依法进行勘验(查)、鉴定、询问、保存证据,按规定举行听证;依法调查(检查)和收集证据。 3.决定阶段责任: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履行法定告知义务。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文书并送达被处罚人、利害关系人(举报人)或有关单位;信息公开。 5.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 1、清远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办公室,电话: 3370770 2.根据《学校卫生工作条例》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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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9 | 行政处罚 | 清远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 00729995702201760003441800 | 对普通高等学校、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农业中学、职业中学组织学生参加生产劳动接触有毒有害物质、未按要求提供保健待遇和定期进行体检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1.[行政法规]《学校卫生工作条例》(1990年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10号、卫生部令第1号)第三十四条。 |
1.立案阶段责任:依法立案或不予立案(不予立案应当告知理由),制发立案文书。 2.调查阶段责任:依法进行勘验(查)、鉴定、询问、保存证据,按规定举行听证;依法调查(检查)和收集证据。 3.决定阶段责任: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履行法定告知义务。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文书并送达被处罚人、利害关系人(举报人)或有关单位;信息公开。 5.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 1、清远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办公室,电话: 3370770 2.根据《学校卫生工作条例》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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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 | 行政处罚 | 清远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 00729995702201750003441800 | 对学校未为学生提供充足的符合卫生标准的饮用水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1.[行政法规]《学校卫生工作条例》(1990年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10号、卫生部令第1号)第三十三条。 |
1.立案阶段责任:依法立案或不予立案(不予立案应当告知理由),制发立案文书。 2.调查阶段责任:依法进行勘验(查)、鉴定、询问、保存证据,按规定举行听证;依法调查(检查)和收集证据。 3.决定阶段责任: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履行法定告知义务。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文书并送达被处罚人、利害关系人(举报人)或有关单位;信息公开。 5.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 1、清远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办公室,电话: 3370770 2.根据《学校卫生工作条例》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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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1 | 行政处罚 | 清远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 00729995702201740003441800 | 对学校为学生设置厕所不符合国家规定,无洗手设施,寄宿学校无学生洗漱、洗澡等卫生设施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1.[行政法规]《学校卫生工作条例》(1990年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10号、卫生部令第1号)第三十三条。 |
1.立案阶段责任:依法立案或不予立案(不予立案应当告知理由),制发立案文书。 2.调查阶段责任:依法进行勘验(查)、鉴定、询问、保存证据,按规定举行听证;依法调查(检查)和收集证据。 3.决定阶段责任: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履行法定告知义务。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文书并送达被处罚人、利害关系人(举报人)或有关单位;信息公开。 5.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 1、清远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办公室,电话: 3370770 根据《学校卫生工作条例》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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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2 | 行政处罚 | 清远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 00729995702201730003441800 | 对学校体育场地和器材不符合卫生和安全要求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1.[行政法规]《学校卫生工作条例》(1990年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10号、卫生部令第1号)第三十三条。 |
1.立案阶段责任:依法立案或不予立案(不予立案应当告知理由),制发立案文书。 2.调查阶段责任:依法进行勘验(查)、鉴定、询问、保存证据,按规定举行听证;依法调查(检查)和收集证据。 3.决定阶段责任: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履行法定告知义务。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文书并送达被处罚人、利害关系人(举报人)或有关单位;信息公开。 5.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 1、清远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办公室,电话: 3370770 2.根据《学校卫生工作条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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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3 | 行政处罚 | 清远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 00729995702201720003441800 | 对学校教室建筑、环境噪声、室内微小气候、采光、照明等环境质量以及黑板、课桌椅的设置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1.[行政法规]《学校卫生工作条例》(1990年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10号、卫生部令第1号)第三十三条。 |
1.立案阶段责任:依法立案或不予立案(不予立案应当告知理由),制发立案文书。 2.调查阶段责任:依法进行勘验(查)、鉴定、询问、保存证据,按规定举行听证;依法调查(检查)和收集证据。 3.决定阶段责任: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履行法定告知义务。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文书并送达被处罚人、利害关系人(举报人)或有关单位;信息公开。 5.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 清远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办公室,电话: 3370770 根据《学校卫生管理办法》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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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4 | 行政处罚 | 清远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 00729995702201710003441800 | 对拒绝或者妨碍学校卫生监督员实施学校卫生监督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1.《学校卫生工作条例》(1990年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10号、卫生部令第1号))第三十六条。 |
1.立案阶段责任:依法立案或不予立案(不予立案应当告知理由),制发立案文书。 2.调查阶段责任:依法进行勘验(查)、鉴定、询问、保存证据,按规定举行听证;依法调查(检查)和收集证据。 3.决定阶段责任: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履行法定告知义务。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文书并送达被处罚人、利害关系人(举报人)或有关单位;信息公开。 5.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 清远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办公室,电话: 3370770 根据《学校卫生管理办法》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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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5 | 行政处罚 | 清远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 00729995702201700003441800 | 对集中式供水单位安排未取得体检合格证的人员从事直接供、管水工作或安排患有有碍饮用水卫生疾病的或病原携带者从事直接供、管水工作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1.[部门规章]《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2016年修订) 第二十五条。 |
1.立案阶段责任:依法立案或不予立案(不予立案应当告知理由),制发立案文书。 2.调查阶段责任:依法进行勘验(查)、鉴定、询问、保存证据,按规定举行听证;依法调查(检查)和收集证据。 3.决定阶段责任: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履行法定告知义务。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文书并送达被处罚人、利害关系人(举报人)或有关单位;信息公开。 5.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 清远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办公室,电话: 3370770 根据《学校卫生管理办法》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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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6 | 行政处罚 | 清远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 00729995702201690003441800 | 对生产或者销售无卫生许可批准文件的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1.[部门规章]《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2016年修订)第二十七条。 |
1.立案阶段责任:依法立案或不予立案(不予立案应当告知理由),制发立案文书。 2.调查阶段责任:依法进行勘验(查)、鉴定、询问、保存证据,按规定举行听证;依法调查(检查)和收集证据。 3.决定阶段责任: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履行法定告知义务。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文书并送达被处罚人、利害关系人(举报人)或有关单位;信息公开。 5.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 清远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办公室,电话: 3370770 根据《传染病防治法》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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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7 | 行政处罚 | 清远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 00729995702201680003441800 | 对医疗机构违反本办法关于应急用血采血规定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1.[部门规章]《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2012年 卫生部令第85号)第三十七条。 |
1.立案阶段责任:依法立案或不予立案(不予立案应当告知理由),制发立案文书。 2.调查阶段责任:依法进行勘验(查)、鉴定、询问、保存证据,按规定举行听证;依法调查(检查)和收集证据。 3.决定阶段责任: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履行法定告知义务。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文书并送达被处罚人、利害关系人(举报人)或有关单位;信息公开。 5.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 清远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办公室,电话: 3370770 根据《单采血浆站管理办法》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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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8 | 行政处罚 | 清远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 00729995702201670003441800 | 对医疗机构使用未经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血站供应的血液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1.《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2012年 卫生部令第85号)第三十六条。 |
1.立案阶段责任:依法立案或不予立案(不予立案应当告知理由),制发立案文书。 2.调查阶段责任:依法进行勘验(查)、鉴定、询问、保存证据,按规定举行听证;依法调查(检查)和收集证据。 3.决定阶段责任: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履行法定告知义务。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文书并送达被处罚人、利害关系人(举报人)或有关单位;信息公开。 5.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 清远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办公室,电话: 3370770 根据《单采血浆站管理办法》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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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9 | 行政处罚 | 清远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 00729995702201660003441800 | 对医疗机构未建立用血、献血制度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1.[部门规章]《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2012年 卫生部令第85号)第三十五条。 |
1.立案阶段责任:依法立案或不予立案(不予立案应当告知理由),制发立案文书。 2.调查阶段责任:依法进行勘验(查)、鉴定、询问、保存证据,按规定举行听证;依法调查(检查)和收集证据。 3.决定阶段责任: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履行法定告知义务。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文书并送达被处罚人、利害关系人(举报人)或有关单位;信息公开。 5.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 清远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办公室,电话: 3370770 根据《单采血浆站管理办法》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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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0 | 行政处罚 | 清远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 00729995702201650003441800 | 对非法采集、出售血液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1.[法律]《献血法》(1997年主席令第93号)第十八条。 2.[部门规章]《血站管理办法》(2017年国家卫计委令第18号修订)第五十九条。 |
1.立案阶段责任:依法立案或不予立案(不予立案应当告知理由),制发立案文书。 2.调查阶段责任:依法进行勘验(查)、鉴定、询问、保存证据,按规定举行听证;依法调查(检查)和收集证据。 3.决定阶段责任: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履行法定告知义务。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文书并送达被处罚人、利害关系人(举报人)或有关单位;信息公开。 5.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 清远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办公室,电话: 3370770 根据《单采血浆站管理办法》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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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1 | 行政处罚 | 清远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 00729995702201640003441800 | 对非法从事组织、采集、供应、倒卖原料血浆活动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1.[行政法规]《血液制品管理条例》(1996年 国务院令 第208号)第三十四条。 2.[政府部门规章]《单采血浆站管理办法》(2015年修订 卫生部令第58号)第六十一条。 |
1.立案阶段责任:依法立案或不予立案(不予立案应当告知理由),制发立案文书。 2.调查阶段责任:依法进行勘验(查)、鉴定、询问、保存证据,按规定举行听证;依法调查(检查)和收集证据。 3.决定阶段责任: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履行法定告知义务。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文书并送达被处罚人、利害关系人(举报人)或有关单位;信息公开。 5.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 清远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办公室,电话: 3370770 根据《单采血浆站管理办法》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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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2 | 行政处罚 | 清远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 00729995702201630003441800 | 对承担单采血浆站技术评价、检测的技术机构出具虚假证明文件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1.[部门规章]《单采血浆站管理办法》(2015年修订 卫生部令第58号)第六十七条。 |
1.立案阶段责任:依法立案或不予立案(不予立案应当告知理由),制发立案文书。 2.调查阶段责任:依法进行勘验(查)、鉴定、询问、保存证据,按规定举行听证;依法调查(检查)和收集证据。 3.决定阶段责任: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履行法定告知义务。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文书并送达被处罚人、利害关系人(举报人)或有关单位;信息公开。 5.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 清远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办公室,电话: 3370770 根据《单采血浆站管理办法》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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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3 | 行政处罚 | 清远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 00729995702201620003441800 | 对涂改、伪造、转让《供血浆证》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1.[行政法规]《血液制品管理条例》(2016年国务院令第666号)第三十七条。 2.[部门规章]《单采血浆站管理办法》(2015年修订 卫生部令第58号)第六十五条。 |
1.立案阶段责任:依法立案或不予立案(不予立案应当告知理由),制发立案文书。 2.调查阶段责任:依法进行勘验(查)、鉴定、询问、保存证据,按规定举行听证;依法调查(检查)和收集证据。 3.决定阶段责任: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履行法定告知义务。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文书并送达被处罚人、利害关系人(举报人)或有关单位;信息公开。 5.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 清远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办公室,电话: 3370770 根据《单采血浆站管理办法》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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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4 | 行政处罚 | 清远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 00729995702201610003441800 | 对采集血浆、血浆使用不符合规定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1.[政府部门规章]《单采血浆站管理办法》(2015年修订 卫生部令第58号)第六十三条。 2.[行政法规]《血液制品管理条例》(1996年 国务院令 第208号)第三十五条。 |
1.立案阶段责任:依法立案或不予立案(不予立案应当告知理由),制发立案文书。 2.调查阶段责任:依法进行勘验(查)、鉴定、询问、保存证据,按规定举行听证;依法调查(检查)和收集证据。 3.决定阶段责任: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履行法定告知义务。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文书并送达被处罚人、利害关系人(举报人)或有关单位;信息公开。 5.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 清远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办公室,电话: 3370770 根据《单采血浆站管理办法》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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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5 | 行政处罚 | 清远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 00729995702201600003441800 | 对不符合规定影响饮用水水源、水质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1.[法律]《传染病防治法》(2013年修订)第七十三条第一项。 2.[部门规章]《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2016年修订)第二十六条第四项。 |
1.立案阶段责任:依法立案或不予立案(不予立案应当告知理由),制发立案文书。 2.调查阶段责任:依法进行勘验(查)、鉴定、询问、保存证据,按规定举行听证;依法调查(检查)和收集证据。 3.决定阶段责任: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履行法定告知义务。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文书并送达被处罚人、利害关系人(举报人)或有关单位;信息公开。 5.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 清远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办公室,电话: 3370770 根据《传染病防治法》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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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6 | 行政处罚 | 清远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 00729995702201590003441800 | 对公共场所经营者对发生的危害健康事故未立即采取处置措施,导致危害扩大,或者隐瞒、缓报、谎报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1.[部门规章]《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17年国家卫计委令第18号修订)第三十九条。 |
1.立案阶段责任:依法立案或不予立案(不予立案应当告知理由),制发立案文书。 2.调查阶段责任:依法进行勘验(查)、鉴定、询问、保存证据,按规定举行听证;依法调查(检查)和收集证据。 3.决定阶段责任: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履行法定告知义务。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文书并送达被处罚人、利害关系人(举报人)或有关单位;信息公开。 5.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 清远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办公室,电话: 3370770 根据《公共场所管理办法》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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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7 | 行政处罚 | 清远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 00729995702201580003441800 | 对卫生质量、卫生服务、卫生管理制度不符合规定要求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1.2.[部门规章]《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11年卫生部令第80号)。 2.[行政法规]《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国发〔1987〕24号,2016年修订) 第十四条第一款。 |
