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事项类型 | 部门 | 编码 | 职权名称 | 依据 | 责任事项 | 问责依据及监督方式 | 备注 |
1 | 行政许可 | 清远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 00730001401840050003441800 | 广告发布登记 | 1.《广告发布登记管理规定》(2016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89号)第三、五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2015年修订)第二十九条。 |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的使用要求对申请材料进行全面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制作并送达许可证件,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与新闻出版广电局联合建立联合监管机制,进一步规范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出版单位广告发布行为。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职责。 | 1.问责依据:①《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七十三、七十四、七十五条;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③《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2015年修订)第七十三条;④其他问责依据。 2.监督方式:市工商局党务监察科监督电话:0763-3864829。 | |
2 | 行政许可 | 清远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 00730001401840070003441800 | 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 | 1.《外商投资企业授权登记管理办法》(2016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86号)第三条。 2.《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2013年国务院令第638号)第四、五、二十六、三十四条。 3.《国家工商总局关于对内蒙古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等83个被授权局外商投资企业核准登记权予以确认的通知》(工商外企字〔2004〕45号)。 | 1.受理责任:登记机关依法公示办事依据、申请条件、申请材料、办理期限、办理流程、审批标准。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应当当场一次性告知申请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情况复杂不能当场告知的,应当收取申请材料,出具收到材料的凭据,并在五个工作日内完成告知。不属于登记范畴或不属于本机关登记管辖范围的事项,不予受理。 2.审查责任:登记机关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实行形式审查,并依法对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进行审查。 3.决定责任:登记机关准予设立登记的,应当出具准予设立登记通知书;准予变更登记的,应当出具准予变更登记通知书;准予注销登记的,应当出具准予注销登记通知书,收缴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证。登记机关不予登记的,应当出具登记驳回通知书,说明不予登记的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送达责任:登记机关依法核发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证。 5.事后监管责任:制定《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企业年度报告的实施办法(试行)》《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企业公示信息抽查暂行办法实施细则(试行)》《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落实“双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的实施细则(试行)》《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管理的实施细则(试行)》等监管标准规范,推行企业信息公示、风险分类监管、有效衔接司法、“双随机一公开”等制度,建立与气象、海关、人民银行等部门企业信息互联共享、信用联合惩戒、联动响应协作等机制,并充分运用大数据、物联网等技术进行风险监测研判。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职责 | 1.问责依据:①《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七十三、七十四条;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③《广东省商事登记条例》第六十二、六十三、六十四条;④其他问责依据。 2.监督方式:市工商局党务监察科监督电话:0763-3864829。 | |
3 | 行政许可 | 清远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 00730001401840010003441800 | 名称核准 | 1.《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2016年国务院令第666号修订)第十条。 2.《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2012年国务院令第628号修订)第三、四条。 3.《个体工商户名称登记管理办法》(2008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38号)第十二条。 4.《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2014年国务院令第648号修订)第六条。 5.《公司登记管理条例》(2016年国务院令第666号修订)第十七条。 6.《广东省商事登记条例》(2015年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4号)第十三条。 7.《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2004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10号)第五条。 | 1.受理责任:登记机关依法公示办事依据、申请条件、申请材料、办理期限、办理流程、审批标准。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应当当场一次性告知申请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情况复杂不能当场告知的,应当收取申请材料,出具收到材料的凭据,并在五个工作日内完成告知。不属于登记范畴或不属于本机关登记管辖范围的事项,不予受理。 2.审查责任:登记机关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实行形式审查,并依法对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进行审查。 3.决定责任:登记机关依法准予核准的,出具《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不予核准的,应当出具驳回通知书,说明不予核准的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送达责任:登记机关依法核发营业执照。通过商事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商事主体登记、备案信息。 5.事后监管责任:制定《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企业年度报告的实施办法(试行)》、《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企业公示信息抽查暂行办法实施细则(试行)》、《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落实“双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的实施细则(试行)》、《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管理的实施细则(试行)》等监管标准规范,推行企业信息公示、风险分类监管、有效衔接司法、“双随机一公开”等制度,建立与气象、海关、人民银行等部门企业信息互联共享、信用联合惩戒、联动响应协作等机制,并充分运用大数据、物联网等技术进行风险监测研判。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职责 | 1.问责依据:①《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七十三、七十四条;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③《广东省商事登记条例》第六十二、六十三、六十四条;④其他问责依据。 2.监督方式:市工商局党务监察科监督电话:0763-3864829。 | |
4 | 行政许可 | 清远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 00730001401840080003441800 | 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登记 | 1.《广东省人民政府2012年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事项目录(第一批)》(2012年粤府令第169号)。 2.《国家工商总局关于对内蒙古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等83个被授权局外商投资企业核准登记权予以确认的通知》(工商外企字〔2004〕45号)。 3.《广东省商事登记条例》(2015年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4号)第四十、四十二条。 4.《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登记管理办法》(2017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92号修订)第二条。 5.《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登记管理办法》(2016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86号修订)第二条。 | 1.受理责任:登记机关依法公示办事依据、申请条件、申请材料、办理期限、办理流程、审批标准。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应当当场一次性告知申请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情况复杂不能当场告知的,应当收取申请材料,出具收到材料的凭据,并在五个工作日内完成告知。不属于登记范畴或不属于本机关登记管辖范围的事项,不予受理。 2.审查责任:登记机关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实行形式审查,并依法对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进行审查。 3.决定责任:登记机关准予设立登记的,应当出具准予设立登记通知书;准予变更登记的,应当出具准予变更登记通知书;准予注销登记的,应当出具准予注销登记通知书,收缴营业执照。登记机关不予登记的,应当出具登记驳回通知书,说明不予登记的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送达责任:登记机关依法核发营业执照。通过商事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商事主体登记、备案信息。 5.事后监管责任:制定《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企业年度报告的实施办法(试行)》《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企业公示信息抽查暂行办法实施细则(试行)》《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落实“双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的实施细则(试行)》《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管理的实施细则(试行)》等监管标准规范,推行企业信息公示、风险分类监管、有效衔接司法、“双随机一公开”等制度,建立与气象、海关、人民银行等部门企业信息互联共享、信用联合惩戒、联动响应协作等机制,并充分运用大数据、物联网等技术进行风险监测研判。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职责 | 1.问责依据:①《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七十三、七十四条;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③《广东省商事登记条例》第六十二、六十三、六十四条;④其他问责依据。 2.监督方式:市工商局党务监察科监督电话:0763-3864829。 | |
5 | 行政许可 | 清远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 00730001401840020003441800 | 企业登记注册 | 1.《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2016年修正)第三、十四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2017年修订)第六、七、二十三条。 3.《外国企业或者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立合伙企业管理办法》(2009年国务院令第567号)第五、六、七、八、十二条。 4.《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2014年国务院令第648号修订)第三、四、十一、十八、二十一、二十二、二十四、二十五条。 5.《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2016年修正)第七、十、二十二条。 6.《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1999年)第十二、十五、三十二条。 7.《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2016年国务院令第666号修订)第四、五条。 8.《广东省商事登记条例》(2015年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4号)第四十、四十二条。 9.《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2006年)第九、十三、九十条。 10.《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3年修订)第六条。 11.《公司登记管理条例》(2016年国务院令第666号修订)第二条。 | 1.受理责任:登记机关依法公示办事依据、申请条件、申请材料、办理期限、办理流程、审批标准。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应当当场一次性告知申请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情况复杂不能当场告知的,应当收取申请材料,出具收到材料的凭据,并在五个工作日内完成告知。不属于登记范畴或不属于本机关登记管辖范围的事项,不予受理。 2.审查责任:登记机关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实行形式审查,并依法对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进行审查。 3.决定责任:登记机关准予设立登记的,应当出具准予设立登记通知书;准予变更登记的,应当出具准予变更登记通知书;准予注销登记的,应当出具准予注销登记通知书,收缴营业执照。登记机关不予登记的,应当出具登记驳回通知书,说明不予登记的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送达责任:登记机关依法核发营业执照。通过商事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商事主体登记、备案信息。 5.事后监管责任:制定《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企业年度报告的实施办法(试行)》《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企业公示信息抽查暂行办法实施细则(试行)》《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落实“双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的实施细则(试行)》《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管理的实施细则(试行)》等监管标准规范,推行企业信息公示、风险分类监管、有效衔接司法、“双随机一公开”等制度,建立与气象、海关、人民银行等部门企业信息互联共享、信用联合惩戒、联动响应协作等机制,并充分运用大数据、物联网等技术进行风险监测研判。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职责。 | 1.问责依据:①《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七十三、七十四条;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③《广东省商事登记条例》第六十二、六十三、六十四条;④其他问责依据。 2.监督方式:市工商局党务监察科监督电话:0763-3864829。 | |
6 | 行政处罚 | 清远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 00730001402846340003441800 | 对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粮食收购许可资格的处罚 | 1.《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07号)第四十二条。 | 1.立案责任:发现此类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严格执行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问责依据:①《行政处罚法》;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③其他问责依据。 2.监督方式:市工商局党务监察科 投诉举报电话:3864829 | |
7 | 行政处罚 | 清远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 00730001402846350003441800 | 对妨害监督检查部门依照《反不正当竞争法》履行职责,拒绝、阻碍调查的行为的处罚 | 1.《反不正当竞争法》(2017年修订)( )第二十八条。 | 1.立案责任:发现此类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严格执行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问责依据:①《行政处罚法》;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③其他问责依据。 2.监督方式:市工商局党务监察科 投诉举报电话:3864829 | |
8 | 行政处罚 | 清远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 00730001402841630003441800 | 对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故意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帮助他人实施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的;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提供仓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2013年修正)第五十七条、第六十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2014年国务院令第651号修订)第七十五条、第七十六条。 | 1.立案责任:发现此类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严格执行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问责依据:①《行政处罚法》;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③其他问责依据。 2.监督方式:市工商局党务监察科 投诉举报电话:3864829 | |
9 | 行政处罚 | 清远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 00730001402842950003441800 | 对开展违反社会公德的促销活动,扰乱市场竞争秩序和社会公共秩序,侵害消费者和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的处罚 | 1.《零售商促销行为管理办法》(2006年商务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安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18号)第四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 2.《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11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58修订)第五条。 | 1.立案责任:发现此类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严格执行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问责依据:①《行政处罚法》;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③其他问责依据。 2.监督方式:市工商局党务监察科 投诉举报电话:3864829 | |
10 | 行政处罚 | 清远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 00730001402843130003441800 | 对未取得直销经营许可证、或未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变更登记而从事直销活动的;直销企业建立分支机构、服务网点,未获得批准,或未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的而从事直销活动的行为的处罚。 | 1.《直销管理条例》(2005年国务院令第443号)第九条、第十条、第三十九条。 | 1.立案责任:发现此类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严格执行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问责依据:①《行政处罚法》;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③其他问责依据。 2.监督方式:市工商局党务监察科 投诉举报电话:3864829 | |
11 | 行政处罚 | 清远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 00730001402843140003441800 | 对申请人通过欺骗、贿赂等手段取得直销经营许可证、建立分支机构和服务网点及办理工商行政管理登记许可的行为的处罚。 | 1.《直销管理条例》(2005年国务院令第443号)第四十条。 | 1.立案责任:发现此类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严格执行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问责依据:①《行政处罚法》;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③其他问责依据。 2.监督方式:市工商局党务监察科 投诉举报电话:3864829 | |
12 | 行政处罚 | 清远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 00730001402843150003441800 | 对直销企业拿到直销经营许可证后,直销企业之前提交的申请文件、资料等内容发生重大变更,未依照规定程序报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批准的行为的处罚。 | 1.《直销管理条例》(2005年国务院令第443号)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一条、第四十一条。 | 1.立案责任:发现此类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严格执行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问责依据:①《行政处罚法》;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③其他问责依据。 2.监督方式:市工商局党务监察科 投诉举报电话:3864829 | |
13 | 行政处罚 | 清远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 00730001402843160003441800 | 对直销企业违反规定,超出直销产品范围从事直销经营活动的行为的处罚。 | 1.《直销管理条例》(2005年国务院令第443号)第四十二条。 | 1.立案责任:发现此类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严格执行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问责依据:①《行政处罚法》;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③其他问责依据。 2.监督方式:市工商局党务监察科 投诉举报电话:3864829 | |
14 | 行政处罚 | 清远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 00730001402843170003441800 | 对直销企业及其直销员违反直销管理条例规定,有欺骗、误导等宣传和推销的行为的处罚。 | 1.《直销管理条例》(2005年国务院令第443号)第四十三条。 | 1.立案责任:发现此类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严格执行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问责依据:①《行政处罚法》;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③其他问责依据。 2.监督方式:市工商局党务监察科 投诉举报电话:3864829 | |
15 | 行政处罚 | 清远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 00730001402843180003441800 | 对直销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发布宣传直销员销售报酬的广告,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作为成为直销员条件;直销企业及其分支机构招募未满18周岁的人员、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员、全日制在校学生、教师、医务人员、公务员和现役军人、直销企业的正式员工、境外人员、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从事兼职的人员为直销员的行为的处罚。 | 1.《直销管理条例》(2005年国务院令第443号)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四十四条。 | 1.立案责任:发现此类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严格执行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问责依据:①《行政处罚法》;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③其他问责依据。 2.监督方式:市工商局党务监察科 投诉举报电话:3864829 | |
16 | 行政处罚 | 清远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 00730001402843190003441800 | 对违反直销管理条例规定,未取得直销员证从事直销活动的行为的处罚。 | 1.《直销管理条例》(2005年国务院令第443号)第十八条、第四十五条。 | 1.立案责任:发现此类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严格执行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问责依据:①《行政处罚法》;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③其他问责依据。 2.监督方式:市工商局党务监察科 投诉举报电话:3864829 | |
17 | 行政处罚 | 清远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 00730001402843200003441800 | 对直销企业进行直销员业务培训和考试收取费用的行为的处罚。 | 1.《直销员业务培训管理办法》(2005年商务部、公安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23号)第七条。 2.《直销管理条例》(2005年国务院令第443号)第十八条、第四十六条。 | 1.立案责任:发现此类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严格执行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问责依据:①《行政处罚法》;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③其他问责依据。 2.监督方式:市工商局党务监察科 投诉举报电话:3864829 | |
18 | 行政处罚 | 清远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 00730001402843210003441800 | 对直销企业以外的单位和个人组织直销员业务培训的行为的处罚。 | 1.《直销员业务培训管理办法》(2005年商务部、公安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23号)第七条。 2.《直销管理条例》(2005年国务院令第443号)第十八条、第四十六条。 | 1.立案责任:发现此类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严格执行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问责依据:①《行政处罚法》;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③其他问责依据。 2.监督方式:市工商局党务监察科 投诉举报电话:3864829 | |
19 | 行政处罚 | 清远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 00730001402843220003441800 | 对直销培训宣扬迷信邪说、色情、淫秽或者渲染暴力;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对企业产品进行夸大、虚假宣传,贬低同类其它产品,强迫参加培训的人员购买产品;以任何方式宣扬直销员以往的收入情况,宣扬大多数参与者将获得成功;从事违反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禁止的其它活动;直销企业以召开研讨会、激励会、表彰会等形式变相对直销员进行培训;直销企业不在本企业设有服务网点的地区组织直销培训的,直销培训在政府、军队、学校、医院的场所及居民社区、私人住宅内举办;直销企业未于直销培训或考试活动7日前将培训或考试计划(包括培 | 1.《直销管理条例》(2005年国务院令第443号)第四十六条。 2.《直销员业务培训管理办法》(2005年商务部、公安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23号)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五条。 | 1.立案责任:发现此类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严格执行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问责依据:①《行政处罚法》;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③其他问责依据。 2.监督方式:市工商局党务监察科 投诉举报电话:3864829 | |
20 | 行政处罚 | 清远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 00730001402843230003441800 | 对未出示直销员证和推销合同;未经消费者同意,进入消费者住所强行推销产品,消费者要求其停止推销活动,未立即停止,并离开消费者住所;成交前,未向消费者详细介绍本企业的退货制度;成交后,未向消费者提供发票和由直销企业出具的含有退货制度、直销企业当地服务网点地址和电话号码等内容的售货凭证的行为的处罚。 | 1.《直销管理条例》(2005年国务院令第443号)第二十二条、第四十七条。 | 1.立案责任:发现此类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严格执行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问责依据:①《行政处罚法》;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③其他问责依据。 2.监督方式:市工商局党务监察科 投诉举报电话:3864829 | |
21 | 行政处罚 | 清远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 00730001402843240003441800 | 对直销企业未在直销产品上标明产品价格或者该价格与服务网点展示的产品价格不一致;直销员未按照标明的价格向消费者推销产品的行为的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1997年)第四十条。 2.《直销管理条例》(2005年国务院令第443号)第二十三条、第四十八条。 | 1.立案责任:发现此类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严格执行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问责依据:①《行政处罚法》;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③其他问责依据。 2.监督方式:市工商局党务监察科 投诉举报电话:3864829 | |
22 | 行政处罚 | 清远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 00730001402843250003441800 | 对直销企业没有按月支付直销员报酬;直销企业支付给直销员的报酬没能按照直销员本人直接向消费者销售产品的收入计算,报酬总额(包括佣金、奖金、各种形式的奖励以及其他经济利益等)超过直销员本人直接向消费者销售产品收入的30%;直销企业没有建立并实行完善的换货和退货制度的行为的处罚。 | 1.《直销管理条例》(2005年国务院令第443号)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四十九条。 | 1.立案责任:发现此类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严格执行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问责依据:①《行政处罚法》;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③其他问责依据。 2.监督方式:市工商局党务监察科 投诉举报电话:3864829 | |
23 | 行政处罚 | 清远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 00730001402843260003441800 | 对直销企业未依照有关规定进行信息报备和披露,或直销企业披露的信息存在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直销企业设立后或每年4月份未以企业年报的方式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地向社会公众披露法定信息;直销企业设立后,未在每月15日前通过直销行业管理网站向商务部、工商总局报备法定的上月内容;直销企业及直销员所使用的产品说明和任何宣传材料与直销企业披露的信息内容不一致的行为的处罚。 | 1.《直销管理条例》(2005年国务院令第443号)第二十八条、第五十条。 2.《直销企业信息报备、披露管理办法》(2005年商务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24号)第六条、第八条、第九条。 | 1.立案责任:发现此类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严格执行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问责依据:①《行政处罚法》;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③其他问责依据。 2.监督方式:市工商局党务监察科 投诉举报电话:3864829 | |
24 | 行政处罚 | 清远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 00730001402843270003441800 | 对直销企业违反保证金存缴、使用管理规定的行为的处罚。 | 1.《直销企业保证金存缴、使用管理办法》(2005年商务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22号)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第七条、第八条、第十条。 2.《直销管理条例》(2005年国务院令第443号)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一、第三十二条、第五十一条。 | 1.立案责任:发现此类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严格执行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问责依据:①《行政处罚法》;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③其他问责依据。 2.监督方式:市工商局党务监察科 投诉举报电话:3864829 | |
25 | 行政处罚 | 清远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 00730001402843280003441800 | 对制造、销售不符合国家技术标准的殡葬设备的行为的处罚。 | 1.《殡葬管理条例》(2012年国务院令第628号修订)第二十二条。 | 1.立案责任:发现此类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严格执行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问责依据:①《行政处罚法》;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③其他问责依据。 2.监督方式:市工商局党务监察科 投诉举报电话:3864829 | |
26 | 行政处罚 | 清远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 00730001402843290003441800 | 对制造、销售封建迷信殡葬用品的行为的处罚。 | 1.《殡葬管理条例》(2012年国务院令第628号修订)第二十二条。 | 1.立案责任:发现此类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严格执行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问责依据:①《行政处罚法》;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③其他问责依据。 2.监督方式:市工商局党务监察科 投诉举报电话:3864829 | |
27 | 行政处罚 | 清远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 00730001402843300003441800 | 对将金银计价使用、私相买卖、借贷抵押的行为的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金银管理条例》(2011年国务院令第588号修订)第七条、第三十一条。 | 1.立案责任:发现此类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严格执行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问责依据:①《行政处罚法》;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③其他问责依据。 2.监督方式:市工商局党务监察科 投诉举报电话:3864829 | |
28 | 行政处罚 | 清远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 00730001402843310003441800 | 对未经中国人民银行许可、委托,擅自收购金银的行为的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金银管理条例》(2011年国务院令第588号修订)第八条、第三十一条。 | 1.立案责任:发现此类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严格执行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问责依据:①《行政处罚法》;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③其他问责依据。 2.监督方式:市工商局党务监察科 投诉举报电话:3864829 | |
29 | 行政处罚 | 清远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 00730001402843320003441800 | 对从事金银生产者擅自自行销售、交换和留用金银的行为的处罚。 | 1.《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11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58修订)第五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金银管理条例》(2011年国务院令第588号修订)第九条、第三十一条。 | 1.立案责任:发现此类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严格执行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问责依据:①《行政处罚法》;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③其他问责依据。 2.监督方式:市工商局党务监察科 投诉举报电话:3864829 | |
30 | 行政处罚 | 清远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 00730001402843330003441800 | 对金银经营单位和使用金银的单位未经许可,自行销售、交换和留用金银的行为的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金银管理条例》(2011年国务院令第588号修订)第十条、第三十一条。 | 1.立案责任:发现此类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严格执行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问责依据:①《行政处罚法》;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③其他问责依据。 2.监督方式:市工商局党务监察科 投诉举报电话:3864829 | |
31 | 行政处罚 | 清远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 00730001402843340003441800 | 对境内机构从国外进口的金银和矿产品中采炼的副产金银,未经许可,自行销售、交换和留用金银的行为的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金银管理条例》(2011年国务院令第588号修订)第十一条、第三十一条。 | 1.立案责任:发现此类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严格执行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问责依据:①《行政处罚法》;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③其他问责依据。 2.监督方式:市工商局党务监察科 投诉举报电话:3864829 | |
32 | 行政处罚 | 清远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 00730001402843350003441800 | 对私自熔化、销毁、占有出土无主金银的行为的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金银管理条例》(2011年国务院令第588号修订)第十三条、第三十一条。 | 1.立案责任:发现此类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严格执行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问责依据:①《行政处罚法》;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③其他问责依据。 2.监督方式:市工商局党务监察科 投诉举报电话:3864829 | |
33 | 行政处罚 | 清远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 00730001402843360003441800 | 对经营单位在经营中套购、挪用、克扣金银的行为的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金银管理条例》(2011年国务院令第588号修订)第二十条、第三十一条。 | 1.立案责任:发现此类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严格执行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问责依据:①《行政处罚法》;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③其他问责依据。 2.监督方式:市工商局党务监察科 投诉举报电话:3864829 | |
34 | 行政处罚 | 清远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 00730001402843370003441800 | 对非法铸造、仿造和发行金银质地纪念币的行为的处罚。 | 1.《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11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58修订)第五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金银管理条例》(2011年国务院令第588号修订)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一条。 | 1.立案责任:发现此类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严格执行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问责依据:①《行政处罚法》;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③其他问责依据。 2.监督方式:市工商局党务监察科 投诉举报电话:3864829 | |
35 | 行政处罚 | 清远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 00730001402843380003441800 | 对委托、寄售商店非法收购或者寄售金银制品、金银器材,珠宝商店非法收购、销售金银制品和金银器材的行为的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金银管理条例》(2011年国务院令第588号修订)第二十二条、第三十一条。 | 1.立案责任:发现此类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严格执行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问责依据:①《行政处罚法》;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③其他问责依据。 2.监督方式:市工商局党务监察科 投诉举报电话:3864829 | |
36 | 行政处罚 | 清远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 00730001402843390003441800 | 对边疆少数民族地区和沿海侨眷比较集中地区的个体银匠非法收购和销售金银制品的行为的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金银管理条例》(2011年国务院令第588号修订)第二十三条、第三十一条。 | 1.立案责任:发现此类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严格执行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问责依据:①《行政处罚法》;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③其他问责依据。 2.监督方式:市工商局党务监察科 投诉举报电话:3864829 | |
37 | 行政处罚 | 清远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 00730001402843400003441800 | 对原系领导成员的公务员在离职三年内,其他公务员在离职两年内,到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任职,从事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营利性活动,并逾期不改正的行为的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2017年修正)第一百零二条。 | 1.立案责任:发现此类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严格执行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问责依据:①《行政处罚法》;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③其他问责依据。 2.监督方式:市工商局党务监察科 投诉举报电话:3864829 | |
38 | 行政处罚 | 清远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 00730001402843420003441800 | 对采用不正当手段垄断种苗市场,或者哄抬种苗价格,尚不够刑事处罚的行为的处罚。 | 1.《退耕还林条例》(2002年国务院令第367号)第五十九条。 | 1.立案责任:发现此类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严格执行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问责依据:①《行政处罚法》;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③其他问责依据。 2.监督方式:市工商局党务监察科 投诉举报电话:3864829 | |
39 | 行政处罚 | 清远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 00730001402843430003441800 | 对销售、供应未经检验合格的种苗或者未附具标签、质量检验合格证、检疫合格证的种苗,尚不够刑事处罚的行为的处罚。 | 1.《退耕还林条例》(2002年国务院令第367号)第六十条。 | 1.立案责任:发现此类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严格执行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问责依据:①《行政处罚法》;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③其他问责依据。 2.监督方式:市工商局党务监察科 投诉举报电话:3864829 | |
40 | 行政处罚 | 清远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 00730001402843440003441800 | 对外国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者以及外国国际海运辅助企业常驻代表机构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的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2013年7月1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四十九条。 | 1.立案责任:发现此类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严格执行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问责依据:①《行政处罚法》;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③其他问责依据。 2.监督方式:市工商局党务监察科 投诉举报电话:3864829 | |
41 | 行政处罚 | 清远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 00730001402843450003441800 | 对违法收购糖料的行为的处罚。 | 1.《糖料管理暂行办法》(2002年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农业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23号)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九条。 | 1.立案责任:发现此类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严格执行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问责依据:①《行政处罚法》;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③其他问责依据。 2.监督方式:市工商局党务监察科 投诉举报电话:3864829 | |
42 | 行政处罚 | 清远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 00730001402843460003441800 | 对出口自然淘汰的一级保护野生药材物种的药用部分的行为的处罚。 | 1.《野生药材资源保护管理条例》(1987年国务院发布)第十三条、第二十条。 | 1.立案责任:发现此类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严格执行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问责依据:①《行政处罚法》;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③其他问责依据。 2.监督方式:市工商局党务监察科 投诉举报电话:3864829 | |
43 | 行政处罚 | 清远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 00730001402843470003441800 | 对违法经营、收购二、三级保护野生药材物种的行为的处罚。 | 1.《野生药材资源保护管理条例》(1987年国务院发布)第十四条、第二十条。 | 1.立案责任:发现此类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严格执行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问责依据:①《行政处罚法》;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③其他问责依据。 2.监督方式:市工商局党务监察科 投诉举报电话:3864829 | |
44 | 行政处罚 | 清远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 00730001402843480003441800 | 对出口二、三级保护野生药材物种的药用部分的行为(国家另有规定除外)的处罚。 | 1.《野生药材资源保护管理条例》(1987年国务院发布)第十五条、第二十条。 | 1.立案责任:发现此类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严格执行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问责依据:①《行政处罚法》;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③其他问责依据。 2.监督方式:市工商局党务监察科 投诉举报电话:3864829 | |
45 | 行政处罚 | 清远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 00730001402843510003441800 | 对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的列入目录产品的行为的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2005年国务院令第440号)第四十八条、第三十七条。 | 1.立案责任:发现此类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严格执行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问责依据:①《行政处罚法》;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③其他问责依据。 2.监督方式:市工商局党务监察科 投诉举报电话:3864829 | |
46 | 行政处罚 | 清远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 00730001402843550003441800 | 对商品零售场的经营者、开办单位或者出租单位低于经营成本销售塑料购物袋,不标明价格或不按规定的内容方式标明价格销售塑料购物袋,采取打折或其他方式不按标示的价格向消费者销售塑料购物袋,向消费者无偿或变相无偿提供塑料购物袋的行为的处罚。 | 1.《商品零售场所塑料购物袋有偿使用管理办法》(2008年商务部、发展改革委、工商总局令第8号)第十五条、第六条。 | 1.立案责任:发现此类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严格执行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问责依据:①《行政处罚法》;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③其他问责依据。 2.监督方式:市工商局党务监察科 投诉举报电话:3864829 | |
47 | 行政处罚 | 清远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 00730001402843560003441800 | 对商品零售场所未向依法设立的塑料购物袋生产厂家、批发商或进口商采购塑料购物袋,并索取相关证照,建立塑料购物袋购销台账,以备查验的行为的处罚。 | 1.《商品零售场所塑料购物袋有偿使用管理办法》(2008年商务部、发展改革委、工商总局令第8号)第十六条、第八条。 | 1.立案责任:发现此类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严格执行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问责依据:①《行政处罚法》;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③其他问责依据。 2.监督方式:市工商局党务监察科 投诉举报电话:3864829 | |
48 | 行政处罚 | 清远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 00730001402843570003441800 | 对商品零售场所的经营者、开办单位或出租单位不在销售凭证上单独列示消费者购买塑料购物袋的数量、单价和款项的(以出租摊位形式经营的集贸市场对消费者开具销售凭证确有困难的除外)行为的处罚。 | 1.《商品零售场所塑料购物袋有偿使用管理办法》(2008年商务部、发展改革委、工商总局令第8号)第十五条、第七条。 | 1.立案责任:发现此类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严格执行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问责依据:①《行政处罚法》;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③其他问责依据。 2.监督方式:市工商局党务监察科 投诉举报电话:3864829 | |
49 | 行政处罚 | 清远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 00730001402843580003441800 | 对违反《烟草专卖法》第二十条的规定,非法印制烟草制品商标标识的行为的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2015年修订)第二十条、第三十四条。 | 1.立案责任:发现此类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严格执行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问责依据:①《行政处罚法》;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③其他问责依据。 2.监督方式:市工商局党务监察科 投诉举报电话:3864829 | |
50 | 行政处罚 | 清远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 00730001402843590003441800 | 对商标印制单位违反《商标印制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承接印制业务,且印制的商标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行为的处罚。 | 1.《商标印制管理办法》(2004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15号)第七条、第十三条。 | 1.立案责任:发现此类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严格执行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问责依据:①《行政处罚法》;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③其他问责依据。 2.监督方式:市工商局党务监察科 投诉举报电话:3864829 | |
51 | 行政处罚 | 清远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 00730001402843600003441800 | 对商标印制单位违反《商标印制管理办法》第七条至第十条规定的行为的处罚。 | 1.《商标印制管理办法》(2004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15号)第八条、第十一条。 | 1.立案责任:发现此类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严格执行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问责依据:①《行政处罚法》;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③其他问责依据。 2.监督方式:市工商局党务监察科 投诉举报电话:3864829 | |
52 | 行政处罚 | 清远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 00730001402843610003441800 | 对擅自设立商标印刷企业或者擅自从事商标印刷经营活动的行为的处罚。 | 1.《印刷业管理条例》(2017年国务院令第676号)第三十六条。 2.《商标印制管理办法》(2004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15号)第十二条。 | 1.立案责任:发现此类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严格执行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问责依据:①《行政处罚法》;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③其他问责依据。 2.监督方式:市工商局党务监察科 投诉举报电话:3864829 | |
53 | 行政处罚 | 清远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 00730001402843630003441800 | 对擅自出版法规汇编的行为的处罚。 | 1.《法规汇编编辑出版管理规定》(1990年国务院令第63号)第十三条。 | 1.立案责任:发现此类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严格执行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问责依据:①《行政处罚法》;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③其他问责依据。 2.监督方式:市工商局党务监察科 投诉举报电话:3864829 | |
54 | 行政处罚 | 清远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 00730001402843650003441800 | 对农产品批发市场或者市场服务管理机构未对进场销售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进行抽查检测;发现不符合质量安全标准的,未要求销售者立即停止销售,并未向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食品等其他批发市场或者市场服务管理机构未协助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食品药品监督、农业、海洋渔业等行政部门定期对进场销售的商品进行抽查检测,并提供方便;抽查检测结果未在商品交易市场内公示的行为的处罚。 | 1.《广东省商品交易市场管理条例》(2012年修正)第十四条、第二十九条。 | 1.立案责任:发现此类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严格执行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问责依据:①《行政处罚法》;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③其他问责依据。 2.监督方式:市工商局党务监察科 投诉举报电话:3864829 | |
55 | 行政处罚 | 清远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 00730001402843660003441800 | 对销售未经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型号核准的或者未标明其型号核准代码的无线电发射设备的行为的处罚。 | 1.《广东省无线电管理条例》(2014年修正)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十六条第三款。 | 1.立案责任:发现此类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严格执行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问责依据:①《行政处罚法》;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③其他问责依据。 2.监督方式:市工商局党务监察科 投诉举报电话:3864829 | |
56 | 行政处罚 | 清远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 00730001402843670003441800 | 对在活禽经营限制区内的市场违法从事活禽经营,在休市期间从事活禽经营的行为的处罚。 | 1.《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11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58修订))第五条。 2.《广东省家禽经营管理办法》(2014年粤府令第206号)第二十七条。 | 1.立案责任:发现此类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严格执行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问责依据:①《行政处罚法》;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③其他问责依据。 2.监督方式:市工商局党务监察科 投诉举报电话:3864829 | |
57 | 行政处罚 | 清远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 00730001402843680003441800 | 对在活禽经营市场外从事活禽经营活动的行为的处罚。 | 1.《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11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58修订))第五条。 2.《广东省家禽经营管理办法》(2014年粤府令第206号)第八条、第二十七条。 | 1.立案责任:发现此类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严格执行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问责依据:①《行政处罚法》;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③其他问责依据。 2.监督方式:市工商局党务监察科 投诉举报电话:3864829 | |
58 | 行政处罚 | 清远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 00730001402843690003441800 | 对出售、收购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行为的处罚。 | 1.《野生植物保护条例》(2017年国务院令第687号修改)第二十四条、第八条。 | 1.立案责任:发现此类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严格执行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问责依据:①《行政处罚法》;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③其他问责依据。 2.监督方式:市工商局党务监察科 投诉举报电话:3864829 | |
59 | 行政处罚 | 清远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 00730001402843700003441800 | 对伪造、倒卖、转让采集证、允许进出口证明书或者有关批准文件、标签的行为的处罚。 | 1.《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11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58修订))第五条。 2.《野生植物保护条例》(2017年国务院令第687号修改)第二十六条、第八条。 | 1.立案责任:发现此类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严格执行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问责依据:①《行政处罚法》;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③其他问责依据。 2.监督方式:市工商局党务监察科 投诉举报电话:3864829 | |
60 | 行政处罚 | 清远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 00730001402843710003441800 | 对伪造、倒卖或者转让进出口批准文件或者允许进出口证明书的行为的处罚。 | 1.《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11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58修订))第五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濒危野生动植物进出口管理条例》(2006年国务院令第465号)二十七条。 | 1.立案责任:发现此类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严格执行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问责依据:①《行政处罚法》;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③其他问责依据。 2.监督方式:市工商局党务监察科 投诉举报电话:3864829 | |
61 | 行政处罚 | 清远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 00730001402843720003441800 | 对广告中对商品的性能、功能、产地、用途、质量、成分、价格、生产者、有效期限、允诺等或者对服务的内容、提供者、形式、质量、价格、允诺等有表示的,表示不准确、清楚、明白的行为的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2015年修订)第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九条、第六条。 | 1.立案责任:发现此类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严格执行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问责依据:①《行政处罚法》;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③其他问责依据。 2.监督方式:市工商局党务监察科 投诉举报电话:3864829 | |
62 | 行政处罚 | 清远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 00730001402841640003441800 | 对将他人注册商标、未注册的驰名商标作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使用,误导公众,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2013年修正)第五十八条。 | 1.立案责任:发现此类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严格执行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问责依据:①《行政处罚法》;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③其他问责依据。 2.监督方式:市工商局党务监察科 投诉举报电话:3864829 | |
63 | 行政处罚 | 清远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 00730001402841650003441800 | 对商标代理机构办理商标事宜过程中,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法律文件、印章、签名的;商标代理机构以诋毁其他商标代理机构等手段招徕商标代理业务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扰乱商标代理市场秩序的;商标代理机构违反商标法第十九条第三款、第四款规定的;商标代理机构以欺诈、虚假宣传、引人误解或者商业贿赂等方式招徕业务的;商标代理机构隐瞒事实,提供虚假证据,或者威胁、诱导他人隐瞒事实,提供虚假证据的;商标代理机构在同一商标案件中接受有利益冲突的双方当事人委托的行为的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2013年修正)第六十八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2014年国务院令第651号修订)第八十八条。 | 1.立案责任:发现此类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严格执行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问责依据:①《行政处罚法》;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③其他问责依据。 2.监督方式:市工商局党务监察科 投诉举报电话:3864829 | |
64 | 行政处罚 | 清远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 00730001402841660003441800 | 对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行为的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2014年国务院令第651号修订)第八十条。 | 1.立案责任:发现此类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严格执行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问责依据:①《行政处罚法》;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③其他问责依据。 2.监督方式:市工商局党务监察科 投诉举报电话:3864829 | |
65 | 行政处罚 | 清远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 00730001402841670003441800 | 对生产、销售没有注册商标的卷烟、雪茄烟、有包装的烟丝的行为的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2015年修正)第三十三条。 | 1.立案责任:发现此类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严格执行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问责依据:①《行政处罚法》;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③其他问责依据。 2.监督方式:市工商局党务监察科 投诉举报电话:3864829 | |
66 | 行政处罚 | 清远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 00730001402841680003441800 | 对生产、销售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烟草制品的行为的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2015年修正)第三十三条。 | 1.立案责任:发现此类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严格执行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问责依据:①《行政处罚法》;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③其他问责依据。 2.监督方式:市工商局党务监察科 投诉举报电话:3864829 | |
67 | 行政处罚 | 清远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 00730001402841690003441800 | 对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2014年国务院令第651号修订)第四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的处罚。 | 1.《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2003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6号)第二十二条。 2.《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11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58修订)第五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2014年国务院令第651号修订)第四条。 | 1.立案责任:发现此类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严格执行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问责依据:①《行政处罚法》;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③其他问责依据。 2.监督方式:市工商局党务监察科 投诉举报电话:3864829 | |
68 | 行政处罚 | 清远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 00730001402841700003441800 | 对集体商标注册人的成员发生变化,注册人未向商标局申请变更注册事项的行为的处罚。 | 1.《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2003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6号)第十四条、第二十二条。 2.《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11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58修订)第五条。 | 1.立案责任:发现此类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严格执行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问责依据:①《行政处罚法》;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③其他问责依据。 2.监督方式:市工商局党务监察科 投诉举报电话:3864829 | |
69 | 行政处罚 | 清远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 00730001402841710003441800 | 对证明商标注册人准许他人使用其商标,未在一年内报商标局备案的行为的处罚。 | 1.《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2003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6号)第十五条、第二十二条。 2.《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11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58修订)第五条。 | 1.立案责任:发现此类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严格执行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问责依据:①《行政处罚法》;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③其他问责依据。 2.监督方式:市工商局党务监察科 投诉举报电话:3864829 | |
70 | 行政处罚 | 清远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 00730001402841720003441800 | 对集体商标许可非集体成员使用的行为的处罚。 | 1.《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2003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6号)第十七条、第二十二条。 2.《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11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58修订)第五条。 | 1.立案责任:发现此类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严格执行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问责依据:①《行政处罚法》;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③其他问责依据。 2.监督方式:市工商局党务监察科 投诉举报电话:3864829 | |
71 | 行政处罚 | 清远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 00730001402841730003441800 | 对证明商标注册人拒绝为符合证明商标使用管理规则规定条件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办理使用该证明商标手续的行为的处罚。 | 1.《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11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58修订)第五条。 2.《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2003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6号)第十八条、第二十二条。 | 1.立案责任:发现此类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严格执行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问责依据:①《行政处罚法》;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③其他问责依据。 2.监督方式:市工商局党务监察科 投诉举报电话:3864829 | |
72 | 行政处罚 | 清远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 00730001402841740003441800 | 对不正当使用地理标志中的地名的行政处罚。 | 1.《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2003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6号)第十八条、第二十二条。 2.《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11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58修订)第五条。 | 1.立案责任:发现此类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严格执行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问责依据:①《行政处罚法》;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③其他问责依据。 2.监督方式:市工商局党务监察科 投诉举报电话:3864829 | |
