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远市中级法院2017年市级部门预算情况说明
一、单位情况
1、主要职能
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是市的国家审判机关,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监督和指导本市基层法院的审判工作,接受省高级人民法院的监督和指导,对清远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第一、审判法律规定、上级法院指定由市法院管辖和市法院认为依法应当由自己审判的刑事、民事、行政等第一审案件。
第二、审判法律规定由市法院审判的刑事、民事、行政等第二审案件。
第三、审查处理不服本院和下级法院判决、裁定的各类申诉和申请再审案件。
第四、审判由省人民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的案件。
第五、对下级法院管辖不明的案件等指定管辖。
第六、监督和指导全市基层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
第七、依法行使司法执行权和司法决定权。
第八、依法决定国家赔偿。
第九、管理、协调全市法院执行工作。
第十、参与依法治市活动,对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草案提出意见;对案件审理中发现的问题提出司法建议。
第十一、负责全市法院思想政治、教育培训工作;按照权限管理法官和其他人员;协助管理全市法院的机构编制;主管全市法院的监察工作。
第十二、指导全市法院有关经费和物资装备的管理。
第十三、结合审判工作宣传法制,教育公民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
第十四、承办其他应由市法院负责的工作。
2、机构设置
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设政治处和以下15个内设机构:办公室、立案庭、刑事审判第一庭、刑事审判第二庭、民事审判第一庭、民事审判第二庭、环境资源审判庭、行政审判庭、审判监督庭、执行局(副处级建制,下设综合管理科、执行实施庭、执行审查庭构)、审判管理办公室、研究室、司法行政装备科、监察室、技术科。另设1个行政直属机关:司法警察支队。
二、2017年市级部门预算情况
(一)2017年度收支预算情况的总体说明
2017年度总收入为1195.2万元,均为财政拨款收入。其中当年财政拨款690.95万元,上年结余为504.25万元;一般公共预算拨款1172.58万元,政府性基金预算拨款22.62万元。2017年度总支出为1195.2万元,包括:公共安全支出898.26万元,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274.32万元,其他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安排的支出22.62万元。
(二)一般公共预算当年拨款情况说明
一般公共预算当年拨款690.95万元,比2016年度执行数增加134.30万元,主要是根据《清远市市级机关事业单位政府购买服务人员管理办法》的要求,2017年政府购买服务人员的工资福利待遇标准有所提高,相关支出有所增加。
(三)一般公共预算基本支出情况说明
一般公共预算基本支出318.8万元,全部为人员经费支出,主要包括退休人员退休费、改革性补贴及遗属补助等支出。
(四)政府性基金预算支出情况的说明
2017年度政府性基金预算拨款安排支出22.62万元,主要为以前年度结转的我院审判业务用房改造项目质保金支出。
(五)“三公”经费预算情况及其他重要事项的情况说明
由于我院为省级预算管理单位,市级2017年部门预算中未安排“三公”经费、机关运行经费、政府采购经费及绩效项目经费。上述经费预算情况将在我院省级部门预算中反映。
三、名词解释
(一)一般公共预算拨款收入:指财政部门当年拨付的资金。
(二)上年结转:指以前年度尚未完成、结转到本年仍按原规定用途继续使用的资金。
(三)“三公”经费: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三公”经费,是指法院部门用财政拨款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和公务接待费。
(四)机关运行经费:是指市级年初预算安排给法院部门的公用经费,包括办公及印刷费、邮电费、差旅费、会议费、福利费、日常维修费、专用材料及一般设备购置费、办公用房水电费、物业管理费、会议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以及其他商品和服务支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