1.立案阶段责任:依法立案或不予立案(不予立案应当告知理由),制发立案文书。 2.调查阶段责任:依法进行勘验(查)、鉴定、询问、保存证据,按规定举行听证;依法调查(检查)和收集证据。 3.决定阶段责任: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履行法定告知义务。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文书并送达被处罚人、利害关系人(举报人)或有关单位;信息公开。 5.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 清远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办公室,电话: 3370770 根据《公共场所管理办法》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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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8 | 行政处罚 | 清远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 00729995702201570003441800 | 对公共场所的经营者未查验服务人员的健康合格证明或者允许未取得健康合格证明的人员从事服务工作、未在确定的公共场所内放置安全套或者设置安全套发售设施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1.[行政法规]《艾滋病防治条例》(2006年国务院令第457号) 第六十一条。 |
1.立案阶段责任:依法立案或不予立案(不予立案应当告知理由),制发立案文书。 2.调查阶段责任:依法进行勘验(查)、鉴定、询问、保存证据,按规定举行听证;依法调查(检查)和收集证据。 3.决定阶段责任: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履行法定告知义务。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文书并送达被处罚人、利害关系人(举报人)或有关单位;信息公开。 5.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 清远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办公室,电话: 3370770 根据《公共场所管理办法》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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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9 | 行政处罚 | 清远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 00729995702201560003441800 | 对明知血浆检测结果为阳性仍向血液制品生产单位供应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1.《单采血浆站管理办法》(2015年修订 卫生部令第58号)第六十四条。 2.《血液制品管理条例》(2016年国务院令第666号)第三十六条。 |
1.立案阶段责任:依法立案或不予立案(不予立案应当告知理由),制发立案文书。 2.调查阶段责任:依法进行勘验(查)、鉴定、询问、保存证据,按规定举行听证;依法调查(检查)和收集证据。 3.决定阶段责任: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履行法定告知义务。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文书并送达被处罚人、利害关系人(举报人)或有关单位;信息公开。 5.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 清远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办公室,电话: 3370770 根据《单采血浆站管理办法》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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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0 | 行政处罚 | 清远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 00729995702201550003441800 | 对违反《单采血浆站管理办法》第六十二条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1.[政府部门规章]《单采血浆站管理办法》(2015年修订 卫生部令第58号)第六十二条。 |
1.立案阶段责任:依法立案或不予立案(不予立案应当告知理由),制发立案文书。 2.调查阶段责任:依法进行勘验(查)、鉴定、询问、保存证据,按规定举行听证;依法调查(检查)和收集证据。 3.决定阶段责任: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履行法定告知义务。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文书并送达被处罚人、利害关系人(举报人)或有关单位;信息公开。 5.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 清远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办公室,电话: 3370770 根据《单采血浆站管理办法》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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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1 | 行政处罚 | 清远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 00729995702201540003441800 | 对违反《血站管理办法》第六十一条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1.[部门规章]《血站管理办法》(2017年国家卫计委18号令修订)第六十一条。 |
1.立案阶段责任:依法立案或不予立案(不予立案应当告知理由),制发立案文书。 2.调查阶段责任:依法进行勘验(查)、鉴定、询问、保存证据,按规定举行听证;依法调查(检查)和收集证据。 3.决定阶段责任: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履行法定告知义务。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文书并送达被处罚人、利害关系人(举报人)或有关单位;信息公开。 5.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 清远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办公室,电话: 3370770 根据《血站管理办法》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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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2 | 行政处罚 | 清远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 00729995702201530003441800 | 对临床用血的包装、储存、运输,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和要求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1.《血站管理办法》(2017年国家卫计委18号令修订)第六十二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1997年主席令第93号)第二十条。 |
1.立案阶段责任:依法立案或不予立案(不予立案应当告知理由),制发立案文书。 2.调查阶段责任:依法进行勘验(查)、鉴定、询问、保存证据,按规定举行听证;依法调查(检查)和收集证据。 3.决定阶段责任: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履行法定告知义务。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文书并送达被处罚人、利害关系人(举报人)或有关单位;信息公开。 5.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 清远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办公室,电话: 3370770 根据《单采血浆站管理办法》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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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3 | 行政处罚 | 清远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 00729995702201520003441800 | 对非法采集血液或者组织他人出卖血液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1.[法律]《传染病防治法》(2013年修订)第七十条第二款。 |
1.立案阶段责任:依法立案或不予立案(不予立案应当告知理由),制发立案文书。 2.调查阶段责任:依法进行勘验(查)、鉴定、询问、保存证据,按规定举行听证;依法调查(检查)和收集证据。 3.决定阶段责任: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履行法定告知义务。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文书并送达被处罚人、利害关系人(举报人)或有关单位;信息公开。 5.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 清远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办公室,电话: 3370770 根据《单采血浆站管理办法》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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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4 | 行政处罚 | 清远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 00729995702201510003441800 | 对医疗卫生机构未履行艾滋病监测职责;未按照规定免费提供咨询和初筛检测的,对临时应急采集的血液未进行艾滋病检测,对临床用血艾滋病检测结果未进行核查,或者将艾滋病检测阳性的血液用于临床的,未遵守原则,或者未执行操作规程和消毒管理制度,发生艾滋病医院感染或者医源性感染的,未采取有效的卫生防护措施和医疗保健措施的,推诿、拒绝治疗艾滋病病毒感染者或者艾滋病病人的其他疾病,或者对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未提供咨询、诊断和治疗服务的,未对艾滋病病毒感染者或者艾滋病病人进行医学随访的,未按照规定对感染艾滋病病毒的孕产妇及其婴儿提供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技术指导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1.[行政法规]《艾滋病防治条例》(2006年国务院令 第457号)第五十五条。 |
1.立案阶段责任:依法立案或不予立案(不予立案应当告知理由),制发立案文书。 2.调查阶段责任:依法进行勘验(查)、鉴定、询问、保存证据,按规定举行听证;依法调查(检查)和收集证据。 3.决定阶段责任: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履行法定告知义务。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文书并送达被处罚人、利害关系人(举报人)或有关单位;信息公开。 5.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 清远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办公室,电话: 3370770 根据《传染病防治法》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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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 | 行政处罚 | 清远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 00729995702201500003441800 | 对提供、使用未经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检疫的进口人体血液、血浆、组织、器官、细胞、骨髓等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1.[行政法规]《艾滋病防治条例》(2006年国务院令 第457号)第五十九条。 |
1.立案阶段责任:依法立案或不予立案(不予立案应当告知理由),制发立案文书。 2.调查阶段责任:依法进行勘验(查)、鉴定、询问、保存证据,按规定举行听证;依法调查(检查)和收集证据。 3.决定阶段责任: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履行法定告知义务。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文书并送达被处罚人、利害关系人(举报人)或有关单位;信息公开。 5.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 清远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办公室,电话: 3370770 根据《传染病防治法》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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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6 | 行政处罚 | 清远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 00729995702201490003441800 | 对违反有关规定采集或者使用人体组织、器官、细胞、骨髓等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1.[行政法规]《艾滋病防治条例》(2006年国务院令 第457号)第三十六条。 |
1.立案阶段责任:依法立案或不予立案(不予立案应当告知理由),制发立案文书。 2.调查阶段责任:依法进行勘验(查)、鉴定、询问、保存证据,按规定举行听证;依法调查(检查)和收集证据。 3.决定阶段责任: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履行法定告知义务。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文书并送达被处罚人、利害关系人(举报人)或有关单位;信息公开。 5.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 清远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办公室,电话: 3370770 根据《关于规范活体器官移植的若干规定》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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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 | 行政处罚 | 清远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 00729995702201480003441800 | 对血站、单采血浆站对采集的人体血液、血浆未进行艾滋病检测,或者发现艾滋病检测阳性的人体血液、血浆仍然采集的,将未经艾滋病检测的人体血液、血浆,或者艾滋病检测阳性的人体血液、血浆供应给医疗机构和血液制品生产单位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1.[行政法规]《艾滋病防治条例》(2006年国务院令 第457号)第三十五条第一款。 |
1.立案阶段责任:依法立案或不予立案(不予立案应当告知理由),制发立案文书。 2.调查阶段责任:依法进行勘验(查)、鉴定、询问、保存证据,按规定举行听证;依法调查(检查)和收集证据。 3.决定阶段责任: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履行法定告知义务。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文书并送达被处罚人、利害关系人(举报人)或有关单位;信息公开。 5.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 清远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办公室,电话: 3370770 根据《单采血浆站管理办法》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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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 | 行政处罚 | 清远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 00729995702201470003441800 | 对医疗机构违反有关规定发布涉及性病诊断治疗内容医疗广告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1.[部门规章]《性病防治管理办法》(2012年卫生部令第89号)第五十二条。 |
1.立案阶段责任:依法立案或不予立案(不予立案应当告知理由),制发立案文书。 2.调查阶段责任:依法进行勘验(查)、鉴定、询问、保存证据,按规定举行听证;依法调查(检查)和收集证据。 3.决定阶段责任: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履行法定告知义务。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文书并送达被处罚人、利害关系人(举报人)或有关单位;信息公开。 5.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 清远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办公室,电话: 3370770 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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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 | 行政处罚 | 清远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 00729995702201460003441800 | 对护士在性病诊疗活动中违反本办法规定泄露患者隐私或者发现医嘱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诊疗技术规范未按照规定提出或者报告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1.[部门规章]《性病防治管理办法》(2012年卫生部令第89号)第五十一条。 2.[行政法规]《护士条例》(2008年 国务院令 第517号)第三十一条。 |
1.立案阶段责任:依法立案或不予立案(不予立案应当告知理由),制发立案文书。 2.调查阶段责任:依法进行勘验(查)、鉴定、询问、保存证据,按规定举行听证;依法调查(检查)和收集证据。 3.决定阶段责任: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履行法定告知义务。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文书并送达被处罚人、利害关系人(举报人)或有关单位;信息公开。 5.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 清远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办公室,电话: 3370770 根据《护士管理法》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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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 | 行政处罚 | 清远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 00729995702201450003441800 | 对医疗卫生机构未为护士提供卫生防护用品,或者未采取有效的卫生防护措施、医疗保健措施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1.[行政法规]《护士条例》(2008年 国务院令 第517号)第二十九条第三项。 |
1.立案阶段责任:依法立案或不予立案(不予立案应当告知理由),制发立案文书。 2.调查阶段责任:依法进行勘验(查)、鉴定、询问、保存证据,按规定举行听证;依法调查(检查)和收集证据。 3.决定阶段责任: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履行法定告知义务。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文书并送达被处罚人、利害关系人(举报人)或有关单位;信息公开。 5.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 清远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办公室,电话: 3370770 根据《护士管理法》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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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 | 行政处罚 | 清远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 00729995702201440003441800 | 对护士在执业活动中发现患者病情危急未立即通知医师的,发现医嘱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者诊疗技术规范的规定,未依照本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提出或者报告的,泄露患者隐私的,发生自然灾害、公共卫生事件等严重威胁公众生命健康的突发事件,不服从安排参加医疗救护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1.[行政法规]《护士条例》(2008年 国务院令 第517号)第三十一条。 |
1.立案阶段责任:依法立案或不予立案(不予立案应当告知理由),制发立案文书。 2.调查阶段责任:依法进行勘验(查)、鉴定、询问、保存证据,按规定举行听证;依法调查(检查)和收集证据。 3.决定阶段责任: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履行法定告知义务。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文书并送达被处罚人、利害关系人(举报人)或有关单位;信息公开。 5.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 清远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办公室,电话: 3370770 根据《执业医师法》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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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 | 行政处罚 | 清远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 00729995702201430003441800 | 对医疗卫生机构未制定、实施本机构护士在职培训计划或者未保证护士接受培训的,未依照规定履行护士管理职责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1.[行政法规]《护士条例》(2008年 国务院令 第517号)第三十条。 |
1.立案阶段责任:依法立案或不予立案(不予立案应当告知理由),制发立案文书。 2.调查阶段责任:依法进行勘验(查)、鉴定、询问、保存证据,按规定举行听证;依法调查(检查)和收集证据。 3.决定阶段责任: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履行法定告知义务。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文书并送达被处罚人、利害关系人(举报人)或有关单位;信息公开。 5.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 清远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办公室,电话: 3370770 根据《护士管理法》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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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3 | 行政处罚 | 清远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 00729995702201420003441800 | 对医疗卫生机构违反规定,护士的配备数量低于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规定的护士配备标准的,允许未取得护士执业证书的人员或者允许未依照规定办理执业地点变更手续、延续执业注册有效期的护士在本机构从事诊疗技术规范规定的护理活动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1.[行政法规]《护士条例》(2008年 国务院令 第517号)第二十八条。 |
1.立案阶段责任:依法立案或不予立案(不予立案应当告知理由),制发立案文书。 2.调查阶段责任:依法进行勘验(查)、鉴定、询问、保存证据,按规定举行听证;依法调查(检查)和收集证据。 3.决定阶段责任: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履行法定告知义务。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文书并送达被处罚人、利害关系人(举报人)或有关单位;信息公开。 5.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 清远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办公室,电话: 3370770 根据《护士管理法》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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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4 | 行政处罚 | 清远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 00729995702201410003441800 | 对医师在性病诊疗活动中违反本办法规定,泄露患者隐私,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2009年修订)第三十七条。 2.[部门规章]《性病防治管理办法》(2012年卫生部令第89号)第五十条。 |
1.立案阶段责任:依法立案或不予立案(不予立案应当告知理由),制发立案文书。 2.调查阶段责任:依法进行勘验(查)、鉴定、询问、保存证据,按规定举行听证;依法调查(检查)和收集证据。 3.决定阶段责任: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履行法定告知义务。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文书并送达被处罚人、利害关系人(举报人)或有关单位;信息公开。 5.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 清远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办公室,电话: 3370770 根据《执业医师法》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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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5 | 行政处罚 | 清远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 00729995702201400003441800 | 对台湾医师未按照注册的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从事诊疗活动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1.[部门规章]《台湾地区医师在大陆短期行医管理规定》(2008年 卫生部令第63号)第十九条。 2.[法律]《执业医师法》(2009年修订)第三十七条。 |
1.立案阶段责任:依法立案或不予立案(不予立案应当告知理由),制发立案文书。 2.调查阶段责任:依法进行勘验(查)、鉴定、询问、保存证据,按规定举行听证;依法调查(检查)和收集证据。 3.决定阶段责任: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履行法定告知义务。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文书并送达被处罚人、利害关系人(举报人)或有关单位;信息公开。 5.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 清远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办公室,电话: 3370770 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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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6 | 行政处罚 | 清远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 00729995702201390003441800 | 对未经批准擅自开办医疗机构行医或者非医师行医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1.《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医师在内地短期行医管理规定》(2008年 卫生部令第62号)第十八条。 2.《台湾地区医师在大陆短期行医管理规定》(2008年 卫生部令第63号)第十八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2009年修订)第三十九条。 |