73 | 行政处罚 | 清远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 00730001402841750003441800 | 对证明商标的注册人在自己提供的商品上使用该证明商标的行为的处罚。 | 1.《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11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58修订)第五条。 2.《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2003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6号)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 | 1.立案责任:发现此类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严格执行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问责依据:①《行政处罚法》;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③其他问责依据。 2.监督方式:市工商局党务监察科 投诉举报电话:3864829 | |
74 | 行政处罚 | 清远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 00730001402841760003441800 | 对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人没有对该商标的使用进行有效管理或者控制,致使该商标使用的商品达不到其使用管理规则的要求,对消费者造成损害的行为的处罚。 | 1.《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11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58修订)第五条。 2.《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2003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6号)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 | 1.立案责任:发现此类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严格执行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问责依据:①《行政处罚法》;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③其他问责依据。 2.监督方式:市工商局党务监察科 投诉举报电话:3864829 | |
75 | 行政处罚 | 清远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 00730001402841770003441800 | 对擅自改变特殊标志文字、图形的,或者许可他人使用特殊标志,未签定使用合同,或者使用人在规定期限内未报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或者未报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存查的,或者超出核准登记的商品或者服务范围使用特殊标志的行为的处罚。 | 1.《特殊标志管理条例》(1996年国务院令第202号)第十五条。 | 1.立案责任:发现此类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严格执行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问责依据:①《行政处罚法》;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③其他问责依据。 2.监督方式:市工商局党务监察科 投诉举报电话:3864829 | |
76 | 行政处罚 | 清远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 00730001402841780003441800 | 对擅自使用与所有人的特殊标志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图形或其组合的,或者未经特殊标志所有人许可,擅自制造、销售其特殊标志或者将其特殊标志用于商业活动的,或者有给特殊标志所有人造成经济损失的其他行为的处罚。 | 1.《特殊标志管理条例》(1996年国务院令第202号)第十五条。 | 1.立案责任:发现此类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严格执行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问责依据:①《行政处罚法》;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③其他问责依据。 2.监督方式:市工商局党务监察科 投诉举报电话:3864829 | |
77 | 行政处罚 | 清远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 00730001402841790003441800 | 对未经奥林匹克标志权利人许可,为商业目的擅自使用奥林匹克标志,或者使用足以引人误认的近似标志,即侵犯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的行为的处罚 | 1.《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2002年国务院令第345号)第六条、第十条。 2.《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11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58修订)第五条。 | 1.立案责任:发现此类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严格执行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问责依据:①《行政处罚法》;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③其他问责依据。 2.监督方式:市工商局党务监察科 投诉举报电话:3864829 | |
78 | 行政处罚 | 清远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 00730001402841800003441800 | 对未经世界博览会标志权利人许可,为商业目的擅自使用世界博览会标志即侵犯世界博览会标志专有权的行为的处罚。 | 1.《世界博览会标志保护条例》(2004年国务院令第422号)第六条、第九条、第十一条。 | 1.立案责任:发现此类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严格执行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问责依据:①《行政处罚法》;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③其他问责依据。 2.监督方式:市工商局党务监察科 投诉举报电话:3864829 | |
79 | 行政处罚 | 清远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 00730001402841810003441800 |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侵犯亚运会标志权的行为的处罚。 | 1.《亚洲运动会标志保护办法》(2010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48号)第九条、第十四条第一款。 | 1.立案责任:发现此类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严格执行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问责依据:①《行政处罚法》;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③其他问责依据。 2.监督方式:市工商局党务监察科 投诉举报电话:3864829 | |
80 | 行政处罚 | 清远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 00730001402841820003441800 | 对违反《特殊标志管理条例》,侵犯亚运会标志权的行为的处罚。 | 1.《亚洲运动会标志保护办法》(2010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48号)第九条、第十四条第二款。 | 1.立案责任:发现此类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严格执行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问责依据:①《行政处罚法》;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③其他问责依据。 2.监督方式:市工商局党务监察科 投诉举报电话:3864829 | |
81 | 行政处罚 | 清远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 00730001402841850003441800 | 对未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即从事商标代理活动或者用欺骗手段取得登记的行为的处罚。 | 1.《商标代理管理办法》(2010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50号)第十五条。 | 1.立案责任:发现此类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严格执行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问责依据:①《行政处罚法》;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③其他问责依据。 2.监督方式:市工商局党务监察科 投诉举报电话:3864829 | |
82 | 行政处罚 | 清远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 00730001402840210003441800 | 对经营者未停止销售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公布的有危及人身、财产安全且不符合强制性标准商品名单中商品的行为的处罚 | 1.《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督抽查检验办法》(2014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61号)第三十一条。 | 1.立案责任:发现此类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严格执行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问责依据:①《行政处罚法》;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③其他问责依据。 2.监督方式:市工商局党务监察科 投诉举报电话:3864829 | |
83 | 行政处罚 | 清远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 00730001402840220003441800 | 对经营者未停止销售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公布的有危及人身、财产安全且不符合强制性标准商品名单中商品,工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后,经营者逾期未改正的行为的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2009年修正)第四十九条。 2.《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督抽查检验办法》(2014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61号)第三十一条。 | 1.立案责任:发现此类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严格执行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问责依据:①《行政处罚法》;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③其他问责依据。 2.监督方式:市工商局党务监察科 投诉举报电话:3864829 | |
84 | 行政处罚 | 清远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 00730001402840230003441800 | 对销售不符合在商品或者其包装上标注采用的产品标准的商品,不符合以商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的商品,不具备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的商品的行为的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2009年修正)第四十九第至第五十三条。 2.《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2016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85号)第十条、第三十条。 | 1.立案责任:发现此类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严格执行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问责依据:①《行政处罚法》;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③其他问责依据。 2.监督方式:市工商局党务监察科 投诉举报电话:3864829 | |
85 | 行政处罚 | 清远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 00730001402840240003441800 | 对销售者销售的进口商品(含奖品、赠品)没有中文标明的商品名称、产地以及进口商或者总经销者名称和地址;关系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或者对使用、维护有特殊要求的商品,没有附有中文说明书;限期使用的商品,没有中文注明的失效日期;用进口散件组装或者分装的商品,商品或者包装上没有中文注明的组装或者分装厂厂名、厂址的行为的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2009年修正)第五十四条。 2.《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2016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85号)第八条、第三十条。 | 1.立案责任:发现此类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严格执行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问责依据:①《行政处罚法》;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③其他问责依据。 2.监督方式:市工商局党务监察科 投诉举报电话:3864829 | |
86 | 行政处罚 | 清远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 00730001402840250003441800 | 对销售的商品(含奖品、赠品)存在使用性能的瑕疵但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销售者未在商品、包装或者销售场所的显著位置清晰地标明“处理品”、“残次品”、“等外品”等,未以告示等方式如实说明商品的瑕疵或者实际质量状况的行为的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2009年修正)第四十九第至第五十三条。 2.《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2016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85号)第十二条、第三十条。 | 1.立案责任:发现此类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严格执行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问责依据:①《行政处罚法》;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③其他问责依据。 2.监督方式:市工商局党务监察科 投诉举报电话:3864829 | |
87 | 行政处罚 | 清远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 00730001402840260003441800 | 对销售者购进或者销售无厂名、厂址等来源不明的商品的行为的处罚 | 1.《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2016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85号)第三十二条。 | 1.立案责任:发现此类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严格执行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问责依据:①《行政处罚法》;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③其他问责依据。 2.监督方式:市工商局党务监察科 投诉举报电话:3864829 | |
88 | 行政处罚 | 清远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 00730001402840270003441800 | 对商品经营柜台出租者、商品展销会举办者、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广播电视购物平台经营者对申请进入其经营场所或者平台销售商品的经营者的主体资格未履行审查登记义务,或者拒绝协助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涉嫌违法行为采取措施、开展调查的行为的处罚 | 1.《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2016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85号)第三十三条。 | 1.立案责任:发现此类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严格执行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问责依据:①《行政处罚法》;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③其他问责依据。 2.监督方式:市工商局党务监察科 投诉举报电话:3864829 | |
89 | 行政处罚 | 清远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 00730001402840280003441800 | 对经营者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销售伪造或者冒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的商品;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中故意使用不合格的计量器具或者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骗取消费者价款或者费用而不提供或者不按照约定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行为的处罚 | 1.《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五条、第十四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2013年修正)第五十六条。 | 1.立案责任:发现此类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严格执行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问责依据:①《行政处罚法》;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③其他问责依据。 2.监督方式:市工商局党务监察科 投诉举报电话:3864829 | |
90 | 行政处罚 | 清远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 00730001402840290003441800 | 对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信息不真实、不全面、不准确或有下列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行为:(一)不以真实名称和标记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二)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品说明、商品标准、实物样品等方式销售商品或者服务;(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现场说明和演示;(四)采用虚构交易、虚标成交量、虚假评论或者雇佣他人等方式进行欺骗性销售诱导;(五)以虚假的“清仓价”、“甩卖价”、“最低价”、“优惠价”或者其他欺骗性价格表示销售商品或者服务;(六)以虚假的“有奖销售”、“还本销售”、“体验销售”等方式销售商品或 | 1.《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六条、第十四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2013年修正)第五十六条。 | 1.立案责任:发现此类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严格执行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问责依据:①《行政处罚法》;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③其他问责依据。 2.监督方式:市工商局党务监察科 投诉举报电话:3864829 | |
91 | 行政处罚 | 清远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 00730001402841860003441800 | 对医疗机构发布医疗广告,未取得《医疗广告审查证明》的处罚 | 1.《医疗广告管理办法》(200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26号)第三条、第二十二条。 | 1.立案责任:发现此类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严格执行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问责依据:①《行政处罚法》;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③其他问责依据。 2.监督方式:市工商局党务监察科 投诉举报电话:3864829 | |
92 | 行政处罚 | 清远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 00730001402841870003441800 | 对非医疗机构发布医疗广告的,或者医疗机构以内部科室名义发布医疗广告的行为的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2015年修订)第六条。 2.《医疗广告管理办法》(2006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卫生部令第26号)第五条、第二十二条;。 | 1.立案责任:发现此类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严格执行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问责依据:①《行政处罚法》;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③其他问责依据。 2.监督方式:市工商局党务监察科 投诉举报电话:3864829 | |
93 | 行政处罚 | 清远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 00730001402841880003441800 | 对医疗广告内容超出医疗机构第一名称、医疗机构地址、所有制形式、医疗机构类别、诊疗科目、床位数、接诊时间、联系电话等项目的,或者医疗广告中医疗机构第一名称、医疗机构地址、所有制形式、医疗机构类别、诊疗科目、床位数、接诊时间、联系电话等项目发布的内容未与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核发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其副本载明的内容一致的行为的处罚。 | 1.《医疗广告管理办法》(2006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卫生部令第26号)第六条、第二十二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2015年修订)第六条。 | 1.立案责任:发现此类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严格执行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问责依据:①《行政处罚法》;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③其他问责依据。 2.监督方式:市工商局党务监察科 投诉举报电话:3864829 | |
94 | 行政处罚 | 清远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 00730001402841890003441800 | 对医疗广告含有涉及医疗技术、诊疗方法、疾病名称、药物的,或者保证治愈或者隐含保证治愈的,或者宣传治愈率、有效率等诊疗效果的,或者淫秽、迷信、荒诞的,或者贬低他人的,或者利用患者、卫生技术人员、医学教育科研机构及人员以及其他社会社团、组织的名义、形象作证明的,或者使用解放军和武警部队名义的,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情形的行为的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2015年修订)第十六条、第五十八条、第六条。 2.《医疗广告管理办法》(2006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卫生部令第26号)第七条、第二十二条。 | 1.立案责任:发现此类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严格执行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问责依据:①《行政处罚法》;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③其他问责依据。 2.监督方式:市工商局党务监察科 投诉举报电话:3864829 | |
95 | 行政处罚 | 清远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 00730001402841900003441800 | 对发布医疗广告未标注医疗机构第一名称和《医疗广告审查证明》文号的行为的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2015年修订)第六条。 2.《医疗广告管理办法》(2006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卫生部令第26号)第十四条、第二十二条。 | 1.立案责任:发现此类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严格执行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问责依据:①《行政处罚法》;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③其他问责依据。 2.监督方式:市工商局党务监察科 投诉举报电话:3864829 | |
96 | 行政处罚 | 清远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 00730001402841910003441800 | 对利用新闻形式、医疗资讯服务类专题节(栏)目发布或变相发布医疗广告的,或者有关医疗机构的人物专访、专题报道等宣传内容,出现有关医疗机构的地址、联系方式等医疗广告内容的,或者在同一媒介的同一时间段或者版面发布该医疗机构的广告的行为的处罚。 | 1.《医疗广告管理办法》(2006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卫生部令第26号)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二十二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2015年修订)第五十九条、第六条。 | 1.立案责任:发现此类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严格执行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问责依据:①《行政处罚法》;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③其他问责依据。 2.监督方式:市工商局党务监察科 投诉举报电话:3864829 | |
97 | 行政处罚 | 清远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 00730001402841920003441800 | 对医疗机构未按照《医疗广告审查证明》核准的广告成品样件内容与媒体类别发布医疗广告的,或者医疗广告内容需要改动或者医疗机构的执业情况发生变化,与经审查的医疗广告成品样件内容不符,医疗机构未重新提出审查申请的行为的处罚。 | 1.《医疗广告管理办法》(2006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卫生部令第26号)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二十二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2015年修订)第六条。 | 1.立案责任:发现此类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严格执行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问责依据:①《行政处罚法》;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③其他问责依据。 2.监督方式:市工商局党务监察科 投诉举报电话:3864829 | |
98 | 行政处罚 | 清远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 00730001402841930003441800 | 对在大众传播媒介发布广告或者以其他方式进行以公众为对象的广告宣传的,或者以赠送医学、药学专业刊物等形式向公众发布处方药广告的行为的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2015年修订)第五十七条、第六条。 2.《药品广告审查发布标准》(2007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27号)第四条、第十八条。 | 1.立案责任:发现此类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严格执行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问责依据:①《行政处罚法》;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③其他问责依据。 2.监督方式:市工商局党务监察科 投诉举报电话:3864829 | |
99 | 行政处罚 | 清远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 00730001402841940003441800 | 对处方药名称与该药品的商标、生产企业字号相同的,使用该商标、企业字号在医学、药学专业刊物以外的媒介变相发布广告的处罚 | 1.《药品广告审查发布标准》(2007年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27号)第五条第一款、第十八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2015年修订第六条。 | 1.立案责任:发现此类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严格执行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问责依据:①《行政处罚法》;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③其他问责依据。 2.监督方式:市工商局党务监察科 投诉举报电话:3864829 | |
100 | 行政处罚 | 清远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 00730001402841950003441800 | 对以处方药名称或者以处方药名称注册的商标以及企业字号为各种活动冠名的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2015年修订第六条。 2.《药品广告审查发布标准》(2007年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27号)第五条第二款、第十八条。 | 1.立案责任:发现此类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严格执行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问责依据:①《行政处罚法》;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③其他问责依据。 2.监督方式:市工商局党务监察科 投诉举报电话:3864829 | |
101 | 行政处罚 | 清远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 00730001402841960003441800 | 对药品广告内容涉及药品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药理作用等内容的宣传,未以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说明书为准,进行扩大或者恶意隐瞒的宣传,含有说明书以外的理论、观点等内容的处罚 | 1.《药品广告审查发布标准》(200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27号公布)第六条、第十八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2015年修订五十八条、第六条。 | 1.立案责任:发现此类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严格执行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问责依据:①《行政处罚法》;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③其他问责依据。 2.监督方式:市工商局党务监察科 投诉举报电话:3864829 | |
102 | 行政处罚 | 清远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 00730001402844560003441800 | 对房地产广告中的项目位置示意图,不准确、不清楚,比例不恰当的行为的处罚。 | 1.《房地产广告发布规定》(2015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80号)第十一条、第二十一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2015年修订)第六条。 | 1.立案责任:发现此类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严格执行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问责依据:①《行政处罚法》;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③其他问责依据。 2.监督方式:市工商局党务监察科 投诉举报电话:3864829 | |
103 | 行政处罚 | 清远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 00730001402844570003441800 | 对房地产广告中涉及的交通、商业、文化教育设施及其他市政条件等,如在规划或者建设中,未在广告中注明的行为的处罚。 | 1.《房地产广告发布规定》(2015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80号)第十二条、第二十一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2015年修订)第六条。 | 1.立案责任:发现此类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严格执行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问责依据:①《行政处罚法》;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③其他问责依据。 2.监督方式:市工商局党务监察科 投诉举报电话:3864829 | |
104 | 行政处罚 | 清远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 00730001402844580003441800 | 对房地产广告涉及内部结构、装修装饰的,不真实、不准确的行为的处罚。 | 1.《房地产广告发布规定》(2015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80号)第十三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2015年修订)第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条。 | 1.立案责任:发现此类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严格执行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问责依据:①《行政处罚法》;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③其他问责依据。 2.监督方式:市工商局党务监察科 投诉举报电话:3864829 | |
105 | 行政处罚 | 清远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 00730001402844590003441800 | 对房地产广告中利用其他项目的形象、环境作为本项目的效果的行为的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2015年修订)第六条。 2.《房地产广告发布规定》(2015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80号)第十四条、第二十一条。 | 1.立案责任:发现此类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严格执行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问责依据:①《行政处罚法》;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③其他问责依据。 2.监督方式:市工商局党务监察科 投诉举报电话:3864829 | |
106 | 行政处罚 | 清远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 00730001402844600003441800 | 对房地产广告中使用建筑设计效果图或者模型照片未在广告中注明的行为的处罚。 | 1.《房地产广告发布规定》(2015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80号)第十五条、第二十一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2015年修订)第六条。 | 1.立案责任:发现此类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严格执行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问责依据:①《行政处罚法》;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③其他问责依据。 2.监督方式:市工商局党务监察科 投诉举报电话:3864829 | |
107 | 行政处罚 | 清远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 00730001402844610003441800 | 对房地产广告中出现融资、变相融资内容的行为的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2015年修订)第六条。 2.《房地产广告发布规定》(2015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80号)第十六条、第二十一条。 | 1.立案责任:发现此类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严格执行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问责依据:①《行政处罚法》;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③其他问责依据。 2.监督方式:市工商局党务监察科 投诉举报电话:3864829 | |
108 | 行政处罚 | 清远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 00730001402844620003441800 | 对房地产广告中涉及贷款服务的,未载明提供贷款银行的名称及贷款额度、年期的行为的处罚。 | 1.《房地产广告发布规定》(2015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80号)第十七条、第二十一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2015年修订)第六条。 | 1.立案责任:发现此类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严格执行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问责依据:①《行政处罚法》;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③其他问责依据。 2.监督方式:市工商局党务监察科 投诉举报电话:3864829 | |
109 | 行政处罚 | 清远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 00730001402844630003441800 | 对房地产广告中含有广告主能够为入住者办理户口、就业、升学等事项的承诺的行为的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2015年修订)第六条。 2.《房地产广告发布规定》(2015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80号)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 | 1.立案责任:发现此类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严格执行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问责依据:①《行政处罚法》;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③其他问责依据。 2.监督方式:市工商局党务监察科 投诉举报电话:3864829 | |
110 | 行政处罚 | 清远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 00730001402844640003441800 | 对房地产广告中涉及物业管理内容的,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或者涉及尚未实现的物业管理内容未在广告中注明的行为的处罚。 | 1.《房地产广告发布规定》(2015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80号)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2015年修订)第六条。 | 1.立案责任:发现此类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严格执行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问责依据:①《行政处罚法》;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③其他问责依据。 2.监督方式:市工商局党务监察科 投诉举报电话:3864829 | |
111 | 行政处罚 | 清远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 00730001402844650003441800 | 对房地产广告中使用其他数据、统计资料、文摘、引用语,不真实、正确,未标明出处的行为的处罚。 | 1.《房地产广告发布规定》(2015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80号)第二十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2015年修订)第十一条第二款、第五十九条、第六条。 | 1.立案责任:发现此类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严格执行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问责依据:①《行政处罚法》;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③其他问责依据。 2.监督方式:市工商局党务监察科 投诉举报电话:3864829 | |
112 | 行政处罚 | 清远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 00730001402844660003441800 | 对房地产广告中涉及资产评估未表明评估单位、估价师和评估时间的行为的处罚。 | 1.《房地产广告发布规定》(2015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80号)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2015年修订)第六条。 | 1.立案责任:发现此类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严格执行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问责依据:①《行政处罚法》;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③其他问责依据。 2.监督方式:市工商局党务监察科 投诉举报电话:3864829 | |
113 | 行政处罚 | 清远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 00730001402844670003441800 | 对利用互联网发布、发送广告,以欺骗方式诱使用户点击广告内容的行为的处罚。 | 1.《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2016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87号)第八条第二款、第二十四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2015年修订)第六条。 | 1.立案责任:发现此类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严格执行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问责依据:①《行政处罚法》;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③其他问责依据。 2.监督方式:市工商局党务监察科 投诉举报电话:3864829 | |
114 | 行政处罚 | 清远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 00730001402844680003441800 | 对未经允许,在用户发送的电子邮件上附加广告或者广告链接的行为的处罚。 | 1.《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2016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87号)第八条第三款、第二十四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2015年修订)第六条。 | 1.立案责任:发现此类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严格执行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问责依据:①《行政处罚法》;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③其他问责依据。 2.监督方式:市工商局党务监察科 投诉举报电话:3864829 | |
115 | 行政处罚 | 清远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 00730001402840300003441800 | 对经营者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对提供的缺陷商品或者服务采取停止销售或者服务等措施,拒绝或者拖延的,经营者未按照责令停止销售或者服务通知、公告要求采取措施的行为的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2013年修正)第五十六条。 2.《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七条、第十四条。。 | 1.立案责任:发现此类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严格执行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问责依据:①《行政处罚法》;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③其他问责依据。 2.监督方式:市工商局党务监察科 投诉举报电话:3864829 | |
116 | 行政处罚 | 清远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 00730001402840310003441800 | 对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未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承担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的,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消费者的合法要求的,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并超过十五日的:(一)经有关行政部门依法认定为不合格商品,自消费者提出退货要求之日起未退货的;(二)自国家规定、当事人约定期满之日起或者不符合质量要求的自消费者提出要求之日起,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等义务的行为的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2013年修正)第五十六条。 2.《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八条、第十四条。。 | 1.立案责任:发现此类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严格执行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问责依据:①《行政处罚法》;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③其他问责依据。 2.监督方式:市工商局党务监察科 投诉举报电话:3864829 | |
117 | 行政处罚 | 清远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 00730001402840320003441800 | 对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未依照法律规定承担无理由退货义务,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的。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并超过十五日的:(一)对于适用无理由退货的商品,自收到消费者退货要求之日起未办理退货手续;(二)未经消费者确认,以自行规定该商品不适用无理由退货为由拒绝退货;(三)以消费者以拆封、查验影响商品完好为由拒绝退货;(四)自收到退回商品之日起无正当理由未返还消费者支付的商品价款的行为的处罚 | 1.《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九条、第十四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2013年修正)第五十六条。 | 1.立案责任:发现此类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严格执行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问责依据:①《行政处罚法》;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③其他问责依据。 2.监督方式:市工商局党务监察科 投诉举报电话:3864829 | |
118 | 行政处罚 | 清远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 00730001402840330003441800 | 对经营者对消费者提出的合理退款要求,明确表示不予退款,或者自约定期满之日起、无约定期限的自消费者提出退款要求之日起超过十五日未退款的行为的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2013年修正)第五十六条。 2.《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十条、第十四条。。 | 1.立案责任:发现此类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严格执行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问责依据:①《行政处罚法》;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③其他问责依据。 2.监督方式:市工商局党务监察科 投诉举报电话:3864829 | |
119 | 行政处罚 | 清远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 00730001402840340003441800 | 对经营者在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活动中收集的消费者姓名、性别、职业、出生日期、身份证件号码、住址、联系方式、收入和财产状况、健康状况、消费情况等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消费者的信息,有下列行为的:(一)未经消费者同意,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二)泄露、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所收集的消费者个人信息;(三)未经消费者同意或者请求,或者消费者明确表示拒绝,向其发送商业性信息的行为的处罚 | 1.《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十一条、第十四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2013年修正)第五十六条。 | 1.立案责任:发现此类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严格执行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问责依据:①《行政处罚法》;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③其他问责依据。 2.监督方式:市工商局党务监察科 投诉举报电话:3864829 | |
120 | 行政处罚 | 清远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 00730001402840350003441800 | 对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使用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的,未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内容,未按照消费者的要求予以说明;免除或者部分免除经营者对其所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承担的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赔偿损失等责任;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提出修理、更换、退货、赔偿损失以及获得违约金和其他合理赔偿的权利;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依法投诉、举报、提起诉讼的权利;强制或者变相强制消费者购买和使用其提供的或者其指定的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对不接受其不 | 1.《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五条。。 | 1.立案责任:发现此类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严格执行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问责依据:①《行政处罚法》;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③其他问责依据。 2.监督方式:市工商局党务监察科 投诉举报电话:3864829 | |
121 | 行政处罚 | 清远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 00730001402840360003441800 | 对从事为消费者提供修理、加工、安装、装饰装修等服务的经营者谎报用工用料,故意损坏、偷换零部件或材料,使用不符合国家质量标准或者与约定不相符的零部件或材料,更换不需要更换的零部件,或者偷工减料、加收费用,损害消费者权益的;从事房屋租赁、家政服务等中介服务的经营者提供虚假信息或者采取欺骗、恶意串通等手段损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的处罚 | 1.《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十三条、第十五条。。 | 1.立案责任:发现此类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严格执行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问责依据:①《行政处罚法》;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③其他问责依据。 2.监督方式:市工商局党务监察科 投诉举报电话:3864829 | |
122 | 行政处罚 | 清远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 00730001402840380003441800 | 对销售从医疗卫生单位、殡葬机构、传染病疫区回收的废旧服装及其他废旧纤维制品的;销售国外的废旧服装及其他废旧纤维制品的;销售用医用纤维性废弃物以及殡葬机构处理的、传染病疫区处理的、国外的废旧服装或者其他废旧纤维制品加工的再生纤维状物质的行为的处罚 | 1.《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经贸委、卫生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印发〈絮用纤维制品禁止使用原料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质检执联〔2002〕204号))第七条、第十七条、第二十三条、第三十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2009年修正)第四十九条。 | 1.立案责任:发现此类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严格执行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问责依据:①《行政处罚法》;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③其他问责依据。 2.监督方式:市工商局党务监察科 投诉举报电话:3864829 | |
123 | 行政处罚 | 清远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 00730001402840390003441800 | 对纤维加工企业、纺织企业、服装及其他纤维制品加工企业对用于销售的工业下脚料未在包装上注明产品名称、生产厂厂名及厂址等内容的;纤维加工企业、纺织企业、服装及其他纤维制品加工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包装上未注明“不得用于生产加工絮用纤维制品”警示语的:(一)杂质或16mm以下短纤维含量超过国家强制性标准规定的;(二)含有未洗净的动物毛或者绒的;(三)含有漂白过的纤维或者其他物质的;(四)不符合国家标准中有关卫生要求的;(五)受到有毒有害物质污染或者发霉变质的。从事废旧服装及其他废旧纤维制品回收的单位对用于销售的废 | 1.《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经贸委、卫生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印发〈絮用纤维制品禁止使用原料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质检执联〔2002〕204号))第八条、第十八条、第二十四条、第三十二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2009年修正)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 | 1.立案责任:发现此类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严格执行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问责依据:①《行政处罚法》;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③其他问责依据。 2.监督方式:市工商局党务监察科 投诉举报电话:3864829 | |
124 | 行政处罚 | 清远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 00730001402840400003441800 | 对从事废旧服装及其他废旧纤维制品回收的单位销售的废旧絮用纤维制品,不符合絮用纤维制品国家标准要求,存在可能危及人体健康的不合理因素的行为的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1990年国务院令第53号)第三十三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2009年修正)第四十九条。 3.《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经贸委、卫生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印发〈絮用纤维制品禁止使用原料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质检执联〔2002〕204号))第十九条、第三十五条。。 | 1.立案责任:发现此类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严格执行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问责依据:①《行政处罚法》;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③其他问责依据。 2.监督方式:市工商局党务监察科 投诉举报电话:3864829 | |
125 | 行政处罚 | 清远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 00730001402840410003441800 | 对虚报注册资本取得公司登记的行为的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2016年国务院令第666号修正)第六十三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3年修正)第一百九十八条。 3.《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11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58修订)第五条。 | 1.立案责任:发现此类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严格执行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问责依据:①《行政处罚法》;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③其他问责依据。 2.监督方式:市工商局党务监察科 投诉举报电话:3864829 | |
126 | 行政处罚 | 清远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 00730001402840420003441800 | 对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它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登记的行为的处罚。 | 1.《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11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58修订)第五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3年修正)第一百九十八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2016年国务院令第666号修正)第六十四条。 | 1.立案责任:发现此类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严格执行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问责依据:①《行政处罚法》;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③其他问责依据。 2.监督方式:市工商局党务监察科 投诉举报电话:3864829 | |
127 | 行政处罚 | 清远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 00730001402840430003441800 | 对公司股东虚假出资,未交付或者未按期交付作为出资的货币或者非货币财产的行为的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2016年国务院令第666号修正)第六十五条。 2.《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11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58修订)第五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3年修正)第一百九十九条。 | 1.立案责任:发现此类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严格执行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问责依据:①《行政处罚法》;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③其他问责依据。 2.监督方式:市工商局党务监察科 投诉举报电话:3864829 | |
128 | 行政处罚 | 清远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 00730001402840440003441800 | 对公司成立后股东抽逃其出资的行为的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2016年国务院令第666号修正)第六十六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3年修正)第二百条。 3.《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11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58修订)第五条。 | 1.立案责任:发现此类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严格执行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问责依据:①《行政处罚法》;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③其他问责依据。 2.监督方式:市工商局党务监察科 投诉举报电话:3864829 | |
129 | 行政处罚 | 清远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 00730001402840460003441800 | 对公司在合并、分立、减少注册资本或者进行清算时,不依法通知或者公告债权人的;公司清算时,隐匿财产,对资产负债表或者财产清单作虚假记载或者在未清偿债务前分配公司财产的行为的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2016年国务院令第666号修正)第六十九条。 2.《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11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58修订)第五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3年修正)第二百零四条。 | 1.立案责任:发现此类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严格执行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问责依据:①《行政处罚法》;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③其他问责依据。 2.监督方式:市工商局党务监察科 投诉举报电话:3864829 | |
130 | 行政处罚 | 清远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 00730001402840470003441800 | 对公司在清算期间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的行为的处罚 | 1.《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11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58修订)第五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3年修正)第二百零五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2016年国务院令第666号修正)第六十九条第三款。 | 1.立案责任:发现此类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严格执行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问责依据:①《行政处罚法》;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③其他问责依据。 2.监督方式:市工商局党务监察科 投诉举报电话:3864829 | |
131 | 行政处罚 | 清远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 00730001402840480003441800 | 对公司清算组成员利用职权徇私舞弊、谋取非法收入或者侵占公司财产的行为的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3年修正)第二百零六条。 2.《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11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58修订)第五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2016年国务院令第666号修正)第七十条第二款。 | 1.立案责任:发现此类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严格执行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问责依据:①《行政处罚法》;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③其他问责依据。 2.监督方式:市工商局党务监察科 投诉举报电话:3864829 | |
132 | 行政处罚 | 清远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 00730001402844720003441800 | 对食品广告含有虚假、夸大的内容,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的行为的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2015年修订)第九条第十一项、第五十七条、第六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15年修订)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 1.立案责任:发现此类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严格执行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问责依据:①《行政处罚法》;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③其他问责依据。 2.监督方式:市工商局党务监察科 投诉举报电话:3864829 | |
133 | 行政处罚 | 清远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 00730001402844730003441800 | 对生产、经营使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或者没有合法来源证明的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制作食品,或者为食用非法购买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2016年修正第三十条、第四十九条。 | 1.立案责任:发现此类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严格执行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问责依据:①《行政处罚法》;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③其他问责依据。 2.监督方式:市工商局党务监察科 投诉举报电话:3864829 | |
134 | 行政处罚 | 清远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 00730001402844740003441800 | 对为出售、购买、利用野生动物或者禁止使用的猎捕工具发布广告;禁止为违法出售、购买、利用野生动物制品发布广告的行为的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2016年修订)第三十一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2015年修订)第九条第十一项、第五十七条、第六条。 | 1.立案责任:发现此类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严格执行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问责依据:①《行政处罚法》;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③其他问责依据。 2.监督方式:市工商局党务监察科 投诉举报电话:3864829 | |
135 | 行政处罚 | 清远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 00730001402844750003441800 | 对为违法出售、购买、利用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或者禁止使用的猎捕工具提供交易服务的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2016年修正第三十二条、第五十一条。 | 1.立案责任:发现此类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严格执行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问责依据:①《行政处罚法》;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③其他问责依据。 2.监督方式:市工商局党务监察科 投诉举报电话:3864829 | |
136 | 行政处罚 | 清远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 00730001402844770003441800 | 对在互联网上设计、制作、代理、发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生产、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以及发布广告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广告的行为的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2015年修订)第五十七条、第六条。 2.《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2016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87号)第五条、第二十一条。 | 1.立案责任:发现此类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严格执行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问责依据:①《行政处罚法》;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③其他问责依据。 2.监督方式:市工商局党务监察科 投诉举报电话:3864829 | |
137 | 行政处罚 | 清远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 00730001402844780003441800 | 对利用互联网发布处方药和烟草广告的行为的处罚。 | 1.《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2016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87号)第五条、第二十一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2015年修订)第五十七条、第六条。 | 1.立案责任:发现此类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严格执行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问责依据:①《行政处罚法》;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③其他问责依据。 2.监督方式:市工商局党务监察科 投诉举报电话:3864829 | |
138 | 行政处罚 | 清远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 00730001402844790003441800 | 对未经广告审查机关审查,利用互联网发布医疗、药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医疗器械、农药、兽药、保健食品广告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广告审查机关进行审查的特殊商品或者服务的广告的行为的处罚。 | 1.《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2016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87号)第六条、第二十二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2015年修订)第五十八条、第六条。 | 1.立案责任:发现此类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严格执行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问责依据:①《行政处罚法》;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③其他问责依据。 2.监督方式:市工商局党务监察科 投诉举报电话:3864829 | |
139 | 行政处罚 | 清远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 00730001402844800003441800 | 对利用互联网发布广告,未显著标明“广告”,使消费者不能够辨明其为广告的行为的处罚。 | 1.《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2016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87号)第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2015年修订)第五十九条、第六条。 | 1.立案责任:发现此类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严格执行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问责依据:①《行政处罚法》;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③其他问责依据。 2.监督方式:市工商局党务监察科 投诉举报电话:3864829 | |
140 | 行政处罚 | 清远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 00730001402844810003441800 | 对利用互联网发布广告,付费搜索广告未与自然搜索结果明显区分的行为的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2015年修订)第六条。 2.《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2016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87号)第七条第二款、第二十三条。 | 1.立案责任:发现此类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严格执行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问责依据:①《行政处罚法》;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③其他问责依据。 2.监督方式:市工商局党务监察科 投诉举报电话:3864829 | |
141 | 行政处罚 | 清远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 00730001402844820003441800 | 对利用互联网发布广告,未显著标明关闭标志并确保一键关闭的行为的处罚。 | 1.《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2016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87号)第八条第一款、第二十四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2015年修订)第六十三条、第六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2015年修订)第六十三条、第六条。 | 1.立案责任:发现此类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严格执行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问责依据:①《行政处罚法》;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③其他问责依据。 2.监督方式:市工商局党务监察科 投诉举报电话:3864829 | |
142 | 行政处罚 | 清远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 00730001402844830003441800 | 对互联网广告发布者、广告经营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互联网广告业务的承接登记、审核、档案管理制度;未审核查验并登记广告主的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等主体身份信息,建立登记档案并定期核实更新的行为的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2015年修订)第六十一条、第六条。 2.《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2016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87号)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 | 1.立案责任:发现此类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严格执行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问责依据:①《行政处罚法》;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③其他问责依据。 2.监督方式:市工商局党务监察科 投诉举报电话:3864829 | |
143 | 行政处罚 | 清远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 00730001402844840003441800 | 对互联网广告发布者、广告经营者未查验有关证明文件,未核对广告内容,设计、制作、代理、发布内容不符或者证明文件不全的广告的行为的处罚。 | 1.《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2016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87号)第十二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2015年修订)第六十一条、第六条。 | 1.立案责任:发现此类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严格执行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问责依据:①《行政处罚法》;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③其他问责依据。 2.监督方式:市工商局党务监察科 投诉举报电话:3864829 | |
