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远市依申请公开促进依法行政制度
第一条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6〕8号)要求,建立依申请公开促进依法行政机制,结合本市实际,建立本气度。
第二条 切实履行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义务。全面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工作规程的通知》,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受理、登记、审核、答复、归档等环节的制度规范。进一步拓展依申请公开受理渠道,更好地发挥信函、网上申请平台的作用,为申请人提供便捷的依申请公开服务,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
第三条 规范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答复。严格依法依规,履行答复程序,慎重稳妥地做好答复工作,有关记录应当保存备查。答复文书应由办理部门审核和办理后形成正式意见,并按有关规定报批。
第四条 主动加强与申请人的沟通。对于申请事项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范畴或无法按申请提供政府信息的,应主动与申请人沟通,做好解疑释惑工作,尽量取得申请人的理解,避免因沟通不畅导致申请人对依申请公开工作出现误解和异议,引起不必要的行政复议、行政诉讼。
第五条 及时总结和研究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情况。认真总结依申请公开工作案例,及时梳理政府信息申请公开情况,按照申请内容、答复情况等,着重围绕加强依法行政、推进依法治市等方面,开展研究分析,加强跟踪调研,提出工作建议,促进依法行政水平不断提升。针对申请比较集中的突出问题,要向相关单位全面了解情况,研究提出处理意见后报市政府审批,对相关单位提出工作建议。
第六条 依法做好政府信息公开行政应诉工作。根据“权责一致”的原则,实行“谁承办、谁应诉”,自觉履行行政复议决定以及人民法院做出的判决和裁定,坚决纠正不符合依法行政要求和有关规定的具体行政行为。
第七条 把政府信息公开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情况,纳入政务公开考核,认真做好复议、诉讼结果整改提高和责任追究等工作,切实维护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第八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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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9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