1.立案阶段责任:依法立案或不予立案(不予立案应当告知理由),制发立案文书。 2.调查阶段责任:依法进行勘验(查)、鉴定、询问、保存证据,按规定举行听证;依法调查(检查)和收集证据。 3.决定阶段责任: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履行法定告知义务。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文书并送达被处罚人、利害关系人(举报人)或有关单位;信息公开。 5.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 清远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办公室,电话: 3370770 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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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7 | 行政处罚 | 清远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 00729995702201380003441800 | 对医师违反卫生行政规章制度或者技术操作规范,造成严重后果的;由于不负责任延误急危患者的抢救和诊治,造成严重后果的;造成医疗责任事故的;未经亲自诊查、调查,签署诊断、治疗、流行病学等证明文件或者有关出生、死亡等证明文件的;隐匿、伪造或者擅自销毁医学文书及有关资料的;使用未经批准使用的药品、消毒药剂和医疗器械的;不按照规定使用麻醉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精神药品和放射性药品的;未经患者或者其家属同意,对患者进行实验性临床医疗的;泄露患者隐私,造成严重后果的;利用职务之便,索取、非法收受患者财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发生自然灾害、传染病流行、突发重大伤亡事故以及其他严重威胁人民生命健康的紧急情况时,不服从卫生行政部门调遣的;发生医疗事故或者发现传染病疫情,患者涉嫌伤害事件或者非正常死亡,不按照规定报告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1.[法律]《执业医师法》(2009年修订)第三十七条。 2.[部门规章]《处方管理办法》(2007年 卫生部令 第53号)第五十七条 。 |
1.立案阶段责任:依法立案或不予立案(不予立案应当告知理由),制发立案文书。 2.调查阶段责任:依法进行勘验(查)、鉴定、询问、保存证据,按规定举行听证;依法调查(检查)和收集证据。 3.决定阶段责任: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履行法定告知义务。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文书并送达被处罚人、利害关系人(举报人)或有关单位;信息公开。 5.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 清远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办公室,电话: 3370770 根据《执业医师法》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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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8 | 行政处罚 | 清远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 00729995702201370003441800 | 对医师以不正当手段取得医师执业证书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2009年修订)第三十六条。 |
1.立案阶段责任:依法立案或不予立案(不予立案应当告知理由),制发立案文书。 2.调查阶段责任:依法进行勘验(查)、鉴定、询问、保存证据,按规定举行听证;依法调查(检查)和收集证据。 3.决定阶段责任: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履行法定告知义务。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文书并送达被处罚人、利害关系人(举报人)或有关单位;信息公开。 5.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 清远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办公室,电话: 3370770 根据《执业医师法》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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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9 | 行政处罚 | 清远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 00729995702201360003441800 | 对未经注册在村医疗卫生机构从事医疗活动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1.[行政法规]《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200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86号)第四十二条 。 |
1.立案阶段责任:依法立案或不予立案(不予立案应当告知理由),制发立案文书。 2.调查阶段责任:依法进行勘验(查)、鉴定、询问、保存证据,按规定举行听证;依法调查(检查)和收集证据。 3.决定阶段责任: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履行法定告知义务。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文书并送达被处罚人、利害关系人(举报人)或有关单位;信息公开。 5.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 清远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办公室,电话: 3370770 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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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0 | 行政处罚 | 清远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 00729995702201350003441800 | 对乡村医生变更执业的村医疗卫生机构,未办理变更执业注册手续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1.[行政法规]《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200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86号)第四十条 。 |
1.立案阶段责任:依法立案或不予立案(不予立案应当告知理由),制发立案文书。 2.调查阶段责任:依法进行勘验(查)、鉴定、询问、保存证据,按规定举行听证;依法调查(检查)和收集证据。 3.决定阶段责任: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履行法定告知义务。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文书并送达被处罚人、利害关系人(举报人)或有关单位;信息公开。 5.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 清远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办公室,电话: 3370770 根据《执业医师法》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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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1 | 行政处罚 | 清远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 00729995702201340003441800 | 对乡村医生在执业活动中,违反规定进行实验性临床医疗活动,或者重复使用一次性医疗器械和卫生材料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1.[行政法规]《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200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86号)第三十九条 。 |
1.立案阶段责任:依法立案或不予立案(不予立案应当告知理由),制发立案文书。 2.调查阶段责任:依法进行勘验(查)、鉴定、询问、保存证据,按规定举行听证;依法调查(检查)和收集证据。 3.决定阶段责任: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履行法定告知义务。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文书并送达被处罚人、利害关系人(举报人)或有关单位;信息公开。 5.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 清远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办公室,电话: 3370770 根据《执业医师法》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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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2 | 行政处罚 | 清远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 00729995702201330003441800 | 对乡村医生在执业活动中,执业活动超出规定的执业范围,或者未按照规定进行转诊的;违反规定使用乡村医生基本用药目录以外的处方药品的;违反规定出具医学证明,或者伪造卫生统计资料的;发现传染病疫情、中毒事件不按规定报告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1.[行政法规]《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200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86号)第三十八条 。 |
1.立案阶段责任:依法立案或不予立案(不予立案应当告知理由),制发立案文书。 2.调查阶段责任:依法进行勘验(查)、鉴定、询问、保存证据,按规定举行听证;依法调查(检查)和收集证据。 3.决定阶段责任: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履行法定告知义务。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文书并送达被处罚人、利害关系人(举报人)或有关单位;信息公开。 5.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 清远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办公室,电话: 3370770 根据《执业医师法》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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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3 | 行政处罚 | 清远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 00729995702201320003441800 | 对健康体检超出备案的《健康体检项目目录》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1.[规范性文件]《健康体检管理暂行规定》(卫医政发〔2009〕77号)第三十一条。 2.[行政法规]《医疗机构管理条例》(2016年国务院令第666号)第四十七条。 |
1.立案阶段责任:依法立案或不予立案(不予立案应当告知理由),制发立案文书。 2.调查阶段责任:依法进行勘验(查)、鉴定、询问、保存证据,按规定举行听证;依法调查(检查)和收集证据。 3.决定阶段责任: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履行法定告知义务。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文书并送达被处罚人、利害关系人(举报人)或有关单位;信息公开。 5.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 清远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办公室,电话: 3370770 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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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4 | 行政处罚 | 清远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 00729995702201310003441800 | 对医疗机构未经许可开展健康体检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1.《医疗机构管理条例》(2016年国务院令第666号)第四十七条。 2.《健康体检管理暂行规定》(卫医政发〔2009〕77号)第二十九条第二款。 |
1.立案阶段责任:依法立案或不予立案(不予立案应当告知理由),制发立案文书。 2.调查阶段责任:依法进行勘验(查)、鉴定、询问、保存证据,按规定举行听证;依法调查(检查)和收集证据。 3.决定阶段责任: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履行法定告知义务。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文书并送达被处罚人、利害关系人(举报人)或有关单位;信息公开。 5.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 清远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办公室,电话: 3370770 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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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5 | 行政处罚 | 清远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 00729995702201300003441800 | 对无《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开展健康体检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1.[行政法规]《医疗机构管理条例》(2016年国务院令第666号)第四十四条。 2.[规范性文件]《健康体检管理暂行规定》(卫医政发〔2009〕77号)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
1.立案阶段责任:依法立案或不予立案(不予立案应当告知理由),制发立案文书。 2.调查阶段责任:依法进行勘验(查)、鉴定、询问、保存证据,按规定举行听证;依法调查(检查)和收集证据。 3.决定阶段责任: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履行法定告知义务。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文书并送达被处罚人、利害关系人(举报人)或有关单位;信息公开。 5.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 清远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办公室,电话: 3370770 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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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6 | 行政处罚 | 清远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 00729995702201290003441800 | 对医疗机构提供性病诊疗服务时违反诊疗规范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1.[部门规章]《性病防治管理办法》(2012年卫生部令第89号)第四十九条。 |
1.立案阶段责任:依法立案或不予立案(不予立案应当告知理由),制发立案文书。 2.调查阶段责任:依法进行勘验(查)、鉴定、询问、保存证据,按规定举行听证;依法调查(检查)和收集证据。 3.决定阶段责任: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履行法定告知义务。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文书并送达被处罚人、利害关系人(举报人)或有关单位;信息公开。 5.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 清远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办公室,电话: 3370770 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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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7 | 行政处罚 | 清远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 00729995702201280003441800 | 对医疗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超出诊疗科目登记范围开展性病诊疗活动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1.[行政法规]《医疗机构管理条例》(2016年国务院令第666号)第四十七条。 2.[部门规章]《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17年国家卫生计生委令第12号修改)第八十条。 3.部门规章]《性病防治管理办法》(2012年卫生部令第89号)第四十八条第一款。 |
1.立案阶段责任:依法立案或不予立案(不予立案应当告知理由),制发立案文书。 2.调查阶段责任:依法进行勘验(查)、鉴定、询问、保存证据,按规定举行听证;依法调查(检查)和收集证据。 3.决定阶段责任: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履行法定告知义务。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文书并送达被处罚人、利害关系人(举报人)或有关单位;信息公开。 5.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 清远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办公室,电话: 3370770 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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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8 | 行政处罚 | 清远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 00729995702201270003441800 | 对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开展性病诊疗活动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1.《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17年国家卫生计生委令第12号修改)第七十七条。 2.《医疗机构管理条例》(2016年国务院令第666号))第四十四条。 3.《性病防治管理办法》(2012年卫生部令第89号)第四十七条。 |
1.立案阶段责任:依法立案或不予立案(不予立案应当告知理由),制发立案文书。 2.调查阶段责任:依法进行勘验(查)、鉴定、询问、保存证据,按规定举行听证;依法调查(检查)和收集证据。 3.决定阶段责任: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履行法定告知义务。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文书并送达被处罚人、利害关系人(举报人)或有关单位;信息公开。 5.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 清远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办公室,电话: 3370770 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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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9 | 行政处罚 | 清远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 00729995702201260003441800 | 对医疗机构未经批准擅自开展医疗气功活动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1.[行政法规]《医疗机构管理条例》(2016年国务院令第666号)第四十七条。 2.[部门规章]《医疗气功管理暂行规定》(2000年 卫生部令 第12号)第二十三条。 3.[部门规章]《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17年国家卫生计生委令第12号修改)第八十条。 |
1.立案阶段责任:依法立案或不予立案(不予立案应当告知理由),制发立案文书。 2.调查阶段责任:依法进行勘验(查)、鉴定、询问、保存证据,按规定举行听证;依法调查(检查)和收集证据。 3.决定阶段责任: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履行法定告知义务。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文书并送达被处罚人、利害关系人(举报人)或有关单位;信息公开。 5.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 清远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办公室,电话: 3370770 根据《中医法》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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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0 | 行政处罚 | 清远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 00729995702201250003441800 | 对非医疗机构开展医疗气功活动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1.[部门规章]《医疗气功管理暂行规定》(2000年 卫生部令 第12号)第二十三条。 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2009年修订)第三十九条。 3.[部门规章]《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17年国家卫生计生委令第12号修改)第七十七条。 4.[行政法规]《医疗机构管理条例》(2016年国务院令第666号)第四十四条。 |
1.立案阶段责任:依法立案或不予立案(不予立案应当告知理由),制发立案文书。 2.调查阶段责任:依法进行勘验(查)、鉴定、询问、保存证据,按规定举行听证;依法调查(检查)和收集证据。 3.决定阶段责任: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履行法定告知义务。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文书并送达被处罚人、利害关系人(举报人)或有关单位;信息公开。 5.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 清远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办公室,电话: 3370770 根据《中医法》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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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1 | 行政处罚 | 清远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 00729995702201240003441800 | 对医疗机构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发布医疗广告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1.[部门规章]《医疗广告管理办法》(2015年修订卫生部令第26号)第二十条第二款。 2.[行政法规]《医疗机构管理条例》(2016年国务院令第666号)第四十四条。 |
1.立案阶段责任:依法立案或不予立案(不予立案应当告知理由),制发立案文书。 2.调查阶段责任:依法进行勘验(查)、鉴定、询问、保存证据,按规定举行听证;依法调查(检查)和收集证据。 3.决定阶段责任: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履行法定告知义务。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文书并送达被处罚人、利害关系人(举报人)或有关单位;信息公开。 5.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 清远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办公室,电话: 3370770 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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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2 | 行政处罚 | 清远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 00729995702201230003441800 | 对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未经注册领取《外国医生短期行医许可证》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1.[部门规章]《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暂行管理办法》(1993年国务院令第24号)第三条。 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2009年修订)第四十七条。 |
1.立案阶段责任:依法立案或不予立案(不予立案应当告知理由),制发立案文书。 2.调查阶段责任:依法进行勘验(查)、鉴定、询问、保存证据,按规定举行听证;依法调查(检查)和收集证据。 3.决定阶段责任: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履行法定告知义务。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文书并送达被处罚人、利害关系人(举报人)或有关单位;信息公开。 5.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 清远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办公室,电话: 3370770 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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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3 | 行政处罚 | 清远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 00729995702201220003441800 | 对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1.[部门规章]《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医师在内地短期行医管理规定》(2008年 卫生部令第62号)第十七条 。 2.[部门规章]《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17年国家卫生计生委令第12号修改)第八十一条 。 3.[行政法规]《医疗机构管理条例》(2016年国务院令第666号)第四十八条。 4.[部门规章]《台湾地区医师在大陆短期行医管理规定》(2008年 卫生部令第63号)第十七条。 |
