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条例》和《广东省促进个体工商户实施办法》,提升个体工商户总体发展质量,根据《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做好首批“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认定筹备工作的通知》安排,首批“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申报认定工作已正式启动。我市符合条件的个体工商户可通过全国“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培育平台自主申报,经认定后进入“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名录库。
一、申报时间
2024年1月16日至2024年4月15日
二、申报方式
1.电脑网页端:浏览器访问https://mtyx.gtgsh.com
2.手机微信端:微信搜索框输入https://mtyx.gtgsh.com,或通过“清远市场监管”微信公众号菜单“专题”栏目下“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申报的端口,进入全国“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培育平台。
三、申报范围
(一)按照个体工商户分类入库标准,个体工商户满足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进行自主申报:
1.“名”即“知名”个体工商户:产品和服务质量好、诚信经营、有一定品牌影响力;在县级及以上行政区域或在相关网络平台有较高市场占有率或知名度;拥有商标品牌且有一定知晓度;在“小个专”党建方面获得过荣誉等。
2.“特”即“特色”个体工商户:持有或使用地理标志商标;经营地方特色产品和特色服务,具有代表性;经营理念或经营方式独特,在县级及以上行政区域内有知名度等。
3.“优”即“优质”个体工商户:拥有县级以上政府认定的“老 字号”、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等传统文化标志;经营者持有曾获二级及以上职业资格证书或相关技能荣誉;经营者拥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并从事关联行业;执着坚守、长期经营超过一定年限;取得相关管理体系认证或产品质量认证等。
4.“新”即“新型”个体工商户:率先从事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经营,在当地发挥引领示范作用,有效带动产业发展和周边群众致富;依托互联网从事网络创作、自媒体、直播带货等经营活动,在相关平台的美誉度高、粉丝量或用户数量大,经营状况良好等。
(二)个体工商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得分类入库:
1.申报或推荐之日前一年内曾受到过罚款及以上行政处罚,尚未完成信用修复的;
2.申报或推荐之日前一年内曾发生重大安全事故的;
3.个体工商户经营者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的。
详细申报事宜请直接咨询个体工商户所在地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特此通告。
清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1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