144 | 行政处罚 | 清远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 00730001402844850003441800 | 对广告需求方平台经营者通过程序化购买广告方式发布的互联网广告,未标明来源的行为的处罚。 | 1.《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2016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87号)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二十六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2015年修订)第六条。 | 1.立案责任:发现此类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严格执行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问责依据:①《行政处罚法》;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③其他问责依据。 2.监督方式:市工商局党务监察科 投诉举报电话:3864829 | |
145 | 行政处罚 | 清远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 00730001402844860003441800 | 对广告需求方平台经营者、媒介方平台经营者、广告信息交换平台经营者以及媒介方平台的成员,在订立互联网广告合同时,未查验合同相对方的主体身份证明文件、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等信息,未建立登记档案并定期核实更新的行为的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2015年修订)第六条。 2.《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2016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87号)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 | 1.立案责任:发现此类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严格执行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问责依据:①《行政处罚法》;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③其他问责依据。 2.监督方式:市工商局党务监察科 投诉举报电话:3864829 | |
146 | 行政处罚 | 清远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 00730001402844870003441800 | 对媒介方平台经营者、广告信息交换平台经营者以及媒介方平台成员,对其明知或者应知的违法广告,未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技术措施和管理措施,予以制止的行为的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2015年修订)第六条。 2.《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2016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87号)第十五条第二款、第二十六条。 | 1.立案责任:发现此类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严格执行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问责依据:①《行政处罚法》;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③其他问责依据。 2.监督方式:市工商局党务监察科 投诉举报电话:3864829 | |
147 | 行政处罚 | 清远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 00730001402844880003441800 | 对未参与互联网广告经营活动,仅为互联网广告提供信息服务的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对其明知或者应知利用其信息服务发布违法广告,不予制止的行为的处罚。 | 1.《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2016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87号)第十七条、第二十七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2015年修订)第六十四条、第六条。 | 1.立案责任:发现此类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严格执行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问责依据:①《行政处罚法》;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③其他问责依据。 2.监督方式:市工商局党务监察科 投诉举报电话:3864829 | |
148 | 行政处罚 | 清远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 00730001402844890003441800 | 对未经批准发布境外就业中介服务广告的处罚 | 1.《境外就业中介管理规定》(200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15号公布)第三十七条。 | 1.立案责任:发现此类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严格执行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问责依据:①《行政处罚法》;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③其他问责依据。 2.监督方式:市工商局党务监察科 投诉举报电话:3864829 | |
149 | 行政处罚 | 清远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 00730001402844900003441800 | 对用人单位、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广告发布者发布虚假人才招聘广告,人才中介服务机构超出许可业务范围发布广告、广告发布者为超出许可业务范围或无许可证的中介服务机构发布广告的处罚 | 1.《人才市场管理规定》(2015年《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第二次修订)第三十九条。 | 1.立案责任:发现此类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严格执行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问责依据:①《行政处罚法》;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③其他问责依据。 2.监督方式:市工商局党务监察科 投诉举报电话:3864829 | |
150 | 行政处罚 | 清远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 00730001402844910003441800 | 对未按照规定公示年度报告或者未按照登记机关责令的期限公示有关信息的行为的处罚。 | 1.《广东省商事登记条例》(2015年)第五十九条第一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此类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严格执行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问责依据:①《行政处罚法》;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③其他问责依据。 2.监督方式:市工商局党务监察科 投诉举报电话:3864829 | |
151 | 行政处罚 | 清远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 00730001402844920003441800 | 对公示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行为的处罚。 | 1.《广东省商事登记条例》(2015年)第五十九条第二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此类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严格执行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问责依据:①《行政处罚法》;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③其他问责依据。 2.监督方式:市工商局党务监察科 投诉举报电话:3864829 | |
152 | 行政处罚 | 清远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 00730001402844930003441800 | 对商事主体未按规定办理备案的处罚 | 1.《广东省商事登记条例》2015年第六十条。 | 1.立案责任:发现此类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严格执行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问责依据:①《行政处罚法》;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③其他问责依据。 2.监督方式:市工商局党务监察科 投诉举报电话:3864829 | |
153 | 行政处罚 | 清远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 00730001402844940003441800 | 对未经主管机关核准登记注册,领取营业执照开展经纪业务的行为的处罚。 | 1.《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11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58修订)第五条.。 2.《广东省经纪人管理条例》(2014年修正)第十一条和十九条。 | 1.立案责任:发现此类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严格执行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问责依据:①《行政处罚法》;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③其他问责依据。 2.监督方式:市工商局党务监察科 投诉举报电话:3864829 | |
154 | 行政处罚 | 清远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 00730001402844950003441800 | 对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广告发布登记的行为的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2015年修订)第六条。 2.《广告发布登记管理规定》(2016年11月1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89号)第十五条第二款。 | 1.立案责任:发现此类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严格执行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问责依据:①《行政处罚法》;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③其他问责依据。 2.监督方式:市工商局党务监察科 投诉举报电话:3864829 | |
155 | 行政处罚 | 清远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 00730001402844960003441800 | 对广告发布登记事项发生变化,广告发布单位未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行为的处罚。 | 1.《广告发布登记管理规定》(2016年11月1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89号)第十五条第三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2015年修订)第六条。 | 1.立案责任:发现此类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严格执行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问责依据:①《行政处罚法》;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③其他问责依据。 2.监督方式:市工商局党务监察科 投诉举报电话:3864829 | |
156 | 行政处罚 | 清远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 00730001402844970003441800 | 对广告发布单位不按规定报送《广告业统计报表》的行为的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2015年修订)第六条。 2.《广告发布登记管理规定》(2016年11月1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89号)第十五条第四款。 | 1.立案责任:发现此类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严格执行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问责依据:①《行政处罚法》;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③其他问责依据。 2.监督方式:市工商局党务监察科 投诉举报电话:3864829 | |
157 | 行政处罚 | 清远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 00730001402840490003441800 | 对承担公司资产评估、验资或者验证的机构提供虚假材料的行为的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2016年国务院令第666号修正)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2.《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11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58修订)第五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3年修正)第二百零七条。 | 1.立案责任:发现此类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严格执行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问责依据:①《行政处罚法》;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③其他问责依据。 2.监督方式:市工商局党务监察科 投诉举报电话:3864829 | |
158 | 行政处罚 | 清远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 00730001402840500003441800 | 对承担公司资产评估、验资或者验证的机构因过失提供有重大遗漏的报告的行为的处罚。 | 1.《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11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58修订)第五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2016年国务院令第666号修正)第七十三条第二款。 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3年修正)第二百零七条。 | 1.立案责任:发现此类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严格执行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问责依据:①《行政处罚法》;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③其他问责依据。 2.监督方式:市工商局党务监察科 投诉举报电话:3864829 | |
159 | 行政处罚 | 清远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 00730001402840510003441800 | 对未依法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而冒用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名义的,或者未依法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分公司,而冒用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分公司名义的行为的处罚。 | 1.《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11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58修订)第五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3年修正)第二百一十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2016年国务院令第666号修正)第七十四条。 | 1.立案责任:发现此类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严格执行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问责依据:①《行政处罚法》;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③其他问责依据。 2.监督方式:市工商局党务监察科 投诉举报电话:3864829 | |
160 | 行政处罚 | 清远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 00730001402840520003441800 | 对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行为的处罚。 | 1.《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11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58修订)第五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2016年国务院令第666号修正)第六十七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3年修正)第二百一十条。 | 1.立案责任:发现此类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严格执行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问责依据:①《行政处罚法》;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③其他问责依据。 2.监督方式:市工商局党务监察科 投诉举报电话:3864829 | |
161 | 行政处罚 | 清远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 00730001402840530003441800 | 对公司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未依法办理有关变更登记的行为的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2016年国务院令第666号修正)第六十八条第一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3年修正)第二百一十一条。 3.《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11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58修订)第五条。 | 1.立案责任:发现此类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严格执行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问责依据:①《行政处罚法》;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③其他问责依据。 2.监督方式:市工商局党务监察科 投诉举报电话:3864829 | |
162 | 行政处罚 | 清远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 00730001402840540003441800 | 对外国公司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擅自在中国境内设立分支机构的行为的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2016年国务院令第666号修正)第七十七条。 2.《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11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58修订)第五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3年修正)第二百一十二条。 | 1.立案责任:发现此类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严格执行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问责依据:①《行政处罚法》;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③其他问责依据。 2.监督方式:市工商局党务监察科 投诉举报电话:3864829 | |
163 | 行政处罚 | 清远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 00730001402840550003441800 | 对利用公司名义从事危害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的严重违法行为的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2016年国务院令第666号修正)第七十八条。 2.《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11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58修订)第五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3年修正)第二百一十三条。 | 1.立案责任:发现此类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严格执行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问责依据:①《行政处罚法》;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③其他问责依据。 2.监督方式:市工商局党务监察科 投诉举报电话:3864829 | |
164 | 行政处罚 | 清远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 00730001402840560003441800 | 对分公司有本章规定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2014年国务院令第648号修订)第八十条。 | 1.立案责任:发现此类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严格执行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问责依据:①《行政处罚法》;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③其他问责依据。 2.监督方式:市工商局党务监察科 投诉举报电话:3864829 | |
165 | 行政处罚 | 清远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 00730001402840570003441800 | 对公司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办理有关备案的行为的处罚。 | 1.《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11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58修订)第五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2016年国务院令第666号修正)第六十八条。 | 1.立案责任:发现此类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严格执行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问责依据:①《行政处罚法》;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③其他问责依据。 2.监督方式:市工商局党务监察科 投诉举报电话:3864829 | |
166 | 行政处罚 | 清远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 00730001402840580003441800 | 对公司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营业执照的行为的处罚。 | 1.《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11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58修订)第五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2016年国务院令第666号修正)第七十一条。 | 1.立案责任:发现此类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严格执行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问责依据:①《行政处罚法》;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③其他问责依据。 2.监督方式:市工商局党务监察科 投诉举报电话:3864829 | |
167 | 行政处罚 | 清远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 00730001402840590003441800 | 对公司未将营业执照置于住所或者营业场所醒目位置的行为的处罚。 | 1.《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11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58修订)第五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2016年国务院令第666号修正)第七十二条。 | 1.立案责任:发现此类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严格执行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问责依据:①《行政处罚法》;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③其他问责依据。 2.监督方式:市工商局党务监察科 投诉举报电话:3864829 | |
168 | 行政处罚 | 清远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 00730001402840600003441800 | 对分公司在清算期间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的行为的处罚。 | 1.《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11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58修订)第五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2016年国务院令第666号修正)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九条。 | 1.立案责任:发现此类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严格执行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问责依据:①《行政处罚法》;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③其他问责依据。 2.监督方式:市工商局党务监察科 投诉举报电话:3864829 | |
169 | 行政处罚 | 清远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 00730001402840610003441800 | 对分公司清算组成员利用职权徇私舞弊、谋取非法收入或者侵占公司财产的行为的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2016年国务院令第666号修正)第七十条第二款、第七十九条。 2.《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11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58修订)第五条。 | 1.立案责任:发现此类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严格执行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问责依据:①《行政处罚法》;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③其他问责依据。 2.监督方式:市工商局党务监察科 投诉举报电话:3864829 | |
170 | 行政处罚 | 清远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 00730001402840620003441800 | 对分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行为的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2016年国务院令第666号修正)第六十八条、第七十九条。 2.《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11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58修订)第五条。 | 1.立案责任:发现此类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严格执行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问责依据:①《行政处罚法》;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③其他问责依据。 2.监督方式:市工商局党务监察科 投诉举报电话:3864829 | |
171 | 行政处罚 | 清远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 00730001402840630003441800 | 对分公司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未依法办理有关变更登记的行为的处罚 | 1.《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11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58修订)第五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2016年国务院令第666号修正)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 1.立案责任:发现此类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严格执行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问责依据:①《行政处罚法》;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③其他问责依据。 2.监督方式:市工商局党务监察科 投诉举报电话:3864829 | |
172 | 行政处罚 | 清远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 00730001402840640003441800 | 对利用分公司名义从事危害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的严重违法行为的行为的处罚。 | 1.《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11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58修订)第五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2016年国务院令第666号修正)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 | 1.立案责任:发现此类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严格执行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问责依据:①《行政处罚法》;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③其他问责依据。 2.监督方式:市工商局党务监察科 投诉举报电话:3864829 | |
173 | 行政处罚 | 清远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 00730001402840650003441800 | 对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它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分公司登记的行为的处罚。 | 1.《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11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58修订)第五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2016年国务院令第666号修正)第六十四条。 | 1.立案责任:发现此类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严格执行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问责依据:①《行政处罚法》;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③其他问责依据。 2.监督方式:市工商局党务监察科 投诉举报电话:3864829 | |
174 | 行政处罚 | 清远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 00730001402840660003441800 | 对分公司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办理有关备案的行为的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2016年国务院令第666号修正)第六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九条。 2.《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11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58修订)第五条。 | 1.立案责任:发现此类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严格执行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问责依据:①《行政处罚法》;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③其他问责依据。 2.监督方式:市工商局党务监察科 投诉举报电话:3864829 | |
175 | 行政处罚 | 清远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 00730001402840670003441800 | 对分公司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营业执照的行为的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2016年国务院令第666号修正)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九条。 2.《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11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58修订)第五条。 | 1.立案责任:发现此类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严格执行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问责依据:①《行政处罚法》;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③其他问责依据。 2.监督方式:市工商局党务监察科 投诉举报电话:3864829 | |
176 | 行政处罚 | 清远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 00730001402840680003441800 | 对分公司未将营业执照置于住所或者营业场所醒目位置的行为的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2016年国务院令第666号修正)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九条。 2.《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11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58修订)第五条。 | 1.立案责任:发现此类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严格执行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问责依据:①《行政处罚法》;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③其他问责依据。 2.监督方式:市工商局党务监察科 投诉举报电话:3864829 | |
177 | 行政处罚 | 清远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 00730001402840690003441800 | 对企业法人在登记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行为的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2016年国务院令第666号修正)第三十条。 2.《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11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58修订)第五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2016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86号修订)第六十条第二款。 | 1.立案责任:发现此类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严格执行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问责依据:①《行政处罚法》;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③其他问责依据。 2.监督方式:市工商局党务监察科 投诉举报电话:3864829 | |
178 | 行政处罚 | 清远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 00730001402840700003441800 | 对企业法人擅自改变主要登记事项,不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行为的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2016年国务院令第666号修正)第三十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2016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86号修订)第六十条第三款。 3.《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11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58修订)第五条。 | 1.立案责任:发现此类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严格执行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问责依据:①《行政处罚法》;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③其他问责依据。 2.监督方式:市工商局党务监察科 投诉举报电话:3864829 | |
179 | 行政处罚 | 清远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 00730001402840710003441800 | 对企业法人超出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或者经营方式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的处罚。 | 1.《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11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58修订)第五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2014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63号修订)第六十条第四款。 3.《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2016年国务院令第666号修正)第三十条。 | 1.立案责任:发现此类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严格执行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问责依据:①《行政处罚法》;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③其他问责依据。 2.监督方式:市工商局党务监察科 投诉举报电话:3864829 | |
180 | 行政处罚 | 清远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 00730001402840720003441800 | 对企业法人不按规定办理注销登记的行为的处罚。 | 1.《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11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58修订)第五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2016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86号修订)第六十条第九款。 3.《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2016年国务院令第666号修正)第三十条第一款。 | 1.立案责任:发现此类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严格执行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问责依据:①《行政处罚法》;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③其他问责依据。 2.监督方式:市工商局党务监察科 投诉举报电话:3864829 | |
181 | 行政处罚 | 清远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 00730001402840730003441800 | 对企业法人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出卖营业执照的行为的处罚。 | 1.《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11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58修订)第五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2016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86号修订)第六十条第六款。 3.《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2016年国务院令第666号修正)第三十条第一款。 | 1.立案责任:发现此类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严格执行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问责依据:①《行政处罚法》;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③其他问责依据。 2.监督方式:市工商局党务监察科 投诉举报电话:3864829 | |
182 | 行政处罚 | 清远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 00730001402840740003441800 | 对企业法人不按规定悬挂营业执照的行为的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2016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86号修订)第六十条第七款。 2.《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11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58修订)第五条。 | 1.立案责任:发现此类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严格执行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问责依据:①《行政处罚法》;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③其他问责依据。 2.监督方式:市工商局党务监察科 投诉举报电话:3864829 | |
183 | 行政处罚 | 清远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 00730001402840750003441800 | 对企业法人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逃避债务的行为的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2016年国务院令第666号修正)第三十条第一款。 2.《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11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58修订)第五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2016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86号修订)第六十条第八款。 | 1.立案责任:发现此类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严格执行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问责依据:①《行政处罚法》;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③其他问责依据。 2.监督方式:市工商局党务监察科 投诉举报电话:3864829 | |
184 | 行政处罚 | 清远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 00730001402840760003441800 | 对企业法人拒绝监督检查或者在接受监督检查过程中弄虚作假的行为的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2016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86号修订)第六十条第十款。 2.《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11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58修订)第五条。 3.《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11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58修订)第五条。 | 1.立案责任:发现此类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严格执行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问责依据:①《行政处罚法》;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③其他问责依据。 2.监督方式:市工商局党务监察科 投诉举报电话:3864829 | |
185 | 行政处罚 | 清远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 00730001402840770003441800 | 对企业法人隐瞒真实情况,采用欺骗手段取得法定代表人资格的行为的处罚。 | 1.《企业法人法定代表人登记管理规定》(1999年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90号修订)第十一条。 2.《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11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58修订)第五条。 | 1.立案责任:发现此类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严格执行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问责依据:①《行政处罚法》;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③其他问责依据。 2.监督方式:市工商局党务监察科 投诉举报电话:3864829 | |
186 | 行政处罚 | 清远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 00730001402840780003441800 | 对企业法人应当申请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而未办理的行为的处罚。 | 1.《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11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58修订)第五条。 2.《企业法人法定代表人登记管理规定》(1999年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90号修订)第十二条。 | 1.立案责任:发现此类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严格执行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问责依据:①《行政处罚法》;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③其他问责依据。 2.监督方式:市工商局党务监察科 投诉举报电话:3864829 | |
187 | 行政处罚 | 清远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 00730001402844980003441800 | 对倒卖烟草专卖品,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行为的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2015年修订)第三十五条。 | 1.立案责任:发现此类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严格执行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问责依据:①《行政处罚法》;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③其他问责依据。 2.监督方式:市工商局党务监察科 投诉举报电话:3864829 | |
188 | 行政处罚 | 清远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 00730001402844990003441800 | 对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2016年国务院令第666号修订)第五十七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201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6号修订)第三十二条;。 | 1.立案责任:发现此类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严格执行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问责依据:①《行政处罚法》;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③其他问责依据。 2.监督方式:市工商局党务监察科 投诉举报电话:3864829 | |
189 | 行政处罚 | 清远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 00730001402845000003441800 | 对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的行政处罚 | 1.《反不正当竞争法》(2017年修订)第六条、第十八条。 | 1.立案责任:发现此类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严格执行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问责依据:①《行政处罚法》;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③其他问责依据。 2.监督方式:市工商局党务监察科 投诉举报电话:3864829 | |
190 | 行政处罚 | 清远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 00730001402845010003441800 | 对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包括简称、字号等)、社会组织名称(包括简称等)、姓名(包括笔名、艺名、译名等)的行政处罚 | 1.《反不正当竞争法》(2017年修订)第六条、第十八条。 | 1.立案责任:发现此类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严格执行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问责依据:①《行政处罚法》;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③其他问责依据。 2.监督方式:市工商局党务监察科 投诉举报电话:3864829 | |
191 | 行政处罚 | 清远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 00730001402845020003441800 | 对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域名主体部分、网站名称、网页等的行政处罚 | 1.《反不正当竞争法》(2017年修订)第六条、第十八条。 | 1.立案责任:发现此类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严格执行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问责依据:①《行政处罚法》;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③其他问责依据。 2.监督方式:市工商局党务监察科 投诉举报电话:3864829 | |
192 | 行政处罚 | 清远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 00730001402845030003441800 | 对其他足以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的混淆行为的行政处罚 | 1.《反不正当竞争法》(2017年修订)第六条、第十八条。 | 1.立案责任:发现此类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严格执行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问责依据:①《行政处罚法》;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③其他问责依据。 2.监督方式:市工商局党务监察科 投诉举报电话:3864829 | |
193 | 行政处罚 | 清远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 00730001402845040003441800 | 对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贿赂交易相对方的工作人员,或者受交易相对方委托办理相关事务的单位或者个人,或者利用职权影响交易的单位或者个人,以谋取交易机会或者竞争优势的行政处罚。 | 1.《反不正当竞争法》(2017年修订)第七条、第十九条。 | 1.立案责任:发现此类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严格执行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问责依据:①《行政处罚法》;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③其他问责依据。 2.监督方式:市工商局党务监察科 投诉举报电话:3864829 | |
194 | 行政处罚 | 清远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 00730001402845050003441800 | 对对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的行政处罚 | 1.《反不正当竞争法》(2017年修订)第八条、第二十条。 | 1.立案责任:发现此类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严格执行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问责依据:①《行政处罚法》;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③其他问责依据。 2.监督方式:市工商局党务监察科 投诉举报电话:3864829 | |
195 | 行政处罚 | 清远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 00730001402845060003441800 | 对通过组织虚假交易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的行政处罚 | 1.《反不正当竞争法》(2017年修订)第八条、第二十条。 | 1.立案责任:发现此类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严格执行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问责依据:①《行政处罚法》;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③其他问责依据。 2.监督方式:市工商局党务监察科 投诉举报电话:3864829 | |
196 | 行政处罚 | 清远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 00730001402845070003441800 | 对以盗窃、贿赂、欺诈、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行政处罚 | 1.《反不正当竞争法》(2017年修订)第九条、第二十一条。 | 1.立案责任:发现此类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严格执行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问责依据:①《行政处罚法》;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③其他问责依据。 2.监督方式:市工商局党务监察科 投诉举报电话:3864829 | |
197 | 行政处罚 | 清远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 00730001402846020003441800 | 对个人独资企业不按规定时间将分支机构登记情况报该分支机构隶属的个人独资企业的登记机关备案的处罚 | 1.《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2014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63号修订)第三十九条。 | 1.立案责任:发现此类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严格执行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问责依据:①《行政处罚法》;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③其他问责依据。 2.监督方式:市工商局党务监察科 投诉举报电话:3864829 | |
198 | 行政处罚 | 清远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 00730001402846030003441800 | 对个人独资企业营业执照遗失,不在报刊上声明作废的;营业执照遗失或者毁损,不向登记机关申请补领或者更换的处罚 | 1.《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2014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63号修订)第四十条。 | 1.立案责任:发现此类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严格执行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问责依据:①《行政处罚法》;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③其他问责依据。 2.监督方式:市工商局党务监察科 投诉举报电话:3864829 | |
199 | 行政处罚 | 清远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 00730001402846040003441800 | 对个人独资企业未将营业执照正本置放在企业住所醒目位置的处罚 | 1.《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2014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63号修订)第四十一条。 | 1.立案责任:发现此类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严格执行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问责依据:①《行政处罚法》;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③其他问责依据。 2.监督方式:市工商局党务监察科 投诉举报电话:3864829 | |
200 | 行政处罚 | 清远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 00730001402846050003441800 | 对承租、受让个人独资企业营业执照从事经营活动的处罚 | 1.《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2014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63号修订)第四十二条第二款。 | 1.立案责任:发现此类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严格执行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问责依据:①《行政处罚法》;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③其他问责依据。 2.监督方式:市工商局党务监察科 投诉举报电话:3864829 | |
201 | 行政处罚 | 清远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 00730001402846060003441800 | 对办理合伙企业时提交虚假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手段,取得企业登记的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200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5号修订)第九十三条。 | 1.立案责任:发现此类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严格执行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问责依据:①《行政处罚法》;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③其他问责依据。 2.监督方式:市工商局党务监察科 投诉举报电话:3864829 | |
202 | 行政处罚 | 清远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 00730001402846070003441800 | 对合伙企业未在其名称中标明“普通合伙”、“特殊普通合伙”或者“有限合伙”字样的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200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5号修订)第九十四条。 | 1.立案责任:发现此类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严格执行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问责依据:①《行政处罚法》;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③其他问责依据。 2.监督方式:市工商局党务监察科 投诉举报电话:3864829 | |
203 | 行政处罚 | 清远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 00730001402846080003441800 | 对未领取营业执照,而以合伙企业或者合伙企业分支机构名义从事合伙业务的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200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5号修订)第九十五条第一款。 | 1.立案责任:发现此类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严格执行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问责依据:①《行政处罚法》;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③其他问责依据。 2.监督方式:市工商局党务监察科 投诉举报电话:3864829 | |
204 | 行政处罚 | 清远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 00730001402846090003441800 | 对合伙企业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未依照本法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200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5号修订)第九十五条第二款。 | 1.立案责任:发现此类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严格执行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问责依据:①《行政处罚法》;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③其他问责依据。 2.监督方式:市工商局党务监察科 投诉举报电话:3864829 | |
205 | 行政处罚 | 清远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 00730001402846100003441800 | 对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规定办理清算人成员名单备案的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201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48号修订)第四十一条。 | 1.立案责任:发现此类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严格执行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问责依据:①《行政处罚法》;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③其他问责依据。 2.监督方式:市工商局党务监察科 投诉举报电话:3864829 | |
206 | 行政处罚 | 清远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 00730001402846110003441800 | 对合伙企业未将其营业执照正本置放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的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201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48号修订)第四十三条。 | 1.立案责任:发现此类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严格执行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问责依据:①《行政处罚法》;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③其他问责依据。 2.监督方式:市工商局党务监察科 投诉举报电话:3864829 | |
207 | 行政处罚 | 清远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 00730001402846120003441800 | 对外商投资合伙企业未依照《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管理规定》办理外国合伙人《法律文件送达授权委托书》备案的处罚 | 1.《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管理规定》(2014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63号修订)第五十五条第二款。 | 1.立案责任:发现此类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严格执行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问责依据:①《行政处罚法》;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③其他问责依据。 2.监督方式:市工商局党务监察科 投诉举报电话:3864829 | |
208 | 行政处罚 | 清远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 00730001402846220003441800 | 对外资企业未在审查批准机关核准的期限内在中国境内投资的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主席令第51号2016年修订)第九条。 | 1.立案责任:发现此类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严格执行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问责依据:①《行政处罚法》;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③其他问责依据。 2.监督方式:市工商局党务监察科 投诉举报电话:3864829 | |
209 | 行政处罚 | 清远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 00730001402846230003441800 | 对外资企业拒绝在中国境内设置会计帐簿的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主席令第51号2016年修订)第十四条第二款。 | 1.立案责任:发现此类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严格执行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问责依据:①《行政处罚法》;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③其他问责依据。 2.监督方式:市工商局党务监察科 投诉举报电话:3864829 | |
210 | 行政处罚 | 清远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 00730001402846240003441800 | 对合作各方没有按照合作企业合同约定缴纳投资或者提供合作条件的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2014年2月1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48号修订)第二十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2000年10月3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0号,根据2016年11月7日主席令第57号《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等十二部法律的决定》修改)第九条。 | 1.立案责任:发现此类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严格执行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问责依据:①《行政处罚法》;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③其他问责依据。 2.监督方式:市工商局党务监察科 投诉举报电话:3864829 | |
211 | 行政处罚 | 清远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 00730001402846250003441800 | 对销售种畜禽存在以不符合种用标准的畜禽冒充种畜禽的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2015年修正)第三十条、第六十五条。 | 1.立案责任:发现此类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严格执行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问责依据:①《行政处罚法》;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③其他问责依据。 2.监督方式:市工商局党务监察科 投诉举报电话:3864829 | |
212 | 行政处罚 | 清远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 00730001402840800003441800 | 对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违反规定直接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的处罚。 | 1.《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11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58修订)第五条。 2.《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2010年国务院令第584号)第三十五条。 | 1.立案责任:发现此类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严格执行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问责依据:①《行政处罚法》;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③其他问责依据。 2.监督方式:市工商局党务监察科 投诉举报电话:3864829 | |
213 | 行政处罚 | 清远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 00730001402840810003441800 | 对未经登记,擅自设立代表机构或者从事代表机构业务活动的行为的处罚。 | 1.《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2010年国务院令第584号)第三十五条。 2.《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11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58修订)第五条。 | 1.立案责任:发现此类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严格执行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问责依据:①《行政处罚法》;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③其他问责依据。 2.监督方式:市工商局党务监察科 投诉举报电话:3864829 | |
214 | 行政处罚 | 清远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 00730001402840820003441800 | 对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真实情况,取得代表机构登记或者备案的;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提交的年度报告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登记证、代表证的行为的处罚。 | 1.《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2010年国务院令第584号)第三十六条。 2.《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11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58修订)第五条。 | 1.立案责任:发现此类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严格执行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问责依据:①《行政处罚法》;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③其他问责依据。 2.监督方式:市工商局党务监察科 投诉举报电话:3864829 | |
215 | 行政处罚 | 清远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 00730001402840830003441800 | 对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违反《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第十四条从事业务活动以外活动的行为的处罚。 | 1.《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11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58修订)第五条。 2.《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2010年国务院令第584号)第三十七条。 | 1.立案责任:发现此类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严格执行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问责依据:①《行政处罚法》;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③其他问责依据。 2.监督方式:市工商局党务监察科 投诉举报电话:3864829 | |
216 | 行政处罚 | 清远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 00730001402840840003441800 | 对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未依照《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规定提交年度报告的;未按照登记机关登记的名称从事业务活动的;未按照中国政府有关部门要求调整驻在场所的;未依照《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规定公告其设立、变更情况的;未依照《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规定办理有关变更登记、注销登记或者备案的行为的处罚。 | 1.《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2010年国务院令第584号)第三十八条。 2.《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11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58修订)第五条。 | 1.立案责任:发现此类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严格执行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问责依据:①《行政处罚法》;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③其他问责依据。 2.监督方式:市工商局党务监察科 投诉举报电话:3864829 | |
217 | 行政处罚 | 清远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 00730001402840850003441800 | 对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从事危害中国国家安全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等严重违法活动的行为的处罚。 | 1.《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2010年国务院令第584号)第三十九条。 2.《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11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58修订)第五条。 | 1.立案责任:发现此类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严格执行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问责依据:①《行政处罚法》;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③其他问责依据。 2.监督方式:市工商局党务监察科 投诉举报电话:3864829 | |
218 | 行政处罚 | 清远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 00730001402840860003441800 | 对未经登记主管机关核准,擅自使用企业集团名称或者不按规定使用企业集团名称的,或以企业集团名义订立经济合同,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的处罚。 | 1.《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2012年国务院令第628号修订)第二十六条。 2.《企业集团登记管理暂行规定》(工商企字〔1998〕第59号)第二十一条。 3.《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11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58修订)第五条。 | 1.立案责任:发现此类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严格执行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问责依据:①《行政处罚法》;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③其他问责依据。 2.监督方式:市工商局党务监察科 投诉举报电话:3864829 | |
219 | 行政处罚 | 清远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 00730001402840870003441800 | 对办理企业集团登记时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取得企业集团登记的行为的处罚。 | 1.《企业集团登记管理暂行规定》(工商企字〔1998〕第59号)第二十二条。 2.《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11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58修订)第五条。 | 1.立案责任:发现此类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严格执行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问责依据:①《行政处罚法》;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③其他问责依据。 2.监督方式:市工商局党务监察科 投诉举报电话:3864829 | |
220 | 行政处罚 | 清远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 00730001402840880003441800 | 对企业集团应当办理变更登记而不办理的行为的处罚。 | 1.《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11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58修订)第五条。 2.《企业集团登记管理暂行规定》(工商企字〔1998〕第59号)第二十三条。 | 1.立案责任:发现此类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严格执行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问责依据:①《行政处罚法》;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③其他问责依据。 2.监督方式:市工商局党务监察科 投诉举报电话:3864829 | |