1.立案阶段责任:依法立案或不予立案(不予立案应当告知理由),制发立案文书。 2.调查阶段责任:依法进行勘验(查)、鉴定、询问、保存证据,按规定举行听证;依法调查(检查)和收集证据。 3.决定阶段责任: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履行法定告知义务。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文书并送达被处罚人、利害关系人(举报人)或有关单位;信息公开。 5.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 清远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办公室,电话: 3370770 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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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4 | 行政处罚 | 清远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 00729995702201210003441800 | 对医疗机构逾期不校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仍从事诊疗活动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1.[部门规章]《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17年国家卫生计生委令第12号修改)第七十八条 。 2.[行政法规]《医疗机构管理条例》(2016年国务院令第666号)第四十五条。 |
1.立案阶段责任:依法立案或不予立案(不予立案应当告知理由),制发立案文书。 2.调查阶段责任:依法进行勘验(查)、鉴定、询问、保存证据,按规定举行听证;依法调查(检查)和收集证据。 3.决定阶段责任: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履行法定告知义务。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文书并送达被处罚人、利害关系人(举报人)或有关单位;信息公开。 5.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 清远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办公室,电话: 3370770 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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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5 | 行政处罚 | 清远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 00729995702201200003441800 | 对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1.[行政法规]《医疗机构管理条例》(2016年国务院令第666号)第四十四条。 |
1.立案阶段责任:依法立案或不予立案(不予立案应当告知理由),制发立案文书。 2.调查阶段责任:依法进行勘验(查)、鉴定、询问、保存证据,按规定举行听证;依法调查(检查)和收集证据。 3.决定阶段责任: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履行法定告知义务。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文书并送达被处罚人、利害关系人(举报人)或有关单位;信息公开。 5.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 清远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办公室,电话: 3370770 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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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6 | 行政处罚 | 清远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 00729995702201190003441800 | 对医疗机构诊疗活动超出登记范围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1.[部门规章]《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17年国家卫生计生委令第12号修改)第七十七条 。 2.[行政法规]《医疗机构管理条例》(2016年国务院令第666号)第二十七条 。 3.[规范性文件]《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卫医政发〔2009〕18号)第四十八条。 |
1.立案阶段责任:依法立案或不予立案(不予立案应当告知理由),制发立案文书。 2.调查阶段责任:依法进行勘验(查)、鉴定、询问、保存证据,按规定举行听证;依法调查(检查)和收集证据。 3.决定阶段责任: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履行法定告知义务。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文书并送达被处罚人、利害关系人(举报人)或有关单位;信息公开。 5.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 清远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办公室,电话: 3370770 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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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7 | 行政处罚 | 清远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 00729995702201180003441800 | 对医疗机构出卖、转让、出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1.[行政法规]《医疗机构管理条例》(2016年国务院令第666号)第四十六条。 2.[部门规章]《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17年国家卫生计生委令第12号修改)第七十九条 。 |
1.立案阶段责任:依法立案或不予立案(不予立案应当告知理由),制发立案文书。 2.调查阶段责任:依法进行勘验(查)、鉴定、询问、保存证据,按规定举行听证;依法调查(检查)和收集证据。 3.决定阶段责任: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履行法定告知义务。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文书并送达被处罚人、利害关系人(举报人)或有关单位;信息公开。 5.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 清远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办公室,电话: 3370770 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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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8 | 行政处罚 | 清远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 00729995702201170003441800 | 对出具虚假证明文件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1.1.[行政法规]《医疗机构管理条例》(2016年国务院令第666号)第四十九条。 2.[部门规章]《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17年国家卫生计生委令第12号修改)第八十条 。 3.[规范性文件]《健康体检管理暂行规定》(卫医政发〔2009〕77号)第三十二条。 |
1.立案阶段责任:依法立案或不予立案(不予立案应当告知理由),制发立案文书。 2.调查阶段责任:依法进行勘验(查)、鉴定、询问、保存证据,按规定举行听证;依法调查(检查)和收集证据。 3.决定阶段责任: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履行法定告知义务。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文书并送达被处罚人、利害关系人(举报人)或有关单位;信息公开。 5.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 清远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办公室,电话: 3370770 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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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9 | 行政处罚 | 清远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 00729995702201160003441800 | 对医疗机构未执行有关的药品质量管理规范和规章制度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1.[部门规范性文件]《医疗机构药事管理规定》(卫医政发〔2011〕 11号)第三十九条。 |
1.立案阶段责任:依法立案或不予立案(不予立案应当告知理由),制发立案文书。 2.调查阶段责任:依法进行勘验(查)、鉴定、询问、保存证据,按规定举行听证;依法调查(检查)和收集证据。 3.决定阶段责任: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履行法定告知义务。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文书并送达被处罚人、利害关系人(举报人)或有关单位;信息公开。 5.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 清远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办公室,电话: 3370770 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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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0 | 行政处罚 | 清远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 00729995702201150003441800 | 对医疗机构违反《人体器官移植技术临床应用管理暂行规定》第二章规定,未经诊疗科目登记擅自开展人体器官移植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1.[部门规范性文件]《人体器官移植技术临床应用管理暂行规定》(卫医发〔2006〕94号)第三十九条。 2.1.[行政法规]《医疗机构管理条例》(2016年国务院令第666号)第四十七条。 |
1.立案阶段责任:依法立案或不予立案(不予立案应当告知理由),制发立案文书。 2.调查阶段责任:依法进行勘验(查)、鉴定、询问、保存证据,按规定举行听证;依法调查(检查)和收集证据。 3.决定阶段责任: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履行法定告知义务。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文书并送达被处罚人、利害关系人(举报人)或有关单位;信息公开。 5.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 清远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办公室,电话: 3370770 根据《人体器官移植技术临床应用管理暂行规定》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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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1 | 行政处罚 | 清远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 00729995702201140003441800 | 对接种单位接收或者购进疫苗时未依照规定索要温度监测记录,接收、购进不符合要求的疫苗,或者未依照规定报告的,未依照规定建立并保存真实、完整的疫苗接收或者购进记录的,未在其接种场所的显著位置公示第一类疫苗的品种和接种方法的,医疗卫生人员在接种前,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告知、询问受种者或者其监护人有关情况的,实施预防接种的医疗卫生人员未依照规定填写并保存接种记录的,未依照规定对接种疫苗的情况进行登记并报告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1.[行政法规]《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2016年国务院令第668号) 第五十九条 。 |
1.立案阶段责任:依法立案或不予立案(不予立案应当告知理由),制发立案文书。 2.调查阶段责任:依法进行勘验(查)、鉴定、询问、保存证据,按规定举行听证;依法调查(检查)和收集证据。 3.决定阶段责任: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履行法定告知义务。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文书并送达被处罚人、利害关系人(举报人)或有关单位;信息公开。 5.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 清远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办公室,电话: 3370770 根据《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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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2 | 行政处罚 | 清远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 00729995702201130003441800 | 对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疫苗生产企业、接受委托配送疫苗的企业未在规定的冷藏条件下储存、运输疫苗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1.[行政法规]《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2016年国务院令第668号)第六十六条 。 |
1.立案阶段责任:依法立案或不予立案(不予立案应当告知理由),制发立案文书。 2.调查阶段责任:依法进行勘验(查)、鉴定、询问、保存证据,按规定举行听证;依法调查(检查)和收集证据。 3.决定阶段责任: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履行法定告知义务。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文书并送达被处罚人、利害关系人(举报人)或有关单位;信息公开。 5.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 清远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办公室,电话: 3370770 根据《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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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3 | 行政处罚 | 清远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 00729995702201120003441800 | 对未经卫生主管部门依法指定擅自从事接种工作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1.[行政法规]《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2016年国务院令第668号) 第六十八条 。 |
1.立案阶段责任:依法立案或不予立案(不予立案应当告知理由),制发立案文书。 2.调查阶段责任:依法进行勘验(查)、鉴定、询问、保存证据,按规定举行听证;依法调查(检查)和收集证据。 3.决定阶段责任: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履行法定告知义务。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文书并送达被处罚人、利害关系人(举报人)或有关单位;信息公开。 5.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 清远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办公室,电话: 3370770 根据《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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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4 | 行政处罚 | 清远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 00729995702201110003441800 | 对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拒绝、阻挠、干涉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开展监督检查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1.[规范性文件]《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卫生监督工作规范》(国卫办监督发〔2015〕62号)第九条。 2.[法律]《食品安全法》(2015年修订) 第一百三十三条 。 |
1.立案阶段责任:依法立案或不予立案(不予立案应当告知理由),制发立案文书。 2.调查阶段责任:依法进行勘验(查)、鉴定、询问、保存证据,按规定举行听证;依法调查(检查)和收集证据。 3.决定阶段责任: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履行法定告知义务。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文书并送达被处罚人、利害关系人(举报人)或有关单位;信息公开。 5.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 清远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办公室,电话: 3370770 根据《消毒管理办法》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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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5 | 行政处罚 | 清远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 00729995702201100003441800 | 对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违反《食品安全法》规定用水,使用洗涤剂、消毒剂,或者出厂的餐具、饮具未按规定检验合格并随附消毒合格证明,或者未按规定在独立包装上标注相关内容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1.[法律]《食品安全法》(2015年修订)第一百二十六条 。 2.[规范性文件]《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卫生监督工作规范》(国卫办监督发〔2015〕62号)第八条。 |
1.立案阶段责任:依法立案或不予立案(不予立案应当告知理由),制发立案文书。 2.调查阶段责任:依法进行勘验(查)、鉴定、询问、保存证据,按规定举行听证;依法调查(检查)和收集证据。 3.决定阶段责任: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履行法定告知义务。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文书并送达被处罚人、利害关系人(举报人)或有关单位;信息公开。 5.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 清远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办公室,电话: 3370770 根据《消毒管理办法》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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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6 | 行政处罚 | 清远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 00729995702201090003441800 | 对医疗机构违反《职业病防治法》规定,已经对劳动者生命健康造成严重损害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17年修订)第七十七条。 |
1.立案阶段责任:依法立案或不予立案(不予立案应当告知理由),制发立案文书。 2.调查阶段责任:依法进行勘验(查)、鉴定、询问、保存证据,按规定举行听证;依法调查(检查)和收集证据。 3.决定阶段责任: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履行法定告知义务。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文书并送达被处罚人、利害关系人(举报人)或有关单位;信息公开。 5.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 清远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办公室,电话: 3370770 根据《职业病防治法》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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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7 | 行政处罚 | 清远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 00729995702201080003441800 | 对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出租、出借《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资质批准证书》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1.[部门规章]《职业健康检查管理办法》(2015年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5号) 第二十七条 。 |
1.立案阶段责任:依法立案或不予立案(不予立案应当告知理由),制发立案文书。 2.调查阶段责任:依法进行勘验(查)、鉴定、询问、保存证据,按规定举行听证;依法调查(检查)和收集证据。 3.决定阶段责任: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履行法定告知义务。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文书并送达被处罚人、利害关系人(举报人)或有关单位;信息公开。 5.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 清远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办公室,电话: 3370770 根据《职业病防治法》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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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8 | 行政处罚 | 清远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 00729995702201070003441800 | 对职业健康检查机构未指定主检医师或者指定的主检医师未取得职业病诊断资格的,未建立职业健康检查档案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1.[部门规章]《职业健康检查管理办法》(2015年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5号) 第二十六条 。 |
1.立案阶段责任:依法立案或不予立案(不予立案应当告知理由),制发立案文书。 2.调查阶段责任:依法进行勘验(查)、鉴定、询问、保存证据,按规定举行听证;依法调查(检查)和收集证据。 3.决定阶段责任: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履行法定告知义务。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文书并送达被处罚人、利害关系人(举报人)或有关单位;信息公开。 5.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 清远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办公室,电话: 3370770 根据《职业病防治法》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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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9 | 行政处罚 | 清远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 00729995702201060003441800 | 对无《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开展职业健康检查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1.[行政法规]《医疗机构管理条例》(1994年国务院令第149号)第四十四条。 2.[部门规章]《职业健康检查管理办法》(2015年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5号)第二十二条 。 |
1.立案阶段责任:依法立案或不予立案(不予立案应当告知理由),制发立案文书。 2.调查阶段责任:依法进行勘验(查)、鉴定、询问、保存证据,按规定举行听证;依法调查(检查)和收集证据。 3.决定阶段责任: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履行法定告知义务。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文书并送达被处罚人、利害关系人(举报人)或有关单位;信息公开。 5.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 清远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办公室,电话: 3370770 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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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0 | 行政处罚 | 清远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 00729995702201050003441800 | 对医疗机构的放射工作许可登记证件过期或者超许可登记范围使用、储存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造成放射事故,尚不构成犯罪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1.[部门规章]《放射事故管理规定》(2001年卫生部公安部令第16号)第二十二条第二款。 |
1.立案阶段责任:依法立案或不予立案(不予立案应当告知理由),制发立案文书。 2.调查阶段责任:依法进行勘验(查)、鉴定、询问、保存证据,按规定举行听证;依法调查(检查)和收集证据。 3.决定阶段责任: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履行法定告知义务。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文书并送达被处罚人、利害关系人(举报人)或有关单位;信息公开。 5.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 清远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办公室,电话: 3370770 根据《放射诊疗管理条例》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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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1 | 行政处罚 | 清远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 00729995702201040003441800 | 对逾期不校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明文件经责令限期补办后仍拒不校验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1.[行政法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2004年修订)第三十六条。 |
