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部分 广东省渔政总队清远支队概况
一、主要职责
广东省渔政总队清远支队是主管渔政执法工作的职能部门,归口农业局管理。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等有关法律法规,按国家、省、市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制定我市渔业执法工作规划,并组织实施。
(二)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授权,履行渔政管理职能,维护国家渔业权益,保护渔业环境和渔业资源,维持渔业生产秩序。
(三)指导、协调各县(市)区渔业执法机构的组织建设、领导干部的任职资格和录用资格。
(四)组织实施全市渔业水域的巡航,依法查处渔业违法行为。
(五)负责全市渔港水域交通安全、设施维护管理、防污及渔船海事处理。
(六)负责渔业船舶登记和职务船员考试、发证、审证、换证。
(七)检查监督渔业准入、持证养殖、育苗、捕捞、运输,检查处理禁用渔具、渔法和非法渔获物。
(八)负责水产类型自然保护区、水生野生动物保护的监督检查、拯救和江河渔业资源的增殖保护。
(九)负责渔业水域的水质监测、渔业污染事故查处监督检查。
(十)依法检验渔业船舶及其产品,对渔业船修造厂进行监督。
(十一)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机构设置
(一)本部门无下属单位,部门预算为支队本级预算。
(二)本部门内设机构、人员构成情况:支队内设3个科室:办公室、渔政渔港监督科、执法科(挂资源环境监督科牌子)。执法专项编制12名,其中支队长1名,政委1名,副支队长2名,内设机构领导职数3名。
第二部分 2017年部门预算表
第三部分 2017年部门预算情况说明
一、部门预算收支增减变化情况
2017年本部门收入预算421.85万元,收入全部为一般公共预算拨款,无政府性基金预算拨款,其中一般公共预算当年财政拨款收入321.12万元、上年结转100.73万元,收入预算比上年增加115.42万元,增加37.64%,主要原因是上年结转专项费用增加;支出预算421.85万元,包括:一般公共服务支出6万元、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13.84万元、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支出3.47万元、农林水支出378.38万元、住房保障支出20.16万元。支出预算比上年增加115.42万元,增加37.64%,主要原因是上年结转专项费用预算支出增加。
二、“三公”经费预算情况说明
2017年本部门“三公”经费预算数为7.7万元,其中:因公出国(境)费0万元,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3万元(其中公务用车购置费为0万元,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为3万元),公务接待费4.7万元。2017年预算数与上年保持不变。
三、机关运行经费安排情况
2017年,本部门机关运行经费财政拨款预算37.2万元,与上年保持不变。其中:社会保障缴费3.5万元、办公费3.5万元、印刷费0.5万元、水费0.6万元、电费1.2万元、邮电费2.9万元、物业管理费2万元、差旅费4万元、维修(护)费1.5万元、会议费0.8万元、培训费1.5万元、公务接待费4.7万元、工会经费4.5万元、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3万元、其他商品和服务支出3万元。
四、政府采购情况
2017年本部门政府采购预算总额9.7万元,其中:货物类采购预算4.7万元,服务类采购预算5万元。
五、国有资产占有使用情况
截至2017年2月9日,我支队共有一辆一公务用车。2017年部门预算未安排购置车辆及单位价值200万元以上大型设备。
第四部分 名词解释
(一)一般公共预算拨款收入:指由市级财政局当年拨付的资金。
(二)其他收入:指除上述“一般公共预算拨款收入”、“事业收入”、“事业单位经营收入”等以外的收入。主要是银行利息收入。
(三)上年结转:指2016年度尚未完成、结转到本年仍按原规定用途继续使用的资金。
(四)基本支出:指为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
(五)项目支出:指在基本支出之外为完成特定行政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六)“三公”经费:是指用财政拨款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和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指单位工作人员公务出国(境)的住宿费、差旅费、伙食补助费、杂费、培训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指单位公务用车购置费及租用费、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用车是指用于履行公务的机动车辆,包括领导干部用车、一般公务用车和执法执勤用车。公务接待费,指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支出。
(七)机关运行经费:为保障行政单位(包括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运行用于购买货物和服务的各项资金,包括办公费、印刷费、咨询费、手续费、水费、电费、邮电费、物业管理费、差旅费、维修(护)费、会议费、培训费、福利费、工会经费、公务接待费、因公出国(境)费、其他商品和服务支出、办公设备购置费以及其他支出等。