221 | 行政处罚 | 清远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 00730001402842290003441800 | 对食品广告明示或者暗示可以替代母乳,使用哺乳妇女和婴儿的形象的行为的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2015年修订)第二十条、第五十七条、第六条。 2.《食品广告发布暂行规定》(1998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86号修订)第八条、第十五条。 | 1.立案责任:发现此类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严格执行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问责依据:①《行政处罚法》;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③其他问责依据。 2.监督方式:市工商局党务监察科 投诉举报电话:3864829 | |
222 | 行政处罚 | 清远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 00730001402842300003441800 | 对食品广告中使用医疗机构、医生的名义或者形象的,或者食品广告中涉及特定功效,利用专家、消费者的名义或者形象做证明的行为的处罚。 | 1.《食品广告发布暂行规定》(1998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86号修订)第九条、第十五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2015年修订)第六条。 | 1.立案责任:发现此类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严格执行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问责依据:①《行政处罚法》;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③其他问责依据。 2.监督方式:市工商局党务监察科 投诉举报电话:3864829 | |
223 | 行政处罚 | 清远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 00730001402842310003441800 | 对保健食品的广告内容不以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说明书和标签为准,而任意扩大范围的行为的处罚。 | 1.《食品广告发布暂行规定》(1998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86号修订)第十条、第十五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2015年修订)第六条。 | 1.立案责任:发现此类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严格执行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问责依据:①《行政处罚法》;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③其他问责依据。 2.监督方式:市工商局党务监察科 投诉举报电话:3864829 | |
224 | 行政处罚 | 清远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 00730001402842320003441800 | 对保健食品与其他保健食品或者药品进行功效对比的行为的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2015年修订)十八条、第五十八条、第六条。 2.《食品广告发布暂行规定》(1998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86号修订)第十一条、第十五条。 | 1.立案责任:发现此类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严格执行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问责依据:①《行政处罚法》;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③其他问责依据。 2.监督方式:市工商局党务监察科 投诉举报电话:3864829 | |
225 | 行政处罚 | 清远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 00730001402842330003441800 | 对保健食品、新资源食品、特殊营养食品的批准文号不在其广告中同时发布的行为的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2015年修订)第六条。 2.《食品广告发布暂行规定》(1998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86号修订)第十二条、第十五条。 | 1.立案责任:发现此类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严格执行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问责依据:①《行政处罚法》;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③其他问责依据。 2.监督方式:市工商局党务监察科 投诉举报电话:3864829 | |
226 | 行政处罚 | 清远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 00730001402842340003441800 | 对普通食品、新资源食品、特殊营养食品广告宣传保健功能,也借助宣传某些成份的作用明示或者暗示其保健作用的行为的处罚。 | 1.《食品广告发布暂行规定》(1998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86号修订)第十三条、第十五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2015年修订)第六条。 | 1.立案责任:发现此类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严格执行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问责依据:①《行政处罚法》;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③其他问责依据。 2.监督方式:市工商局党务监察科 投诉举报电话:3864829 | |
227 | 行政处罚 | 清远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 00730001402842350003441800 | 对普通食品广告宣传该食品含有新资源食品中的成分或者特殊营养成分的行为的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2015年修订)第六条。 2.《食品广告发布暂行规定》(1998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86号修订)第十四条、第十五条。 | 1.立案责任:发现此类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严格执行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问责依据:①《行政处罚法》;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③其他问责依据。 2.监督方式:市工商局党务监察科 投诉举报电话:3864829 | |
228 | 行政处罚 | 清远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 00730001402842480003441800 | 对特许人在推广、宣传活动中,有欺骗、误导的行为,其发布的广告中含有宣传被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收益的内容的处罚 | 1.《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2007年国务院令第485号)第十七条第二款、第二十七条。 | 1.立案责任:发现此类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严格执行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问责依据:①《行政处罚法》;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③其他问责依据。 2.监督方式:市工商局党务监察科 投诉举报电话:3864829 | |
229 | 行政处罚 | 清远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 00730001402842490003441800 | 对未经批准发布中介活动广告的处罚 | 1.《因私出入境中介活动管理办法》(2016公安部令第136号修改)第三十四条。 | 1.立案责任:发现此类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严格执行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问责依据:①《行政处罚法》;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③其他问责依据。 2.监督方式:市工商局党务监察科 投诉举报电话:3864829 | |
230 | 行政处罚 | 清远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 00730001402842500003441800 | 对广告使用的语言文字不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要求,含有不良文化内容的行为的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2015年修订)第六条。 2.《广告语言文字管理暂行规定》(1998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86号修订)第四条、第十四条。 | 1.立案责任:发现此类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严格执行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问责依据:①《行政处罚法》;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③其他问责依据。 2.监督方式:市工商局党务监察科 投诉举报电话:3864829 | |
231 | 行政处罚 | 清远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 00730001402842510003441800 | 对广告中单独使用汉语拼音的,或者广告中使用汉语拼音时不正确、不规范,并不与规范汉字同时使用的,或者广告中数字、标点符号的用法和计量单位等,不符合国家标准和有关规定的,或者广告中单独使用外国语言文字的,或者广告用语用字使用错别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使用繁体字、使用国家已废止的异体字和简化字、使用国家已废止的印刷字形的、及其他不规范使用的语言文字的,或者广告中成语的使用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引起误导,对社会造成不良影响的行为的处罚。 | 1.《广告语言文字管理暂行规定》(1998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86号修订)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五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2015年修订)第六条。 | 1.立案责任:发现此类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严格执行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问责依据:①《行政处罚法》;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③其他问责依据。 2.监督方式:市工商局党务监察科 投诉举报电话:3864829 | |
232 | 行政处罚 | 清远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 00730001402842520003441800 | 对在商品流通领域查获经营无合法来源证明进口商品的行为的处罚。 | 1.《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11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58修订)第五条。 2.《广东省反走私综合治理条例》(2013年)第四十二条。 | 1.立案责任:发现此类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严格执行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问责依据:①《行政处罚法》;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③其他问责依据。 2.监督方式:市工商局党务监察科 投诉举报电话:3864829 | |
233 | 行政处罚 | 清远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 00730001402842530003441800 | 对为他人经营无合法来源证明进口商品提供运输、仓储、保管等服务的,或者为他人经营无合法来源证明进口商品提供设计、制作、代理、发布或者其他方式的广告服务的,或者为他人经营无合法来源证明进口商品提供虚假商品标识、包装、说明书或者其他虚假证明材料的,或者为他人隐匿、转移、销毁先行登记保存的或者被查封、扣押的无合法来源证明进口商品的,或者为他人经营无合法来源证明进口商品提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服务的行为的处罚。 | 1.《广东省反走私综合治理条例》(2013年)第二十三条、第四十二条。 2.《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11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58修订)第五条。 | 1.立案责任:发现此类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严格执行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问责依据:①《行政处罚法》;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③其他问责依据。 2.监督方式:市工商局党务监察科 投诉举报电话:3864829 | |
234 | 行政处罚 | 清远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 00730001402842540003441800 | 对专业市场开办者或者市场服务机构违反《广东省反走私综合治理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不履行报告义务,导致市场内出现经营无合法来源证明进口商品行为的行为的处罚。 | 1.《广东省反走私综合治理条例》(2013年)第二十一条、第四十三条。 2.《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11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58修订)第五条。 | 1.立案责任:发现此类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严格执行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问责依据:①《行政处罚法》;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③其他问责依据。 2.监督方式:市工商局党务监察科 投诉举报电话:3864829 | |
235 | 行政处罚 | 清远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 00730001402842550003441800 | 对在商品流通领域经营无合法来源的进口货物、物品的,或者以营利为目的,为经销无合法来源的进口货物、物品提供仓储、运输及其他便利条件的行为的处罚。 | 1.《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11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58修订)第五条。 2.《广东省反走私综合治理工作规定》(2010年粤府令第144号)第三十二条。 | 1.立案责任:发现此类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严格执行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问责依据:①《行政处罚法》;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③其他问责依据。 2.监督方式:市工商局党务监察科 投诉举报电话:3864829 | |
236 | 行政处罚 | 清远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 00730001402842560003441800 | 对报废汽车回收企业明知或者应知是有盗窃、抢劫或者其他犯罪嫌疑的汽车、“五大总成”以及其他零配件,未向公安机关报告,擅自拆解、改装、拼装、倒卖的处罚 | 1.《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2001年国务院令第307号)第十三条、第二十三条。 2.《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2001年国务院令第307号)第十三条、第二十三条。 | 1.立案责任:发现此类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严格执行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问责依据:①《行政处罚法》;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③其他问责依据。 2.监督方式:市工商局党务监察科 投诉举报电话:3864829 | |
237 | 行政处罚 | 清远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 00730001402842570003441800 | 对买卖或者伪造、变造《报废汽车回收证明》的处罚 | 1.《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2001年国务院令第307号)第十一条、第二十一条。 2.《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2001年国务院令第307号)第十一条、第二十一条。 | 1.立案责任:发现此类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严格执行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问责依据:①《行政处罚法》;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③其他问责依据。 2.监督方式:市工商局党务监察科 投诉举报电话:3864829 | |
238 | 行政处罚 | 清远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 00730001402842580003441800 | 对出售不能继续使用的报废汽车零配件或者出售的报废汽车零配件未标明“报废汽车回用件”的行为的处罚。 | 1.《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2001年国务院令第307号)第十四条、第二十四条。 | 1.立案责任:发现此类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严格执行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问责依据:①《行政处罚法》;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③其他问责依据。 2.监督方式:市工商局党务监察科 投诉举报电话:3864829 | |
239 | 行政处罚 | 清远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 00730001402842590003441800 | 对未取得报废汽车回收企业资格认定,擅自从事报废汽车回收活动的行为的处罚。 | 1.《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2001年国务院令第307号)第六条、第二十条。 | 1.立案责任:发现此类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严格执行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问责依据:①《行政处罚法》;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③其他问责依据。 2.监督方式:市工商局党务监察科 投诉举报电话:3864829 | |
240 | 行政处罚 | 清远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 00730001402842600003441800 | 对利用报废汽车“五大总成”以及其他零配件拼装汽车或者出售报废汽车整车、“五大总成”、拼装车的行为的处罚。 | 1.《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2001年国务院令第307号)第十五条、第二十五条。 | 1.立案责任:发现此类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严格执行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问责依据:①《行政处罚法》;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③其他问责依据。 2.监督方式:市工商局党务监察科 投诉举报电话:3864829 | |
241 | 行政处罚 | 清远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 00730001402842610003441800 | 对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擅自研制、仿制、引进、销售、购买和使用印制人民币所特有的防伪材料、仿伪技术、防伪工艺和专用设备的行为的处罚。 | 1.《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11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58修订)第五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2000年国务院令第280号)第十三条、第四十一条。 | 1.立案责任:发现此类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严格执行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问责依据:①《行政处罚法》;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③其他问责依据。 2.监督方式:市工商局党务监察科 投诉举报电话:3864829 | |
242 | 行政处罚 | 清远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 00730001402842620003441800 | 对非法买卖流通人民币的行为的处罚。 | 1.《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11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58修订)第五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2000年国务院令第280号)第二十五条、第四十四条。 | 1.立案责任:发现此类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严格执行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问责依据:①《行政处罚法》;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③其他问责依据。 2.监督方式:市工商局党务监察科 投诉举报电话:3864829 | |
243 | 行政处罚 | 清远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 00730001402842630003441800 | 对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擅自装帧流通人民币和经营流通人民币的行为的处罚。 | 1.《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11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58修订)第五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2000年国务院令第280号)第二十六条、第四十四条。 | 1.立案责任:发现此类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严格执行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问责依据:①《行政处罚法》;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③其他问责依据。 2.监督方式:市工商局党务监察科 投诉举报电话:3864829 | |
244 | 行政处罚 | 清远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 00730001402842640003441800 | 对非法制作、仿制、买卖人民币图样,或者从事其他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损害人民币的行为的处罚。 | 1.《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11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58修订)第五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2000年国务院令第280号)第二十七条、第四十四条。 | 1.立案责任:发现此类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严格执行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问责依据:①《行政处罚法》;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③其他问责依据。 2.监督方式:市工商局党务监察科 投诉举报电话:3864829 | |
245 | 行政处罚 | 清远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 00730001402842650003441800 | 对擅自销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行为的处罚。 | 1.《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2013年国务院令第638号修改)第十条。 2.《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11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58修订)第五条。 | 1.立案责任:发现此类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严格执行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问责依据:①《行政处罚法》;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③其他问责依据。 2.监督方式:市工商局党务监察科 投诉举报电话:3864829 | |
246 | 行政处罚 | 清远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 00730001402842660003441800 | 对非法生产军服、军服专用材料的,或者买卖军服、军服专用材料的,或者生产、销售军服仿制品的行为的处罚。 | 1.《军服管理条例》(2009年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547号)第十二条。 2.《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11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58修订)第五条。 | 1.立案责任:发现此类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严格执行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问责依据:①《行政处罚法》;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③其他问责依据。 2.监督方式:市工商局党务监察科 投诉举报电话:3864829 | |
247 | 行政处罚 | 清远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 00730001402842670003441800 | 对转让军服、军服专用材料生产合同或者生产技术规范,或者委托其他企业生产军服、军服专用材料的,或者销售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未经改制、染色等处理的军服、军服专用材料残次品的,或者未将军服生产中剩余的军服专用材料妥善保管、移交的行为的处罚。 | 1.《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11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58修订)第五条。 2.《军服管理条例》(2009年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547号)第十三条。 | 1.立案责任:发现此类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严格执行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问责依据:①《行政处罚法》;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③其他问责依据。 2.监督方式:市工商局党务监察科 投诉举报电话:3864829 | |
248 | 行政处罚 | 清远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 00730001402842680003441800 | 对买卖、出租或者擅自出借、赠送军服的,或者使用军服和中国人民解放军曾经装备的制式服装从事经营活动的,或者以“军需”、“军服”、“军品”等用语招揽顾客的行为的处罚。 | 1.《军服管理条例》(2009年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547号)第十条、第十五条。 | 1.立案责任:发现此类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严格执行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问责依据:①《行政处罚法》;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③其他问责依据。 2.监督方式:市工商局党务监察科 投诉举报电话:3864829 | |
249 | 行政处罚 | 清远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 00730001402842700003441800 | 对大众传播媒介及其工作人员对经营者或者其商品作虚假的宣传报导的行为的处罚。 | 1.《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办法》(2014年修改)第八条第二款、第二十二条。 | 1.立案责任:发现此类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严格执行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问责依据:①《行政处罚法》;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③其他问责依据。 2.监督方式:市工商局党务监察科 投诉举报电话:3864829 | |
250 | 行政处罚 | 清远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 00730001402842730003441800 | 对伪造商品的规格、等级、专利号、制作成份、生产日期和有效期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的行为的处罚。 | 1.《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办法》(2014年修改)第七条、第二十一条。 | 1.立案责任:发现此类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严格执行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问责依据:①《行政处罚法》;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③其他问责依据。 2.监督方式:市工商局党务监察科 投诉举报电话:3864829 | |
251 | 行政处罚 | 清远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 00730001402842750003441800 | 对投标人之间串通,抬高或者压低投标报价,以及在类似招标项目中轮流以高价位或者低价位中标的,或者招标人在开标前开启投标人的投标书的,或者招标人在开标前将标底告知投标人的,或者招标人在评标定标时对不同的投标人实行不平等待遇的,或者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在公开投标时抬高或者压低标价,中标后再给投标人或者招标人额外补偿的行为的处罚。 | 1.《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办法》(2014年修改)第十条、第二十三条。 | 1.立案责任:发现此类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严格执行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问责依据:①《行政处罚法》;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③其他问责依据。 2.监督方式:市工商局党务监察科 投诉举报电话:3864829 | |
252 | 行政处罚 | 清远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 00730001402842760003441800 | 对以胁迫他人同自己交易的手段操纵市场,妨碍公平竞争的,或者以迫使他人之间进行交易的手段操纵市场,妨碍公平竞争的,或者以迫使竞争对手回避或者放弃与自己进行竞争的手段操纵市场,妨碍公平竞争的,或者以阻碍他人之间建立正常的交易关系的手段操纵市场,妨碍公平竞争的,或者以扰乱或者妨碍竞争对手正常的经营活动的手段操纵市场,妨碍公平竞争的行为的处罚。 | 1.《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办法》(2014年修改)第十三条、第二十五条。 | 1.立案责任:发现此类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严格执行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问责依据:①《行政处罚法》;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③其他问责依据。 2.监督方式:市工商局党务监察科 投诉举报电话:3864829 | |
253 | 行政处罚 | 清远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 00730001402842770003441800 | 对经营者之间以合同、协议或者其他方式联合划定市场,限定商品价格和销量的行为的处罚。 | 1.《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办法》(2014年修改)第十五条、第二十七条。 | 1.立案责任:发现此类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严格执行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问责依据:①《行政处罚法》;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③其他问责依据。 2.监督方式:市工商局党务监察科 投诉举报电话:3864829 | |
254 | 行政处罚 | 清远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 00730001402842900003441800 | 对零售商滥用优势地位与供应商签订特定商品的供货合同,双方就商品的特定规格、型号、款式等达成一致后,又拒绝接收该商品的(具有可归责于供应商的事由,或经供应商同意、零售商负责承担由此产生的损失的除外),或者要求供应商承担事先未约定的商品损耗责任的,或者事先未约定或者不符合事先约定的商品下架或撤柜的条件,零售商无正当理由将供应商所供货物下架或撤柜的(零售商根据法律法规或行政机关依法作出的行政决定将供应商所供货物下架、撤柜的除外),或者强迫供应商无条件销售返利,或者约定以一定销售额为销售返利前提,未完成约定销售额 | 1.《零售商供应商公平交易管理办法》(2006年商务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安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17号)第六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 2.《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11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58修订)第五条。 | 1.立案责任:发现此类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严格执行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问责依据:①《行政处罚法》;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③其他问责依据。 2.监督方式:市工商局党务监察科 投诉举报电话:3864829 | |
255 | 行政处罚 | 清远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 00730001402842910003441800 | 对供应商向其他零售商供货或提供销售服务予以限制,或者供应商直接向消费者、其他经营者销售商品的价格予以限制的行为的处罚。 | 1.《零售商供应商公平交易管理办法》(2006年商务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安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17号)第七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 2.《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11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58修订)第五条。 | 1.立案责任:发现此类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严格执行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问责依据:①《行政处罚法》;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③其他问责依据。 2.监督方式:市工商局党务监察科 投诉举报电话:3864829 | |
256 | 行政处罚 | 清远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 00730001402842920003441800 | 对零售商以签订或续签合同为由收取费用的,或者要求已经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商品条码并可在零售商经营场所内正常使用的供应商,购买店内码而收取费用的,或者向使用店内码的供应商收取超过实际成本的条码费的,或者店铺改造、装修时,向供应商收取的未专门用于该供应商特定商品销售区域的装修、装饰费的,或者未提供促销服务,以节庆、店庆、新店开业、重新开业、企业上市、合并等为由收取费用的,或者其他与销售商品没有直接关系、应当由零售商自身承担或未提供服务而收取费用的行为的处罚。 | 1.《零售商供应商公平交易管理办法》(2006年商务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安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17号)第十三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 2.《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11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58修订)第五条。 | 1.立案责任:发现此类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严格执行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问责依据:①《行政处罚法》;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③其他问责依据。 2.监督方式:市工商局党务监察科 投诉举报电话:3864829 | |
257 | 行政处罚 | 清远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 00730001402842930003441800 | 对零售商以供应商的个别商品未能及时供货为由延迟支付供应商货款,或者零售商以供应商的个别商品的退换货手续尚未办结为由延迟支付供应商货款,或者零售商以供应商所供商品的销售额未达到零售商设定的数额为由延迟支付供应商货款,或者零售商以供应商未与零售商续签供货合同为由延迟支付供应商货款,或者零售商以提出的其他违反公平原则的事由延迟支付供应商货款的行为的处罚。 | 1.《零售商供应商公平交易管理办法》(2006年商务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安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17号)第十七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 2.《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11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58修订)第五条。 | 1.立案责任:发现此类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严格执行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问责依据:①《行政处罚法》;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③其他问责依据。 2.监督方式:市工商局党务监察科 投诉举报电话:3864829 | |
258 | 行政处罚 | 清远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 00730001402842940003441800 | 对供应商供货时强行搭售零售商未订购的商品的,或者限制零售商销售其他供应商的商品的行为的处罚。 | 1.《零售商供应商公平交易管理办法》(2006年商务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安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17号)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 2.《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11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58修订)第五条。 | 1.立案责任:发现此类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严格执行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问责依据:①《行政处罚法》;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③其他问责依据。 2.监督方式:市工商局党务监察科 投诉举报电话:3864829 | |
259 | 行政处罚 | 清远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 00730001402842960003441800 | 对零售商不具备相应的安全设备和管理措施,未能保证消防安全通道的畅通而开展促销活动的。或开展开业、节庆、店庆等规模较大的促销活动时,未制定安全应急预案,未能保证良好的购物秩序,以致因促销活动造成交通拥堵、秩序混乱、疾病传播、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的处罚 | 1.《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11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58修订)第五条。 2.《零售商促销行为管理办法》(2006年商务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安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18号)第五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 | 1.立案责任:发现此类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严格执行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问责依据:①《行政处罚法》;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③其他问责依据。 2.监督方式:市工商局党务监察科 投诉举报电话:3864829 | |
260 | 行政处罚 | 清远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 00730001402842970003441800 | 对零售商促销活动的广告和其他宣传内容不真实、不合法、不清晰、不易懂的,使用含糊、易引起误解的语言、文字、图片或影像的,或者以保留最终解释权为由,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的处罚。 | 1.《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11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58修订)第五条。 2.《零售商促销行为管理办法》(2006年商务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安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18号)第六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 | 1.立案责任:发现此类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严格执行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问责依据:①《行政处罚法》;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③其他问责依据。 2.监督方式:市工商局党务监察科 投诉举报电话:3864829 | |
261 | 行政处罚 | 清远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 00730001402842980003441800 | 对零售商开展促销活动,未在经营场所的显著位置明示促销内容,或者促销内容未包括促销原因、促销方式、促销规则、促销期限、促销商品的范围,以及相关限制性条件等的,或者零售商开展促销活动,对不参加促销活动的柜台或商品,没有明示,或宣称全场促销的;明示例外商品、含有限制性条件、附加条件的促销规则时,其文字、图片不醒目明确的,或者零售商开展促销活动后在明示期限内非因不可抗力变更促销内容的行为的处罚。 | 1.《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11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58修订)第五条。 2.《零售商促销行为管理办法》(2006年商务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安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18号)第七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 | 1.立案责任:发现此类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严格执行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问责依据:①《行政处罚法》;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③其他问责依据。 2.监督方式:市工商局党务监察科 投诉举报电话:3864829 | |
262 | 行政处罚 | 清远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 00730001402842990003441800 | 对零售商开展促销活动,利用虚构原价打折或者使人误解的标价形式或价格手段欺骗、诱导消费者购买商品的处罚 | 1.《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11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58修订)第五条。 2.《零售商促销行为管理办法》(2006年商务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安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18号)第十一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 | 1.立案责任:发现此类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严格执行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问责依据:①《行政处罚法》;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③其他问责依据。 2.监督方式:市工商局党务监察科 投诉举报电话:3864829 | |
263 | 行政处罚 | 清远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 00730001402843000003441800 | 对零售商开展促销活动,降低促销商品(包括有奖销售的奖品、赠品)的质量和售后服务水平,将质量不合格的物品作为奖品、赠品的行为的处罚。 | 1.《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11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58修订)第五条。 2.《零售商促销行为管理办法》(2006年商务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安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18号)第十二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 | 1.立案责任:发现此类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严格执行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问责依据:①《行政处罚法》;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③其他问责依据。 2.监督方式:市工商局党务监察科 投诉举报电话:3864829 | |
264 | 行政处罚 | 清远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 00730001402843010003441800 | 对零售商开展有奖销售活动,未展示奖品、赠品,或以虚构的奖品、赠品价值额或含糊的语言文字误导消费者的行为的处罚。 | 1.《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11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58修订)第五条。 2.《零售商促销行为管理办法》(2006年商务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安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18号)第十三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 | 1.立案责任:发现此类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严格执行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问责依据:①《行政处罚法》;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③其他问责依据。 2.监督方式:市工商局党务监察科 投诉举报电话:3864829 | |
265 | 行政处罚 | 清远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 00730001402843020003441800 | 对零售商开展限时促销活动,未保证商品在促销时段内的充足供应的,或者开展限量促销活动,未明示促销商品的具体数量,连锁企业所属多家店铺同时开展限量促销活动的,未明示各店铺促销商品的具体数量的,或者限量促销,促销商品售完后未即时明示的行为的处罚。 | 1.《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11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58修订)第五条。 2.《零售商促销行为管理办法》(2006年商务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安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18号)第十四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 | 1.立案责任:发现此类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严格执行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问责依据:①《行政处罚法》;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③其他问责依据。 2.监督方式:市工商局党务监察科 投诉举报电话:3864829 | |
266 | 行政处罚 | 清远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 00730001402843030003441800 | 对零售商开展积分优惠卡促销活动,未事先明示获得积分的方式、积分有效时间、可以获得的购物优惠等相关内容的,或者消费者办理积分优惠卡后,零售商变更已明示的前款事项(增加消费者权益的变更除外)的行为的处罚。 | 1.《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11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58修订)第五条。 2.《零售商促销行为管理办法》(2006年商务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安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18号)第十五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 | 1.立案责任:发现此类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严格执行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问责依据:①《行政处罚法》;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③其他问责依据。 2.监督方式:市工商局党务监察科 投诉举报电话:3864829 | |
267 | 行政处罚 | 清远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 00730001402843040003441800 | 对零售商虚构清仓、拆迁、停业、歇业、转行等事由开展促销活动的行为的处罚。 | 1.《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11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58修订)第五条。 2.《零售商促销行为管理办法》(2006年商务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安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18号)第十六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 | 1.立案责任:发现此类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严格执行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问责依据:①《行政处罚法》;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③其他问责依据。 2.监督方式:市工商局党务监察科 投诉举报电话:3864829 | |
268 | 行政处罚 | 清远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 00730001402843050003441800 | 对消费者要求提供促销商品发票或购物凭证,零售商不即时开具,或者要求消费者负担额外的费用的行为的处罚。 | 1.《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11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58修订)第五条。 2.《零售商促销行为管理办法》(2006年商务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安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18号)第十七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 | 1.立案责任:发现此类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严格执行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问责依据:①《行政处罚法》;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③其他问责依据。 2.监督方式:市工商局党务监察科 投诉举报电话:3864829 | |
269 | 行政处罚 | 清远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 00730001402843060003441800 | 对零售商以促销为由拒绝退换货或者为消费者退换货设置障碍的行为的处罚。 | 1.《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11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58修订)第五条。 2.《零售商促销行为管理办法》(2006年商务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安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18号)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 | 1.立案责任:发现此类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严格执行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问责依据:①《行政处罚法》;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③其他问责依据。 2.监督方式:市工商局党务监察科 投诉举报电话:3864829 | |
270 | 行政处罚 | 清远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 00730001402843070003441800 | 对组织策划传销,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对发展的人员以其直接或者间接滚动发展的人员数量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包括物质奖励和其他经济利益),牟取非法利益;要求被发展人员交纳费用或者以认购商品等方式变相交纳费用,取得加入或者发展其他人员加入的资格,牟取非法利益; 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形成上下线关系,并以下线的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上线报酬(包括物质奖励和其他经济利益),牟取非法利益的行为的处罚。 | 1.《禁止传销条例》(2005年国务院令第444号)第七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 | 1.立案责任:发现此类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严格执行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问责依据:①《行政处罚法》;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③其他问责依据。 2.监督方式:市工商局党务监察科 投诉举报电话:3864829 | |
271 | 行政处罚 | 清远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 00730001402843080003441800 | 对介绍、诱骗、胁迫他人参加传销,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对发展的人员以其直接或者间接滚动发展的人员数量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包括物质奖励和其他经济利益),牟取非法利益;要求被发展人员交纳费用或者以认购商品等方式变相交纳费用,取得加入或者发展其他人员加入的资格,牟取非法利益; 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形成上下线关系,并以下线的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上线报酬(包括物质奖励和其他经济利益),牟取非法利益的行为的处罚。 | 1.《禁止传销条例》(2005年国务院令第444号)第七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 | 1.立案责任:发现此类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严格执行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问责依据:①《行政处罚法》;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③其他问责依据。 2.监督方式:市工商局党务监察科 投诉举报电话:3864829 | |
272 | 行政处罚 | 清远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 00730001402843090003441800 | 对参加传销,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对发展的人员以其直接或者间接滚动发展的人员数量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包括物质奖励和其他经济利益),牟取非法利益;要求被发展人员交纳费用或者以认购商品等方式变相交纳费用,取得加入或者发展其他人员加入的资格,牟取非法利益;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形成上下线关系,并以下线的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上线报酬(包括物质奖励和其他经济利益),牟取非法利益的行为的处罚。 | 1.《禁止传销条例》(2005年国务院令第444号)第七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 | 1.立案责任:发现此类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严格执行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问责依据:①《行政处罚法》;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③其他问责依据。 2.监督方式:市工商局党务监察科 投诉举报电话:3864829 | |
273 | 行政处罚 | 清远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 00730001402843100003441800 | 对为传销行为提供经营场所、培训场所、货源、保管、仓储等条件的行为的处罚。 | 1.《禁止传销条例》(2005年国务院令第444号)第七条、第二十六条。 | 1.立案责任:发现此类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严格执行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问责依据:①《行政处罚法》;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③其他问责依据。 2.监督方式:市工商局党务监察科 投诉举报电话:3864829 | |
274 | 行政处罚 | 清远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 00730001402843110003441800 | 对为传销行为提供互联网信息服务的行为的处罚。 | 1.《禁止传销条例》(2005年国务院令第444号)第七条、第二十六条。 | 1.立案责任:发现此类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严格执行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问责依据:①《行政处罚法》;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③其他问责依据。 2.监督方式:市工商局党务监察科 投诉举报电话:3864829 | |
275 | 行政处罚 | 清远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 00730001402843120003441800 | 对当事人擅自动用、调换、转移、损毁被查封、扣押用于传销的财物的行为的处罚。 | 1.《禁止传销条例》(2005年国务院令第444号)第二十七条。 | 1.立案责任:发现此类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严格执行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问责依据:①《行政处罚法》;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③其他问责依据。 2.监督方式:市工商局党务监察科 投诉举报电话:3864829 | |
276 | 行政处罚 | 清远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 00730001402846260003441800 | 对销售种畜禽存在销售未经批准进口的种畜禽的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2015年修正)第三十条、第六十五条。 | 1.立案责任:发现此类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严格执行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问责依据:①《行政处罚法》;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③其他问责依据。 2.监督方式:市工商局党务监察科 投诉举报电话:3864829 | |
277 | 行政处罚 | 清远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 00730001402846270003441800 | 对销售种畜禽存在以低代别种畜禽冒充高代别种畜禽的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2015年修正)第三十条、第六十五条。 | 1.立案责任:发现此类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严格执行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问责依据:①《行政处罚法》;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③其他问责依据。 2.监督方式:市工商局党务监察科 投诉举报电话:3864829 | |
278 | 行政处罚 | 清远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 00730001402846280003441800 | 对销售的种畜禽未附具种畜禽合格证明、检疫合格证明、家畜系谱的,销售、收购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规定应当加施标识而没有标识的畜禽的,或者重复使用畜禽标识的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2015年修正)第六十八条。 | 1.立案责任:发现此类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严格执行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问责依据:①《行政处罚法》;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③其他问责依据。 2.监督方式:市工商局党务监察科 投诉举报电话:3864829 | |
279 | 行政处罚 | 清远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 00730001402846290003441800 | 对销售种畜禽存在以其他畜禽品种、配套系冒充所销售的种畜禽品种、配套系的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2015年修正)第三十条、第六十五条。 | 1.立案责任:发现此类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严格执行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问责依据:①《行政处罚法》;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③其他问责依据。 2.监督方式:市工商局党务监察科 投诉举报电话:3864829 | |
280 | 行政处罚 | 清远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 00730001402841140003441800 | 对擅自设立电影片的制片,发行,放映单位,擅自从事电影制片,进口,发行,放映活动的处罚 | 1.《电影管理条例》(2001年12月25日国务院令第342号)第五十五条 。 | 1.立案责任:发现此类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严格执行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问责依据:①《行政处罚法》;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③其他问责依据。 2.监督方式:市工商局党务监察科 投诉举报电话:3864829 | |
281 | 行政处罚 | 清远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 00730001402841070003441800 | 对违反规定,未取得资质等级证书或者超越资质等级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逾期不改正的行为的处罚。 | 1.《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11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58修订)第五条。 2.《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2011年国务院令第588号修改)第三十五条。 | 1.立案责任:发现此类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严格执行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问责依据:①《行政处罚法》;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③其他问责依据。 2.监督方式:市工商局党务监察科 投诉举报电话:3864829 | |
282 | 行政处罚 | 清远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 00730001402841060003441800 | 对用人单位致使童工伤残或者死亡的行为的处罚。 | 1.《禁止使用童工规定》(2002年国务院令第364号)第十条第二款。 2.《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11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58修订)第五条。 | 1.立案责任:发现此类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严格执行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问责依据:①《行政处罚法》;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③其他问责依据。 2.监督方式:市工商局党务监察科 投诉举报电话:3864829 | |
283 | 行政处罚 | 清远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 00730001402841040003441800 | 对用人单位非法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的行为的处罚。 | 1.《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11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58修订)第五条。 2.《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11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58修订)第五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2009年修改)第九十四条。 | 1.立案责任:发现此类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严格执行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问责依据:①《行政处罚法》;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③其他问责依据。 2.监督方式:市工商局党务监察科 投诉举报电话:3864829 | |
284 | 行政处罚 | 清远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 00730001402840970003441800 | 对擅自使用他人已经登记注册的企业名称或者有其他侵犯他人企业名称专用权行为的处罚。 | 1.《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11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58修订)第五条。 2.《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2012年国务院令第628号修订)第二十七条。 | 1.立案责任:发现此类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严格执行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问责依据:①《行政处罚法》;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③其他问责依据。 2.监督方式:市工商局党务监察科 投诉举报电话:3864829 | |
285 | 行政处罚 | 清远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 00730001402841130003441800 | 对电影企业被处以吊销许可证行政处罚的,逾期未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的行为的处罚。 | 1.《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11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58修订)第五条。 2.《电影管理条例》(2001年国务院令第342号)第六十三条。 | 1.立案责任:发现此类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严格执行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问责依据:①《行政处罚法》;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③其他问责依据。 2.监督方式:市工商局党务监察科 投诉举报电话:3864829 | |
286 | 行政处罚 | 清远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 00730001402841100003441800 | 对违反《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规定,未经许可或者备案擅自生产、经营、购买、运输易制毒化学品,伪造申请材料骗取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购买或者运输许可证,使用他人的或者伪造、变造、失效的许可证生产、经营、购买、运输易制毒化学品的,有营业执照的行为的处罚。 | 1.《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11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58修订)第五条。 2.《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2016年国务院令第666号修订)第三十八条。 | 1.立案责任:发现此类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严格执行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问责依据:①《行政处罚法》;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③其他问责依据。 2.监督方式:市工商局党务监察科 投诉举报电话:3864829 | |
287 | 行政处罚 | 清远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 00730001402841020003441800 | 对生产、进口、销售不符合强制性能源效率标准的用能产品、设备,情节严重的行为的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2016年7月2日修正第七十条。 | 1.立案责任:发现此类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严格执行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问责依据:①《行政处罚法》;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③其他问责依据。 2.监督方式:市工商局党务监察科 投诉举报电话:3864829 | |
288 | 行政处罚 | 清远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 00730001402845540003441800 | 对为非法销售窃听窃照专用器材、“伪基站”设备提供广告设计、制作、代理、发布的处罚 | 1.《禁止非法生产销售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和“伪基站”设备的规定》(2014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第72号令)第十条。 | 1.立案责任:发现此类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严格执行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问责依据:①《行政处罚法》;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③其他问责依据。 2.监督方式:市工商局党务监察科 投诉举报电话:3864829 | |
289 | 行政处罚 | 清远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 00730001402845550003441800 | 对销售不符合国家技术规范强制性要求的农业机械维修配件;以次充好、以旧充新,或者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利用维修零配件和报废机具的部件拼装农业机械整机的行为的处罚 | 1.《农业机械维修管理规定》(农业部令2016年第3号修订)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七条。 | 1.立案责任:发现此类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严格执行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问责依据:①《行政处罚法》;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③其他问责依据。 2.监督方式:市工商局党务监察科 投诉举报电话:3864829 | |
290 | 行政处罚 | 清远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 00730001402845560003441800 | 对销售销售利用残次零配件或者报废农业机械的发动机、方向机、变速器、车架等部件拼装的农业机械的行为的处罚 | 1.《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2016年国务院令第666号修订)第四十六条。 | 1.立案责任:发现此类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严格执行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问责依据:①《行政处罚法》;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③其他问责依据。 2.监督方式:市工商局党务监察科 投诉举报电话:3864829 | |
291 | 行政处罚 | 清远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 00730001402845570003441800 | 对销售不合格的消防产品或者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的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200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8号修正)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0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号修订)第六十五条第一款。 | 1.立案责任:发现此类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严格执行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问责依据:①《行政处罚法》;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③其他问责依据。 2.监督方式:市工商局党务监察科 投诉举报电话:3864829 | |
292 | 行政处罚 | 清远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 00730001402845580003441800 | 对操纵、哄抬、变相提高或者压低价格;排挤竞争对手或者独占市场为目的行为;欺骗、诱导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的行为处罚 | 1.《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办法》2008修订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四十六条。 | 1.立案责任:发现此类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严格执行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问责依据:①《行政处罚法》;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③其他问责依据。 2.监督方式:市工商局党务监察科 投诉举报电话:3864829 | |
293 | 行政处罚 | 清远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 00730001402845590003441800 | 对电信、互联网、广播电视等业务经营者与项目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等签署排他性、垄断性协议,或者以其他方式实施排他性、垄断性行为的处罚 | 1.《广东省信息化促进条例》(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于2014年5月29日通过,自2014年9月1日起施行)第十五条、第六十七条。 | 1.立案责任:发现此类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严格执行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问责依据:①《行政处罚法》;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③其他问责依据。 2.监督方式:市工商局党务监察科 投诉举报电话:3864829 | |