1.立案阶段责任:依法立案或不予立案(不予立案应当告知理由),制发立案文书。 2.调查阶段责任:依法进行勘验(查)、鉴定、询问、保存证据,按规定举行听证;依法调查(检查)和收集证据。 3.决定阶段责任: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履行法定告知义务。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文书并送达被处罚人、利害关系人(举报人)或有关单位;信息公开。 5.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 清远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办公室,电话: 3370770 根据《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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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2 | 行政处罚 | 清远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 00729995702201030003441800 | 对买卖、出借、出租或者涂改、伪造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明文件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1.[部门规章]《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01年)第五十条第一款。 2.[行政法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2004年修订)第三十七条。 |
1.立案阶段责任:依法立案或不予立案(不予立案应当告知理由),制发立案文书。 2.调查阶段责任:依法进行勘验(查)、鉴定、询问、保存证据,按规定举行听证;依法调查(检查)和收集证据。 3.决定阶段责任: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履行法定告知义务。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文书并送达被处罚人、利害关系人(举报人)或有关单位;信息公开。 5.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 清远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办公室,电话: 3370770 根据《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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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3 | 行政处罚 | 清远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 00729995702201020003441800 | 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和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在开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时出具虚假证明文件、做假手术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1.[部门规章]《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01年)第五十三条第一款。 2.[行政法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2004年修订)第四十一条。 |
1.立案阶段责任:依法立案或不予立案(不予立案应当告知理由),制发立案文书。 2.调查阶段责任:依法进行勘验(查)、鉴定、询问、保存证据,按规定举行听证;依法调查(检查)和收集证据。 3.决定阶段责任: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履行法定告知义务。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文书并送达被处罚人、利害关系人(举报人)或有关单位;信息公开。 5.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 清远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办公室,电话: 3370770 根据《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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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4 | 行政处罚 | 清远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 00729995702201010003441800 | 对未经批准擅自从事产前诊断和使用辅助生育技术治疗不育症的行为进行行政处罚 | 1.[行政法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2004年修订)第三十五条。 2.[部门规章]《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01年)第四十九条。 |
1.立案阶段责任:依法立案或不予立案(不予立案应当告知理由),制发立案文书。 2.调查阶段责任:依法进行勘验(查)、鉴定、询问、保存证据,按规定举行听证;依法调查(检查)和收集证据。 3.决定阶段责任: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履行法定告知义务。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文书并送达被处罚人、利害关系人(举报人)或有关单位;信息公开。 5.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 清远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办公室,电话: 3370770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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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5 | 行政处罚 | 清远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 00729995702201000003441800 | 对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人员擅自增加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项目或在执业的机构外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1.《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01年)无。 |
1.立案阶段责任:依法立案或不予立案(不予立案应当告知理由),制发立案文书。 2.调查阶段责任:依法进行勘验(查)、鉴定、询问、保存证据,按规定举行听证;依法调查(检查)和收集证据。 3.决定阶段责任: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履行法定告知义务。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文书并送达被处罚人、利害关系人(举报人)或有关单位;信息公开。 5.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 清远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办公室,电话: 3370770 根据《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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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6 | 行政处罚 | 清远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 00729995702200990003441800 | 对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未经批准擅自扩大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项目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1.[行政法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2004年修订)第三十九条 。 |
1.立案阶段责任:依法立案或不予立案(不予立案应当告知理由),制发立案文书。 2.调查阶段责任:依法进行勘验(查)、鉴定、询问、保存证据,按规定举行听证;依法调查(检查)和收集证据。 3.决定阶段责任: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履行法定告知义务。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文书并送达被处罚人、利害关系人(举报人)或有关单位;信息公开。 5.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 清远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办公室,电话: 3370770 根据《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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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7 | 行政处罚 | 清远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 00729995702200980003441800 | 对医疗保健机构《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校验不合格且整改后仍不合格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1.[规范性文件]《广东省母婴保健技术服务项目审批管理办法》(2003)第七条。 |
1.立案阶段责任:依法立案或不予立案(不予立案应当告知理由),制发立案文书。 2.调查阶段责任:依法进行勘验(查)、鉴定、询问、保存证据,按规定举行听证;依法调查(检查)和收集证据。 3.决定阶段责任: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履行法定告知义务。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文书并送达被处罚人、利害关系人(举报人)或有关单位;信息公开。 5.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 清远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办公室,电话: 3370770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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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8 | 行政处罚 | 清远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 00729995702200970003441800 | 对从事母婴保健技术服务的人员出具虚假医学证明文件的,给当事人身心健康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1.[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2001年)第四十一条。 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2015年修正)第三十七条。 |
1.立案阶段责任:依法立案或不予立案(不予立案应当告知理由),制发立案文书。 2.调查阶段责任:依法进行勘验(查)、鉴定、询问、保存证据,按规定举行听证;依法调查(检查)和收集证据。 3.决定阶段责任: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履行法定告知义务。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文书并送达被处罚人、利害关系人(举报人)或有关单位;信息公开。 5.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 清远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办公室,电话: 3370770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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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9 | 行政处罚 | 清远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 00729995702200960003441800 | 对未取得执业许可擅自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1.[部门规章]《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01年)第四十八条第一款。 2.[行政法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2004年修订)第三十四条。 |
1.立案阶段责任:依法立案或不予立案(不予立案应当告知理由),制发立案文书。 2.调查阶段责任:依法进行勘验(查)、鉴定、询问、保存证据,按规定举行听证;依法调查(检查)和收集证据。 3.决定阶段责任: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履行法定告知义务。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文书并送达被处罚人、利害关系人(举报人)或有关单位;信息公开。 5.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 清远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办公室,电话: 3370770 根据《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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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0 | 行政处罚 | 清远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 00729995702200950003441800 | 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使用没有依法取得《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合格证》的人员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1.[部门规章]《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01年)第四十八条第二款。 |
1.立案阶段责任:依法立案或不予立案(不予立案应当告知理由),制发立案文书。 2.调查阶段责任:依法进行勘验(查)、鉴定、询问、保存证据,按规定举行听证;依法调查(检查)和收集证据。 3.决定阶段责任: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履行法定告知义务。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文书并送达被处罚人、利害关系人(举报人)或有关单位;信息公开。 5.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 清远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办公室,电话: 3370770 根据《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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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1 | 行政处罚 | 清远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 00729995702200940003441800 | 对准许或者纵容传染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从事儿童看护、保教工作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1.[地方性法规]《广东省母婴保健管理条例》(2010年修正)第二十九条。 |
1.立案阶段责任:依法立案或不予立案(不予立案应当告知理由),制发立案文书。 2.调查阶段责任:依法进行勘验(查)、鉴定、询问、保存证据,按规定举行听证;依法调查(检查)和收集证据。 3.决定阶段责任: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履行法定告知义务。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文书并送达被处罚人、利害关系人(举报人)或有关单位;信息公开。 5.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 清远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办公室,电话: 3370770 根据《传染病防治管理法》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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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2 | 行政处罚 | 清远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 00729995702200930003441800 | 对检疫传染病病人、疑似检疫传染病病人以及与其密切接触者隐瞒真实情况、逃避交通卫生检疫的,拒绝接受交通卫生检疫和必要的卫生处理对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1.[部门规章]《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交通应急规定》(2004年卫生部交通部令第2号)第四十五条。 |
1.立案阶段责任:依法立案或不予立案(不予立案应当告知理由),制发立案文书。 2.调查阶段责任:依法进行勘验(查)、鉴定、询问、保存证据,按规定举行听证;依法调查(检查)和收集证据。 3.决定阶段责任: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履行法定告知义务。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文书并送达被处罚人、利害关系人(举报人)或有关单位;信息公开。 5.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 清远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办公室,电话: 3370770 根据《传染病防治管理法》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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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3 | 行政处罚 | 清远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 00729995702200920003441800 | 对医疗卫生机构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履行职责,导致托幼机构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对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违反《结核病防治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1.[部门规章]《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2010年卫生部 教育部令第76号)第二十一条第二款。 |
1.立案阶段责任:依法立案或不予立案(不予立案应当告知理由),制发立案文书。 2.调查阶段责任:依法进行勘验(查)、鉴定、询问、保存证据,按规定举行听证;依法调查(检查)和收集证据。 3.决定阶段责任: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履行法定告知义务。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文书并送达被处罚人、利害关系人(举报人)或有关单位;信息公开。 5.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 清远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办公室,电话: 3370770 根据《结核病防治管理办法》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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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4 | 行政处罚 | 清远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 00729995702200910003441800 | 医疗机构未经批准,擅自对病因不明并具有传染病特征的病人尸体进行解剖查验;未按规定采取有效的消毒、防护、隔离等措施;查验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出具虚假查验报告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1.[部门规章]《传染病病人或疑似传染病病人尸体解剖查验规定》(2005年卫生部令第43号)第十七条。 2.《执业医师法》(2009年修正)第三十七条第一项、第四项、第五项。 3.[法律]《传染病防治法》(2013年修订)第六十九条第一项、第四项 。 |
1.立案阶段责任:依法立案或不予立案(不予立案应当告知理由),制发立案文书。 2.调查阶段责任:依法进行勘验(查)、鉴定、询问、保存证据,按规定举行听证;依法调查(检查)和收集证据。 3.决定阶段责任: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履行法定告知义务。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文书并送达被处罚人、利害关系人(举报人)或有关单位;信息公开。 5.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 清远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办公室,电话: 3370770 根据《人体器官移植条例》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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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5 | 行政处罚 | 清远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 00729995702200900003441800 | 对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违反《结核病防治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1.[部门规章]《结核病防治管理办法》(2013年卫生部令第92号)第三十六条。 |
1.立案阶段责任:依法立案或不予立案(不予立案应当告知理由),制发立案文书。 2.调查阶段责任:依法进行勘验(查)、鉴定、询问、保存证据,按规定举行听证;依法调查(检查)和收集证据。 3.决定阶段责任: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履行法定告知义务。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文书并送达被处罚人、利害关系人(举报人)或有关单位;信息公开。 5.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 清远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办公室,电话: 3370770 根据《结核病防治管理办法》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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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6 | 行政处罚 | 清远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 00729995702200890003441800 | 对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违反《结核病防治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1.[部门规章]《结核病防治管理办法》(2013年卫生部令第92号)第三十五条。 |
1.立案阶段责任:依法立案或不予立案(不予立案应当告知理由),制发立案文书。 2.调查阶段责任:依法进行勘验(查)、鉴定、询问、保存证据,按规定举行听证;依法调查(检查)和收集证据。 3.决定阶段责任: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履行法定告知义务。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文书并送达被处罚人、利害关系人(举报人)或有关单位;信息公开。 5.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 清远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办公室,电话: 3370770 根据《性病防治管理办法》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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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7 | 行政处罚 | 清远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 00729995702200880003441800 | 对医师在性病诊疗活动中违反《性病防治管理办法》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1.[法律]《执业医师法》(1998年)第三十七条 。 2.[部门规章]《性病防治管理办法》(2012年卫生部令第89号)第五十条第(三)项。 |
1.立案阶段责任:依法立案或不予立案(不予立案应当告知理由),制发立案文书。 2.调查阶段责任:依法进行勘验(查)、鉴定、询问、保存证据,按规定举行听证;依法调查(检查)和收集证据。 3.决定阶段责任: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履行法定告知义务。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文书并送达被处罚人、利害关系人(举报人)或有关单位;信息公开。 5.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 清远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办公室,电话: 3370770 根据《性病防治管理办法》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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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8 | 行政处罚 | 清远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 00729995702200870003441800 | 对拒绝接受卫生主管部门、兽医主管部门依法开展有关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扩散的调查取证、采集样品等活动或者依照本条例规定采取有关预防、控制措施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1.《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2014年国务院令第424号)第六十六条。 |
1.立案阶段责任:依法立案或不予立案(不予立案应当告知理由),制发立案文书。 2.调查阶段责任:依法进行勘验(查)、鉴定、询问、保存证据,按规定举行听证;依法调查(检查)和收集证据。 3.决定阶段责任: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履行法定告知义务。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文书并送达被处罚人、利害关系人(举报人)或有关单位;信息公开。 5.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 清远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办公室,电话: 3370770 根据《传染病防治管理法》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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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9 | 行政处罚 | 清远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 00729995702200860003441800 | 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或者医疗、保健机构以外的机构或者人员擅自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1.[行政法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2004年修订)第三十四条。 |