294 | 行政处罚 | 清远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 00730001402845600003441800 | 对违反规定设点收购废旧金属的处罚 | 1.《广东省反销赃条例》(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于2009年9月24日通过,自2010年1月2日起施行)第六条、第二十六条。 | 1.立案责任:发现此类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严格执行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问责依据:①《行政处罚法》;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③其他问责依据。 2.监督方式:市工商局党务监察科 投诉举报电话:3864829 | |
295 | 行政处罚 | 清远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 00730001402845610003441800 |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规定,进口、销售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的行为的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5年08月29日第一百一十条第一款。 | 1.立案责任:发现此类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严格执行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问责依据:①《行政处罚法》;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③其他问责依据。 2.监督方式:市工商局党务监察科 投诉举报电话:3864829 | |
296 | 行政处罚 | 清远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 00730001402845620003441800 | 对承接含有损害我国国家尊严、荣誉和利益,危害社会稳定,伤害民族感情等内容的境外电影的洗印、加工、后期制作等业务,情节严重的行为的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影产业促进法》2016年11月7日第五十条。 | 1.立案责任:发现此类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严格执行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问责依据:①《行政处罚法》;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③其他问责依据。 2.监督方式:市工商局党务监察科 投诉举报电话:3864829 | |
297 | 行政处罚 | 清远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 00730001402845630003441800 | 对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的的行为的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2016年11月7日第九十五条第一款。 | 1.立案责任:发现此类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严格执行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问责依据:①《行政处罚法》;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③其他问责依据。 2.监督方式:市工商局党务监察科 投诉举报电话:3864829 | |
298 | 行政处罚 | 清远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 00730001402845640003441800 | 对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擅自举办民办学校的行为的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17年9月1日第六十四条。 | 1.立案责任:发现此类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严格执行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问责依据:①《行政处罚法》;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③其他问责依据。 2.监督方式:市工商局党务监察科 投诉举报电话:3864829 | |
299 | 行政处罚 | 清远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 00730001402845650003441800 | 对纳税人不办理税务登记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后仍逾期不改正,经税务机关提请的的行为的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2015年修正第六十条第二款。 | 1.立案责任:发现此类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严格执行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问责依据:①《行政处罚法》;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③其他问责依据。 2.监督方式:市工商局党务监察科 投诉举报电话:3864829 | |
300 | 行政处罚 | 清远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 00730001402845660003441800 | 对供应商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情形之一,情节严重的行为的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2014年修正第七十七条。 | 1.立案责任:发现此类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严格执行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问责依据:①《行政处罚法》;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③其他问责依据。 2.监督方式:市工商局党务监察科 投诉举报电话:3864829 | |
301 | 行政处罚 | 清远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 00730001402845670003441800 | 对未经工商登记以评估机构名义从事评估业务的的行为的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2016年7月2日第十六条。 | 1.立案责任:发现此类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严格执行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问责依据:①《行政处罚法》;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③其他问责依据。 2.监督方式:市工商局党务监察科 投诉举报电话:3864829 | |
302 | 行政处罚 | 清远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 00730001402845680003441800 | 对评估机构违反本法规定,出具虚假评估报告的行为的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2016年7月2日。 | 1.立案责任:发现此类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严格执行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问责依据:①《行政处罚法》;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③其他问责依据。 2.监督方式:市工商局党务监察科 投诉举报电话:3864829 | |
303 | 行政处罚 | 清远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 00730001402845690003441800 | 对无酒类生产、批发、零售许可证,擅自从事酒类生产、经营业务的的行为的处罚 | 1.《广东省酒类专卖管理条例》2002修正第二十七条。 | 1.立案责任:发现此类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严格执行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问责依据:①《行政处罚法》;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③其他问责依据。 2.监督方式:市工商局党务监察科 投诉举报电话:3864829 | |
304 | 行政处罚 | 清远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 00730001402845700003441800 | 对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技术秘密的;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技术秘密的; 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技术秘密保护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技术秘密的行为的处罚 | 1.《广东省技术秘密保护条例》2010年修改第二十条。 | 1.立案责任:发现此类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严格执行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问责依据:①《行政处罚法》;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③其他问责依据。 2.监督方式:市工商局党务监察科 投诉举报电话:3864829 | |
305 | 行政处罚 | 清远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 00730001402845710003441800 | 对未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擅自以商品不适用七日无理由退货为由拒绝退货,或者以消费者已拆封、查验影响商品完好为由拒绝退货的行为的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2013年主席令第7号修正)第五十六条。 2.《网络购买商品七日无理由退货暂行办法》(2017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90号)第三十一条第一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此类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严格执行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问责依据:①《行政处罚法》;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③其他问责依据。 2.监督方式:市工商局党务监察科 投诉举报电话:3864829 | |
306 | 行政处罚 | 清远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 00730001402845720003441800 | 对自收到消费者退货要求之日起超过十五日未办理退货手续,或者未向消费者提供真实、准确的退货地址、退货联系人等有效联系信息,致使消费者无法办理退货手续的行为的处罚 | 1.《网络购买商品七日无理由退货暂行办法》(2017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90号)第三十一条第二项;。 2.《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2013年主席令第7号修正)第五十六条。 | 1.立案责任:发现此类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严格执行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问责依据:①《行政处罚法》;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③其他问责依据。 2.监督方式:市工商局党务监察科 投诉举报电话:3864829 | |
307 | 行政处罚 | 清远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 00730001402845730003441800 | 对收到退回商品之日起超过十五日未向消费者返还已支付的商品价款的行为的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2013年主席令第7号修正)第五十六条。 2.《网络购买商品七日无理由退货暂行办法》(2017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90号)第三十一条第三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此类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严格执行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问责依据:①《行政处罚法》;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③其他问责依据。 2.监督方式:市工商局党务监察科 投诉举报电话:3864829 | |
308 | 行政处罚 | 清远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 00730001402845740003441800 | 对网络商品销售者擅自扩大不适用七日无理由退货的商品范围的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2013年主席令第8号修正)第五十六条。 2.《网络购买商品七日无理由退货暂行办法》(2017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90号)第六条、第七条、第三十条。 | 1.立案责任:发现此类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严格执行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问责依据:①《行政处罚法》;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③其他问责依据。 2.监督方式:市工商局党务监察科 投诉举报电话:3864829 | |
309 | 行政处罚 | 清远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 00730001402845750003441800 | 对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未在其平台显著位置明示七日无理由退货规则及配套的有关制度,或者未在技术上保证消费者能够便利、完整地阅览和保存的处罚 | 1.《网络购买商品七日无理由退货暂行办法》(2017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90号)第二十二条、第三十二条。 | 1.立案责任:发现此类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严格执行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问责依据:①《行政处罚法》;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③其他问责依据。 2.监督方式:市工商局党务监察科 投诉举报电话:3864829 | |
310 | 行政处罚 | 清远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 00730001402845760003441800 | 对网络商品销售者销售不能够完全恢复到初始状态的无理由退货商品,且未通过显著的方式明确标注商品实际情况的处罚 | 1.《网络购买商品七日无理由退货暂行办法》(2017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91号)第二十五条、第三十三条。 | 1.立案责任:发现此类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严格执行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问责依据:①《行政处罚法》;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③其他问责依据。 2.监督方式:市工商局党务监察科 投诉举报电话:3864829 | |
311 | 行政处罚 | 清远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 00730001402845770003441800 | 对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拒绝协助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涉嫌违法行为采取措施、开展调查的处罚 | 1.《网络购买商品七日无理由退货暂行办法》(2017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92号)第三十四条。 | 1.立案责任:发现此类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严格执行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问责依据:①《行政处罚法》;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③其他问责依据。 2.监督方式:市工商局党务监察科 投诉举报电话:3864829 | |
312 | 行政处罚 | 清远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 00730001402845780003441800 | 对倒卖陈化粮或者不按照规定使用陈化粮的处罚 | 1.《粮食流通管理条例》(2016年国务院令第666号修订)第四十四条第二款。 | 1.立案责任:发现此类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严格执行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问责依据:①《行政处罚法》;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③其他问责依据。 2.监督方式:市工商局党务监察科 投诉举报电话:3864829 | |
313 | 行政处罚 | 清远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 00730001402845790003441800 | 对违反规定,销售粮食短斤少两、掺杂使假、以次充好,囤积居奇、垄断或者操纵粮食价格、欺行霸市的,予以行政处罚。 | 1.《粮食流通管理条例》(2016年国务院令第666号修订)第四十七条。 | 1.立案责任:发现此类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严格执行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问责依据:①《行政处罚法》;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③其他问责依据。 2.监督方式:市工商局党务监察科 投诉举报电话:3864829 | |
314 | 行政处罚 | 清远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 00730001402845800003441800 | 对产品集中交易市场的开办企业、产品经营柜台出租企业、产品展销会的举办企业,未审查入场销售者的经营资格,明确入场销售者的产品安全管理责任,定期对入场销售者的经营环境、条件、内部安全管理制度和经营产品是否符合法定要求进行检查,发现销售不符合法定要求产品或者其他违法行为的,未及时制止并立即报告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予以行政处罚。 | 1.《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2007年国务院令第503号)第六条。 | 1.立案责任:发现此类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严格执行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问责依据:①《行政处罚法》;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③其他问责依据。 2.监督方式:市工商局党务监察科 投诉举报电话:3864829 | |
315 | 行政处罚 | 清远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 00730001402845810003441800 | 从事无照经营的 | 1.《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2017年国务院令第684号)第十一条第二款。 | 1.立案责任:发现此类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严格执行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问责依据:①《行政处罚法》;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③其他问责依据。 2.监督方式:市工商局党务监察科 投诉举报电话:3864829 | |
316 | 行政处罚 | 清远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 00730001402844450003441800 | 对发布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房地产的广告的行为的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2015年修订)第三十七条、第五十七条、第六条。 2.《房地产广告发布规定》(2015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80号)第五条第三项。 3.《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2007年修订)第三十八条第二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此类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严格执行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问责依据:①《行政处罚法》;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③其他问责依据。 2.监督方式:市工商局党务监察科 投诉举报电话:3864829 | |
317 | 行政处罚 | 清远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 00730001402844460003441800 | 对发布预售房地产广告,但未取得该房地产项目预售许可证的行为的处罚。 | 1.《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2011年国务院令第588号修改)第二十六条。 2.《房地产广告发布规定》(2015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80号)第五条第四项。。 3.《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2015年修订)第三十七条、第五十七条、第六条。 | 1.立案责任:发现此类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严格执行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问责依据:①《行政处罚法》;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③其他问责依据。 2.监督方式:市工商局党务监察科 投诉举报电话:3864829 | |
318 | 行政处罚 | 清远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 00730001402844470003441800 | 对发布权属有争议的房地产的广告的行为的处罚。 | 1.《房地产广告发布规定》(2015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80号)第五条第五项。 2.《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2007年修订)第三十八条第五项。 3.《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2015年修订)第三十七条、第五十七条、第六条。 | 1.立案责任:发现此类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严格执行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问责依据:①《行政处罚法》;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③其他问责依据。 2.监督方式:市工商局党务监察科 投诉举报电话:3864829 | |
319 | 行政处罚 | 清远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 00730001402844480003441800 | 对发布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建设的房地产的广告的行为的处罚。 | 1.《房地产广告发布规定》(2015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80号)第五条第六项、第二十一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2015年修订)第三十七条、第五十七条、第六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2015年修订)第三十七条、第五十七条、第六条。 | 1.立案责任:发现此类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严格执行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问责依据:①《行政处罚法》;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③其他问责依据。 2.监督方式:市工商局党务监察科 投诉举报电话:3864829 | |
320 | 行政处罚 | 清远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 00730001402844490003441800 | 对发布不符合工程质量标准,经验收不合格的房地产的广告的行为的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2015年修订)第三十七条、第五十七条、第六条。 2.《房地产广告发布规定》(2015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80号)第五条第七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此类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严格执行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问责依据:①《行政处罚法》;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③其他问责依据。 2.监督方式:市工商局党务监察科 投诉举报电话:3864829 | |
321 | 行政处罚 | 清远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 00730001402844500003441800 | 对发布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房地产广告的行为的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2015年修订)第三十七条、第五十七条、第六条。 2.《房地产广告发布规定》(2015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80号)第五条第八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此类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严格执行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问责依据:①《行政处罚法》;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③其他问责依据。 2.监督方式:市工商局党务监察科 投诉举报电话:3864829 | |
322 | 行政处罚 | 清远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 00730001402844510003441800 | 对发布房地产广告,没有或者无法提供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权利人、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的营业执照或者其它主体资格证明;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土地主管部门颁发的项目土地使用权证明;工程竣工验收合格证明;发布房地产项目预售、出售广告,没有地方政府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预售、销售许可证明;发布房地产出租、项目转让广告,没有相应的产权证明;中介机构发布所代理的房地产项目广告,无法提供业主委托证明;确认广告内容真实性的其他证明文件的行为的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2015年修订)第六条。 2.《房地产广告发布规定》(2015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80号)第六条、第二十一条。 | 1.立案责任:发现此类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严格执行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问责依据:①《行政处罚法》;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③其他问责依据。 2.监督方式:市工商局党务监察科 投诉举报电话:3864829 | |
323 | 行政处罚 | 清远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 00730001402844520003441800 | 对房地产预售、销售广告未载明开发企业名称、代理销售的中介服务机构名称、预售或者销售许可证书号行为的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2015年修订)第六条。 2.《房地产广告发布规定》(2015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80号)第七条、第二十一条。 | 1.立案责任:发现此类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严格执行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问责依据:①《行政处罚法》;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③其他问责依据。 2.监督方式:市工商局党务监察科 投诉举报电话:3864829 | |
324 | 行政处罚 | 清远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 00730001402844530003441800 | 对房地产广告含有风水、占卜等封建迷信内容,对项目情况进行的说明、渲染,有悖社会良好风尚的行为的处罚。 | 1.《房地产广告发布规定》(2015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80号)第八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2015年修订)第九条七项、第八项、第五十七条、第六条。 | 1.立案责任:发现此类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严格执行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问责依据:①《行政处罚法》;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③其他问责依据。 2.监督方式:市工商局党务监察科 投诉举报电话:3864829 | |
325 | 行政处罚 | 清远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 00730001402844540003441800 | 对房地产广告中涉及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所有或者使用的基本单位不是有实际意义的完整生产、生活空间的行为的处罚。 | 1.《房地产广告发布规定》(2015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80号)第九条、第二十一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2015年修订)第六条。 | 1.立案责任:发现此类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严格执行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问责依据:①《行政处罚法》;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③其他问责依据。 2.监督方式:市工商局党务监察科 投诉举报电话:3864829 | |
326 | 行政处罚 | 清远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 00730001402844550003441800 | 对房地产广告对价格有表示的,未清楚表示为实际的销售价格,未明示价格的有效期限行为的处罚。 | 1.《房地产广告发布规定》(2015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80号)第十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2015年修订)第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条。 | 1.立案责任:发现此类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严格执行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问责依据:①《行政处罚法》;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③其他问责依据。 2.监督方式:市工商局党务监察科 投诉举报电话:3864829 | |
327 | 行政处罚 | 清远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 00730001402845820003441800 | 明知属于无照经营而为经营者提供经营场所,或者提供运输、保管、仓储等条件的 | 1.《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2017年国务院令第684号)第十一条第二款。 | 1.立案责任:发现此类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严格执行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问责依据:①《行政处罚法》;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③其他问责依据。 2.监督方式:市工商局党务监察科 投诉举报电话:3864829 | |
328 | 行政处罚 | 清远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 00730001402841120003441800 | 对销售不符合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的畜禽的行为的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2015年修正)第六十九条。 2.《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11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58修订)第五条。 | 1.立案责任:发现此类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严格执行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问责依据:①《行政处罚法》;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③其他问责依据。 2.监督方式:市工商局党务监察科 投诉举报电话:3864829 | |
329 | 行政处罚 | 清远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 00730001402841150003441800 | 对印刷企业接受委托印刷注册商标标识、广告宣传品,违反国家有关注册商标、广告印刷管理规定的行为的处罚。 | 1.《印刷业管理条例》(2016年国务院令第666号修订)第四十条第二款。 2.《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11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58修订)第五条。 | 1.立案责任:发现此类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严格执行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问责依据:①《行政处罚法》;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③其他问责依据。 2.监督方式:市工商局党务监察科 投诉举报电话:3864829 | |
330 | 行政处罚 | 清远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 00730001402841160003441800 | 对擅自生产、销售未经国家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许可生产的机动车型的,生产、销售拼装的机动车或者生产、销售擅自改装的机动车的行为的处罚 | 1.《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11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58修订)第五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修正)第一百零三条。 | 1.立案责任:发现此类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严格执行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问责依据:①《行政处罚法》;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③其他问责依据。 2.监督方式:市工商局党务监察科 投诉举报电话:3864829 | |
331 | 行政处罚 | 清远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 00730001402841170003441800 | 对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行为的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1999年)第五十三条。 2.《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11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58修订)第五条。 | 1.立案责任:发现此类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严格执行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问责依据:①《行政处罚法》;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③其他问责依据。 2.监督方式:市工商局党务监察科 投诉举报电话:3864829 | |
332 | 行政处罚 | 清远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 00730001402841180003441800 | 对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中标无效,给招标人造成损失的行为的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1999年)第五十四条。 | 1.立案责任:发现此类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严格执行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问责依据:①《行政处罚法》;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③其他问责依据。 2.监督方式:市工商局党务监察科 投诉举报电话:3864829 | |
333 | 行政处罚 | 清远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 00730001402841190003441800 | 对中标人将中标项目转让给他人的,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转让给他人的,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规定将中标项目的部分主体、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的,或者分包人再次分包的行为的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1999年)第五十八条。 | 1.立案责任:发现此类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严格执行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问责依据:①《行政处罚法》;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③其他问责依据。 2.监督方式:市工商局党务监察科 投诉举报电话:3864829 | |
334 | 行政处罚 | 清远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 00730001402841200003441800 | 对中标人不履行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的行为的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1999年)第六十条。 | 1.立案责任:发现此类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严格执行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问责依据:①《行政处罚法》;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③其他问责依据。 2.监督方式:市工商局党务监察科 投诉举报电话:3864829 | |
335 | 行政处罚 | 清远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 00730001402841210003441800 | 对未经许可从事拍卖业务的行为的处罚 | 1.《拍卖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 2.《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11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58修订)第五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2015年修正)第十一条,第六十条。 | 1.立案责任:发现此类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严格执行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问责依据:①《行政处罚法》;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③其他问责依据。 2.监督方式:市工商局党务监察科 投诉举报电话:3864829 | |
336 | 行政处罚 | 清远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 00730001402841220003441800 | 对拍卖人及其工作人员以竞买人的身份参与自己组织的拍卖活动或者委托他人代为竞买的行为的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2015年修正)第二十二条、第六十二条。 2.《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11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58修订)第五条。 | 1.立案责任:发现此类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严格执行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问责依据:①《行政处罚法》;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③其他问责依据。 2.监督方式:市工商局党务监察科 投诉举报电话:3864829 | |
337 | 行政处罚 | 清远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 00730001402841230003441800 | 对拍卖人在自己组织的拍卖活动中拍卖自己的物品或者财产权利的行为的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2015年修正)第二十三条,第六十三条。 2.《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11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58修订)第五条。 | 1.立案责任:发现此类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严格执行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问责依据:①《行政处罚法》;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③其他问责依据。 2.监督方式:市工商局党务监察科 投诉举报电话:3864829 | |
338 | 行政处罚 | 清远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 00730001402841240003441800 | 对委托人参与竞买或者委托他人代为竞买的行为的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2015年修正)第三十条,第六十四条。 2.《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11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58修订)第五条。 | 1.立案责任:发现此类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严格执行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问责依据:①《行政处罚法》;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③其他问责依据。 2.监督方式:市工商局党务监察科 投诉举报电话:3864829 | |
339 | 行政处罚 | 清远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 00730001402841250003441800 | 对委托人在拍卖活动中参与竞买或者委托他人代为竞买;竞买人之间恶意串通行为:相互约定一致压低拍卖应价;相互约定拍卖应价;相互约定买受人或相互约定排挤其他竞买人;其他恶意串通行为。竞买人与拍卖人之间恶意串通行为:私下约定成交价;拍卖人违背委托人的保密要求向竞买人泄露拍卖标的保留价;其他恶意串通行为的处罚 。 | 1.《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11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58修订)第五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2015年修正)第三十七条,第六十四、第六十五条。 3.《拍卖监督管理办法》第六、七、八、十四条.。 | 1.立案责任:发现此类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严格执行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问责依据:①《行政处罚法》;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③其他问责依据。 2.监督方式:市工商局党务监察科 投诉举报电话:3864829 | |
340 | 行政处罚 | 清远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 00730001402841260003441800 | 对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进行贿赂以争揽业务; 利用拍卖公告或者其他方法,对拍卖标的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捏造、散布虚假事实,损害其他拍卖人的商业信誉;以不正当手段侵犯他人的商业秘密;拍卖人及其工作人员以竞买人的身份参与自己组织的拍卖活动,或者委托他人代为竞买;在自己组织的拍卖活动中拍卖自己的物品或者财产权利;雇佣非拍卖师主持拍卖活动;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行为的处罚。 | 1.《拍卖监督管理办法》第五、第十二条、第十三条。。 2.《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11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58修订)第五条。 | 1.立案责任:发现此类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严格执行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问责依据:①《行政处罚法》;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③其他问责依据。 2.监督方式:市工商局党务监察科 投诉举报电话:3864829 | |
341 | 行政处罚 | 清远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 00730001402841270003441800 | 对经纪人开展业务活动未保持业务记录的;当主管机关或者司法机关查询时,经纪人未提交其业务记录的行为的处罚。 | 1.《广东省经纪人管理条例》(2014年修正)第十四条、第二十四条。 2.《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11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58修订)第五条。 | 1.立案责任:发现此类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严格执行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问责依据:①《行政处罚法》;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③其他问责依据。 2.监督方式:市工商局党务监察科 投诉举报电话:3864829 | |
342 | 行政处罚 | 清远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 00730001402841280003441800 | 对经纪人对法律、法规禁止在市场流通的物品的交易进行中介的;在中介活动中采取恐吓、欺诈、行贿等手段的;为无履约能力或者无签约能力的人进行中介的;违反法律、法规和《广东省经纪人管理条例》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的行为的处罚。 | 1.《广东省经纪人管理条例》(2014年修正)第十八条、第二十七条。 2.《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11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58修订)第五条。 | 1.立案责任:发现此类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严格执行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问责依据:①《行政处罚法》;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③其他问责依据。 2.监督方式:市工商局党务监察科 投诉举报电话:3864829 | |
343 | 行政处罚 | 清远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 00730001402841290003441800 | 对随意摆摊设点的行为的处罚。 | 1.《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11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58修订)第五条。 2.《广东省商品交易市场管理条例》(2012年修正)第十三条、第二十八条。 | 1.立案责任:发现此类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严格执行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问责依据:①《行政处罚法》;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③其他问责依据。 2.监督方式:市工商局党务监察科 投诉举报电话:3864829 | |
344 | 行政处罚 | 清远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 00730001402841300003441800 | 对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的;赃物、赈灾物资和来历不明的物品的;法律法规禁止销售的动植物及其产品的;报废和非法拼装的机动车辆的;毒品、淫秽物品和其他非法出版物的;法律、法规禁止销售的其他物品的;强买强卖,欺行霸市,迫使他人接受不平等或者不合法的交易条件的;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在商品的质量、性能、规格、技术标准上欺骗消费者的;违反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违法活动的行为的处罚。 | 1.《广东省商品交易市场管理条例》(2012年修正)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条。 2.《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11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58修订)第五条。 | 1.立案责任:发现此类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严格执行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问责依据:①《行政处罚法》;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③其他问责依据。 2.监督方式:市工商局党务监察科 投诉举报电话:3864829 | |
345 | 行政处罚 | 清远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 00730001402841310003441800 | 对未经许可,擅自设立文物商店、经营文物拍卖的拍卖企业,或者擅自从事文物的商业经营活动,尚不构成犯罪的行为的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2017年修正)第七十二条。 2.《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11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58修订)第五条。 | 1.立案责任:发现此类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严格执行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问责依据:①《行政处罚法》;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③其他问责依据。 2.监督方式:市工商局党务监察科 投诉举报电话:3864829 | |
346 | 行政处罚 | 清远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 00730001402841320003441800 | 对文物商店从事文物拍卖经营活动的;经营文物拍卖的拍卖企业从事文物购销经营活动的;文物商店销售的文物、拍卖企业拍卖的文物,未经审核的;文物收藏单位从事文物的商业经营活动的行为的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2017年修正)第七十三条。 2.《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11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58修订)第五条。 | 1.立案责任:发现此类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严格执行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问责依据:①《行政处罚法》;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③其他问责依据。 2.监督方式:市工商局党务监察科 投诉举报电话:3864829 | |
347 | 行政处罚 | 清远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 00730001402841330003441800 | 对文物经营单位被吊销许可证后逾期未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登记的处罚 | 1.《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11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58修订)第五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2017年国务院676号令修正)第六十二条。 | 1.立案责任:发现此类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严格执行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问责依据:①《行政处罚法》;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③其他问责依据。 2.监督方式:市工商局党务监察科 投诉举报电话:3864829 | |
348 | 行政处罚 | 清远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 00730001402841340003441800 | 对商品零售场所销售不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的塑料购物袋的行为的处罚。 | 1.《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11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58修订)第五条。 2.《商品零售场所塑料购物袋有偿使用管理办法》(2008年商务部、发展改革委、工商总局令第8号)第九条、第十七条。 | 1.立案责任:发现此类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严格执行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问责依据:①《行政处罚法》;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③其他问责依据。 2.监督方式:市工商局党务监察科 投诉举报电话:3864829 | |
349 | 行政处罚 | 清远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 00730001402841350003441800 | 对当事人伪造合同的;虚构合同主体资格或者盗用、冒用他人名义订立合同的;虚构合同标的或者虚构货源、销售渠道诱人订立、履行合同的;发布或者利用虚假信息,诱人订立合同的;隐瞒重要事实,诱骗对方当事人做出错误的意思表示订立合同,或者诱骗对方当事人履行合同的;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的;恶意设置事实上不能履行的条款,造成对方当事人无法履行合同的;编造虚假理由中止(终止)合同,骗取财物的;提供虚假担保的;采用其他欺诈手段订立、履行合同的行为的处罚。 | 1.《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11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58修订)第五条。 2.《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2010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51号)第六条、第十二条。 | 1.立案责任:发现此类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严格执行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问责依据:①《行政处罚法》;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③其他问责依据。 2.监督方式:市工商局党务监察科 投诉举报电话:3864829 | |
350 | 行政处罚 | 清远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 00730001402841360003441800 | 对当事人以贿赂、胁迫等手段订立、履行合同,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以恶意串通手段订立、履行合同,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非法买卖国家禁止或者限制买卖的财物的;没有正当理由,不履行国家指令性合同义务的;其他危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违法行为的处罚。 | 1.《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2010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51号)第七条、第十二条。 2.《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11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58修订)第五条。 | 1.立案责任:发现此类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严格执行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问责依据:①《行政处罚法》;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③其他问责依据。 2.监督方式:市工商局党务监察科 投诉举报电话:3864829 | |
351 | 行政处罚 | 清远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 00730001402841370003441800 | 对任何单位和个人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情况下,为他人实施欺诈行为和危害国家利益、 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提供证明、执照、印章、账户及其他便利条件的行为的处罚。 | 1.《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2010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51号)第八条、第十二条。 | 1.立案责任:发现此类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严格执行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问责依据:①《行政处罚法》;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③其他问责依据。 2.监督方式:市工商局党务监察科 投诉举报电话:3864829 | |
352 | 行政处罚 | 清远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 00730001402841380003441800 | 对经营者与消费者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经营者在格式条款中免除自己造成消费者人身伤害的责任的;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消费者财产损失的责任的;对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依法应当承担的保证责任的;因违约依法应当承担的违约责任的;依法应当承担的其他责任的行为的处罚。 | 1.《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11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58修订)第五条。 2.《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2010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51号)第九条、第十二条。 | 1.立案责任:发现此类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严格执行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问责依据:①《行政处罚法》;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③其他问责依据。 2.监督方式:市工商局党务监察科 投诉举报电话:3864829 | |
353 | 行政处罚 | 清远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 00730001402841390003441800 | 对经营者与消费者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经营者在格式条款中加重消费者违约金或者损害赔偿金超过法定数额或者合理数额的;承担应当由格式条款提供方承担的经营风险责任的;其他依照法律法规不应由消费者承担责任的行为的处罚。 | 1.《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2010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51号)第十条、第十二条。 | 1.立案责任:发现此类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严格执行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问责依据:①《行政处罚法》;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③其他问责依据。 2.监督方式:市工商局党务监察科 投诉举报电话:3864829 | |
354 | 行政处罚 | 清远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 00730001402841400003441800 | 对经营者与消费者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经营者在格式条款中排除消费者依法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权利的;请求支付违约金的权利的;请求损害赔偿的权利的;解释格式条款的权利的;就格式条款争议提起诉讼的权利的;排除消费者依法应当享有其他权利的行为的处罚。 | 1.《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2010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51号)第十一条、第十二条。 2.《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11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58修订)第五条。 | 1.立案责任:发现此类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严格执行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问责依据:①《行政处罚法》;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③其他问责依据。 2.监督方式:市工商局党务监察科 投诉举报电话:3864829 | |
355 | 行政处罚 | 清远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 00730001402840890003441800 | 对企业集团应当办理注销登记而不办理的行为的处罚。 | 1.《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11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58修订)第五条。 2.《企业集团登记管理暂行规定》(工商企字〔1998〕第59号)第二十四条。 | 1.立案责任:发现此类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严格执行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问责依据:①《行政处罚法》;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③其他问责依据。 2.监督方式:市工商局党务监察科 投诉举报电话:3864829 | |
356 | 行政处罚 | 清远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 00730001402845920003441800 | 个人独资企业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 | 1.《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199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0号)第三十六条。 | 1.立案责任:发现此类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严格执行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问责依据:①《行政处罚法》;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③其他问责依据。 2.监督方式:市工商局党务监察科 投诉举报电话:3864829 | |
357 | 行政处罚 | 清远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 00730001402845940003441800 | 个人独资企业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未按本法规定办理有关变更登记的 | 1.《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199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0号)第三十七条第二款。 | 1.立案责任:发现此类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严格执行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问责依据:①《行政处罚法》;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③其他问责依据。 2.监督方式:市工商局党务监察科 投诉举报电话:3864829 | |
358 | 行政处罚 | 清远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 00730001402845950003441800 | 对侵犯个人独资企业财产权益的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199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0号)第四十条。 | 1.立案责任:发现此类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严格执行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问责依据:①《行政处罚法》;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③其他问责依据。 2.监督方式:市工商局党务监察科 投诉举报电话:3864829 | |
359 | 行政处罚 | 清远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 00730001402845960003441800 | 对个人独资企业提交虚假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手段,取得企业登记的处罚 | 1.《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2014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63号修订)第三十六条。 | 1.立案责任:发现此类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严格执行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问责依据:①《行政处罚法》;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③其他问责依据。 2.监督方式:市工商局党务监察科 投诉举报电话:3864829 | |
360 | 行政处罚 | 清远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 00730001402845970003441800 | 对个人独资企业使用的名称与其在登记机关登记的名称不相符合的处罚 | 1.《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2014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63号修订)第三十七条。 | 1.立案责任:发现此类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严格执行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问责依据:①《行政处罚法》;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③其他问责依据。 2.监督方式:市工商局党务监察科 投诉举报电话:3864829 | |
361 | 行政处罚 | 清远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 00730001402845980003441800 | 对个人独资企业涂改、出租、转让营业执照的处罚 | 1.《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2014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63号修订)第四十二条第一款。 | 1.立案责任:发现此类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严格执行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问责依据:①《行政处罚法》;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③其他问责依据。 2.监督方式:市工商局党务监察科 投诉举报电话:3864829 | |
362 | 行政处罚 | 清远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 00730001402845990003441800 | 对个人独资企业伪造营业执照的处罚 | 1.《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2014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63号修订)第四十三条。 | 1.立案责任:发现此类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严格执行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问责依据:①《行政处罚法》;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③其他问责依据。 2.监督方式:市工商局党务监察科 投诉举报电话:3864829 | |
363 | 行政处罚 | 清远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 00730001402846000003441800 | 对未领取营业执照,以个人独资企业名义从事经营活动的处罚 | 1.《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2014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63号修订)第三十五条。 | 1.立案责任:发现此类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严格执行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问责依据:①《行政处罚法》;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③其他问责依据。 2.监督方式:市工商局党务监察科 投诉举报电话:3864829 | |
364 | 行政处罚 | 清远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 00730001402846010003441800 | 对个人独资企业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未依法办理有关变更登记的处罚 | 1.《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2014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63号修订)第三十八条。 | 1.立案责任:发现此类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严格执行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问责依据:①《行政处罚法》;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③其他问责依据。 2.监督方式:市工商局党务监察科 投诉举报电话:3864829 | |
365 | 行政处罚 | 清远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 00730001402843730003441800 | 对广告中表明推销的商品或者服务附带赠送的,未明示所附带赠送商品或者服务的品种、规格、数量、期限和方式的行为的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2015年修订)第八条第二款、第五十九条、第六条。 | 1.立案责任:发现此类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严格执行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问责依据:①《行政处罚法》;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③其他问责依据。 2.监督方式:市工商局党务监察科 投诉举报电话:3864829 | |
366 | 行政处罚 | 清远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 00730001402843740003441800 | 对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广告中应当明示的内容,未显著、清晰表示的行为的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2015年修订)第八条第三款、第五十九条、第六条。 | 1.立案责任:发现此类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严格执行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问责依据:①《行政处罚法》;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③其他问责依据。 2.监督方式:市工商局党务监察科 投诉举报电话:3864829 | |
367 | 行政处罚 | 清远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 00730001402843750003441800 | 对在广告中使用或者变相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旗、国歌、国徽,军旗、军歌、军徽;使用或者变相使用国家机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名义或者形象;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损害国家的尊严或者利益,泄露国家秘密;妨碍社会安定,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危害人身、财产安全,泄露个人隐私;妨碍社会公共秩序或者违背社会良好风尚;含有淫秽、色情、赌博、迷信、恐怖、暴力内容;含有民族、种族、宗教、性别歧视内容;妨碍环境、自然资源或者文化遗产保护;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情形的行为的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2015年修订)第九条、第五十七条、第六条。 | 1.立案责任:发现此类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严格执行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问责依据:①《行政处罚法》;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③其他问责依据。 2.监督方式:市工商局党务监察科 投诉举报电话:3864829 | |
368 | 行政处罚 | 清远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 00730001402843760003441800 | 对在广告中发布损害未成年人和残疾人的身心健康的行为的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2015年修订)第十条、第五十七条、第六条。 | 1.立案责任:发现此类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严格执行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问责依据:①《行政处罚法》;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③其他问责依据。 2.监督方式:市工商局党务监察科 投诉举报电话:3864829 | |
369 | 行政处罚 | 清远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 00730001402843770003441800 | 对广告使用数据、统计资料、调查结果、文摘、引用语等引证内容未表明出处,引证内容有适用范围和有效期限未明确表示的行为的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2015年修订)第十一条第二款、第五十九条、第六条。 | 1.立案责任:发现此类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严格执行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问责依据:①《行政处罚法》;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③其他问责依据。 2.监督方式:市工商局党务监察科 投诉举报电话:3864829 | |
370 | 行政处罚 | 清远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 00730001402843780003441800 | 对广告中涉及专利产品或者专利方法,未标明专利号和专利种类的行为的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2015年修订)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五十九条、第六条。 | 1.立案责任:发现此类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严格执行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问责依据:①《行政处罚法》;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③其他问责依据。 2.监督方式:市工商局党务监察科 投诉举报电话:3864829 | |
371 | 行政处罚 | 清远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 00730001402843790003441800 | 对未取得专利权,在广告中谎称取得专利权的行为的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2015年修订)第十二条第二款、第五十九条、第六条。 | 1.立案责任:发现此类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严格执行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问责依据:①《行政处罚法》;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③其他问责依据。 2.监督方式:市工商局党务监察科 投诉举报电话:3864829 | |
372 | 行政处罚 | 清远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 00730001402843800003441800 | 对使用未授予专利权的专利申请和已经终止、撤销、无效的专利做广告的行为的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2015年修订)第十二条第三款、第五十九条、第六条。 | 1.立案责任:发现此类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严格执行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问责依据:①《行政处罚法》;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③其他问责依据。 2.监督方式:市工商局党务监察科 投诉举报电话:3864829 | |
373 | 行政处罚 | 清远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 00730001402843810003441800 | 对广告贬低其他生产经营者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行为的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2015年修订)第十三条、第五十九条、第六条。 | 1.立案责任:发现此类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严格执行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问责依据:①《行政处罚法》;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③其他问责依据。 2.监督方式:市工商局党务监察科 投诉举报电话:3864829 | |
374 | 行政处罚 | 清远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 00730001402843820003441800 | 对广告不具有可识别性,未能使消费者辨明其为广告的行为的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2015年修订)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五十九条、第六条。 | 1.立案责任:发现此类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严格执行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问责依据:①《行政处罚法》;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③其他问责依据。 2.监督方式:市工商局党务监察科 投诉举报电话:3864829 | |
375 | 行政处罚 | 清远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 00730001402843830003441800 | 对大众传播媒介以新闻报道形式变相发布广告的行为的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2015年修订)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五十九条、第六条。 | 1.立案责任:发现此类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严格执行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问责依据:①《行政处罚法》;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③其他问责依据。 2.监督方式:市工商局党务监察科 投诉举报电话:3864829 | |
376 | 行政处罚 | 清远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 00730001402843840003441800 | 对为“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等特殊药品,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以及戒毒治疗的药品”作广告的行为的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2015年修订)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六条。 | 1.立案责任:发现此类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严格执行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问责依据:①《行政处罚法》;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③其他问责依据。 2.监督方式:市工商局党务监察科 投诉举报电话:3864829 | |
377 | 行政处罚 | 清远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 00730001402843850003441800 | 对处方药,在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和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共同指定的医学、药学专业刊物以外的媒介作广告的行为的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2015年修订)第十五条第二款、第五十七条、第六条。 | 1.立案责任:发现此类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严格执行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问责依据:①《行政处罚法》;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③其他问责依据。 2.监督方式:市工商局党务监察科 投诉举报电话:3864829 | |
378 | 行政处罚 | 清远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 00730001402843860003441800 | 对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含有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断言或者保证,含有说明治愈率或者有效率,含有与其他药品、医疗器械的功效和安全性或者其他医疗机构比较的内容,含有利用代言人作推荐、证明的内容,含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的行为的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2015年修订)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五十八条、第六条。 | 1.立案责任:发现此类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严格执行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问责依据:①《行政处罚法》;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③其他问责依据。 2.监督方式:市工商局党务监察科 投诉举报电话:3864829 | |
379 | 行政处罚 | 清远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 00730001402843870003441800 | 对药品广告的内容与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说明书不一致,或者未显著标明禁忌、不良反应;处方药广告未显著标明"本广告仅供医学药学专业人士阅读";非处方药广告未显著标明"请按药品说明书或者在药师指导下购买和使用"的行为的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2015年修订)第十六条第二款、第五十八条、第六条。 | 1.立案责任:发现此类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严格执行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问责依据:①《行政处罚法》;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③其他问责依据。 2.监督方式:市工商局党务监察科 投诉举报电话:3864829 | |
380 | 行政处罚 | 清远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 00730001402843880003441800 | 对推荐给个人自用的医疗器械的广告,未显著标明“请仔细阅读产品说明书或者在医务人员的指导下购买和使用”;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证明文件中有禁忌内容、注意事项的,广告中未显著标明“禁忌内容或者注意事项详见说明书”的行为的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2015年修订)第十六条第三款、第五十八条、第六条。 | 1.立案责任:发现此类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严格执行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问责依据:①《行政处罚法》;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③其他问责依据。 2.监督方式:市工商局党务监察科 投诉举报电话:3864829 | |
381 | 行政处罚 | 清远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 00730001402843890003441800 | 对除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外,广告中涉及疾病治疗功能,以及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使推销的商品与药品相混淆用语的行为的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2015年修订)第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六条。 | 1.立案责任:发现此类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严格执行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问责依据:①《行政处罚法》;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③其他问责依据。 2.监督方式:市工商局党务监察科 投诉举报电话:3864829 | |
382 | 行政处罚 | 清远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 00730001402843900003441800 | 对保健食品广告含有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断言或者保证的内容,含有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的内容,含有声称或者暗示广告商品为保障健康所必需的内容,含有与药品、其他保健食品进行比较的内容,含有利用广告代言人作推荐、证明的内容,含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的行为的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2015年修订)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八条、第六条。 | 1.立案责任:发现此类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严格执行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问责依据:①《行政处罚法》;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③其他问责依据。 2.监督方式:市工商局党务监察科 投诉举报电话:3864829 | |
383 | 行政处罚 | 清远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 00730001402843910003441800 | 对保健食品广告未显著标明“本品不能代替药物”的行为的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2015年修订)第十八条第二款、第五十八条、第六条。 | 1.立案责任:发现此类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严格执行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问责依据:①《行政处罚法》;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③其他问责依据。 2.监督方式:市工商局党务监察科 投诉举报电话:3864829 | |
384 | 行政处罚 | 清远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 00730001402843920003441800 | 对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音像出版单位、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以介绍健康、养生知识等形式变相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的行为的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2015年修订)第十九条、第五十九条、第六条。 | 1.立案责任:发现此类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严格执行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问责依据:①《行政处罚法》;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③其他问责依据。 2.监督方式:市工商局党务监察科 投诉举报电话:3864829 | |
385 | 行政处罚 | 清远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 00730001402845080003441800 | 对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行政处罚 | 1.《反不正当竞争法》(2017年修订)第九条、第二十一条。 | 1.立案责任:发现此类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严格执行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问责依据:①《行政处罚法》;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③其他问责依据。 2.监督方式:市工商局党务监察科 投诉举报电话:3864829 | |
386 | 行政处罚 | 清远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 00730001402845090003441800 | 对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的行政处罚 | 1.《反不正当竞争法》(2017年修订)第九条、第二十一条。 | 1.立案责任:发现此类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严格执行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问责依据:①《行政处罚法》;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③其他问责依据。 2.监督方式:市工商局党务监察科 投诉举报电话:3864829 | |
387 | 行政处罚 | 清远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 00730001402845100003441800 | 对第三人明知或者应知商业秘密权利人的员工、前员工或者其他单位、个人实施侵犯商业秘密行为,仍获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该商业秘密的行政处罚 | 1.《反不正当竞争法》(2017年修订)第九条、第二十一条。 | 1.立案责任:发现此类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严格执行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问责依据:①《行政处罚法》;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③其他问责依据。 2.监督方式:市工商局党务监察科 投诉举报电话:3864829 | |
388 | 行政处罚 | 清远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 00730001402845110003441800 | 对所设奖的种类、兑奖条件、奖金金额或者奖品等有奖销售信息不明确,影响兑奖的行政处罚 | 1.《反不正当竞争法》(2017年修订)第十条、第二十二条。 | 1.立案责任:发现此类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严格执行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问责依据:①《行政处罚法》;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③其他问责依据。 2.监督方式:市工商局党务监察科 投诉举报电话:3864829 | |
389 | 行政处罚 | 清远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 00730001402845120003441800 | 对采用谎称有奖或者故意让内定人员中奖的欺骗方式进行有奖销售的行政处罚 | 1.《反不正当竞争法》(2017年修订)第十条、第二十二条。 | 1.立案责任:发现此类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严格执行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问责依据:①《行政处罚法》;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③其他问责依据。 2.监督方式:市工商局党务监察科 投诉举报电话:3864829 | |
390 | 行政处罚 | 清远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 00730001402845130003441800 | 对抽奖式的有奖销售,最高奖的金额超过五万元的行政处罚 | 1.《反不正当竞争法》(2017年修订)第十条、第二十二条。 | 1.立案责任:发现此类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严格执行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问责依据:①《行政处罚法》;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③其他问责依据。 2.监督方式:市工商局党务监察科 投诉举报电话:3864829 | |
391 | 行政处罚 | 清远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 00730001402845140003441800 | 对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的行政处罚 | 1.《反不正当竞争法》(2017年修订)第十一条、第二十三条。 | 1.立案责任:发现此类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严格执行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问责依据:①《行政处罚法》;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③其他问责依据。 2.监督方式:市工商局党务监察科 投诉举报电话:3864829 | |
392 | 行政处罚 | 清远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 00730001402845150003441800 | 对未经其他经营者同意,在其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中,插入链接、强制进行目标跳转的行政处罚 | 1.《反不正当竞争法》(2017年修订)第十二条、第二十四条。 | 1.立案责任:发现此类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严格执行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问责依据:①《行政处罚法》;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③其他问责依据。 2.监督方式:市工商局党务监察科 投诉举报电话:3864829 | |
393 | 行政处罚 | 清远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 00730001402845160003441800 | 对误导、欺骗、强迫用户修改、关闭、卸载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的行政处罚 | 1.《反不正当竞争法》(2017年修订)第十二条、第二十四条。 | 1.立案责任:发现此类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严格执行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问责依据:①《行政处罚法》;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③其他问责依据。 2.监督方式:市工商局党务监察科 投诉举报电话:3864829 | |
394 | 行政处罚 | 清远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 00730001402845170003441800 | 对恶意对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实施不兼容的行政处罚 | 1.《反不正当竞争法》(2017年修订)第十二条、第二十四条。 | 1.立案责任:发现此类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严格执行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问责依据:①《行政处罚法》;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③其他问责依据。 2.监督方式:市工商局党务监察科 投诉举报电话:3864829 | |
395 | 行政处罚 | 清远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 00730001402845180003441800 | 对其他妨碍、破坏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正常运行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1.《反不正当竞争法》(2017年修订)第十二条、第二十四条。 | 1.立案责任:发现此类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严格执行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问责依据:①《行政处罚法》;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③其他问责依据。 2.监督方式:市工商局党务监察科 投诉举报电话:3864829 | |
396 | 行政处罚 | 清远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 00730001402845190003441800 | 对未经批准、未取得或者未按照规定使用专用标识,或者未持有、未附有人工繁育许可证、批准文件的副本或者专用标识出售、购买、利用、运输、携带、寄递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或者《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行为的处罚。 | 1.《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 | 1.立案责任:发现此类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严格执行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问责依据:①《行政处罚法》;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③其他问责依据。 2.监督方式:市工商局党务监察科 投诉举报电话:3864829 | |
397 | 行政处罚 | 清远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 00730001402845200003441800 | 对未持有合法来源证明出售、利用、运输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行为的处罚。 | 1.《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 | 1.立案责任:发现此类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严格执行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问责依据:①《行政处罚法》;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③其他问责依据。 2.监督方式:市工商局党务监察科 投诉举报电话:3864829 | |
398 | 行政处罚 | 清远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 00730001402845210003441800 | 对出售、收购、运输、携带国家重点保护的或者地方重点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2013年国务院令第645号修订)第二十八条。 | 1.立案责任:发现此类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严格执行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问责依据:①《行政处罚法》;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③其他问责依据。 2.监督方式:市工商局党务监察科 投诉举报电话:3864829 | |
399 | 行政处罚 | 清远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 00730001402845220003441800 | 对出售、收购、运输、携带国家或者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 | 1.《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2016年国务院令第666号修订)第三十六条。 | 1.立案责任:发现此类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严格执行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问责依据:①《行政处罚法》;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③其他问责依据。 2.监督方式:市工商局党务监察科 投诉举报电话:3864829 | |
400 | 行政处罚 | 清远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 00730001402843930003441800 | 对在大众传播媒介或者公共场所发布声称全部或者部分替代母乳的婴儿乳制品、饮料和其他食品广告的行为的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2015年修订)第二十条、第五十七条、第六条。 | 1.立案责任:发现此类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严格执行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问责依据:①《行政处罚法》;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③其他问责依据。 2.监督方式:市工商局党务监察科 投诉举报电话:3864829 | |
401 | 行政处罚 | 清远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 00730001402843940003441800 | 对农药、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广告含有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断言或者保证的内容,利用科研单位、学术机构、技术推广机构、行业协会或者专业人士、用户的名义或者形象作推荐、证明,含有说明有效率的内容,含有违反安全使用规程的文字、语言或者画面的内容,含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的行为的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2015年修订)第二十一条、第五十八条、第六条。 | 1.立案责任:发现此类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严格执行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问责依据:①《行政处罚法》;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③其他问责依据。 2.监督方式:市工商局党务监察科 投诉举报电话:3864829 | |
402 | 行政处罚 | 清远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 00730001402843950003441800 | 对在大众传播媒介或者公共场所、公共交通工具、户外发布烟草广告,向未成年人发送任何形式的烟草广告的行为的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2015年修订)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六条。 | 1.立案责任:发现此类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严格执行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问责依据:①《行政处罚法》;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③其他问责依据。 2.监督方式:市工商局党务监察科 投诉举报电话:3864829 | |
403 | 行政处罚 | 清远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 00730001402843960003441800 | 对利用其他商品或者服务的广告、公益广告,宣传烟草制品名称、商标、包装、装潢以及类似内容的行为的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2015年修订)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五十七条、第六条。 | 1.立案责任:发现此类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严格执行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问责依据:①《行政处罚法》;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③其他问责依据。 2.监督方式:市工商局党务监察科 投诉举报电话:3864829 | |
404 | 行政处罚 | 清远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 00730001402843970003441800 | 对烟草制品生产者或者销售者发布的迁址、更名、招聘等启示中,含有烟草制品名称、商标、包装、装潢以及类似内容的行为的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2015年修订)第二十二条第三款、第五十七条、第六条。 | 1.立案责任:发现此类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严格执行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问责依据:①《行政处罚法》;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③其他问责依据。 2.监督方式:市工商局党务监察科 投诉举报电话:3864829 | |
405 | 行政处罚 | 清远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 00730001402843980003441800 | 对酒类广告含有诱导、怂恿饮酒或者宣传无节制饮酒的内容,含有出现饮酒动作的内容,含有表现驾驶车、船、飞机等活动的内容,含有明示或者暗示饮酒有消除紧张和焦虑、增加体力等功效的内容的行为的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2015年修订)第二十三条、第五十八条、第六条。 | 1.立案责任:发现此类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严格执行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问责依据:①《行政处罚法》;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③其他问责依据。 2.监督方式:市工商局党务监察科 投诉举报电话:3864829 | |
406 | 行政处罚 | 清远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 00730001402843990003441800 | 对教育、培训广告含有对升学、通过考试、获得学位学历或者合格证书,或者对教育、培训的效果作出明示或者暗示的保证性承诺;含有明示或者暗示有相关考试机构或者其工作人员、考试命题人员参与教育、培训的内容;含有利用科研单位、学术机构、教育机构、行业协会、专业人士、受益者的名义或者形象作推荐、证明的内容的行为的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2015年修订)第二十四条、第五十八条、第六条。 | 1.立案责任:发现此类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严格执行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问责依据:①《行政处罚法》;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③其他问责依据。 2.监督方式:市工商局党务监察科 投诉举报电话:3864829 | |
407 | 行政处罚 | 清远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 00730001402844000003441800 | 对招商等有投资回报预期的商品或者服务广告,对可能存在的风险以及风险责任承担没有合理提示或者警示,含有对未来效果、收益或者与其相关的情况作出保证性承诺,明示或者暗示保本、无风险或者保收益的内容,含有利用学术机构、行业协会、专业人士、受益者的名义或者形象作推荐、证明的内容的行为的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2015年修订)第二十五条、第五十八条、第六条。 | 1.立案责任:发现此类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严格执行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问责依据:①《行政处罚法》;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③其他问责依据。 2.监督方式:市工商局党务监察科 投诉举报电话:3864829 | |
408 | 行政处罚 | 清远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 00730001402844010003441800 | 对房地产广告,房源信息不真实,面积未表明为建筑面积或者套内建筑面积,含有升值或者投资回报的承诺的内容,含有以项目到达某一具体参照物的所需时间表示项目位置的内容,含有违反国家有关价格管理规定的内容,含有对规划或者建设中的交通、商业、文化教育设施以及其他市政条件作误导宣传得内容的行为的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2015年修订)第二十六条、第五十八条、第六条。 | 1.立案责任:发现此类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严格执行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问责依据:①《行政处罚法》;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③其他问责依据。 2.监督方式:市工商局党务监察科 投诉举报电话:3864829 | |
409 | 行政处罚 | 清远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 00730001402844020003441800 | 对农作物种子、林木种子、草种子、种畜禽、水产苗种和种养殖广告关于品种名称、生产性能、生长量或者产量、品质、抗性、特殊使用价值、经济价值、适宜种植或者养殖的范围和条件等方面的表述不真实、不清楚、不明白,含有作科学上无法验证的断言的内容,含有表示功效的断言或者保证的内容,含有对经济效益进行分析、预测或者作保证性承诺的内容,含有利用科研单位、学术机构、技术推广机构、行业协会或者专业人士、用户的名义或者形象作推荐、证明的内容的行为的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2015年修订)第二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六条。 | 1.立案责任:发现此类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严格执行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问责依据:①《行政处罚法》;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③其他问责依据。 2.监督方式:市工商局党务监察科 投诉举报电话:3864829 | |
410 | 行政处罚 | 清远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 00730001402844030003441800 | 对商品或者服务不存在;商品的性能、功能、产地、用途、质量、规格、成分、价格、生产者、有效期限、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或者服务的内容、提供者、形式、质量、价格、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以及与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允诺等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对购买行为有实质性影响;使用虚构、伪造或者无法验证的科研成果、统计资料、调查结果、文摘、引用语等信息作证明材料;虚构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效果;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其他情形的行为的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2015年修订)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六条。 | 1.立案责任:发现此类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严格执行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问责依据:①《行政处罚法》;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③其他问责依据。 2.监督方式:市工商局党务监察科 投诉举报电话:3864829 | |
411 | 行政处罚 | 清远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 00730001402844040003441800 | 对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出版单位未办理广告发布登记,擅自从事广告发布业务的行为的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2015年修订)第二十九条、第六十条、第六条。 | 1.立案责任:发现此类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严格执行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问责依据:①《行政处罚法》;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③其他问责依据。 2.监督方式:市工商局党务监察科 投诉举报电话:3864829 | |
412 | 行政处罚 | 清远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 00730001402844050003441800 | 对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广告业务的承接登记、审核、档案管理制度的行为的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2015年修订)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六条。 | 1.立案责任:发现此类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严格执行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问责依据:①《行政处罚法》;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③其他问责依据。 2.监督方式:市工商局党务监察科 投诉举报电话:3864829 | |
413 | 行政处罚 | 清远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 00730001402844060003441800 | 对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未依法核对广告内容的行为的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2015年修订)第三十四条第二款、第六十一条、第六条。 | 1.立案责任:发现此类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严格执行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问责依据:①《行政处罚法》;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③其他问责依据。 2.监督方式:市工商局党务监察科 投诉举报电话:3864829 | |
414 | 行政处罚 | 清远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 00730001402844070003441800 | 对利用广告推销禁止生产、销售的产品或者提供的服务,或者禁止发布广告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行为的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2015年修订)第三十七条、第五十七条、第六条。 | 1.立案责任:发现此类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严格执行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问责依据:①《行政处罚法》;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③其他问责依据。 2.监督方式:市工商局党务监察科 投诉举报电话:3864829 | |
415 | 行政处罚 | 清远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 00730001402844080003441800 | 对广告代言人为其未使用过的商品或者未接受过的服务作推荐、证明的行为的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2015年修订)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二条、第六条。 | 1.立案责任:发现此类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严格执行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问责依据:①《行政处罚法》;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③其他问责依据。 2.监督方式:市工商局党务监察科 投诉举报电话:3864829 | |
416 | 行政处罚 | 清远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 00730001402844090003441800 | 对利用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作为广告代言人的行为的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2015年修订)第三十八条第二款、第五十八条、第六条。 | 1.立案责任:发现此类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严格执行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问责依据:①《行政处罚法》;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③其他问责依据。 2.监督方式:市工商局党务监察科 投诉举报电话:3864829 | |
417 | 行政处罚 | 清远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 00730001402844100003441800 | 对利用在虚假广告中作推荐、证明受到行政处罚未满三年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作为广告代言人的行为的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2015年修订)第三十八条第三款、第五十八条、第六条。 | 1.立案责任:发现此类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严格执行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问责依据:①《行政处罚法》;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③其他问责依据。 2.监督方式:市工商局党务监察科 投诉举报电话:3864829 | |
418 | 行政处罚 | 清远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 00730001402844110003441800 | 对在中小学校、幼儿园内或者利用与中小学生、幼儿有关的物品发布商业广告的行为的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2015年修订)第三十九条、第五十八条、第六条。 | 1.立案责任:发现此类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严格执行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问责依据:①《行政处罚法》;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③其他问责依据。 2.监督方式:市工商局党务监察科 投诉举报电话:3864829 | |
419 | 行政处罚 | 清远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 00730001402844120003441800 | 对在针对未成年人的大众传播媒介上发布医疗、药品、保健食品、医疗器械、化妆品、酒类、美容广告,以及不利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网络游戏广告的行为的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2015年修订)第四十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六条。 | 1.立案责任:发现此类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严格执行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问责依据:①《行政处罚法》;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③其他问责依据。 2.监督方式:市工商局党务监察科 投诉举报电话:3864829 | |
420 | 行政处罚 | 清远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 00730001402844130003441800 | 对针对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广告中含有劝诱其要求家长购买广告商品或者服务的内容,含有可能引发其模仿不安全行为内容的行为的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2015年修订)第四十条第二款、第五十八条、第六条。 | 1.立案责任:发现此类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严格执行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问责依据:①《行政处罚法》;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③其他问责依据。 2.监督方式:市工商局党务监察科 投诉举报电话:3864829 | |
421 | 行政处罚 | 清远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 00730001402844140003441800 | 对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当事人同意或者请求,向其住宅、交通工具等发送广告,或者以电子信息方式向其发送广告的行为的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2015年修订)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三条、第六条。 | 1.立案责任:发现此类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严格执行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问责依据:①《行政处罚法》;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③其他问责依据。 2.监督方式:市工商局党务监察科 投诉举报电话:3864829 | |
422 | 行政处罚 | 清远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 00730001402845230003441800 | 对非法加工国家和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 | 1.《广东省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条例》2012年修正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 1.立案责任:发现此类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严格执行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问责依据:①《行政处罚法》;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③其他问责依据。 2.监督方式:市工商局党务监察科 投诉举报电话:3864829 | |
423 | 行政处罚 | 清远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 00730001402845240003441800 | 对明知是非法加工的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而食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 | 1.《广东省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条例》2012年修正第二十三条第二款。 | 1.立案责任:发现此类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严格执行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问责依据:①《行政处罚法》;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③其他问责依据。 2.监督方式:市工商局党务监察科 投诉举报电话:3864829 | |
424 | 行政处罚 | 清远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 00730001402845250003441800 | 对非法出售、收购、宰杀、运输、携带、贮存和邮寄三有保护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处罚 | 1.《广东省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条例》2012年修正第二十四条。 | 1.立案责任:发现此类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严格执行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问责依据:①《行政处罚法》;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③其他问责依据。 2.监督方式:市工商局党务监察科 投诉举报电话:3864829 | |
425 | 行政处罚 | 清远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 00730001402845260003441800 | 对为非法捕杀、捕捞、宰杀、收购、出售、加工、利用、储存、运输、携带国家和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产品提供工具或者场所的处罚 | 1.《广东省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条例》2012年修正第二十五条。 | 1.立案责任:发现此类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严格执行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问责依据:①《行政处罚法》;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③其他问责依据。 2.监督方式:市工商局党务监察科 投诉举报电话:3864829 | |
426 | 行政处罚 | 清远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 00730001402845270003441800 | 对擅自建立野生动物狩猎场的处罚 | 1.《广东省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 | 1.立案责任:发现此类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严格执行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问责依据:①《行政处罚法》;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③其他问责依据。 2.监督方式:市工商局党务监察科 投诉举报电话:3864829 | |
427 | 行政处罚 | 清远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 00730001402845310003441800 | 对未申领营业执照或经纪人未取得房地产经纪人资格证书从事经纪活动的处罚 | 1.《广东省房地产开发经营条例》(1997年9月22日广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修改)第二十六条、第三十三条。 | 1.立案责任:发现此类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严格执行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问责依据:①《行政处罚法》;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③其他问责依据。 2.监督方式:市工商局党务监察科 投诉举报电话:3864829 | |
428 | 行政处罚 | 清远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 00730001402845320003441800 | 对在禁止使用实心粘土砖范围内经营实心粘土砖的处罚 | 1.《广东省发展应用新型墙体材料管理规定》(2004年12月31日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95号)第二十条。 | 1.立案责任:发现此类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严格执行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问责依据:①《行政处罚法》;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③其他问责依据。 2.监督方式:市工商局党务监察科 投诉举报电话:3864829 | |
429 | 行政处罚 | 清远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 00730001402845330003441800 | 对证券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三个月未开始营业或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三个月以上的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主席令第14号2014年修订)第二百一十七条。 | 1.立案责任:发现此类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严格执行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问责依据:①《行政处罚法》;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③其他问责依据。 2.监督方式:市工商局党务监察科 投诉举报电话:3864829 | |
430 | 行政处罚 | 清远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 00730001402845340003441800 | 对未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主席令第18号2009年修改)第六十五条;。 2.《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88号2011年修订)第三十四条。 | 1.立案责任:发现此类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严格执行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问责依据:①《行政处罚法》;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③其他问责依据。 2.监督方式:市工商局党务监察科 投诉举报电话:3864829 | |
431 | 行政处罚 | 清远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 00730001402845350003441800 | 对未经资格认定,登记注册擅自开展因私出入境中介活动的处罚 | 1.《因私出入境中介活动管理办法》(2016年公安部令第136号修改)第三十一条。 | 1.立案责任:发现此类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严格执行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问责依据:①《行政处罚法》;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③其他问责依据。 2.监督方式:市工商局党务监察科 投诉举报电话:3864829 | |
432 | 行政处罚 | 清远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 00730001402845360003441800 | 对未取得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经营快递业务,或者邮政企业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经营由邮政企业专营的信件寄递业务或者寄递国家机关公文的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201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6号修订)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 | 1.立案责任:发现此类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严格执行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问责依据:①《行政处罚法》;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③其他问责依据。 2.监督方式:市工商局党务监察科 投诉举报电话:3864829 | |
433 | 行政处罚 | 清远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 00730001402845370003441800 | 对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条第一款、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的处罚 | 1.《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13年国务院令第645号修订)第八十条第一款、第八十四条第一款。 | 1.立案责任:发现此类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严格执行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问责依据:①《行政处罚法》;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③其他问责依据。 2.监督方式:市工商局党务监察科 投诉举报电话:3864829 | |
434 | 行政处罚 | 清远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 00730001402845380003441800 | 对列入依法必须经过认证的产品目录的农业机械产品,未经认证并标注认证标志而出厂、销售和进口的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200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九号)第四十九条、第七十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机械化促进法》(200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六号)第十五条第一款;。 | 1.立案责任:发现此类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严格执行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问责依据:①《行政处罚法》;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③其他问责依据。 2.监督方式:市工商局党务监察科 投诉举报电话:3864829 | |
435 | 行政处罚 | 清远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 00730001402845390003441800 | 对生产、销售不符合国家技术规范强制性要求的农业机械产品的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机械化促进法》(200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六号)第十五条第二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200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九号)第四十九条、第七十条。 | 1.立案责任:发现此类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严格执行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问责依据:①《行政处罚法》;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③其他问责依据。 2.监督方式:市工商局党务监察科 投诉举报电话:3864829 | |
436 | 行政处罚 | 清远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 00730001402845400003441800 | 对利用残次零配件和报废机具的部件拼装农业机械产品的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200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九号)第四十九条、第七十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机械化促进法》(200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六号)第十五条第三款;。 | 1.立案责任:发现此类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严格执行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问责依据:①《行政处罚法》;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③其他问责依据。 2.监督方式:市工商局党务监察科 投诉举报电话:3864829 | |
437 | 行政处罚 | 清远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 00730001402845410003441800 | 对销售利用残次零配件或者报废农业机械的发动机、方向机、变速器、车架等部件拼装的农业机械,情节严重的处罚 | 1.《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2016年国务院令第666号修订)第四十六条第一款。 | 1.立案责任:发现此类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严格执行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问责依据:①《行政处罚法》;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③其他问责依据。 2.监督方式:市工商局党务监察科 投诉举报电话:3864829 | |
438 | 行政处罚 | 清远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 00730001402845420003441800 | 对农业机械销售者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建立、保存销售记录,情节严重的处罚 | 1.《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2016年国务院令第666号修订)第四十七条。 | 1.立案责任:发现此类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严格执行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问责依据:①《行政处罚法》;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③其他问责依据。 2.监督方式:市工商局党务监察科 投诉举报电话:3864829 | |
439 | 行政处罚 | 清远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 00730001402845430003441800 | 对药品的生产企业、经营企业、医疗机构在药品购销中暗中给予、收受回扣或者其他利益的,药品的生产企业、经营企业或者其代理人给予使用其药品的医疗机构的负责人、药品采购人员、医师等有关人员以财物或者其他利益的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5年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八十九条 。 | 1.立案责任:发现此类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严格执行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问责依据:①《行政处罚法》;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③其他问责依据。 2.监督方式:市工商局党务监察科 投诉举报电话:3864829 | |
440 | 行政处罚 | 清远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 00730001402845440003441800 | 对分社的经营范围超出设立分社的旅行社的经营范围的处罚 | 1.《旅行社条例》(2017年国务院令676号修正)第四十六条第二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此类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严格执行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问责依据:①《行政处罚法》;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③其他问责依据。 2.监督方式:市工商局党务监察科 投诉举报电话:3864829 | |
441 | 行政处罚 | 清远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 00730001402845450003441800 | 对旅行社服务网点从事招徕、咨询以外的活动的处罚 | 1.《旅行社条例》(2017年国务院令676号修正)第四十六条第三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此类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严格执行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问责依据:①《行政处罚法》;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③其他问责依据。 2.监督方式:市工商局党务监察科 投诉举报电话:3864829 | |
442 | 行政处罚 | 清远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 00730001402845460003441800 | 对受让或者租借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行为处罚 | 1.《旅行社条例》(2017年国务院令676号修正)第四十七条。 | 1.立案责任:发现此类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严格执行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问责依据:①《行政处罚法》;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③其他问责依据。 2.监督方式:市工商局党务监察科 投诉举报电话:3864829 | |
443 | 行政处罚 | 清远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 00730001402845470003441800 | 对拒不履行旅游合同约定的义务的处罚 | 1.《旅行社条例》(2017年国务院令676号修正)第五十九条第一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此类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严格执行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问责依据:①《行政处罚法》;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③其他问责依据。 2.监督方式:市工商局党务监察科 投诉举报电话:3864829 | |
444 | 行政处罚 | 清远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 00730001402845480003441800 | 对非因不可抗力改变旅游合同安排的行程的处罚 | 1.《旅行社条例》(2017年国务院令676号修正)第五十九条第二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此类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严格执行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问责依据:①《行政处罚法》;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③其他问责依据。 2.监督方式:市工商局党务监察科 投诉举报电话:3864829 | |
445 | 行政处罚 | 清远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 00730001402845490003441800 | 对欺骗、胁迫旅游者购物或者参加需要另行付费的游览项目的处罚 | 1.《旅行社条例》(2017年国务院令676号修正)第五十九条第三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此类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严格执行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问责依据:①《行政处罚法》;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③其他问责依据。 2.监督方式:市工商局党务监察科 投诉举报电话:3864829 | |
446 | 行政处罚 | 清远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 00730001402845500003441800 | 对旅行社违反旅游合同约定,造成旅游者合法权益受到损害,不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的处罚 | 1.《旅行社条例》(2017年国务院令676号修正)第六十一条。 | 1.立案责任:发现此类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严格执行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问责依据:①《行政处罚法》;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③其他问责依据。 2.监督方式:市工商局党务监察科 投诉举报电话:3864829 | |
447 | 行政处罚 | 清远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 00730001402845510003441800 | 对销售没有再利用产品标识的再利用电器电子产品的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200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号)第五十六条第一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此类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严格执行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问责依据:①《行政处罚法》;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③其他问责依据。 2.监督方式:市工商局党务监察科 投诉举报电话:3864829 | |
448 | 行政处罚 | 清远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 00730001402845520003441800 | 对销售没有再制造或者翻新产品标识的再制造或者翻新产品的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200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号)第五十六条第二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此类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严格执行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问责依据:①《行政处罚法》;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③其他问责依据。 2.监督方式:市工商局党务监察科 投诉举报电话:3864829 | |
449 | 行政处罚 | 清远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 00730001402845530003441800 | 对非法销售窃听窃照专用器材、“伪基站”设备的处罚 | 1.《禁止非法生产销售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和“伪基站”设备的规定》(2014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第72号令)第九条。 | 1.立案责任:发现此类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严格执行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问责依据:①《行政处罚法》;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③其他问责依据。 2.监督方式:市工商局党务监察科 投诉举报电话:3864829 | |
450 | 行政处罚 | 清远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 00730001402844150003441800 | 对以电子信息方式发送广告的,未明示发送者的真实身份和联系方式,或者未向接收者提供拒绝继续接收的方式的行为的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2015年修订)第四十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三条、第六条。 | 1.立案责任:发现此类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严格执行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问责依据:①《行政处罚法》;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③其他问责依据。 2.监督方式:市工商局党务监察科 投诉举报电话:3864829 | |
451 | 行政处罚 | 清远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 00730001402844160003441800 | 对利用互联网发布广告,未显著标明关闭标志,确保一键关闭的行为的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2015年修订)第四十四条第二款、第六十三条、第六条。 | 1.立案责任:发现此类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严格执行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问责依据:①《行政处罚法》;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③其他问责依据。 2.监督方式:市工商局党务监察科 投诉举报电话:3864829 | |
452 | 行政处罚 | 清远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 00730001402844170003441800 | 对公共场所的管理者或者电信业务经营者、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对其明知或者应知的利用其场所或者信息传输、发布平台发送、发布违法广告不予以制止的行为的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2015年修订)第四十五条、第六十四条、第六条。 | 1.立案责任:发现此类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严格执行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问责依据:①《行政处罚法》;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③其他问责依据。 2.监督方式:市工商局党务监察科 投诉举报电话:3864829 | |
453 | 行政处罚 | 清远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 00730001402844180003441800 | 对未经审查擅自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农药、兽药和保健食品广告,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进行审查的广告的行为的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2015年修订)第四十六条、第五十八条、第六条。 | 1.立案责任:发现此类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严格执行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问责依据:①《行政处罚法》;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③其他问责依据。 2.监督方式:市工商局党务监察科 投诉举报电话:3864829 | |
454 | 行政处罚 | 清远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 00730001402844190003441800 | 对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伪造、变造或者转让广告审查批准文件的行为的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2015年修订)第四十八条、第六十六条、第六条。 | 1.立案责任:发现此类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严格执行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问责依据:①《行政处罚法》;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③其他问责依据。 2.监督方式:市工商局党务监察科 投诉举报电话:3864829 | |
455 | 行政处罚 | 清远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 00730001402844200003441800 | 对广告代言人明知或者应知广告虚假仍在广告中对商品、服务作推荐、证明的行为的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2015年修订)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第六条。 | 1.立案责任:发现此类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严格执行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问责依据:①《行政处罚法》;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③其他问责依据。 2.监督方式:市工商局党务监察科 投诉举报电话:3864829 | |
456 | 行政处罚 | 清远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 00730001402844210003441800 | 对未经国家批准登记的农药发布广告的行为的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2015年修订)第四十六条、第五十八条、第六条。 2.《农药广告审查发布标准》(2015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81号)第三条、第十三条。 | 1.立案责任:发现此类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严格执行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问责依据:①《行政处罚法》;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③其他问责依据。 2.监督方式:市工商局党务监察科 投诉举报电话:3864829 | |
457 | 行政处罚 | 清远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 00730001402844220003441800 | 对农药广告内容与《农药登记证》和《农药登记公告》的内容不符,任意扩大范围的行为的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2015年修订)第六条。 2.《农药广告审查发布标准》(2015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81号)第四条、第十三条。 | 1.立案责任:发现此类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严格执行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问责依据:①《行政处罚法》;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③其他问责依据。 2.监督方式:市工商局党务监察科 投诉举报电话:3864829 | |
458 | 行政处罚 | 清远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 00730001402844230003441800 | 对农药广告贬低同类产品的行为的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2015年修订)第十三条、第五十九条、第六条。 2.《农药广告审查发布标准》(2015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81号)第六条、第十三条。 | 1.立案责任:发现此类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严格执行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问责依据:①《行政处罚法》;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③其他问责依据。 2.监督方式:市工商局党务监察科 投诉举报电话:3864829 | |