1.立案阶段责任:依法立案或不予立案(不予立案应当告知理由),制发立案文书。 2.调查阶段责任:依法进行勘验(查)、鉴定、询问、保存证据,按规定举行听证;依法调查(检查)和收集证据。 3.决定阶段责任: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履行法定告知义务。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文书并送达被处罚人、利害关系人(举报人)或有关单位;信息公开。 5.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 清远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办公室,电话: 3370770 根据《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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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0 | 行政处罚 | 清远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 00729995702200850003441800 | 对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和人员未经批准擅自从事产前诊断和使用辅助生育技术治疗不育症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1.[部门规章]《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01年)第四十九条。 2.[行政法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2004年修订)第三十五条。 |
1.立案阶段责任:依法立案或不予立案(不予立案应当告知理由),制发立案文书。 2.调查阶段责任:依法进行勘验(查)、鉴定、询问、保存证据,按规定举行听证;依法调查(检查)和收集证据。 3.决定阶段责任: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履行法定告知义务。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文书并送达被处罚人、利害关系人(举报人)或有关单位;信息公开。 5.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 清远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办公室,电话: 3370770 根据《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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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1 | 行政处罚 | 清远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 00729995702200840003441800 | 对大规模批量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以贿赂、回扣等方式推销假冒伪劣商品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1.[地方性法规]《广东省查处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条例》(2012年修订)第六十一条。 |
1.立案阶段责任:依法立案或不予立案(不予立案应当告知理由),制发立案文书。 2.调查阶段责任:依法进行勘验(查)、鉴定、询问、保存证据,按规定举行听证;依法调查(检查)和收集证据。 3.决定阶段责任: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履行法定告知义务。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文书并送达被处罚人、利害关系人(举报人)或有关单位;信息公开。 5.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 清远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办公室,电话: 3370770 根据《广东省查处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条例》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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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2 | 行政处罚 | 清远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 00729995702200830003441800 | 对违反《广东省查处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条例》第二十条规定,擅自启封、转移、使用、改动、销毁、销售被查封物品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1.[地方性法规]《广东省查处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条例》(2012年修订)第六十条。 |
1.立案阶段责任:依法立案或不予立案(不予立案应当告知理由),制发立案文书。 2.调查阶段责任:依法进行勘验(查)、鉴定、询问、保存证据,按规定举行听证;依法调查(检查)和收集证据。 3.决定阶段责任: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履行法定告知义务。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文书并送达被处罚人、利害关系人(举报人)或有关单位;信息公开。 5.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 清远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办公室,电话: 3370770 根据《广东省查处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条例》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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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3 | 行政处罚 | 清远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 00729995702200820003441800 | 对有《广东省查处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条例》第十二条所列行为之一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1.[地方性法规]《广东省查处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条例》(2012年修订)第五十八条。 |
1.立案阶段责任:依法立案或不予立案(不予立案应当告知理由),制发立案文书。 2.调查阶段责任:依法进行勘验(查)、鉴定、询问、保存证据,按规定举行听证;依法调查(检查)和收集证据。 3.决定阶段责任: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履行法定告知义务。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文书并送达被处罚人、利害关系人(举报人)或有关单位;信息公开。 5.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 清远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办公室,电话: 3370770 根据《广东省查处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条例》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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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4 | 行政处罚 | 清远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 00729995702200810003441800 | 对有《广东省查处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条例》第十一条所列行为之一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1.[地方性法规]《广东省查处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条例》(2012年修订)第五十七条。 |
1.立案阶段责任:依法立案或不予立案(不予立案应当告知理由),制发立案文书。 2.调查阶段责任:依法进行勘验(查)、鉴定、询问、保存证据,按规定举行听证;依法调查(检查)和收集证据。 3.决定阶段责任: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履行法定告知义务。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文书并送达被处罚人、利害关系人(举报人)或有关单位;信息公开。 5.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 清远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办公室,电话: 3370770 根据《广东省查处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条例》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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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5 | 行政处罚 | 清远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 00729995702200800003441800 | 对生产、销售《广东省查处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条例》第十条第八、九、十、十一、十二项所列商品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1.[地方性法规]《广东省查处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条例》(2012年修订)第五十五条第三款。 |
1.立案阶段责任:依法立案或不予立案(不予立案应当告知理由),制发立案文书。 2.调查阶段责任:依法进行勘验(查)、鉴定、询问、保存证据,按规定举行听证;依法调查(检查)和收集证据。 3.决定阶段责任: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履行法定告知义务。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文书并送达被处罚人、利害关系人(举报人)或有关单位;信息公开。 5.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 清远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办公室,电话: 3370770 根据《广东省查处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条例》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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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6 | 行政处罚 | 清远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 00729995702200790003441800 | 对生产、销售《广东省查处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条例》第十条第七项所列商品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1.[地方性法规]《广东省查处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条例》(2012年修订)第五十五条。 |
1.立案阶段责任:依法立案或不予立案(不予立案应当告知理由),制发立案文书。 2.调查阶段责任:依法进行勘验(查)、鉴定、询问、保存证据,按规定举行听证;依法调查(检查)和收集证据。 3.决定阶段责任: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履行法定告知义务。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文书并送达被处罚人、利害关系人(举报人)或有关单位;信息公开。 5.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 清远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办公室,电话: 3370770 根据《广东省查处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条例》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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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7 | 行政强制 | 清远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 00729995703200010003441800 | 封闭公共饮用水源、封存食品以及相关物品或者暂停销售的临时控制措施,并予以检验或者进行消毒的采取临时控制措施 |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2013年修正)第五十三条。 |
1.调查阶段责任: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应出示执法证件,制作现场笔录和财物清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且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2.决定阶段责任:作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决定,应告知采取行政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等; 3.催告阶段责任:对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在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前,应当事先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 4.解除阶段责任:对符合解除行政强制措施情形的,应当及时作出解除决定;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清远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办公室,电话: 3370770 | |
268 | 行政强制 | 清远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 00729995703200060003441800 | 对病人、相关人员、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动物采取封闭、隔离治疗、医学检查、现场消毒,隔离、扑杀等措施 | 1.《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2004年国务院令第424号)第四十六条。 |
1.调查阶段责任: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应出示执法证件,制作现场笔录和财物清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且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2.决定阶段责任:作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决定,应告知采取行政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等; 3.催告阶段责任:对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在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前,应当事先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 4.解除阶段责任:对符合解除行政强制措施情形的,应当及时作出解除决定;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清远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办公室,电话: 3370770 根据《传染病防治法》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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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9 | 行政强制 | 清远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 00729995703200050003441800 | 对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公共饮用水源、食品以及相关物品采取封闭、封存、暂停销售,检验、消毒等措施 |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2013年修正)第五十五条。 |
1.调查阶段责任: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应出示执法证件,制作现场笔录和财物清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且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2.决定阶段责任:作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决定,应告知采取行政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等; 3.催告阶段责任:对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在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前,应当事先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 4.解除阶段责任:对符合解除行政强制措施情形的,应当及时作出解除决定;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清远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办公室,电话: 3370770 根据《传染病防治法》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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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0 | 行政强制 | 清远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 00729995703200040003441800 | 使用单位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有证据证明可能流入非法渠道的采取查封、扣押的行政强制措施 | 1.《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2013年修订)第六十条第二款。 |
1.调查阶段责任: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应出示执法证件,制作现场笔录和财物清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且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2.决定阶段责任:作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决定,应告知采取行政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等; 3.催告阶段责任:对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在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前,应当事先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 4.解除阶段责任:对符合解除行政强制措施情形的,应当及时作出解除决定;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清远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办公室,电话: 3370770 根据《麻精药品管理条例》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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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1 | 行政强制 | 清远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 00729995703200030003441800 | 医疗机构发生放射性职业病危害事故或者有证据证明危害状态可能导致职业病危害事故发生时(一)责令暂停导致职业病危害事故的作业;(二)封存造成职业病危害事故或者可能导致职业病危害事故发生的材料和设备;(三)组织控制职业病危害事故现场。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17年修改)第六十四条。 |
1.调查阶段责任: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应出示执法证件,制作现场笔录和财物清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且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2.决定阶段责任:作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决定,应告知采取行政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等; 3.催告阶段责任:对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在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前,应当事先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 4.解除阶段责任:对符合解除行政强制措施情形的,应当及时作出解除决定;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清远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办公室,电话: 3370770 根据《职业病防治法》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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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2 | 行政强制 | 清远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 00729995703200020003441800 | 对涉嫌违反《医疗废物管理条例》规定的场所、设备、运输工具和物品进行查封或者暂扣 | 1.《医疗废物管理条例》(2002年卫生部令第27号)第三十九条。 |
1.调查阶段责任: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应出示执法证件,制作现场笔录和财物清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且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2.决定阶段责任:作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决定,应告知采取行政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等; 3.催告阶段责任:对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在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前,应当事先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 4.解除阶段责任:对符合解除行政强制措施情形的,应当及时作出解除决定;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清远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办公室,电话: 3370770 根据《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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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3 | 行政给付 | 清远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 00729995705200040003441800 | 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人员特别扶助 | 1.《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人员特别扶助制度实施办法》(粤人口计生委〔2012〕71号)无。 2.《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6年修订)第二十八条。 |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严格按照规定程序及项目条件和要求,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3.决定阶段责任:对符合条件的,予以告之后续办事事宜。对不符合条件的,解释原因。 4.事后监管责任:登记并留存相关资料。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清远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办公室,电话: 3370770 | |
274 | 行政给付 | 清远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 00729995705200010003441800 | 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 | 1.《广东省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办法(试行)》(粤卫〔2011〕128号)第六条。 2.《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2016年国务院令第668号)第四十六条。 |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充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理应告知理由);2、审查阶段责任:严格按照规定程序及项目条件和要求,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3、决定阶段责任:对符合条件的,予以告知后续办事事宜。对不符合条件的,解释原因;4、事后监管责任:登记并留存相关资料;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①《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②其他问责依据。2.监督方式:清远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办公室,3370770 | |
275 | 行政给付 | 清远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 00729995705200030003441800 | 独生子女死亡、伤残后未再生育夫妻的扶助金发放 | 1.《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6年修订)第三十二条。 2.关于印发《广东省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粤人口计生委[2009]21号)。 3.关于贯彻落实广东省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的通知(清人口计生局[2009]16号)。 4.关于提高我市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扶助金标准的通知(清卫函[2017]268号)。 |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充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理应告知理由);2、审查阶段责任:严格按照规定程序及项目条件和要求,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3、决定阶段责任:对符合条件的,予以告知后续办事事宜。对不符合条件的,解释原因;4、事后监管责任:登记并留存相关资料;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问责依据:(1)《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二十三条;(2)其他问责依据。2.监督方式清远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电话:3370770 | |
276 | 行政检查 | 清远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 00729995706200260003441800 | 急救网络医院检查 | 1.《院前医疗急救管理办法》(2013年卫生部令第3号)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 |