459 | 行政处罚 | 清远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 00730001402844240003441800 | 对农药广告与其他农药进行功效和安全性对比的行为的处罚。 | 1.《农药广告审查发布标准》(2015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81号)第六条、第十三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2015年修订)第六条。 | 1.立案责任:发现此类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严格执行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问责依据:①《行政处罚法》;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③其他问责依据。 2.监督方式:市工商局党务监察科 投诉举报电话:3864829 | |
460 | 行政处罚 | 清远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 00730001402844250003441800 | 对农药广告含有评比、排序、推荐、指定、选用、获奖等综合性评价内容的行为的处罚。 | 1.《农药广告审查发布标准》(2015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81号)第七条、第十三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2015年修订)第六条。 | 1.立案责任:发现此类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严格执行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问责依据:①《行政处罚法》;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③其他问责依据。 2.监督方式:市工商局党务监察科 投诉举报电话:3864829 | |
461 | 行政处罚 | 清远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 00730001402844260003441800 | 对农药广告使用直接或者暗示的方法,或者模棱两可、言过其实的用语,使人在产品的安全性、适用性或者政府批准方面产生误解的行为的处罚。 | 1.《农药广告审查发布标准》(2015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81号)第八条、第十三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2015年修订)第六条。 | 1.立案责任:发现此类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严格执行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问责依据:①《行政处罚法》;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③其他问责依据。 2.监督方式:市工商局党务监察科 投诉举报电话:3864829 | |
462 | 行政处罚 | 清远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 00730001402844270003441800 | 对农药广告滥用未经国家认可的研究成果或者不科学的词句、术语的行为的处罚。 | 1.《农药广告审查发布标准》(2015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81号)第九条、第十三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2015年修订)第六条。 | 1.立案责任:发现此类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严格执行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问责依据:①《行政处罚法》;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③其他问责依据。 2.监督方式:市工商局党务监察科 投诉举报电话:3864829 | |
463 | 行政处罚 | 清远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 00730001402844280003441800 | 对农药广告中含有“无效退款”、“保险公司保险”等承诺的行为的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2015年修订)第六条。 2.《农药广告审查发布标准》(2015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81号)第十条、第十三条。 | 1.立案责任:发现此类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严格执行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问责依据:①《行政处罚法》;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③其他问责依据。 2.监督方式:市工商局党务监察科 投诉举报电话:3864829 | |
464 | 行政处罚 | 清远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 00730001402844290003441800 | 对农药广告内容未列出批准文号的行为的处罚。 | 1.《农药广告审查发布标准》(2015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81号)第十一条、第十三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2015年修订)第六条。 | 1.立案责任:发现此类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严格执行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问责依据:①《行政处罚法》;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③其他问责依据。 2.监督方式:市工商局党务监察科 投诉举报电话:3864829 | |
465 | 行政处罚 | 清远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 00730001402844300003441800 | 对广告经营者设计、制作违反《农药广告审查发布标准》的农药广告,或者广告发布者发布违反《农药广告审查发布标准》的农药广告的行为的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2015年修订)第三十四条第二款、第六十一条、第六条。 2.《农药广告审查发布标准》(2015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81号)第十二条、第十三条。 | 1.立案责任:发现此类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严格执行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问责依据:①《行政处罚法》;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③其他问责依据。 2.监督方式:市工商局党务监察科 投诉举报电话:3864829 | |
466 | 行政处罚 | 清远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 00730001402844310003441800 | 对兽用麻醉药品、精神药品以及兽医医疗单位配制的兽药制剂发布广告的行为的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2015年修订)第六条。 2.《兽药广告审查发布标准》(2015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82号)第三条第一项、第十二条。 | 1.立案责任:发现此类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严格执行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问责依据:①《行政处罚法》;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③其他问责依据。 2.监督方式:市工商局党务监察科 投诉举报电话:3864829 | |
467 | 行政处罚 | 清远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 00730001402844320003441800 | 对所含成分的种类、含量、名称与兽药国家标准不符的兽药发布广告的行为的处罚。 | 1.《兽药广告审查发布标准》(2015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82号)第三条第二项、第十二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2015年修订)第六条。 | 1.立案责任:发现此类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严格执行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问责依据:①《行政处罚法》;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③其他问责依据。 2.监督方式:市工商局党务监察科 投诉举报电话:3864829 | |
468 | 行政处罚 | 清远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 00730001402844330003441800 | 对临床应用发现超出规定毒副作用的兽药发布广告的行为的处罚。 | 1.《兽药广告审查发布标准》(2015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82号)第三条第三项、第十二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2015年修订)第六条。 | 1.立案责任:发现此类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严格执行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问责依据:①《行政处罚法》;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③其他问责依据。 2.监督方式:市工商局党务监察科 投诉举报电话:3864829 | |
469 | 行政处罚 | 清远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 00730001402844340003441800 | 国务院农牧行政管理部门明令禁止使用的,未取得兽药产品批准文号或者未取得《进口兽药注册证书》的兽药发布广告的 | 1.《兽药广告审查发布标准》(2015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82号)第三条第四项、第十二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2015年修订)第六条。 | 1.立案责任:发现此类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严格执行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问责依据:①《行政处罚法》;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③其他问责依据。 2.监督方式:市工商局党务监察科 投诉举报电话:3864829 | |
470 | 行政处罚 | 清远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 00730001402844350003441800 | 对兽药广告贬低同类产品的行为的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2015年修订)第十三条、第五十九条、第六条。 2.《兽药广告审查发布标准》(2015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82号)第五条、第十二条。 | 1.立案责任:发现此类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严格执行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问责依据:①《行政处罚法》;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③其他问责依据。 2.监督方式:市工商局党务监察科 投诉举报电话:3864829 | |
471 | 行政处罚 | 清远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 00730001402844360003441800 | 兽药广告与其他兽药进行功效和安全性对比的 | 1.《兽药广告审查发布标准》(2015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82号)第五条、第十二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2015年修订)第六条。 | 1.立案责任:发现此类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严格执行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问责依据:①《行政处罚法》;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③其他问责依据。 2.监督方式:市工商局党务监察科 投诉举报电话:3864829 | |
472 | 行政处罚 | 清远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 00730001402844370003441800 | 对兽药广告含有“最高技术”、“最高科学”、“最进步制法”、“包治百病”等绝对化表示的行为的处罚。 | 1.《兽药广告审查发布标准》(2015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82号)第六条、第十二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2015年修订)第九条第三项、第五十七条、第六条。 | 1.立案责任:发现此类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严格执行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问责依据:①《行政处罚法》;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③其他问责依据。 2.监督方式:市工商局党务监察科 投诉举报电话:3864829 | |
473 | 行政处罚 | 清远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 00730001402844380003441800 | 对兽药广告含有评比、排序、推荐、指定、选用、获奖等综合性评价内容的行为的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2015年修订)第六条。 2.《兽药广告审查发布标准》(2015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82号)第七条、第十二条。 | 1.立案责任:发现此类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严格执行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问责依据:①《行政处罚法》;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③其他问责依据。 2.监督方式:市工商局党务监察科 投诉举报电话:3864829 | |
474 | 行政处罚 | 清远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 00730001402844390003441800 | 对兽药广告含有直接显示疾病症状和病例的画面,或者含有“无效退款”、“保险公司保险”等承诺的行为的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2015年修订)第六条。 2.《兽药广告审查发布标准》(2015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82号)第八条、第十二条。 | 1.立案责任:发现此类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严格执行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问责依据:①《行政处罚法》;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③其他问责依据。 2.监督方式:市工商局党务监察科 投诉举报电话:3864829 | |
475 | 行政处罚 | 清远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 00730001402844400003441800 | 对兽药广告中兽药的使用范围超出国家兽药标准规定的行为的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2015年修订)第六条。 2.《兽药广告审查发布标准》(2015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82号)第九条、第十二条。 | 1.立案责任:发现此类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严格执行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问责依据:①《行政处罚法》;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③其他问责依据。 2.监督方式:市工商局党务监察科 投诉举报电话:3864829 | |
476 | 行政处罚 | 清远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 00730001402844410003441800 | 对兽药广告内容未列出批准文号的行为的处罚。 | 1.《兽药广告审查发布标准》(2015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82号)第十条、第十二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2015年修订)第六条。 | 1.立案责任:发现此类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严格执行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问责依据:①《行政处罚法》;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③其他问责依据。 2.监督方式:市工商局党务监察科 投诉举报电话:3864829 | |
477 | 行政处罚 | 清远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 00730001402844420003441800 | 对广告经营者设计、制作违反《兽药广告审查发布标准》的兽药广告,或者广告发布者发布违反《兽药广告审查发布标准》的兽药广告的行为的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2015年修订)第三十四条第二款、第六十一条、第六条。 2.《兽药广告审查发布标准》(2015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82号)第十一条、第十二条。 | 1.立案责任:发现此类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严格执行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问责依据:①《行政处罚法》;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③其他问责依据。 2.监督方式:市工商局党务监察科 投诉举报电话:3864829 | |
478 | 行政处罚 | 清远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 00730001402844430003441800 | 对发布在未经依法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上开发建设的房地产的广告的行为的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修订)第四十三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2015年修订)第三十七条、第五十七条、第六条。 3.《房地产广告发布规定》(2015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80号)第五条第一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此类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严格执行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问责依据:①《行政处罚法》;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③其他问责依据。 2.监督方式:市工商局党务监察科 投诉举报电话:3864829 | |
479 | 行政处罚 | 清远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 00730001402844440003441800 | 对发布在未经国家征用的集体所有的土地上建设的房地产的广告的行为的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2015年修订)第三十七条、第五十七条、第六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修订)第四十三条。 3.《房地产广告发布规定》(2015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80号)第五条第二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此类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严格执行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问责依据:①《行政处罚法》;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③其他问责依据。 2.监督方式:市工商局党务监察科 投诉举报电话:3864829 | |
480 | 行政处罚 | 清远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 00730001402840900003441800 | 对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出售《企业集团登记证》的行为的处罚。 | 1.《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11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58修订)第五条。 2.《企业集团登记管理暂行规定》(工商企字〔1998〕第59号)第二十五条。 | 1.立案责任:发现此类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严格执行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问责依据:①《行政处罚法》;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③其他问责依据。 2.监督方式:市工商局党务监察科 投诉举报电话:3864829 | |
481 | 行政处罚 | 清远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 00730001402840930003441800 | 对擅自改变企业名称的行为的处罚。 | 1.《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11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58修订)第五条。 2.《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2012年国务院令第628号修订)第二十六条。 | 1.立案责任:发现此类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严格执行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问责依据:①《行政处罚法》;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③其他问责依据。 2.监督方式:市工商局党务监察科 投诉举报电话:3864829 | |
482 | 行政处罚 | 清远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 00730001402841970003441800 | 对药品广告中未标明药品的通用名称、忠告语、药品广告批准文号、药品生产批准文号的,或者药品广告未标明药品生产企业或者药品经营企业名称,单独出现“咨询热线”、“咨询电话”等内容的,或者非处方药广告未同时标明非处方药专用标识(OTC)的,或者药品广告中以产品注册商标代替药品名称进行宣传的行为的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2015年修订))第六条。。 2.《药品广告审查发布标准》(2007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27号)第七条、第十八条。 | 1.立案责任:发现此类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严格执行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问责依据:①《行政处罚法》;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③其他问责依据。 2.监督方式:市工商局党务监察科 投诉举报电话:3864829 | |
483 | 行政处罚 | 清远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 00730001402841980003441800 | 对药品广告中涉及改善和增强性功能内容的,与经批准的药品说明书中的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不一致的,或者电视台、广播电台在7:00—22:00发布含有涉及改善和增强性功能内容的广告的行为的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2015年修订)第六条。 2.《药品广告审查发布标准》(2007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27号)第九条、第十八条。 | 1.立案责任:发现此类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严格执行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问责依据:①《行政处罚法》;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③其他问责依据。 2.监督方式:市工商局党务监察科 投诉举报电话:3864829 | |
484 | 行政处罚 | 清远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 00730001402841990003441800 | 对药品广告中有关药品功能疗效的宣传违反科学规律,明示或者暗示包治百病、适应所有症状的,或者含有“安全无毒副作用”、“毒副作用小”等内容的,或者含有明示或者暗示中成药为“天然”药品,因而安全性有保证等内容的,或者含有明示或者暗示该药品为正常生活和治疗病症所必需等内容的,或者含有明示或暗示服用该药能应付现代紧张生活和升学、考试等需要,能够帮助提高成绩、使精力旺盛、增强竞争力、增高、益智等内容的,或者其他不科学的用语或者表示,如“最新技术”、“最高科学”、“最先进制法”等的行为的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2015年修订)第五十八条、第六条。 2.《药品广告审查发布标准》(2007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27号)第十条、第十八条。 | 1.立案责任:发现此类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严格执行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问责依据:①《行政处罚法》;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③其他问责依据。 2.监督方式:市工商局党务监察科 投诉举报电话:3864829 | |
485 | 行政处罚 | 清远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 00730001402842000003441800 | 对非处方药广告利用公众对于医药学知识的缺乏,使用公众难以理解和容易引起混淆的医学、药学术语,造成公众对药品功效与安全性的误解的行为的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2015年修订)第六条。 2.《药品广告审查发布标准》(2007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27号)第十一条、第十八条。 | 1.立案责任:发现此类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严格执行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问责依据:①《行政处罚法》;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③其他问责依据。 2.监督方式:市工商局党务监察科 投诉举报电话:3864829 | |
486 | 行政处罚 | 清远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 00730001402842010003441800 | 对药品广告未宣传和引导合理用药,直接或者间接怂恿任意、过量地购买和使用药品,含有不科学的表述或者使用不恰当的表现形式,引起公众对所处健康状况和所患疾病产生不必要的担忧和恐惧,或者使公众误解不使用该药品会患某种疾病或加重病情的,或者含有免费治疗、免费赠送、有奖销售、以药品作为礼品或者奖品等促销药品内容的,或者含有“家庭必备”或者类似内容的,或者含有“无效退款”、“保险公司保险”等保证内容的,或者含有评比、排序、推荐、指定、选用、获奖等综合性评价内容的行为的处罚。 | 1.《药品广告审查发布标准》(2007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27号)第十二条、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 | 1.立案责任:发现此类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严格执行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问责依据:①《行政处罚法》;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③其他问责依据。 2.监督方式:市工商局党务监察科 投诉举报电话:3864829 | |
487 | 行政处罚 | 清远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 00730001402842020003441800 | 对药品广告含有利用医药科研单位、学术机构、医疗机构或者专家、医生、患者的名义和形象作证明的内容的,或者药品广告使用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名义的,或者药品广告含有军队单位或者军队人员的名义、形象的,或者利用军队装备、设施从事药品广告宣传的行为的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2015年修订)第五十七条、第六条。 2.《药品广告审查发布标准》(2007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27号)第十三条、第十八条。 | 1.立案责任:发现此类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严格执行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问责依据:①《行政处罚法》;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③其他问责依据。 2.监督方式:市工商局党务监察科 投诉举报电话:3864829 | |
488 | 行政处罚 | 清远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 00730001402842030003441800 | 对药品广告含有涉及公共信息、公共事件或其他与公共利益相关联的内容,如各类疾病信息、经济社会发展成果或医药科学以外的科技成果的行为的处罚。 | 1.《药品广告审查发布标准》(2007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27号)第十四条、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 | 1.立案责任:发现此类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严格执行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问责依据:①《行政处罚法》;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③其他问责依据。 2.监督方式:市工商局党务监察科 投诉举报电话:3864829 | |
489 | 行政处罚 | 清远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 00730001402842040003441800 | 对药品广告在未成年人出版物和广播电视频道、节目、栏目上发布的,或者药品广告以儿童为诉求对象,以儿童名义介绍药品的行为的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2015年修订)第四十条、五十八条、第六条。 2.《药品广告审查发布标准》(2007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27号)第十五条、第十八条。 | 1.立案责任:发现此类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严格执行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问责依据:①《行政处罚法》;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③其他问责依据。 2.监督方式:市工商局党务监察科 投诉举报电话:3864829 | |
490 | 行政处罚 | 清远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 00730001402842050003441800 | 对药品广告含有医疗机构的名称、地址、联系办法、诊疗项目、诊疗方法以及有关义诊、医疗(热线)咨询、开设特约门诊等医疗服务的内容的行为的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2015年修订)第六条。 2.《药品广告审查发布标准》(2007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27号)第十六条、第十八条。 | 1.立案责任:发现此类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严格执行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问责依据:①《行政处罚法》;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③其他问责依据。 2.监督方式:市工商局党务监察科 投诉举报电话:3864829 | |
491 | 行政处罚 | 清远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 00730001402841110003441800 | 对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向未经许可违法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采购危险化学品的行为的处罚。 | 1.《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13年国务院令第645号修正)第八十三条。 2.《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11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58修订)第五条。 | 1.立案责任:发现此类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严格执行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问责依据:①《行政处罚法》;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③其他问责依据。 2.监督方式:市工商局党务监察科 投诉举报电话:3864829 | |
492 | 行政处罚 | 清远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 00730001402841080003441800 | 对房地产企业违反规定,将验收不合格的房屋交付使用的行为的处罚。 | 1.《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11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58修订)第五条。 2.《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2011年国务院令第588号修改)第三十七条。 | 1.立案责任:发现此类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严格执行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问责依据:①《行政处罚法》;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③其他问责依据。 2.监督方式:市工商局党务监察科 投诉举报电话:3864829 | |
493 | 行政处罚 | 清远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 00730001402841030003441800 | 对伪造、冒用能源效率标识或者利用能源效率标识进行虚假宣传情节严重的行为的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2016年7月2日修正第七十三条第三款。 | 1.立案责任:发现此类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严格执行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问责依据:①《行政处罚法》;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③其他问责依据。 2.监督方式:市工商局党务监察科 投诉举报电话:3864829 | |
494 | 行政处罚 | 清远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 00730001402842060003441800 | 对按照《药品广告审查发布标准》第七条规定必须在药品广告中出现的内容,其字体和颜色不清晰可见、易于辨认的,或者上述内容在电视、电影、互联网、显示屏等媒体发布时,出现时间少于5秒的行为的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2015年修订)第六条。 2.《药品广告审查发布标准》(2007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27号)第十七条、第十八条。 | 1.立案责任:发现此类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严格执行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问责依据:①《行政处罚法》;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③其他问责依据。 2.监督方式:市工商局党务监察科 投诉举报电话:3864829 | |
495 | 行政处罚 | 清远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 00730001402842070003441800 | 对广告未经审查批准发布,发布的医疗器械广告与审查批准的内容不一致的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2015年修订第四十六条、第五十八条第一款。 2.《医疗器械广告审查办法》(200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65号)第二十四条;。 | 1.立案责任:发现此类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严格执行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问责依据:①《行政处罚法》;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③其他问责依据。 2.监督方式:市工商局党务监察科 投诉举报电话:3864829 | |
496 | 行政处罚 | 清远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 00730001402842080003441800 | 对下列产品发布广告: (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法明令禁止生产、销售和使用的医疗器械产品; (二)医疗机构研制的在医疗机构内部使用的医疗器械的处罚 | 1.立案责任:发现此类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严格执行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问责依据:①《行政处罚法》;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③其他问责依据。 2.监督方式:市工商局党务监察科 投诉举报电话:3864829 | ||
497 | 行政处罚 | 清远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 00730001402842090003441800 | 对医疗器械广告中有关产品名称、适用范围、性能结构及组成、作用机理等内容未以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产品注册证明文件为准的处罚 | 1.《医疗器械广告审查发布标准》(2009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40号)第四条、第十七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2015年修订第五十八条第一款。 | 1.立案责任:发现此类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严格执行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问责依据:①《行政处罚法》;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③其他问责依据。 2.监督方式:市工商局党务监察科 投诉举报电话:3864829 | |
498 | 行政处罚 | 清远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 00730001402842110003441800 | 对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证明文件中有禁忌内容、注意事项,未在广告中标明“禁忌内容或注意事项详见说明书”的行为的处罚。 | 1.《医疗器械广告审查发布标准》(2009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卫生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40号)第五条、第十七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2015年修订)第十六条、第五十八条、第六条。 | 1.立案责任:发现此类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严格执行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问责依据:①《行政处罚法》;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③其他问责依据。 2.监督方式:市工商局党务监察科 投诉举报电话:3864829 | |
499 | 行政处罚 | 清远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 00730001402842120003441800 | 对医疗器械广告中未标明经批准的医疗器械名称、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名称、医疗器械注册证号、医疗器械广告批准文号的行为的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2015年修订)第六条。 2.《医疗器械广告审查发布标准》(2009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卫生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40号)第六条、第十七条。 | 1.立案责任:发现此类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严格执行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问责依据:①《行政处罚法》;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③其他问责依据。 2.监督方式:市工商局党务监察科 投诉举报电话:3864829 | |
500 | 行政处罚 | 清远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 00730001402842130003441800 | 对医疗器械广告中以非医疗器械产品名称代替医疗器械产品名称进行宣传的行为的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2015年修订)第六条。 2.《医疗器械广告审查发布标准》(2009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卫生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40号)第七条、第十七条。 | 1.立案责任:发现此类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严格执行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问责依据:①《行政处罚法》;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③其他问责依据。 2.监督方式:市工商局党务监察科 投诉举报电话:3864829 | |
501 | 行政处罚 | 清远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 00730001402842140003441800 | 对推荐给个人使用的医疗器械产品广告,未标明“请仔细阅读产品说明书或在医务人员的指导下购买和使用”的行为的处罚。 | 1.《医疗器械广告审查发布标准》(2009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卫生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40号)第八条、第十七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2015年修订)第六条。 | 1.立案责任:发现此类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严格执行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问责依据:①《行政处罚法》;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③其他问责依据。 2.监督方式:市工商局党务监察科 投诉举报电话:3864829 | |
502 | 行政处罚 | 清远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 00730001402842150003441800 | 对医疗器械广告中涉及改善和增强性功能内容的,与经批准的医疗器械注册证明文件中的适用范围不一致的,或者出现表现性器官的内容的,或者报纸头版、期刊封面发布含有前款内容的广告的,或者电视台、广播电台在7:00-22:00发布含有前款内容的广告的行为的处罚。 | 1.《医疗器械广告审查发布标准》(2009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卫生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40号)第九条、第十七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2015年修订)第六条。 | 1.立案责任:发现此类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严格执行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问责依据:①《行政处罚法》;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③其他问责依据。 2.监督方式:市工商局党务监察科 投诉举报电话:3864829 | |
503 | 行政处罚 | 清远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 00730001402842160003441800 | 对医疗器械广告中有关适用范围和功效等内容的宣传不科学不准确,含有表示功效的断言或者保证的,或者说明有效率和治愈率的,或者与其他医疗器械产品、药品或其他治疗方法的功效和安全性对比,或者在向个人推荐使用的医疗器械广告中,利用消费者缺乏医疗器械专业、技术知识和经验的弱点,使用超出产品注册证明文件以外的专业化术语或不科学的用语描述该产品的特征或作用机理的,或者含有无法证实其科学性的所谓“研究发现”、“实验或数据证明”等方面的内容的,或者违反科学规律,明示或暗示包治百病、适应所有症状的,或者含有“安全”、“无毒副作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2015年修订)第六条。 2.《医疗器械广告审查发布标准》(2009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卫生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40号)第十条、第十七条。 | 1.立案责任:发现此类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严格执行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问责依据:①《行政处罚法》;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③其他问责依据。 2.监督方式:市工商局党务监察科 投诉举报电话:3864829 | |
504 | 行政处罚 | 清远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 00730001402842170003441800 | 对医疗器械广告未宣传和引导合理使用医疗器械,直接或间接怂恿公众购买使用,含有不科学的表述或者通过渲染、夸大某种健康状况或者疾病所导致的危害,引起公众对所处健康状况或所患疾病产生担忧和恐惧,或使公众误解不使用该产品会患某种疾病或加重病情的,或者含有“家庭必备”或者类似内容的,或者含有评比、排序、推荐、指定、选用、获奖等综合性评价内容的,或者含有表述该产品处于“热销”、“抢购”、“试用”等的内容的行为的处罚。 | 1.《医疗器械广告审查发布标准》(2009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卫生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40号)第十一条、第十七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2015年修订)第六条。 | 1.立案责任:发现此类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严格执行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问责依据:①《行政处罚法》;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③其他问责依据。 2.监督方式:市工商局党务监察科 投诉举报电话:3864829 | |
505 | 行政处罚 | 清远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 00730001402842180003441800 | 对医疗器械广告中含有利用医药科研单位、学术机构、医疗机构或者专家、医生、患者的名义和形象作证明的内容的,或者医疗器械广告中含有军队单位或者军队人员的名义、形象的,或者利用军队装备、设施从事医疗器械广告宣传的行为的处罚。 | 1.《医疗器械广告审查发布标准》(2009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卫生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40号)第十二条、第十七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2015年修订)第六条。 | 1.立案责任:发现此类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严格执行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问责依据:①《行政处罚法》;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③其他问责依据。 2.监督方式:市工商局党务监察科 投诉举报电话:3864829 | |
506 | 行政处罚 | 清远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 00730001402842190003441800 | 对医疗器械广告含有涉及公共信息、公共事件或其他与公共利益相关联的内容,如各类疾病信息、经济社会发展成果或医疗科学以外的科技成果的行为的处罚。 | 1.《医疗器械广告审查发布标准》(2009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卫生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40号)第十三条、第十七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2015年修订)第六条。 | 1.立案责任:发现此类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严格执行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问责依据:①《行政处罚法》;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③其他问责依据。 2.监督方式:市工商局党务监察科 投诉举报电话:3864829 | |
507 | 行政处罚 | 清远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 00730001402842200003441800 | 对医疗器械广告中含有医疗机构的名称、地址、联系办法、诊疗项目、诊疗方法以及有关义诊、医疗(热线)咨询、开设特约门诊等医疗服务的内容的行为的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2015年修订)第六条。 2.《医疗器械广告审查发布标准》(2009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卫生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40号)第十四条、第十七条。 | 1.立案责任:发现此类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严格执行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问责依据:①《行政处罚法》;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③其他问责依据。 2.监督方式:市工商局党务监察科 投诉举报电话:3864829 | |
508 | 行政处罚 | 清远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 00730001402842210003441800 | 对医疗器械广告在未成年人出版物和频道、节目、栏目上发布的,或者医疗器械广告以儿童为诉求对象,以儿童的名义介绍医疗器械的行为的处罚。 | 1.《医疗器械广告审查发布标准》(2009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卫生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40号)第十五条、第十七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2015年修订)第四十条、第五十七条、第六条。 | 1.立案责任:发现此类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严格执行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问责依据:①《行政处罚法》;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③其他问责依据。 2.监督方式:市工商局党务监察科 投诉举报电话:3864829 | |
509 | 行政处罚 | 清远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 00730001402842220003441800 | 对按照《医疗器械广告审查发布》第六条规定必须在医疗器械广告中出现的内容,其字体和颜色不清晰可见、不易于辨认的,或者上述内容在电视、互联网、显示屏等媒体发布时,出现时间少于5秒的行为的处罚。 | 1.《医疗器械广告审查发布标准》(2009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卫生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40号)第十六条、第十七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2015年修订)第六条。 | 1.立案责任:发现此类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严格执行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问责依据:①《行政处罚法》;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③其他问责依据。 2.监督方式:市工商局党务监察科 投诉举报电话:3864829 | |
510 | 行政处罚 | 清远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 00730001402842230003441800 | 对非药品广告涉及药品的宣传的行为的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01年修订)第六十一条第三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2015年修订)第九条第十一项、第五十七条、第六条。。 | 1.立案责任:发现此类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严格执行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问责依据:①《行政处罚法》;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③其他问责依据。 2.监督方式:市工商局党务监察科 投诉举报电话:3864829 | |
511 | 行政处罚 | 清远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 00730001402842240003441800 | 对食品广告的内容不真实、不合法,含有虚假内容,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的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2015年修订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八条第一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09年主席令第二十一号)第七十三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 1.立案责任:发现此类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严格执行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问责依据:①《行政处罚法》;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③其他问责依据。 2.监督方式:市工商局党务监察科 投诉举报电话:3864829 | |
512 | 行政处罚 | 清远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 00730001402842250003441800 | 对将《食品卫生法》禁止生产经营的以及违反国家食品卫生有关规定生产经营的食品发布广告的行为的处罚。 | 1.《食品广告发布暂行规定》(1998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86号修订)第四条、第十五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2015年修订)第九条、第五十七条、第六条。 | 1.立案责任:发现此类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严格执行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问责依据:①《行政处罚法》;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③其他问责依据。 2.监督方式:市工商局党务监察科 投诉举报电话:3864829 | |
513 | 行政处罚 | 清远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 00730001402842260003441800 | 对广告主发布食品广告,未依法提供《食品广告发布暂行规定》第五条所要求提供的证明文件的行为的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2015年修订)第六条。 2.《食品广告发布暂行规定》(1998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86号修订)第五条、第十五条。 | 1.立案责任:发现此类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严格执行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问责依据:①《行政处罚法》;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③其他问责依据。 2.监督方式:市工商局党务监察科 投诉举报电话:3864829 | |
514 | 行政处罚 | 清远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 00730001402842270003441800 | 对食品广告含有“最新科学”、“最新技术”、“最先进加工工艺”等绝对化的语言或者表示的行为的处罚。 | 1.《食品广告发布暂行规定》(1998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86号修订)第六条、第十五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2015年修订)第九条、第五十七条、第六条。 | 1.立案责任:发现此类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严格执行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问责依据:①《行政处罚法》;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③其他问责依据。 2.监督方式:市工商局党务监察科 投诉举报电话:3864829 | |
515 | 行政处罚 | 清远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 00730001402842280003441800 | 对食品广告出现与药品相混淆的用语,直接或者间接地宣传治疗作用,借助宣传某些成份的作用明示或者暗示该食品的治疗作用的行为的处罚。 | 1.《食品广告发布暂行规定》(1998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86号修订)第七条、第十五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2015年修订)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五十八条、第六条。 | 1.立案责任:发现此类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严格执行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问责依据:①《行政处罚法》;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③其他问责依据。 2.监督方式:市工商局党务监察科 投诉举报电话:3864829 | |
516 | 行政处罚 | 清远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 00730001402841090003441800 | 对制造、销售仿真枪的行为的处罚。 | 1.《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11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58修订)第五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2015年修正)第四十四条。 | 1.立案责任:发现此类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严格执行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问责依据:①《行政处罚法》;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③其他问责依据。 2.监督方式:市工商局党务监察科 投诉举报电话:3864829 | |
517 | 行政处罚 | 清远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 00730001402841050003441800 | 对用人单位使用童工,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照《禁止使用童工规定》规定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行为的处罚。 | 1.《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11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58修订)第五条。 2.《禁止使用童工规定》(2002年国务院令第364号)第六条。 | 1.立案责任:发现此类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严格执行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问责依据:①《行政处罚法》;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③其他问责依据。 2.监督方式:市工商局党务监察科 投诉举报电话:3864829 | |
518 | 行政处罚 | 清远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 00730001402840960003441800 | 对企业的印章、银行账户、牌匾、信笺所使用的名称未与登记注册的企业名称相同,或从事商业、公共饮食、服务等行业的企业名称简化但未报登记主管机关备案的行为的处罚。 | 1.《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2012年国务院令第628号修订)第二十条、第二十六条。 2.《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11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58修订)第五条。 | 1.立案责任:发现此类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严格执行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问责依据:①《行政处罚法》;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③其他问责依据。 2.监督方式:市工商局党务监察科 投诉举报电话:3864829 | |
519 | 行政处罚 | 清远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 00730001402840920003441800 | 对使用未经核准登记注册的企业名称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行为的处罚。 | 1.《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2012年国务院令第628号修订)第二十六条。 2.《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11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58修订)第五条。 | 1.立案责任:发现此类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严格执行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问责依据:①《行政处罚法》;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③其他问责依据。 2.监督方式:市工商局党务监察科 投诉举报电话:3864829 | |
520 | 行政处罚 | 清远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 00730001402841010003441800 | 对违反规定,生产、销售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产品行为的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2016年修订)第六十九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2009年修正)第五十一条。 3.《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11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58修订)第五条。 | 1.立案责任:发现此类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严格执行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问责依据:①《行政处罚法》;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③其他问责依据。 2.监督方式:市工商局党务监察科 投诉举报电话:3864829 | |
521 | 行政处罚 | 清远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 00730001402841410003441800 | 对从事网络商品交易的自然人,未通过第三方交易平台开展经营活动,并向第三方交易平台提交其姓名、地址、有效身份证明、有效联系方式等真实身份信息的;具备登记注册条件,未依法办理工商登记的行为的处罚。 | 1.《网络交易管理办法》(2014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60号)第七条第二款、第五十条、第三十九条。 | 1.立案责任:发现此类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严格执行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问责依据:①《行政处罚法》;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③其他问责依据。 2.监督方式:市工商局党务监察科 投诉举报电话:3864829 | |
522 | 行政处罚 | 清远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 00730001402841420003441800 | 对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未对申请进入平台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体工商户的经营主体身份进行审查和登记,建立登记档案并定期核实更新,在其从事经营活动的主页面醒目位置未公开营业执照登载的信息或者其营业执照的电子链接标识的;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未对尚不具备工商登记注册条件、申请进入平台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自然人的真实身份信息进行审查和登记,建立登记档案并定期核实更新,核发证明个人身份信息真实合法的标记,加载在其从事经营活动的主页面醒目位置的;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在审查和登记时,未使对方知悉 | 1.《网络交易管理办法》(2014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60号)第二十三条、第五十条、第三十九条。 | 1.立案责任:发现此类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严格执行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问责依据:①《行政处罚法》;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③其他问责依据。 2.监督方式:市工商局党务监察科 投诉举报电话:3864829 | |
523 | 行政处罚 | 清远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 00730001402841430003441800 | 对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未建立平台内交易规则、交易安全保障、消费者权益保护、不良信息处理等管理制度。各项管理制度未在其网站显示,并从技术上保证用户能够便利、完整地阅览和保存的;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未采取必要的技术手段和管理措施保证平台的正常运行,提供必要、可靠的交易环境和交易服务,维护网络交易秩序的行为的处罚。 | 1.《网络交易管理办法》(2014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60号)第二十五条、第五十条第三十九条。 | 1.立案责任:发现此类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严格执行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问责依据:①《行政处罚法》;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③其他问责依据。 2.监督方式:市工商局党务监察科 投诉举报电话:3864829 | |
524 | 行政处罚 | 清远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 00730001402841440003441800 | 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发现平台内有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依法要求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采取措施制止,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应未以配合的行为的处罚。 | 1.《网络交易管理办法》(2014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60号)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第五十条、第三十九条。 | 1.立案责任:发现此类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严格执行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问责依据:①《行政处罚法》;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③其他问责依据。 2.监督方式:市工商局党务监察科 投诉举报电话:3864829 | |
525 | 行政处罚 | 清远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 00730001402841450003441800 | 对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在平台上开展商品或者服务自营业务的,未以显著方式对自营部分和平台内其他经营者经营部分进行区分和标记,使消费者产生误解的行为的处罚。 | 1.《网络交易管理办法》(2014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60号)第二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三十九条。 | 1.立案责任:发现此类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严格执行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问责依据:①《行政处罚法》;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③其他问责依据。 2.监督方式:市工商局党务监察科 投诉举报电话:3864829 | |
526 | 行政处罚 | 清远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 00730001402841460003441800 | 对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未审查、记录、保存在其平台上发布的商品和服务信息内容及其发布时间的;平台内经营者的营业执照或者个人真实身份信息记录保存时间从经营者在平台的登记注销之日起少于两年的;交易记录等其他信息记录备份保存时间从交易完成之日起少于两年的;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未采取电子签名、数据备份、故障恢复等技术手段确保网络交易数据和资料的完整性和安全性,未保证原始数据的真实性的行为的处罚。 | 1.《网络交易管理办法》(2014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60号)第三十条、第五十条、第三十九条。 | 1.立案责任:发现此类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严格执行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问责依据:①《行政处罚法》;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③其他问责依据。 2.监督方式:市工商局党务监察科 投诉举报电话:3864829 | |
527 | 行政处罚 | 清远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 00730001402841470003441800 | 对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未积极协助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处网上违法经营行为,提供在其平台内涉嫌违法经营的经营者的登记信息、交易数据等资料,隐瞒真实情况的行为的处罚。 | 1.《网络交易管理办法》(2014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60号)第三十四条、第五十条。 | 1.立案责任:发现此类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严格执行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问责依据:①《行政处罚法》;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③其他问责依据。 2.监督方式:市工商局党务监察科 投诉举报电话:3864829 | |
528 | 行政处罚 | 清远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 00730001402841480003441800 | 对为网络商品交易提供网络接入、服务器托管、虚拟空间租用、网站网页设计制作等服务的有关服务经营者,未要求申请者提供经营资格证明和个人真实身份信息,签订服务合同,依法记录其上网信息的;申请者营业执照或者个人真实身份信息等信息记录备份保存时间自服务合同终止或者履行完毕之日起少于两年的行为的处罚。 | 1.《网络交易管理办法》(2014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60号)第三十五条、第五十条、第三十九条。 | 1.立案责任:发现此类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严格执行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问责依据:①《行政处罚法》;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③其他问责依据。 2.监督方式:市工商局党务监察科 投诉举报电话:3864829 | |
529 | 行政处罚 | 清远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 00730001402841490003441800 | 对为网络商品交易提供信用评价服务的有关服务经营者,未通过合法途径采集信用信息,未坚持中立、公正、客观原则,任意调整用户的信用级别或者相关信息,将收集的信用信息用于任何非法用途的行为的处罚。 | 1.《网络交易管理办法》(2014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60号) 第三十六条、第五十条、第三十九条。 | 1.立案责任:发现此类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严格执行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问责依据:①《行政处罚法》;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③其他问责依据。 2.监督方式:市工商局党务监察科 投诉举报电话:3864829 | |
530 | 行政处罚 | 清远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 00730001402841500003441800 | 对为网络商品交易提供网络接入、支付结算、物流、快递等服务的有关服务经营者,未积极协助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处网络商品交易相关违法行为,提供涉嫌违法经营的网络商品经营者的登记信息、联系方式、地址等相关数据资料,隐瞒真实情况的行为的处罚。 | 1.《网络交易管理办法》(2014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60号)第三十八条、第五十条、第三十九条。 | 1.立案责任:发现此类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严格执行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问责依据:①《行政处罚法》;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③其他问责依据。 2.监督方式:市工商局党务监察科 投诉举报电话:3864829 | |
531 | 行政处罚 | 清远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 00730001402841510003441800 | 对已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并领取营业执照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体工商户,从事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的,未在其网站首页或者从事经营活动的主页面醒目位置公开营业执照登载的信息或者其营业执照的电子链接标识的行为的处罚。 | 1.《网络交易管理办法》(2014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60号)第八条、第五十一条。 | 1.立案责任:发现此类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严格执行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问责依据:①《行政处罚法》;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③其他问责依据。 2.监督方式:市工商局党务监察科 投诉举报电话:3864829 | |
532 | 行政处罚 | 清远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 00730001402841520003441800 | 对网络商品经营者、有关服务经营者未按照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的规定向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报送经营统计资料的行为的处罚。 | 1.《网络交易管理办法》(2014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60号)第二十一条、第五十一条、第三十九条。 | 1.立案责任:发现此类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严格执行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问责依据:①《行政处罚法》;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③其他问责依据。 2.监督方式:市工商局党务监察科 投诉举报电话:3864829 | |
533 | 行政处罚 | 清远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 00730001402841530003441800 | 对网络商品经营者、有关服务经营者销售商品或者服务以交易达成后违背事实的恶意评价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的行为的处罚。 | 1.《网络交易管理办法》(2014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60号)第十九条、第五十三条。 | 1.立案责任:发现此类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严格执行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问责依据:①《行政处罚法》;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③其他问责依据。 2.监督方式:市工商局党务监察科 投诉举报电话:3864829 | |
534 | 行政处罚 | 清远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 00730001402841540003441800 | 对网络商品经营者、有关服务经营者对竞争对手的网站或者网页进行非法技术攻击,造成竞争对手无法正常经营的行为的处罚。 | 1.《网络交易管理办法》(2014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60号)第二十条、第五十四条、第三十九条。 | 1.立案责任:发现此类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严格执行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问责依据:①《行政处罚法》;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③其他问责依据。 2.监督方式:市工商局党务监察科 投诉举报电话:3864829 | |