1.检查阶段责任:按照法规的规定和程序实施检查。监督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并佩戴统一标志,出示行政执法证件。 2.处置阶段责任:发现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行为,应当以书面形式责令有关单位予以改正。做好检查记录,并经被检查人签字确认。 3.事后监管责任:依法依规开展后续监管;将有关监管信息转送“两建”平台,定期向社会发布。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清远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办公室,电话: 3370770 | |
277 | 行政检查 | 清远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 00729995706200010003441800 | 传染病防治工作监督检查 |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2013年修正)第五十三条。。 |
1.检查阶段责任:按照法规的规定和程序实施检查。监督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并佩戴统一标志,出示行政执法证件。 2.处置阶段责任:发现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行为,应当以书面形式责令有关单位予以改正。做好检查记录,并经被检查人签字确认。 3.事后监管责任:依法依规开展后续监管;将有关监管信息转送“两建”平台,定期向社会发布。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清远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办公室,电话: 3370770 | |
278 | 行政检查 | 清远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 00729995706200250003441800 | 生活饮用水(包括集中式供水、二次供水单位和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卫生监督检查 | 1.《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2016年修改)第二条、第三条第一款、第六条、第七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第十六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2013年修正)第五十三条第四项。 |
1.检查阶段责任:按照法规的规定和程序实施检查。监督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并佩戴统一标志,出示行政执法证件。 2.处置阶段责任:发现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行为,应当以书面形式责令有关单位予以改正。做好检查记录,并经被检查人签字确认。 3.事后监管责任:依法依规开展后续监管;将有关监管信息转送“两建”平台,定期向社会发布。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清远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办公室,电话: 3370770 | |
279 | 行政检查 | 清远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 00729995706200240003441800 | 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血吸虫病防治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 1.《血吸虫病防治条例》(国务院令[2006]第463号)第三条第二款、第三十九条。 |
1.检查阶段责任:按照法规的规定和程序实施检查。监督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并佩戴统一标志,出示行政执法证件。 2.处置阶段责任:发现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行为,应当以书面形式责令有关单位予以改正。做好检查记录,并经被检查人签字确认。 3.事后监管责任:依法依规开展后续监管;将有关监管信息转送“两建”平台,定期向社会发布。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清远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办公室,电话: 3370770 | |
280 | 行政检查 | 清远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 00729995706200230003441800 | 对医疗机构的医院感染管理规章制度及落实情况;对医疗机构针对医院感染危险因素的各项工作和控制措施;对医疗机构的消毒灭菌与隔离、医疗废物管理及医务人员职业卫生防护工作状况;对医疗机构的医院感染病例和医院感染暴发监测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 1.《医院感染管理办法》(卫生部令[2006]第48号)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 |
1.检查阶段责任:按照法规的规定和程序实施检查。监督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并佩戴统一标志,出示行政执法证件。 2.处置阶段责任:发现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行为,应当以书面形式责令有关单位予以改正。做好检查记录,并经被检查人签字确认。 3.事后监管责任:依法依规开展后续监管;将有关监管信息转送“两建”平台,定期向社会发布。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清远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办公室,电话: 3370770 | |
281 | 行政检查 | 清远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 00729995706200220003441800 | 对消毒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 1.《消毒管理办法》(2002年卫生部令第27号公布)第三十九条。 |
1.检查阶段责任:按照法规的规定和程序实施检查。监督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并佩戴统一标志,出示行政执法证件。 2.处置阶段责任:发现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行为,应当以书面形式责令有关单位予以改正。做好检查记录,并经被检查人签字确认。 3.事后监管责任:依法依规开展后续监管;将有关监管信息转送“两建”平台,定期向社会发布。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清远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办公室,电话: 3370770 | |
282 | 行政检查 | 清远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 00729995706200210003441800 | 对医疗卫生机构实施国家免疫规划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 1.《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2015年年修改)第五十条。 |
1.检查阶段责任:按照法规的规定和程序实施检查。监督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并佩戴统一标志,出示行政执法证件。 2.处置阶段责任:发现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行为,应当以书面形式责令有关单位予以改正。做好检查记录,并经被检查人签字确认。 3.事后监管责任:依法依规开展后续监管;将有关监管信息转送“两建”平台,定期向社会发布。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清远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办公室,电话: 3370770 | |
283 | 行政检查 | 清远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 00729995706200200003441800 | 学校卫生监督检查:对学校卫生日常卫生监督、学生使用的用品日常卫生监督、学校校舍预防性卫生监督 | 1.《学校卫生工作条例》(卫生部令[1990]第1号)第二十八条第二项。 |
1.检查阶段责任:按照法规的规定和程序实施检查。监督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并佩戴统一标志,出示行政执法证件。 2.处置阶段责任:发现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行为,应当以书面形式责令有关单位予以改正。做好检查记录,并经被检查人签字确认。 3.事后监管责任:依法依规开展后续监管;将有关监管信息转送“两建”平台,定期向社会发布。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清远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办公室,电话: 3370770 | |
284 | 行政检查 | 清远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 00729995706200190003441800 | 学校校舍新、改、扩建的竣工验收 | 1.《学校卫生工作条例》(卫生部令[1990]第1号)第六条第二款。 |
1.检查阶段责任:按照法规的规定和程序实施检查。监督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并佩戴统一标志,出示行政执法证件。 2.处置阶段责任:发现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行为,应当以书面形式责令有关单位予以改正。做好检查记录,并经被检查人签字确认。 3.事后监管责任:依法依规开展后续监管;将有关监管信息转送“两建”平台,定期向社会发布。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清远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办公室,电话: 3370770 | |
285 | 行政检查 | 清远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 00729995706200180003441800 | 公共场所卫生监督抽检 | 1.[行政法规]《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国发[1987]24号)第三章第十二条第十二条。 2.[部门规章]《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国家卫计委2017年18号令修订)第三条第三条 。 |
1.检查阶段责任:按照法规的规定和程序实施检查。监督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并佩戴统一标志,出示行政执法证件。 2.处置阶段责任:发现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行为,应当以书面形式责令有关单位予以改正。做好检查记录,并经被检查人签字确认。 3.事后监管责任:依法依规开展后续监管;将有关监管信息转送“两建”平台,定期向社会发布。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清远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办公室,电话: 3370770 | |
286 | 行政检查 | 清远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 00729995706200170003441800 | 对职业病鉴定办事机构进行监督检查 | 1.[部门规章]《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2013年卫生部91号令)第五十三条。 |
1.检查阶段责任:按照法规的规定和程序实施检查。监督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并佩戴统一标志,出示行政执法证件。 2.处置阶段责任:发现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行为,应当以书面形式责令有关单位予以改正。做好检查记录,并经被检查人签字确认。 3.事后监管责任:依法依规开展后续监管;将有关监管信息转送“两建”平台,定期向社会发布。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清远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办公室,电话: 3370770 | |
287 | 行政检查 | 清远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 00729995706200160003441800 | 对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的监督检查 | 1.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16年修订)第九条第三款。 2.[部门规章] 《职业健康检查管理办法》(2015年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5号)第三条第二款。 |
1.检查阶段责任:按照法规的规定和程序实施检查。监督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并佩戴统一标志,出示行政执法证件。 2.处置阶段责任:发现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行为,应当以书面形式责令有关单位予以改正。做好检查记录,并经被检查人签字确认。 3.事后监管责任:依法依规开展后续监管;将有关监管信息转送“两建”平台,定期向社会发布。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清远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办公室,电话: 3370770 | |
288 | 行政检查 | 清远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 00729995706200150003441800 | 消毒产品经营单位监督检查 | 1.[部门规章]《消毒管理办法》(2017年 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 第18号)第三十六条。 2.[部门规章]《卫生部关于卫生监督体系建设的若干规定》(2005年卫生部令第39号令)第十九条第一款。 |
1.检查阶段责任:按照法规的规定和程序实施检查。监督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并佩戴统一标志,出示行政执法证件。 2.处置阶段责任:发现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行为,应当以书面形式责令有关单位予以改正。做好检查记录,并经被检查人签字确认。 3.事后监管责任:依法依规开展后续监管;将有关监管信息转送“两建”平台,定期向社会发布。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清远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办公室,电话: 3370770 | |
289 | 行政检查 | 清远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 00729995706200140003441800 | 采供血机构监督检查 | 1.[部门规章]《单采血浆站管理办法》(2015年修订 卫生部令第58号)第五条第二款。 2.[法律]《献血法》(1997年主席令第93号)第四条第一款。 3.[行政法规]《血液制品管理条例》(2016年国务院令第666号)第三条第二款。 |
1.检查阶段责任:按照法规的规定和程序实施检查。监督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并佩戴统一标志,出示行政执法证件。 2.处置阶段责任:发现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行为,应当以书面形式责令有关单位予以改正。做好检查记录,并经被检查人签字确认。 3.事后监管责任:依法依规开展后续监管;将有关监管信息转送“两建”平台,定期向社会发布。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清远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办公室,电话: 3370770 | |
290 | 行政检查 | 清远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 00729995706200130003441800 | 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监督检查 | 1.[行政法规]《医疗废物管理条例》(2011年 国务院令第380号)第三十四条 。 |
1.检查阶段责任:按照法规的规定和程序实施检查。监督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并佩戴统一标志,出示行政执法证件。 2.处置阶段责任:发现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行为,应当以书面形式责令有关单位予以改正。做好检查记录,并经被检查人签字确认。 3.事后监管责任:依法依规开展后续监管;将有关监管信息转送“两建”平台,定期向社会发布。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清远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办公室,电话: 3370770 | |
291 | 行政检查 | 清远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 00729995706200120003441800 | 医疗机构监督检查 | 1.[行政法规]《医疗机构管理条例》(2016年国务院令第666号)第五条第二款。 |
1.检查阶段责任:按照法规的规定和程序实施检查。监督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并佩戴统一标志,出示行政执法证件。 2.处置阶段责任:发现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行为,应当以书面形式责令有关单位予以改正。做好检查记录,并经被检查人签字确认。 3.事后监管责任:依法依规开展后续监管;将有关监管信息转送“两建”平台,定期向社会发布。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清远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办公室,电话: 3370770 | |
292 | 行政检查 | 清远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 00729995706200110003441800 | 消毒产品生产企业监督检查 | 1.[部门规章]《消毒管理办法》(2017年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18号修订)第三十六条。 |
1.检查阶段责任:按照法规的规定和程序实施检查。监督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并佩戴统一标志,出示行政执法证件。 2.处置阶段责任:发现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行为,应当以书面形式责令有关单位予以改正。做好检查记录,并经被检查人签字确认。 3.事后监管责任:依法依规开展后续监管;将有关监管信息转送“两建”平台,定期向社会发布。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清远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办公室,电话: 3370770 | |
293 | 行政检查 | 清远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 00729995706200100003441800 | 对医疗卫生机构的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进行监督检查 | 1.[部门规章]《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2007年卫生部令第55号)第三条第二款。 |
1.检查阶段责任:按照法规的规定和程序实施检查。监督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并佩戴统一标志,出示行政执法证件。 2.处置阶段责任:发现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行为,应当以书面形式责令有关单位予以改正。做好检查记录,并经被检查人签字确认。 3.事后监管责任:依法依规开展后续监管;将有关监管信息转送“两建”平台,定期向社会发布。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清远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办公室,电话: 3370770 | |
294 | 行政检查 | 清远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 00729995706200090003441800 | 对职业病诊断机构进行监督检查 | 1.[部门规章]《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2013年卫生部91号令)第五十二条。 |
1.检查阶段责任:按照法规的规定和程序实施检查。监督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并佩戴统一标志,出示行政执法证件。 2.处置阶段责任:发现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行为,应当以书面形式责令有关单位予以改正。做好检查记录,并经被检查人签字确认。 3.事后监管责任:依法依规开展后续监管;将有关监管信息转送“两建”平台,定期向社会发布。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清远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办公室,电话: 3370770 | |
295 | 行政检查 | 清远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 00729995706200080003441800 | 对开展放射诊疗活动的医疗机构进行监督检查 | 1.[部门规章]《放射诊疗管理规定》(2016年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8号修订)第三条第二款 。 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16年修订)第九条。 3.[行政法规]《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2005年国务院令第449号)第三条第二款。 |
1.检查阶段责任:按照法规的规定和程序实施检查。监督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并佩戴统一标志,出示行政执法证件。 2.处置阶段责任:发现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行为,应当以书面形式责令有关单位予以改正。做好检查记录,并经被检查人签字确认。 3.事后监管责任:依法依规开展后续监管;将有关监管信息转送“两建”平台,定期向社会发布。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清远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办公室,电话: 3370770 | |
296 | 行政检查 | 清远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 00729995706200070003441800 | 预防接种监督检查 | 1.[行政法规]《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2016年国务院令第668号修订)第七条第一款。 2.[规范性文件]《传染病防治卫生监督工作规范》(国卫监督发[2014]44号)第十一条。 |
1.检查阶段责任:按照法规的规定和程序实施检查。监督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并佩戴统一标志,出示行政执法证件。 2.处置阶段责任:发现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行为,应当以书面形式责令有关单位予以改正。做好检查记录,并经被检查人签字确认。 3.事后监管责任:依法依规开展后续监管;将有关监管信息转送“两建”平台,定期向社会发布。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清远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办公室,电话: 3370770 | |
297 | 行政检查 | 清远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 00729995706200060003441800 | 人间传染的病原微生物菌(毒)种保藏机构监督检查 | 1.[行政法规]《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2004年国务院令第424号)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 2.[规范性文件]《传染病防治卫生监督工作规范》(国卫监督发[2014]44号)第二十五条第六项。 3.[部门规章]《人间传染的病原微生物菌(毒)种保藏机构管理办法》(2009年卫生部令第68号)第二条第二款。 |
1.检查阶段责任:按照法规的规定和程序实施检查。监督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并佩戴统一标志,出示行政执法证件。 2.处置阶段责任:发现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行为,应当以书面形式责令有关单位予以改正。做好检查记录,并经被检查人签字确认。 3.事后监管责任:依法依规开展后续监管;将有关监管信息转送“两建”平台,定期向社会发布。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清远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办公室,电话: 3370770 | |
298 | 行政检查 | 清远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 00729995706200050003441800 | 实验室监督检查 | 1.[行政法规]《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2004年国务院令第424号)第三条 。 |
1.检查阶段责任:按照法规的规定和程序实施检查。监督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并佩戴统一标志,出示行政执法证件。 2.处置阶段责任:发现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行为,应当以书面形式责令有关单位予以改正。做好检查记录,并经被检查人签字确认。 3.事后监管责任:依法依规开展后续监管;将有关监管信息转送“两建”平台,定期向社会发布。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清远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办公室,电话: 3370770 | |
299 | 行政检查 | 清远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 00729995706200040003441800 |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监督检查 | 1.《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2003年卫生部令第36号)第三条第二款。 2.[规范性文件]《传染病防治卫生监督工作规范》(国卫监督发〔2014〕44号)第二条。 3.[部门规章]《关于卫生监督体系建设的若干规定》(2005年卫生部令第39号)第十九条。 4.[行政法规]《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2016年国务院令第668号修订)第七条。 |
1.检查阶段责任:按照法规的规定和程序实施检查。监督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并佩戴统一标志,出示行政执法证件。 2.处置阶段责任:发现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行为,应当以书面形式责令有关单位予以改正。做好检查记录,并经被检查人签字确认。 3.事后监管责任:依法依规开展后续监管;将有关监管信息转送“两建”平台,定期向社会发布。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清远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办公室,电话: 3370770 | |
300 | 行政检查 | 清远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 00729995706200030003441800 | 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卫生监督检查 |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15年版)第五十八条。 |
1.检查阶段责任:按照法规的规定和程序实施检查。监督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并佩戴统一标志,出示行政执法证件。 2.处置阶段责任:发现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行为,应当以书面形式责令有关单位予以改正。做好检查记录,并经被检查人签字确认。 3.事后监管责任:依法依规开展后续监管;将有关监管信息转送“两建”平台,定期向社会发布。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清远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办公室,电话: 3370770 | |
301 | 行政检查 | 清远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 00729995706200020003441800 | 公立医院绩效考核评价 | 1.《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粤府办〔2013〕42号)。 2.《沙巴体育官网关于印发清远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清府办〔2013〕109号)。 |
1.检查阶段责任:按照法规的规定和程序实施检查。监督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并佩戴统一标志,出示行政执法证件。 2.处置阶段责任:发现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行为,应当以书面形式责令有关单位予以改正。做好检查记录,并经被检查人签字确认。 3.事后监管责任:依法依规开展后续监管;将有关监管信息转送“两建”平台,定期向社会发布。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清远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办公室,电话: 3370770 | |
302 | 行政确认 | 清远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 00729995707200150003441800 | 二级医院等级评审 | 1.《医疗机构管理条例》(1994年国务院令第149号)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三条。 2.《广东省卫生厅关于医院评审的实施细则(试行)》(粤卫〔2012〕112号)第九条。 3.《医院评审暂行办法》(2011年卫医管发〔2011〕75号)第九条、第十二条。 |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告知理由)。 2.审查与决定阶段责任:材料审核,作出认定(登记)或者不予认定(登记)决定(不予认定的应告知理由)。 3.送达阶段责任:制发相关文书、证照;信息公开。 4.事后监管责任:加强监管,防止弄虚作假。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清远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办公室,电话: 3370770 | |
303 | 行政确认 | 清远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 00729995707200100003441800 | 母婴保健医学技术鉴定 | 1.《广东省母婴保健管理条例》(2010年修正)第二十六条。 |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告知理由)。 2.审查与决定阶段责任:材料审核,专家组鉴定,作出认定(登记)或者不予认定(登记)决定(不予认定的应告知理由)。 3.送达阶段责任:制发相关文书;信息公开。 4.事后监管责任:加强监管,防止弄虚作假。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问责依据:①《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②其他问责依据。2.监督方式:清远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办公室,3370770。 | |
304 | 行政确认 | 清远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 00729995707200090003441800 | 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鉴定 | 1.《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428号)第十二条。 2.《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鉴定管理办法(试行)》(人口科技〔2011〕67号)第十六条。 |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告知理由)。 2.审查与决定阶段责任:材料审核,专家组鉴定,作出认定(登记)或者不予认定(登记)决定(不予认定的应告知理由)。 3.送达阶段责任:制发相关文书;信息公开。 4.事后监管责任:加强监管,防止弄虚作假。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问责依据:①《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②其他问责依据。2.监督方式:清远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办公室,3370770。 | |
305 | 行政确认 | 清远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 00729995707200080003441800 | 病残儿医学鉴定 | 1.《病残儿医学鉴定管理办法》(2002年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7号)第五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 2.《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七条。 3.《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2004年国务院令第309号)第十二条。 |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告知理由)。 2.审查与决定阶段责任:材料审核,专家组鉴定,作出认定(登记)或者不予认定(登记)决定(不予认定的应告知理由)。 3.送达阶段责任:制发相关文书;信息公开。 4.事后监管责任:加强监管,防止弄虚作假。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问责依据:①《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②其他问责依据。2.监督方式:清远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办公室,3370770。 | |
306 | 行政确认 | 清远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 00729995707200060003441800 | 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效果评价 | 1.《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管理规定》(全爱卫发〔2009〕9号)第十三条。 2.《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将一批省级行政职权事项调整由各地级以上市实施的决定》(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48号)。 3.《广东省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管理规定》(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67号)第五条。 |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告知理由)。 2.审查与决定阶段责任:材料审核,专家组鉴定,作出认定(登记)或者不予认定(登记)决定(不予认定的应告知理由)。 3.送达阶段责任:制发相关文书;信息公开。 4.事后监管责任:加强监管,防止弄虚作假。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问责依据:①《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②其他问责依据。2.监督方式:清远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办公室,3370770。 | |
307 | 行政确认 | 清远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 00729995707200050003441800 | 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有偿服务机构公示 | 1.《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管理规定》(全爱卫发〔2009〕9号)第十六条。 2.《广东省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管理规定》(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67号)第十六条。 3.《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将一批省级行政职权事项调整由各地级以上市实施的决定》(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48号)。 |
1.审查与决定阶段责任:材料审核,作出认定(公示)或者不予认定(公示)决定(不予认定的应告知理由)。 2.公示阶段责任:制发相关文书、证照;信息公开。 3.事后监管责任:加强监管,防止弄虚作假。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问责依据:①《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②其他问责依据。2.监督方式:清远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办公室,3370770。 | |
308 | 行政确认 | 清远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 00729995707200130003441800 | 艾滋病检测筛查实验室的验收 | 1.《全国艾滋病检测技术规范》(2015年修订版)。 2.《关于加强艾滋病检测实验室建设和管理的通知》(粤卫办〔2008〕104号)。 3.《关于加强深圳市艾滋病检测实验室建设和管理的通知》(深卫疾控发〔2009〕13号)。 4.《全国艾滋病检测工作管理办法》(2006年版)。 |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告知理由)。 2.审查与决定阶段责任:材料审核,专家组鉴定,作出认定(登记)或者不予认定(登记)决定(不予认定的应告知理由)。 3.送达阶段责任:制发相关文书;信息公开。 4.事后监管责任:加强监管,防止弄虚作假。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问责依据:①《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②其他问责依据。2.监督方式:清远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办公室,3370770。 | |
309 | 行政确认 | 清远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 00729995707200120003441800 | 职业病诊断鉴定 | 1.《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2013年卫生部令第91号)第三十六条。 2.《职业病防治法》(2017年修订)第五十二条。 |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告知理由)。 2.审查与决定阶段责任:材料审核,专家组鉴定,作出认定(登记)或者不予认定(登记)决定(不予认定的应告知理由)。 3.送达阶段责任:制发相关文书;信息公开。 4.事后监管责任:加强监管,防止弄虚作假。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问责依据:①《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②其他问责依据。2.监督方式:清远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办公室,3370770。 | |
310 | 行政确认 | 清远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 00729995707200040003441800 | 省卫生村评审 | 1.《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将一批省级行政职权事项调整由各地级以上市实施的决定》(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48号)。 2.《广东省爱国卫生工作条例》(2003年)第二十四条。 |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告知理由)。 2.审查与决定阶段责任:材料审核,作出认定(登记)或者不予认定(登记)决定(不予认定的应告知理由)。 3.送达阶段责任:制发相关文书、证照;信息公开。 4.事后监管责任:加强监管,防止弄虚作假。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问责依据:①《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②其他问责依据。2.监督方式:清远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办公室,3370770 | |
311 | 行政确认 | 清远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 00729995707200030003441800 | 省卫生城市、卫生乡镇(县城)评审 | 1.《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将一批省级行政职权事项调整由各地级以上市实施的决定》(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48号)。 2.《广东省爱国卫生工作条例》(2003年)第二十四条。 |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告知理由)。 2.审查与决定阶段责任:材料审核,作出认定(登记)或者不予认定(登记)决定(不予认定的应告知理由)。 3.送达阶段责任:制发相关文书、证照;信息公开。 4.事后监管责任:加强监管,防止弄虚作假。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清远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办公室,电话: 3370770 | |
312 | 行政奖励 | 清远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 00729995708200050003441800 | 护士表彰 | 1.《护士条例》(2008年国务院令第517号)第六条。 |
1.制定方案责任:根据法律法规或有关文件依据,在征求有关单位意见基础上,科学制定奖励方案。 2.组织推荐责任:严格按照奖励方案规定的条件、程序,组织推荐工作,对推荐对象进行初审。 3.审核公示责任:对符合条件的推荐对象进行审核,并进行公示。 4.奖励责任:按照方案对有关单位或个人进行奖励。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清远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办公室,电话: 3370770 | |
313 | 行政奖励 | 清远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 00729995708200080003441800 | 对参加突发事件应急处理作出贡献人员的奖励 | 1.《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2011年国务院令第588号)第九条。 |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充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理应告知理由);2、审查阶段责任:严格按照规定程序及项目条件和要求,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3、决定阶段责任:对符合条件的,予以告知后续办事事宜。对不符合条件的,解释原因;4、事后监管责任:登记并留存相关资料;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问责依据:①《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②其他问责依据。2.监督方式:清远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办公室,3370770。 | |
314 | 行政奖励 | 清远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 00729995708200030003441800 | 城镇独生子女父母计划生育奖励 | 1.《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6年修改)第三十二条。 2.《印发广东省城镇独生子女父母计划生育奖励的通知》(粤府办〔2009〕129号)。 3.《印发清远市城镇独生子女父母计划生育奖励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清府办〔2010〕47号)。 |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充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理应告知理由);2、审查阶段责任:严格按照规定程序及项目条件和要求,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3、决定阶段责任:对符合条件的,予以告知后续办事事宜。对不符合条件的,解释原因;4、事后监管责任:登记并留存相关资料;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问责依据:(1)《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二十三条;(2)其他问责依据。2.监督方式清远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电话:3370770 | |
315 | 行政奖励 | 清远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 00729995708200070003441800 | 农村计划生育家庭节育奖 | 1.《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6年修订)第三十三条。 2.《广东省农村计划生育节育奖励办法》(粤人口计生委〔2010〕106号)。 3.关于印发《清远市农村独生女和纯二女结扎家庭奖励优惠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清人口计生局〔2006〕7号)。 |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充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理应告知理由);2、审查阶段责任:严格按照规定程序及项目条件和要求,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3、决定阶段责任:对符合条件的,予以告知后续办事事宜。对不符合条件的,解释原因;4、事后监管责任:登记并留存相关资料;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清远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办公室,电话:3370770 | |
316 | 行政奖励 | 清远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 00729995708200040003441800 | 对开展爱国卫生工作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的奖励 | 1.《全国爱卫会关于组织开展创建卫生先进单位和卫生村活动的通知》(全爱卫发〔2005〕5号)。 2.《广东省爱国卫生工作条例》(2003年)第二十五条。 |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充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理应告知理由);2、审查阶段责任:严格按照规定程序及项目条件和要求,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3、决定阶段责任:对符合条件的,予以告知后续办事事宜。对不符合条件的,解释原因;4、事后监管责任:登记并留存相关资料;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问责依据:①《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②其他问责依据。2.监督方式:清远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办公室,3370770。 | |
317 | 行政奖励 | 清远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 00729995708200060003441800 | 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 | 1.《印发广东省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办法的通知》(粤府办〔2004〕27号)。 2.《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6年修订)第三十二条。 3.《印发实施广东省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办法的通知》(清府办〔2004〕66号)。 4.《关于调整我省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标准的通知》(粤财教〔2013〕362号)。 |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充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理应告知理由);2、审查阶段责任:严格按照规定程序及项目条件和要求,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3、决定阶段责任:对符合条件的,予以告知后续办事事宜。对不符合条件的,解释原因;4、事后监管责任:登记并留存相关资料;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问责依据:(1)《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二十三条;(2)其他问责依据。2.监督方式清远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电话:3370770 | |
318 | 其他 | 清远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 00729995720200010003441800 | 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 | 1.《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15年)第三十条。 |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严格按照规定程序及项目条件和要求,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3.决定阶段责任:对符合条件的,予以告之后续办事事宜。对不符合条件的,解释原因。 4.事后监管责任:登记并留存相关资料。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清远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办公室,电话: 3370770 | |
319 | 其他 | 清远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 00729995720200040003441800 | 医疗机构停业批准 | 1.1.《医疗机构管理条例》(1994年国务院令第149号)第二十一条。 2.2.《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17年卫生部令第35号修改)第三十四条。 |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严格按照规定程序及项目条件和要求,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3.决定阶段责任:对符合条件的,予以告之后续办事事宜。对不符合条件的,解释原因。 4.事后监管责任:登记并留存相关资料。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清远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办公室,电话: 3370770 | |
320 | 其他 | 清远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 00729995720200030003441800 | 对开设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或者增加此类经营项目、以及开展异地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的有偿服务机构进行备案 | 1.《广东省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管理规定》(2012年粤府令第167号)第十五条。 |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告知理由)。 2.审查与决定阶段责任:材料审核,专家组鉴定,作出认定(登记)或者不予认定(登记)决定(不予认定的应告知理由)。 3.送达阶段责任:制发相关文书;信息公开。 4.事后监管责任:加强监管,防止弄虚作假。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问责依据:①《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②其他问责依据。2.监督方式:清远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办公室,3370770。 | |
321 | 其他 | 清远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 00729995720200090003441800 | 负责分散式饮用水源地保护范围的水质监测工作,并在固定场所向当地村(居)民公示。 | 1.《清远市饮用水源水质保护条例》(2016年10月26日清远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一次会议通过 2016年12月1日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批准)第二十七条。 |
1.审查与决定阶段责任:材料审核,作出认定(公示)或者不予认定(公示)决定(不予认定的应告知理由)。 2.公示阶段责任:制发相关文书、证照;信息公开。 3.事后监管责任:加强监管,防止弄虚作假。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问责依据:①《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②其他问责依据。2.监督方式:清远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办公室,3370770。 | |
322 | 其他 | 清远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 00729995720200060003441800 | 新建、扩建、改建放射诊疗建设项目卫生审查(预评价审核)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11年修正)第十八条。 2.卫生部《关于印发〈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等文件的通知》(卫监督发〔2012〕25号)《放射诊疗建设项目卫生审查管理规定》第七条。 3.《放射诊疗管理规定》(2006年卫生部令第46号)第十一条。 4.《广东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贯彻落实〈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等文件精神做好放射卫生相关工作的通知》(粤卫〔2013〕72号)。 |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严格按照规定程序及项目条件和要求,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3.决定阶段责任:对符合条件的,予以告之后续办事事宜。对不符合条件的,解释原因。 4.事后监管责任:登记并留存相关资料。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问责依据:(1)《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二十三条;(2)其他问责依据。2.监督方式清远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电话:3370770 | |
323 | 其他 | 清远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 00729995720200070003441800 | 新建、扩建、改建放射诊疗建设项目竣工验收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11年修正)第十八条。 2.《放射诊疗管理规定》(2006年卫生部令第46号)第十一条。 3.卫生部《关于印发〈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等文件的通知》(卫监督发〔2012〕25号)《放射诊疗建设项目卫生审查管理规定》第十条。 |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严格按照规定程序及项目条件和要求,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3.决定阶段责任:对符合条件的,予以告之后续办事事宜。对不符合条件的,解释原因。 4.事后监管责任:登记并留存相关资料。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问责依据:(1)《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二十三条;(2)其他问责依据。2.监督方式清远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电话:3370770 |
清远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行政权力事项清单
来源: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访问量:-发布时间:2018-09-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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