535 | 行政处罚 | 清远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 00730001402841550003441800 | 对违反《商标法》第六条规定的行为的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2013年修正)第六条、第五十一条。 | 1.立案责任:发现此类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严格执行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问责依据:①《行政处罚法》;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③其他问责依据。 2.监督方式:市工商局党务监察科 投诉举报电话:3864829 | |
536 | 行政处罚 | 清远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 00730001402841560003441800 | 对使用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经商标局依照商标法第十四条的规定认定为驰名商标的行为的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2014年国务院令第651号修订)第七十二条。 2.《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第七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2013年修正)第十三条、第十四条。 | 1.立案责任:发现此类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严格执行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问责依据:①《行政处罚法》;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③其他问责依据。 2.监督方式:市工商局党务监察科 投诉举报电话:3864829 | |
537 | 行政处罚 | 清远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 00730001402841570003441800 | 对生产、经营者将“驰名商标”字样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上,或者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的行为的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2013年修正)第十四条第五款、第五十三条。 | 1.立案责任:发现此类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严格执行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问责依据:①《行政处罚法》;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③其他问责依据。 2.监督方式:市工商局党务监察科 投诉举报电话:3864829 | |
538 | 行政处罚 | 清远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 00730001402841580003441800 | 对未经授权,代理人或者代表人以自己的名义将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的商标进行注册,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提出异议的行为的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2013年修正)第十五条。 | 1.立案责任:发现此类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严格执行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问责依据:①《行政处罚法》;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③其他问责依据。 2.监督方式:市工商局党务监察科 投诉举报电话:3864829 | |
539 | 行政处罚 | 清远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 00730001402841590003441800 | 对商标中有商品的地理标志,而该商品并非来源于该标志所标示的地区,误导公众的行为的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2013年修正)第十六条。 | 1.立案责任:发现此类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严格执行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问责依据:①《行政处罚法》;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③其他问责依据。 2.监督方式:市工商局党务监察科 投诉举报电话:3864829 | |
540 | 行政处罚 | 清远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 00730001402841600003441800 | 对经许可使用他人注册商标的,未在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上标明被许可人的名称和商品产地的行为的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2014年国务院令第651号修订)第七十一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2013年修正)第四十三条第二款。 | 1.立案责任:发现此类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严格执行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问责依据:①《行政处罚法》;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③其他问责依据。 2.监督方式:市工商局党务监察科 投诉举报电话:3864829 | |
541 | 行政处罚 | 清远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 00730001402841610003441800 | 对商标注册人在使用注册商标的过程中,自行改变注册商标、注册人名义、地址或者其他注册事项的行为的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2013年修正)第四十九条。 | 1.立案责任:发现此类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严格执行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问责依据:①《行政处罚法》;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③其他问责依据。 2.监督方式:市工商局党务监察科 投诉举报电话:3864829 | |
542 | 行政处罚 | 清远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 00730001402841620003441800 | 对将未注册商标冒充注册商标使用的,或者使用未注册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十条规定的行为的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2013年修正)第十条、第五十二条。 | 1.立案责任:发现此类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严格执行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问责依据:①《行政处罚法》;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③其他问责依据。 2.监督方式:市工商局党务监察科 投诉举报电话:3864829 | |
543 | 行政处罚 | 清远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 00730001402840010003441800 | 对销售的商品应当检验、检疫而未检验、检疫或者伪造检验、检疫结果的;侵害消费者人格尊严、侵犯消费者人身自由或者侵害消费者个人信息依法得到保护的权利的行为的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2013年修正)第五十六条。 | 1.立案责任:发现此类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严格执行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问责依据:①《行政处罚法》;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③其他问责依据。 2.监督方式:市工商局党务监察科 投诉举报电话:3864829 | |
544 | 行政处罚 | 清远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 00730001402840020003441800 | 对提供的商品或服务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行为的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2009年修正)第四十九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2013年修正)第五十六条。 3.《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五条、第十四条。。 | 1.立案责任:发现此类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严格执行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问责依据:①《行政处罚法》;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③其他问责依据。 2.监督方式:市工商局党务监察科 投诉举报电话:3864829 | |
545 | 行政处罚 | 清远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 00730001402840030003441800 | 对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行为的处罚 | 1.《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五条、第十四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2013年修正)第五十六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2009年修正)第五十条。 | 1.立案责任:发现此类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严格执行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问责依据:①《行政处罚法》;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③其他问责依据。 2.监督方式:市工商局党务监察科 投诉举报电话:3864829 | |
546 | 行政处罚 | 清远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 00730001402840040003441800 | 对销售国家明令淘汰并停止销售的产品的行为的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2009年修正)第五十一条。 2.《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五条、第十四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2013年修正)第五十六条。 | 1.立案责任:发现此类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严格执行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问责依据:①《行政处罚法》;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③其他问责依据。 2.监督方式:市工商局党务监察科 投诉举报电话:3864829 | |
547 | 行政处罚 | 清远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 00730001402840050003441800 | 对销售失效、变质的产品的行为的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2013年修正)第五十六条。 2.《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五条、第十四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2009年修正)第五十二条。 | 1.立案责任:发现此类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严格执行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问责依据:①《行政处罚法》;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③其他问责依据。 2.监督方式:市工商局党务监察科 投诉举报电话:3864829 | |
548 | 行政处罚 | 清远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 00730001402840060003441800 | 对伪造产品产地的,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篡改生产日期的,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行为的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2009年修正)第五十三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2013年修正)第五十六条。 3.《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五条、第十四条。。 | 1.立案责任:发现此类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严格执行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问责依据:①《行政处罚法》;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③其他问责依据。 2.监督方式:市工商局党务监察科 投诉举报电话:3864829 | |
549 | 行政处罚 | 清远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 00730001402840070003441800 | 对销售者销售的商品(含奖品、赠品)或者包装上的标识不真实、不准确、不便于识别,误导消费者的;没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的;没有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生产厂厂名和厂址的;根据产品的特点和使用要求,需要表明产品规格、等级、所含主要成份的名称和含量的,没有用中文相应予以标明;需要事先让消费者知晓的,没有在外包装上标明,或者没有预先向消费者 提供有关资料的;限期使用的产品,没有在显著位置清晰地标明生产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的;使用不当,容易造成产品本身损坏或者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没有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 | 1.《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2016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85号)第八条、第三十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2009年修正)第二十七条、第五十四条。 | 1.立案责任:发现此类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严格执行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问责依据:①《行政处罚法》;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③其他问责依据。 2.监督方式:市工商局党务监察科 投诉举报电话:3864829 | |
550 | 行政处罚 | 清远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 00730001402840080003441800 | 对拒绝接受依法进行的产品质量监督检查的行为的处罚 | 1.《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督抽查检验办法》(2014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61号)第二十六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2009年修正)第五十六条。 3.《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2016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85号)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 | 1.立案责任:发现此类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严格执行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问责依据:①《行政处罚法》;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③其他问责依据。 2.监督方式:市工商局党务监察科 投诉举报电话:3864829 | |
551 | 行政处罚 | 清远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 00730001402840090003441800 | 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属于《产品质量法》《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禁止生产、销售的产品而为其提供运输、保管、仓储等便利条件的行为的处罚 | 1.《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2016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85号)第二十条、第三十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2009年修正)第六十一条。 | 1.立案责任:发现此类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严格执行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问责依据:①《行政处罚法》;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③其他问责依据。 2.监督方式:市工商局党务监察科 投诉举报电话:3864829 | |
552 | 行政处罚 | 清远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 00730001402840100003441800 | 对服务业的经营者将《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至第五十二条、《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禁止销售的产品用于经营性服务的行为的处罚 | 1.《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2016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85号)第二十条、第三十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2009年修正)第六十二条、第第四十九第至第五十二条。 | 1.立案责任:发现此类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严格执行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问责依据:①《行政处罚法》;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③其他问责依据。 2.监督方式:市工商局党务监察科 投诉举报电话:3864829 | |
553 | 行政处罚 | 清远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 00730001402840110003441800 | 对隐匿、转移、变卖、损毁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封、扣押的物品的行为的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2009年修正)第六十三条。 | 1.立案责任:发现此类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严格执行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问责依据:①《行政处罚法》;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③其他问责依据。 2.监督方式:市工商局党务监察科 投诉举报电话:3864829 | |
554 | 行政处罚 | 清远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 00730001402840120003441800 | 对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的行为的处罚 | 1.《广东省查处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条例》(2012年修订)第十条、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三款。 | 1.立案责任:发现此类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严格执行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问责依据:①《行政处罚法》;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③其他问责依据。 2.监督方式:市工商局党务监察科 投诉举报电话:3864829 | |
555 | 行政处罚 | 清远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 00730001402840130003441800 | 对使用假冒伪劣商品提供经营性服务,或者将其作为促销赠品、有奖销售活动的奖品的行为的处罚 | 1.《广东省查处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条例》(2012年修订)第十条、第十一条、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三款、第五十七条。 | 1.立案责任:发现此类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严格执行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问责依据:①《行政处罚法》;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③其他问责依据。 2.监督方式:市工商局党务监察科 投诉举报电话:3864829 | |
556 | 行政处罚 | 清远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 00730001402840140003441800 | 对为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提供服务的行为的处罚 | 1.《广东省查处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条例》(2012年修订)第十二条、第五十八条。 | 1.立案责任:发现此类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严格执行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问责依据:①《行政处罚法》;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③其他问责依据。 2.监督方式:市工商局党务监察科 投诉举报电话:3864829 | |
557 | 行政处罚 | 清远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 00730001402840150003441800 | 对擅自启封、转移、使用、改动、销毁、销售被查封物品的行为的处罚 | 1.《广东省查处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条例》(2012年修订)第二十条、第六十条。 | 1.立案责任:发现此类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严格执行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问责依据:①《行政处罚法》;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③其他问责依据。 2.监督方式:市工商局党务监察科 投诉举报电话:3864829 | |
558 | 行政处罚 | 清远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 00730001402840160003441800 | 对以暴力、威胁、隐瞒、欺骗等手段强迫、诱导消费者购买商品或者服务的;违背消费者意愿搭售商品或者在销售商品时附加其他条件的;不向消费者明示经营范围的行为的处罚 | 1.《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2012年修正)第十二条、第三十三条。 | 1.立案责任:发现此类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严格执行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问责依据:①《行政处罚法》;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③其他问责依据。 2.监督方式:市工商局党务监察科 投诉举报电话:3864829 | |
559 | 行政处罚 | 清远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 00730001402840170003441800 | 对从事加工修理业的经营者未建立并执行配件的进货检查验收制度、未审验配件供货商的经营资格及验明产品合格证明和产品标识、未有效保存进货和质量凭证或有关凭证的保存期限少于两年的行为的处罚 | 1.《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2012年修正)第十五条第二款、第三十四条。 | 1.立案责任:发现此类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严格执行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问责依据:①《行政处罚法》;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③其他问责依据。 2.监督方式:市工商局党务监察科 投诉举报电话:3864829 | |
560 | 行政处罚 | 清远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 00730001402840180003441800 | 对经营者私自拆封、损毁抽查检验备份样品的行为的处罚 | 1.《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督抽查检验办法》(2014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61号)第二十七条。 | 1.立案责任:发现此类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严格执行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问责依据:①《行政处罚法》;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③其他问责依据。 2.监督方式:市工商局党务监察科 投诉举报电话:3864829 | |
561 | 行政处罚 | 清远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 00730001402840190003441800 | 对被抽检的商品或者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为企业标准的,经营者在收到抽检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未提供相关产品标准的,或者提供虚假企业标准以及与抽检商品相关虚假信息的行为的处罚 | 1.《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督抽查检验办法》(2014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61号)第二十八条。 | 1.立案责任:发现此类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严格执行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问责依据:①《行政处罚法》;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③其他问责依据。 2.监督方式:市工商局党务监察科 投诉举报电话:3864829 | |
562 | 行政处罚 | 清远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 00730001402840200003441800 | 对工商部门责令抽检不合格商品的经营者限期改正后,经营者逾期未改正的行为的处罚 | 1.《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督抽查检验办法》(2014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61号)第二十九条。 | 1.立案责任:发现此类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严格执行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问责依据:①《行政处罚法》;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③其他问责依据。 2.监督方式:市工商局党务监察科 投诉举报电话:3864829 | |
563 | 行政处罚 | 清远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 00730001402841000003441800 | 对建筑企业被吊销资质证书的行为的处罚。 | 1.《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17年国务院令第687号修订)第七十五条第二款。 2.《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11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58修订)第五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2011年修正)第七十六条。 | 1.立案责任:发现此类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严格执行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问责依据:①《行政处罚法》;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③其他问责依据。 2.监督方式:市工商局党务监察科 投诉举报电话:3864829 | |
564 | 行政处罚 | 清远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 00730001402840940003441800 | 对擅自转让或者出租自己的企业名称的行为的处罚。 | 1.《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11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58修订)第五条。 2.《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2012年国务院令第628号修订)第二十六条。 | 1.立案责任:发现此类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严格执行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问责依据:①《行政处罚法》;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③其他问责依据。 2.监督方式:市工商局党务监察科 投诉举报电话:3864829 | |
565 | 行政处罚 | 清远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 00730001402840910003441800 | 对未依法登记为企业集团而冒用企业集团名义的行为的处罚。 | 1.《企业集团登记管理暂行规定》(工商企字〔1998〕第59号)第二十六条。 2.《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11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58修订)第五条。 | 1.立案责任:发现此类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严格执行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问责依据:①《行政处罚法》;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③其他问责依据。 2.监督方式:市工商局党务监察科 投诉举报电话:3864829 | |
566 | 行政处罚 | 清远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 00730001402840990003441800 | 对提请关闭的煤矿,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决定关闭的行为的处罚 | 1.《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11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58修订)第五条。 2.《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2013年国务院令第638号修订)第十三条。 | 1.立案责任:发现此类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严格执行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问责依据:①《行政处罚法》;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③其他问责依据。 2.监督方式:市工商局党务监察科 投诉举报电话:3864829 | |
567 | 行政处罚 | 清远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 00730001402840980003441800 | 对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经停产停业整顿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被予以关闭的行政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年修改)第一百零八条。 2.《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11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58修订)第五条。 | 1.立案责任:发现此类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严格执行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问责依据:①《行政处罚法》;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③其他问责依据。 2.监督方式:市工商局党务监察科 投诉举报电话:3864829 | |
568 | 行政处罚 | 清远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 00730001402840950003441800 | 对使用保留期内的企业名称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或者保留期届满不按期将《企业名称登记证书》交回登记主管机关的行为的处罚。 | 1.《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11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58修订)第五条。 2.《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2012年国务院令第628号修订)第二十六条。 | 1.立案责任:发现此类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严格执行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问责依据:①《行政处罚法》;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③其他问责依据。 2.监督方式:市工商局党务监察科 投诉举报电话:3864829 | |
569 | 行政强制 | 清远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 00730001403840140003441800 | 对涉嫌违法广告直接相关的广告物品、经营工具、设备等财物进行查封或者扣押等行政强制。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2015年修订)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五)项。。 | 1.决定责任:经机关负责人批准,由具备资格的执法人员实施。 2.告知责任:告知当事人理由、依据、依法享有的权利和救济途径。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 3.财物保管责任:妥善保管,不得擅自使用或毁损。 4.及时处理责任:及时查清事实,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处理。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问责依据:①《行政处罚法》;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③其他问责依据。 2.监督方式:市工商局党务监察科 投诉举报电话:3864829 | |
570 | 行政强制 | 清远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 00730001403840150003441800 | 对与涉嫌不正当竞争行为有关的财物进行查封、扣押。 | 1.《反不正当竞争法》(2017年修订)第十三条。。 | 1.决定责任:经机关负责人批准,由具备资格的执法人员实施。 2.告知责任:告知当事人理由、依据、依法享有的权利和救济途径。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 3.财物保管责任:妥善保管,不得擅自使用或毁损。 4.及时处理责任:及时查清事实,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处理。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问责依据:①《行政处罚法》;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③其他问责依据。 2.监督方式:市工商局党务监察科 投诉举报电话:3864829 | |
571 | 行政强制 | 清远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 00730001403840160003441800 | 暂扣盐产品和制假设备、运盐工具 | 1.《广东省盐业管理条例》(2012年修正)第三十二条。。 | 1.决定责任:经机关负责人批准,由具备资格的执法人员实施。 2.告知责任:告知当事人理由、依据、依法享有的权利和救济途径。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 3.财物保管责任:妥善保管,不得擅自使用或毁损。 4.及时处理责任:及时查清事实,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处理。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问责依据:①《行政处罚法》;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③其他问责依据。 2.监督方式:市工商局党务监察科 投诉举报电话:3864829 | |
572 | 行政强制 | 清远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 00730001403840170003441800 | 对专门用于从事违法行为的工具、设备、原材料、产品(商品)等财物的行政强制措施 | 1.《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2013年国务院令第638号修订))第五条、第二十一条第(三)项。 2.《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和管理问题的请示的批复》((粤工商企字[2017]181号))。 | 1.决定责任:经机关负责人批准,由具备资格的执法人员实施。 2.告知责任:告知当事人理由、依据、依法享有的权利和救济途径。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 3.财物保管责任:妥善保管,不得擅自使用或毁损。 4.及时处理责任:及时查清事实,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处理。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问责依据:①《行政处罚法》;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③其他问责依据。 2.监督方式:市工商局党务监察科 投诉举报电话:3864829 | |
573 | 行政强制 | 清远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 00730001403840190003441800 | 对涉嫌从事无照经营的场所;对涉嫌用于无照经营的工具等物品。 | 1.《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2017年国务院令第684号))第十一条第二款。 | 1.决定责任:经机关负责人批准,由具备资格的执法人员实施。 2.告知责任:告知当事人理由、依据、依法享有的权利和救济途径。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 3.财物保管责任:妥善保管,不得擅自使用或毁损。 4.及时处理责任:及时查清事实,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处理。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问责依据:①《行政处罚法》;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③其他问责依据。 2.监督方式:市工商局党务监察科 投诉举报电话:3864829 | |
574 | 行政强制 | 清远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 00730001403840200003441800 | 对需要认定的营业执照进行临时扣留的行政强制。 | 1.《公司登记管理条例》((2016年国务院令第666号修订))第六十条。 | 1.决定责任:经机关负责人批准,由具备资格的执法人员实施。 2.告知责任:告知当事人理由、依据、依法享有的权利和救济途径。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 3.财物保管责任:妥善保管,不得擅自使用或毁损。 4.及时处理责任:及时查清事实,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处理。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问责依据:①《行政处罚法》;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③其他问责依据。 2.监督方式:市工商局党务监察科 投诉举报电话:3864829 | |
575 | 行政强制 | 清远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 00730001403840210003441800 | 对有关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进行查封、扣押;对不符合法定要求的产品,违法使用的原料、辅料、添加剂、农业投入品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的工具、设备进行查封、扣押;对存在危害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重大隐患的生产经营场所进行查封的行政强制。 | 1.《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2007年国务院令第503号))第十五条。 | 1.决定责任:经机关负责人批准,由具备资格的执法人员实施。 2.告知责任:告知当事人理由、依据、依法享有的权利和救济途径。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 3.财物保管责任:妥善保管,不得擅自使用或毁损。 4.及时处理责任:及时查清事实,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处理。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问责依据:①《行政处罚法》;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③其他问责依据。 2.监督方式:市工商局党务监察科 投诉举报电话:3864829 | |
576 | 行政强制 | 清远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 00730001403840010003441800 | 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或者有其他严重质量问题的产品,以及直接用于生产、销售该项产品的原辅材料、包装物、生产工具进行查封或者扣押等行政强制。 |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2000年修正)第十八条。。 | 1.决定责任:经机关负责人批准,由具备资格的执法人员实施。 2.告知责任:告知当事人理由、依据、依法享有的权利和救济途径。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 3.财物保管责任:妥善保管,不得擅自使用或毁损。 4.及时处理责任:及时查清事实,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处理。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问责依据:①《行政处罚法》;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③其他问责依据。 2.监督方式:市工商局党务监察科 投诉举报电话:3864829 | |
577 | 行政强制 | 清远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 00730001403840020003441800 | 对有假冒伪劣重大嫌疑的商品以及有关的原材料、半成品、工具、设备进行查封、扣押等行政强制。 | 1.《广东省查处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条例》(2012年修订)第十八条。。 | 1.决定责任:经机关负责人批准,由具备资格的执法人员实施。 2.告知责任:告知当事人理由、依据、依法享有的权利和救济途径。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 3.财物保管责任:妥善保管,不得擅自使用或毁损。 4.及时处理责任:及时查清事实,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处理。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问责依据:①《行政处罚法》;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③其他问责依据。 2.监督方式:市工商局党务监察科 投诉举报电话:3864829 | |
578 | 行政强制 | 清远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 00730001403840030003441800 | 对有证据表明属于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生产、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的列入目录产品进行查封、扣押等行政强制。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2005年国务院令第440号))第三十七条。。 | 1.决定责任:经机关负责人批准,由具备资格的执法人员实施。 2.告知责任:告知当事人理由、依据、依法享有的权利和救济途径。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 3.财物保管责任:妥善保管,不得擅自使用或毁损。 4.及时处理责任:及时查清事实,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处理。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问责依据:①《行政处罚法》;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③其他问责依据。 2.监督方式:市工商局党务监察科 投诉举报电话:3864829 | |
579 | 行政强制 | 清远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 00730001403840040003441800 | 对与违法行为有直接关系的物品进行查封或者扣押等行政强制。 | 1.《广东省商品交易市场管理条例》(2012年修正)第二十四条。。 | 1.决定责任:经机关负责人批准,由具备资格的执法人员实施。 2.告知责任:告知当事人理由、依据、依法享有的权利和救济途径。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 3.财物保管责任:妥善保管,不得擅自使用或毁损。 4.及时处理责任:及时查清事实,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处理。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问责依据:①《行政处罚法》;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③其他问责依据。 2.监督方式:市工商局党务监察科 投诉举报电话:3864829 | |
580 | 行政强制 | 清远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 00730001403840050003441800 | 对有证据证明是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物品进行查封或者扣押等行政强制。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2013年修正)第六十二条。。 | 1.决定责任:经机关负责人批准,由具备资格的执法人员实施。 2.告知责任:告知当事人理由、依据、依法享有的权利和救济途径。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 3.财物保管责任:妥善保管,不得擅自使用或毁损。 4.及时处理责任:及时查清事实,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处理。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问责依据:①《行政处罚法》;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③其他问责依据。 2.监督方式:市工商局党务监察科 投诉举报电话:3864829 | |
581 | 行政强制 | 清远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 00730001403840060003441800 | 对有证据证明是侵犯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的物品进行查封或者扣押等行政强制。 | 1.《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2002年国务院令第345号))第六条、第十一条。。 | 1.决定责任:经机关负责人批准,由具备资格的执法人员实施。 2.告知责任:告知当事人理由、依据、依法享有的权利和救济途径。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 3.财物保管责任:妥善保管,不得擅自使用或毁损。 4.及时处理责任:及时查清事实,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处理。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问责依据:①《行政处罚法》;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③其他问责依据。 2.监督方式:市工商局党务监察科 投诉举报电话:3864829 | |
582 | 行政强制 | 清远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 00730001403840070003441800 | 对有证据证明侵犯世界博览会标志专有权的物品进行查封或者扣押等行政强制。 | 1.《世界博览会标志保护条例》((2004年国务院令第422号))第六条、第十条。。 | 1.决定责任:经机关负责人批准,由具备资格的执法人员实施。 2.告知责任:告知当事人理由、依据、依法享有的权利和救济途径。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 3.财物保管责任:妥善保管,不得擅自使用或毁损。 4.及时处理责任:及时查清事实,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处理。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问责依据:①《行政处罚法》;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③其他问责依据。 2.监督方式:市工商局党务监察科 投诉举报电话:3864829 | |
583 | 行政强制 | 清远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 00730001403840080003441800 | 对有证据证明侵犯亚运标志专有权的物品查封、扣押的行政强制 | 1.《广东省亚运标志保护办法》第十二条第二款第四项。 | 1.决定责任:经机关负责人批准,由具备资格的执法人员实施。 2.告知责任:告知当事人理由、依据、依法享有的权利和救济途径。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 3.财物保管责任:妥善保管,不得擅自使用或毁损。 4.及时处理责任:及时查清事实,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处理。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问责依据:①《行政处罚法》;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③其他问责依据。 2.监督方式:市工商局党务监察科 投诉举报电话:3864829 | |
584 | 行政强制 | 清远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 00730001403840090003441800 | 对与涉嫌走私行为有关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进行查封或者扣押等行政强制。 | 1.《广东省反走私综合治理条例》(2013年)第二十九条。。 | 1.决定责任:经机关负责人批准,由具备资格的执法人员实施。 2.告知责任:告知当事人理由、依据、依法享有的权利和救济途径。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 3.财物保管责任:妥善保管,不得擅自使用或毁损。 4.及时处理责任:及时查清事实,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处理。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问责依据:①《行政处罚法》;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③其他问责依据。 2.监督方式:市工商局党务监察科 投诉举报电话:3864829 | |
585 | 行政强制 | 清远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 00730001403840100003441800 | 对涉嫌非法生产、销售军服或者军服仿制品进行查封或者扣押等行政强制。 | 1.《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11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58修订))第五条。。 2.《军服管理条例》((2009年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547号))第十二条第二款;。 | 1.决定责任:经机关负责人批准,由具备资格的执法人员实施。 2.告知责任:告知当事人理由、依据、依法享有的权利和救济途径。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 3.财物保管责任:妥善保管,不得擅自使用或毁损。 4.及时处理责任:及时查清事实,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处理。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问责依据:①《行政处罚法》;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③其他问责依据。 2.监督方式:市工商局党务监察科 投诉举报电话:3864829 | |
586 | 行政强制 | 清远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 00730001403840120003441800 | 对涉嫌传销的有关合同、票据、账簿等资料;涉嫌专门用于传销的产品(商品)、工具、设备、原材料等财物;涉嫌传销的经营场所;有证据证明转移或者隐匿违法资金进行查封或者扣押等行政强制。 | 1.《禁止传销条例》((2005年国务院令第444号))第十四条。。 | 1.决定责任:经机关负责人批准,由具备资格的执法人员实施。 2.告知责任:告知当事人理由、依据、依法享有的权利和救济途径。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 3.财物保管责任:妥善保管,不得擅自使用或毁损。 4.及时处理责任:及时查清事实,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处理。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问责依据:①《行政处罚法》;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③其他问责依据。 2.监督方式:市工商局党务监察科 投诉举报电话:3864829 | |
587 | 行政强制 | 清远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 00730001403840130003441800 | 对与直销活动有关的材料和非法财物进行查封或者扣押等行政强制。 | 1.《直销管理条例》((2005年国务院令第443号))第三十五条。。 | 1.决定责任:经机关负责人批准,由具备资格的执法人员实施。 2.告知责任:告知当事人理由、依据、依法享有的权利和救济途径。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 3.财物保管责任:妥善保管,不得擅自使用或毁损。 4.及时处理责任:及时查清事实,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处理。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问责依据:①《行政处罚法》;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③其他问责依据。 2.监督方式:市工商局党务监察科 投诉举报电话:3864829 | |
588 | 行政检查 | 清远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 00730001406840030003441800 | 对广告进行监测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2015年修订)第四十九条第二款。。 2.《关于规范和加强广告监测工作的指导意见(试行)》((工商广字〔2004〕163号))。 | 1.检查责任:实施检查前应当制定检查方案,并且有正当理由。 2.实施检查:依照检查方案规定的时限、范围开展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应当予以处置。 3.事后监管: 对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分类、归档备查,并跟踪监测。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问责依据:①《行政处罚法》;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③其他问责依据。 2.监督方式:市工商局党务监察科 投诉举报电话:3864829 | |
589 | 行政检查 | 清远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 00730001406840040003441800 | 对销售的商品以及经营性服务中使用的商品进行监督检查 | 1.《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2016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85号))第二十二条。。 | 1.检查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以及随机抽查实施方案的统一安排,随机抽查辖区内经营者,随机选派执法人员,对销售的商品以及经营性服务中使用的商品进行监督检查。随机抽查的内容主要包括:进货检查验收制度执行情况,商品的质量检验合格证明、说明书以及生产厂厂名、厂址、警示标志等标识标注情况,其他应当向消费者提供的商品信息。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消费者、有关组织、大众传播媒介反映的以及行政执法中发现有质量问题的商品,应当开展重点检查。 2.处置责任:发现所查处违法行为属于其他部门的管理权限的,应当依法移送其他有关部门处理;发现所查处的违法行为属于本部门管理权限,并同时存在属于其他有关部门管理权限的,应当先行处理,再及时移交其他有关部门处理,并依法予以配合;发现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3.信息发布责任:根据市场监督检查情况,适时发布商品质量安全风险警示和消费提示。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问责依据:①《行政处罚法》;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③其他问责依据。 2.监督方式:市工商局党务监察科 投诉举报电话:3864829 | |
590 | 行政检查 | 清远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 00730001406840060003441800 | 对广告发布单位进行抽查监管 | 1.《广告发布登记管理规定》((2016年11月工商总局令第89号))第十三条、第十五条、第三条。。 | 1.检查责任:依照有关规定对辖区内的广告发布单位采取抽查等形式进行监督管理。抽查内容包括:(一)是否按照广告发布登记事项从事广告发布活动;(二)广告从业人员和广告审查人员情况;(三)广告业务承接登记、审核、档案管理、统计报表等基本管理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四)是否按照规定报送《广告业统计报表》;(五)其他需要进行抽查的事项。 2..日常监管责任:将准予广告发布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等广告发布登记信息通过本部门门户网站或者政府公共服务平台向社会公布。无法通过上述途径公布的,应当通过报纸等大众传播媒介向社会公布。 3.信用监管责任:对企业的广告发布登记信息和行政处罚信息,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依法向社会公示。 | 1.问责依据:①《行政处罚法》;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③其他问责依据。 2.监督方式:市工商局党务监察科 投诉举报电话:3864829 | |
591 | 行政检查 | 清远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 00730001406840010003441800 | 对流通领域商品质量抽查、检验 | 1.《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2016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85号))第二十三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2000年修正)第十五条。。 3.《流通领域商品质量抽查检验办法》((2014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61号))第三条第三款。。 4.《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2013年修正)第三十三条。。 | 1.事前责任:按照政府采购规定,对承担商品质量抽查检验的检验机构统一实施资格公开招标;按照流通领域商品质量抽查检验有关规定开展抽查检验工作,运用大数据分析等手段,科学确定线上线下抽查检验的重点,制定抽查检验年度计划。 2.抽检责任:根据抽检年度计划,制定重点商品抽检实施方案,组织开展抽查检验。 3.处置责任:将检验结果发送至被抽样地工商部门或网络监管部门,由其进行不合格商品处置。 4.移送责任:及时将抽检发现的生产单位在本省的不合格商品信息移送给同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处理。 5.事后管理责任:将汇总的不合格商品信息下发全省工商系统;对商品质量抽检信息进行汇总、分类、归档;按照国家工商总局及省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有关规定公开流通领域商品质量抽查检验结果。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问责依据:①《行政处罚法》;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③其他问责依据。 2.监督方式:市工商局党务监察科 投诉举报电话:3864829 | |
592 | 行政检查 | 清远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 00730001406840050003441800 | 对商品交易市场进行监督检查 | 1.《广东省商品交易市场管理条例》(2012年修正)第二十三条、二十四条。。 | 1.按规定着装,出示检查证件。 2.询问有关人员,要求其如实提供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有关材料。 3.查询、复制与违法行为有关的协议、证明、帐册、单据、发票、文件、记录、业务函电和其他资料。 4.检查与违法违章有关的物品,经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人同意,可以扣留、封存与违法行为有直接关系的物品。5.扣留、封存物品时,制作清单,妥善保管,并在七日内作出处理决定。 5.先行处理易腐烂变质的物品和鲜活商品。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问责依据:①《行政处罚法》;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③其他问责依据。 2.监督方式:市工商局党务监察科 投诉举报电话:3864829 | |
593 | 行政检查 | 清远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 00730001406840070003441800 | 开展企业信息公示检查 | 1.《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2014年国务院令第654号))第十条、第十四条;。 2.《企业公示信息抽查暂行办法》(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十七条)。 | 1.检查责任:可以采取不定向抽查和定向抽查方式确定检查企业名单,对其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信息的情况进行检查。抽查企业公示的信息,可以采取书面检查、实地核查、网络监测等方式。抽查中可以委托会计师事务所、税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开展审计、验资、咨询等相关工作,依法利用其他政府部门作出的检查、核查结果或者专业机构作出的专业结论。对被抽查企业实施实地核查时,检查人员不少于两人,并出示执法证件。 2.处置责责任:在检查中发现企业未按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或者未按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的期限公示有关企业信息,或者公示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依照《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处理。 3.信用监管责任:将检查结果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统一公示。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问责依据:①《行政处罚法》;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③其他问责依据。 2.监督方式:市工商局党务监察科 投诉举报电话:3864829 | |
594 | 行政检查 | 清远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 00730001406840020003441800 | 对市场主体登记事项的监督检查 |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2016年4月29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86号第五次修订))第五十七条。。 2.《广东省商事登记条例》(第五十四条。《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十四条。。 | 1.检查责任:可以采取专项检查、公示信息抽查、书面检查、实地核查、网络监测等方式。 2.处置责任:发现所查处违法行为属于其他部门的管理权限的,应当依法移送其他有关部门处理;发现所查处的违法行为属于本部门管理权限,并同时存在属于其他有关部门管理权限的,应当先行处理,再及时移交其他有关部门处理,并依法予以配合;发现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3.信用监管责任:健全商事主体信用约束机制,按照国家规定对商事主体实行经营异常名录、经营异常状态和严重违法企业名单等信用监管制度。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问责依据:①《行政处罚法》;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③其他问责依据。 2.监督方式:市工商局党务监察科 投诉举报电话:3864829 | |
595 | 行政奖励 | 清远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 00730001408840020003441800 | 对举报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的奖励 | 1.《广东省查处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条例》(2012年修订)第四条、第五十二条。。 | 1.审查责任:依照有关规定对奖励范围、条件和标准进行审查; 2.决定责任:根据审查结果,做出予以奖励决定决的,书面通知举报人。 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问责依据:①《行政处罚法》;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③其他问责依据。 2.监督方式:市工商局党务监察科 投诉举报电话:386482 | |
596 | 行政奖励 | 清远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 00730001408840030003441800 | 对举报传销行为的奖励 | 1.《禁止传销条例》((2005年国务院令第444号))第四条、第六条。。 | 1.审查责任:依照有关规定对奖励范围、条件和标准进行审查; 2.决定责任:根据审查结果,做出予以奖励决定决的,书面通知举报人。 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问责依据:①《行政处罚法》;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③其他问责依据。 2.监督方式:市工商局党务监察科 投诉举报电话:386482 | |
597 | 行政奖励 | 清远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 00730001408840040003441800 | 对举报违反直销管理条例行为有功人员的奖励 | 1.《直销管理条例》((2017年国务院令第676号修订))第三十七条。。 | 1.审查责任:依照有关规定对奖励范围、条件和标准进行审查; 2.决定责任:根据审查结果,做出予以奖励决定决的,书面通知举报人。 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问责依据:①《行政处罚法》;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③其他问责依据。 2.监督方式:市工商局党务监察科 投诉举报电话:386482 | |
598 | 行政奖励 | 清远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 00730001408840010003441800 | 对举报经营无合法来源证明进口商品违法行为的奖励 | 1.《广东省反走私综合治理条例》(2013年)第九条、第二十四条。。 | 1.审查责任:依照有关规定对奖励范围、条件和标准进行审查; 2.决定责任:根据审查结果,做出予以奖励决定决的,书面通知举报人。 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问责依据:①《行政处罚法》;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③其他问责依据。 2.监督方式:市工商局党务监察科 投诉举报电话:3864829 | |
599 | 其他 | 清远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 00730001420840090003441800 | 对商标代理机构有《商标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记入信用档案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2013年修正)第六十八条。。 | 1.审查责任:对商标代理机构是否存在违法行为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2.决定责任: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决定记入信用档案。 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问责依据:①《行政处罚法》;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③其他问责依据。 2.监督方式:市工商局党务监察科 投诉举报电话:3864829 | |
600 | 其他 | 清远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 00730001420840070003441800 | 企业、省属企业集团、省级人民政府及其授权部门批准设立的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备案 | 1.《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2010年国务院令第584号))第三十一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2016年国务院令第666号修订))第十一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2016年国务院令第666号修订))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七条。。 4.《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2016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86号修订))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 5.《广东省商事登记条例》(2015年)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 6.《企业集团登记管理暂行规定》((工商企字〔1998〕第59号))第十七条。。 | 1.受理责任:登记机关依法公示办事依据、申请条件、申请材料、办理期限、办理流程、审批标准。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应当当场一次性告知申请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情况复杂不能当场告知的,应当收取申请材料,出具收到材料的凭据,并在五个工作日内完成告知。不属于登记范畴、不属于本机关登记管辖范围的事项以及其他不予受理法定情形的,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2.审查责任:登记机关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实行形式审查,依法对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进行审查。 3.决定责任:登记机关依法准予核准的,出具《备案通知书》;不予核准的,应当出具驳回通知书,说明不予核准的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送达责任:登记机关依法通过商事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商事主体登记、备案信息。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问责依据:①《行政处罚法》;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③其他问责依据。 2.监督方式:市工商局党务监察科 投诉举报电话:3864829 | |
601 | 其他 | 清远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 00730001420840060003441800 | 企业年度报告公示 |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2016年国务院令第666号修订))第二十四条。。 2.《广东省商事登记条例》第五十九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2016年国务院令第666号修订))第五十七条。。 4.《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第十四条。((2014年国务院令第654号))第八条、第十四条。。 | 1.指导责任:做好年度报告宣传发动工作,引导常驻代表机构按时报送年度报告。 2.接收责任:开发维护“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企业提供年报公示业务系统平台,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企业通过平台报送年度报告并对外公示。 3.信用监管责任: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或者报送年度报告内容弄虚作假隐瞒真实情况的,工商部门纳入异常名录。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问责依据:①《行政处罚法》;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③其他问责依据。 2.监督方式:市工商局党务监察科 投诉举报电话:3864829 | |
602 | 其他 | 清远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 00730001420840110003441800 | 企业名称争议处理 | 1.《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2004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10号))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 | 处理责任: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受理企业名称争议后,应当按以下程序在6个月内作出处理: (一)查证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企业名称登记注册的情况; (二)调查核实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和有关争议的情况; (三)将有关名称争议情况书面告知被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在1个月内对争议问题提交书面意见; (四)依据保护工业产权的原则和企业名称登记管理的有关规定作出处理。 | 1.问责依据:①《行政处罚法》;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③其他问责依据。 2.监督方式:市工商局党务监察科 投诉举报电话:3864829 | |
603 | 其他 | 清远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 00730001420840050003441800 | 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年度报告 | 1.《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2010年国务院令第584号))第六条。。 | 1.受理责任:登记机关依法公示办事依据、申请条件、申请材料、办理期限、办理流程、审批标准。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应当当场一次性告知申请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情况复杂不能当场告知的,应当收取申请材料,出具收到材料的凭据,并在五个工作日内完成告知。不属于登记范畴、不属于本机关登记管辖范围的事项以及其他不予受理法定情形的,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实行形式审查,登记机关依法对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进行审查。 3.决定责任:登记机关准予设立登记的,应当出具设立登记通知书;准予变更登记的,应当出具变更登记通知书;准予注销登记的,应当出具注销登记通知书;准予撤销登记的,应当出具撤销登记通知书。登记机关不予登记的,应当出具登记驳回通知书,说明不予登记的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送达责任:登记机关通过商事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商事主体登记、备案信息。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问责依据:①《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八条;②其他问责依据。 2.监督方式:市工商局党务监察科 投诉举报电话:3864829 | |
604 | 其他 | 清远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 00730001420840010003441800 | 对股权出质设立、变更、注销、撤销登记 | 1.《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股权出质登记办法》((2016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86号))第三条。。 | 1.受理责任:登记机关依法公示办事依据、申请条件、申请材料、办理期限、办理流程、审批标准。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应当当场一次性告知申请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情况复杂不能当场告知的,应当收取申请材料,出具收到材料的凭据,并在五个工作日内完成告知。不属于登记范畴、不属于本机关登记管辖范围的事项以及其他不予受理法定情形的,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实行形式审查,登记机关依法对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进行审查。 3.决定责任:登记机关准予设立登记的,应当出具设立登记通知书;准予变更登记的,应当出具变更登记通知书;准予注销登记的,应当出具注销登记通知书;准予撤销登记的,应当出具撤销登记通知书。登记机关不予登记的,应当出具登记驳回通知书,说明不予登记的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送达责任:登记机关通过商事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商事主体登记、备案信息。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问责依据:①《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八条;②其他问责依据。 2.监督方式:市工商局党务监察科 投诉举报电话:3864829 |
清远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权力事项清单(2018年版)
来源:市工商局访问量:-发布时间:2018-08-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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